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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量相对增加。
在补贴进日产品的价格影响方面,应考虑与进口成员同
类产品的价格相比,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大幅度削价,补
贴进臼产品是否大幅度地压低了价格,或是否阻止了本应发
生的价格大幅度上涨。
当涉及多个国家的进口产品时,主管机关应考虑是否可
累积计算进口产品的影响。只有满足了下述两个条件时,才
可以累积计算:来自每一国的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大于从价金
额的1}(微量水平),且每一国家的进口量不可忽略不计;根据
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和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竞争
条件,对进n 产品的影响进行累积计算适当。
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方面,一首先界定国内产业的范围。
如同反倾销中的国内产业一样,国内产业表示国内同类产品
的全部生产商或主要生产商。一定条件下存在独立市场和区
域市场。
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的审查确定,应包括对
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数的评估,包括产量、
销售量、市场份额、利润、生产能力、投资收益、设备利用
率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对资金流动、库
存、就业、工资、产业成长、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
潜在的不利影响。在涉及农业的情况下,还要考虑是否加重
了政府支持计划的负担。这些因素不是穷尽的,其中的一项
或多项未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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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因果关系。根据上述几个方面的调查,进日成员主管机
关必须确定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
成损害。这是对因果关系的要求。证明补贴进a 产品与对国
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以审查机关获得的所有
证据为基础。补贴进口产品之外的同时影响国内产业的任何
已知因素也应考虑,这些因索造成的后果不应归于补贴进口
产品。这些因素特别包括:涉及产品的非补贴进口的数量和价
格、需求的萎缩、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和国内生产商之间
的贸易限制做法和竞争、技术发展和国内产业出口实绩及生
产率。《反补贴协议》的因果关系要求,实际上也存在正反两
方面的要求:正面归因和反面的不归因。如反倾销、保障措施
的要求一样。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调查当局应根据事实而非推断、
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进行。实质损害威胁必须是明显的、迫
近的。调查当局应特别考虑下述因素:(})补贴的性质和可能产
生的贸易影响;(z)补贴进口产品进人国内市场的高增长率,表
明进门大量增加的可能性;(3)考虑其他出口市场吸收额外出
口产品的现实能力,出口商充分、自由使用的能力或即将实
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存在补贴进口产品进人进日国市场大量
增加的可能性;(4)进口产品是否以压低或抑制国内市场价格
的价格进人,并可能引发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5)被调查产
品的库存情况。上述因素中任何一项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
根据争端解决机构的观点,_L 述列举的实质损害威胁的
审查要素,是额外的审查因素。在审查是否存在实质损害威
胁时,同样要审查前文中介绍的已经发生的情况,包括进口
增长、价格影响和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这三大方面。
5。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和反补贴税。
临时措施。在主管机关作出了补贴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
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存在的初步肯定裁定后,主管机关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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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防止调查期间造成损害的,主管机关
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不得在发起调查后的6!)夫内实
施,其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 个月。临时措施应采取临时
反补贴税的形式,根据临时计算的补贴额,以现金或保函作
担保二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的,则应迅速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或解除保函。
承诺。《反补贴协议》对采用承诺解决反补贴调查作了限
制,避免自愿限制协议或假冒承诺的类似措施。与反倾销调
查中的承诺仅由出口商提供不同,反补贴调查中的承诺可以
是出口成员提供的,也可以是出口商提供的。只有在进口成
员的主管机关就补贴和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初步肯定裁定,
才可以寻求或接受承诺。在出口商承诺的情况下,应获得出
口成员的同意。无论是出口商提供承诺或进口当局接受承诺,
都是自愿的。在接受承诺的情况下,仍可继续进行调查。如
果得出否定裁定,承诺自动取消,除非否定裁定的得出是因
为存在承诺造成的。如果违反承诺,进口当局可采取临时措
施。
在下述情况下可以采取承诺:(1)出口成员同意取消和限
制补贴,或采取其他与其影响有关的措施,或者(2}出口商同
意修改价格,使调查主管机关确信补贴造成的损害影响已经
消除。承诺提价幅度不应超过消除补贴额所必需限度,如较
小提价即可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应采取较小提价。
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指为抵消对任何产品的制造、
生产或出口给予的直接或间接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如
果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满足后,进口成员主管机关可以决定
征收反补贴税,除非补贴被撤销。是否征收反补贴税,反补
贴税是按补贴全额征收还是低于全额征收,由进口成员主管
机关决定。反补贴税应无歧视地征收,但对撤销补贴或作出
承诺的进口除外。反补贴税不得超过认定存在的补贴额,该
数额以补贴出口产品的单位补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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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税可以追溯适用。一般情况下只有对于初步肯定
裁定或终局肯定裁定生效后进人消费的产品,才可以适用临
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但有例外。如果作出终局损害裁定
