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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9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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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负责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涉及农产品的,由商务部会
同农业部进行。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对
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
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
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国内产业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
产的产品的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
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
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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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特殊情况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
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
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
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区域产业)。
      同类产品,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
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
证据。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威胁时,应当依肯
定性证据,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3,因果关系
      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倾销进
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
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非倾销因素对国内
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倾销。
      (二)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主要是基于国内产业或者代
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
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立案调
查。
      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特别应包括下述两个方面:第一,申请
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的证据;第二,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
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 %
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0
      调查机关调查时,利害关系方(申请人、己知的出口经营
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
的组织、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
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
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
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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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即基于现有事实作出裁定。
      反倾销调查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两个阶段。初步裁
定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继续调查,作
出终局裁定。下列情形下,终止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撤销申请;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倾销幅度低于2 96;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
损害可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
      (三)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
税,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不得
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自公告实施
之日起不得超出4 个月,特殊情形下不得超出9 个月。在公
告反倾销立案调查之口起的6D 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
施: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
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
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
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商
务部接受价格承诺,叮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初
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接受价格承诺后继续
进行调查并作出否定的倾销或损害的终局裁定的,价格承诺
自动失效。
      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_}'l_ 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
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确定的倾销
幅度。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适用,但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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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二
      满足下列两项条件时,可以对立案调查后、实施临时反
倾销税之日前9D  天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倾销进口
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
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
内产业将造成损害;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日,并且可
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
      终局裁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局裁定未确定
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
收取的现金保证金,解除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四)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 年;
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
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对于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决定对其必要性
进行复审;经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也可以对反倾销税和价
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商务部作出保留、
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决定。
      对终局裁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和追溯征收、退
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以及复审决定,利害关系人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
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
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
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作出相应
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在作出被诉反倾销
行政行为时没有记人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
合法的根据。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
任。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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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
出以下判决:(1)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
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t})被诉反倾销行
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
律、行政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
的。}3 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二、反补贴措施
      aaai  年制定、zoa}年修iJ          ‘的我国《反补贴条例》规定: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2a(34 年
4 月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进一步明确了补贴的专向性,指“进
口的产品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国家或地区给于的任何形式的
专向性补贴,,。
       《一)补贴及专向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
称出口国政府)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
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除收入或价格支持外,构成
补贴须具备两个要素:财政资助和利益。
      财政资助包括下述情形:出口国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
注人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
转让资金或者债务;出口国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人;出
口国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
口国政府购买货物;出口国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
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根据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
须具有专向性。下列补贴为专向补贴:由出}a 国政府明确确定
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由出口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被指定的特定区域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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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获得的补贴;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该条例
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
代进口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考虑
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综
合开发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二)损害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
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对
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涉及农产品的,由商务部
会同农业部进行。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应审查下列事项:补贴
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
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的数
量,是否大量增长,或者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长的可能
性;’补贴进门产品的价格影响,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
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补贴
进口产品出口国、原产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
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
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来自两个以上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
可以进行累积评估。
      反补贴条例中国内产业、区域产业、关联企业以及同类
产品的概念,与反倾销条例中的相应概念相同。
      (三)争网百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补贴进口产品必须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在确定补贴
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对国内
产业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进}7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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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调查的程序与反倾销调查的程序相同。反补贴措
施与反倾销措施类似,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及反
补贴税。实施条件基本相同。
      在满足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
补贴措施之日前9D  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补贴
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
难以补救的损害;此种产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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