(而不是损害威胁或阻止产业建立的裁定),或作出终局损害威
胁裁定(如无临时措施本可导致终局损害裁定),如果已采取了
临时措施,则可对临时措施的适用期限追溯适用反补贴税。
临时措施与反补贴税间的差额,采取多退少不补原则。如果
作出实质损害威胁或阻止产业建立的裁定,则只能从终局裁
定日征收反补贴税,以前适用临时措施时交纳的现金押金或
保函应立即退回或解除。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主管机关认为
存在难以补救的损害,并且存在追溯适用反补贴税的必要,
则对临时措施适用前9C}天进人消费的产品可以追溯适用反
补贴税。
《反补贴协议》也规定了日落审查和司法审查。反补贴
措施应在实施5 年后终止,除非经日落审查裁定有必要继续
该措施,以避免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各成员设立
独立的法庭,审查调查主管机关的裁定是否与国内法一致。
这些与《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与(反倾销协议》没有对倾销本身作出规定不同,《反补
贴协议》详细规定了补贴的概念、种类,主要原因在于倾销
是企业行为,而补贴是政府行为。《反倾销协议》重在政府对
倾销的反应,而对于补贴,政府即可提供,又可以针对其他
政府的补贴采取措施。因此,《反补贴协议》既规范补贴,又
规范对补贴作出的反应。
2。并非所有的补贴都属于禁止之列。考反补贴协议》规定
仅可对专向性补贴采取相应的措施。《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
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
替代补贴。可诉补贴并不受到禁止,但如果对其他成员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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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造成了损害,即可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3。针对不同的补贴可以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对于禁止性
补贴,可以直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申诉,在经过
国内调查程序、满足要求后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对于可诉
补贴,只有经过国内调查程序、得出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要求
得到满足的结论后,才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对于这一反补
贴措施,受该措施影响的成员,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
决机构提出申诉。
关键术语
补贴 禁止性补贴 出口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 可诉补贴
专向补贴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掌握补贴的概念和种类?
2。对每一类补贴有什么相应的救济措施?适用条件和程序
有什么不同?
第十七章保障措施
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一样,保障措施是约束关税义务伪例
外。但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不同的是,保障措施不是针对不公
平的贸易做法,而是针对公平的贸易做法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
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保障措施旨在保障自己而非针对外国
产品,因而原则上进口国对于其采取保障措施而给产品出口国造
成的损害应予以补偿。
要点问题
●保障措施的性质
●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
●调查对象与实施对象的一致性
●美国立法中的市场扰乱措施
第一节规范保障措施的多边纪律
一、保障措施的性质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针对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的公平
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性的紧急救济措施。保障措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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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消除进口量增加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因而性质上它是一种
国内产业保护措施。但国内产业保护措施本质上与市场经济、
自由竞争、市场开放的原则相违背,允许这种措施自由使用,
必将破坏、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必要对其作出约束;同时
保护失去竞争力的国内产业,不利于一国经济的发展。因此,
保障措施是一种临时救济措施,其直接目的是给予受到损害
的国内产业一定的调整机会和时间。
保障措施旨在给国内产业调整机会,进口产品本身并不
涉及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因而性质_上它与反倾销税、反补贴
税不同。表现在实施条件上,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比反倾销
措施或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条件严格。国内产业的范围比反倾
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下国内产业广,损害程度要求高。保障
措施的适用应在最惠国待遇基础_L 实施。实施的期限受到限
制,且措施应逐渐放松。进口成员对于其采取保障措施给产
品出口成员造成的损害应于以补偿。
保障措施实质上是对承担义务的例外。因而保障措施条
款又称为例外条款。例外条款{ exape clause)是1942 年以来美
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贸易协定包含的一个条款。如果从这些
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数量迅速增加以致对美国的同类产品的生
产商造成了严重辑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条款允许美国撤回
其向其他国家作出的关税减让。在美国推动达成的1947 年关
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即包含了这一例外条款,这就是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第19 条。其最初目的是防止由于关税减让导致的急
剧增加的进口对国内经济造成混乱,后来逐渐演变为对急剧
增加的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的临时救济,是否与关税
的减让有关已经变得不重要了。
二、保障措施多边纪律的建立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 条名为“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
措施”。这一名称准确反映、界定了保障措施的性质。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意识到,关税减让后进口产品会出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