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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及写作-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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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格略)    
    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问责风暴〃的兴起,对中国沿袭多年的官场文化和官本位观念产生巨大冲击。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从实践的角度诠释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    
    2。【答案要点】〃官员问责〃制度呼唤干部制度改革、〃阳光行政〃及建立党政机关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官员问责〃制度同样需要官员道德自觉。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的自觉。如果仍然是〃组织安排〃,没有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这样的问责还仅仅是传统的〃组织处理〃,并不是人们期待的真正〃问责〃。只有建立在官员道德自觉基础上的〃官员问责〃制,才会依法行政。    
    对三级干部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依法办事能力的问卷调查表明,目前,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还远远不能适应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干部级别越低,法律素质越低;有三分之一的干部没有系统地学过《宪法》;有四分之三的干部不认同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吏;半数干部认为权力对公正执法影响最大。    
    2。【答案要点】首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教育,将法律教育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其次,在干部的选拔、录用、任职、交流、升迁等过程中,将法律素质考核列入重要考核内容。第三,在每年的干部考评中,对不懂法和不依法办事的干部进行惩戒,连续两年出现问题的,由干部管理部门给予免职处理。    
     3。【参考例文】    
    〃问责风暴〃背后的制度四问    
    自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被免职以来;短短一年零两个月中;中石油集团、北京密云、吉林省吉林市、浙江海宁、湖南嘉禾、安徽阜阳等地的一大批实权官员,先后又因重大责任事故、恶性违法事件而〃下课〃或遭严厉处分。    
    舆论惊呼〃问责风暴〃正在中国政坛掀起。    
    在激赏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权为民所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和问责力度之余,人们也意识到,欲使〃问责风暴〃得以延续,制度建构将是不二法门。    
    由此,以下四题就值得深思。    
    一、 问什么事的责?    
    综观一年来备受关注的几起问责事件,开县井喷、密云踩踏、吉林大火、海宁火灾等,均属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此厉行问责,当然是相关官员〃咎由自取〃。但是,有心人不免要问,是不是一年来所有重大安全事故都被问责了呢?多次发生的煤矿坍塌、爆炸伤亡事故以及沉船事故,也不见有官员为此去职的报道。    
    除安全事故外,一年来被问责的还有集体滥用行政权力的嘉禾拆迁事件。但从近日嘉禾原县委书记周余武的反思报道看,他们违法拆迁的〃经验〃竟然是外出考察学来的,而考察地的县委书记不但没被告倒,还得到了升迁。阜阳奶粉事件则属于行政不作为。不过,导致国家彩票业、公证业信誉大损甚至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的陕西体彩造假丑闻,是不是也存在高官失察责任呢?    
    仔细想来,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似乎取决于事故或事件是否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正部级的卫生部长、北京市长、中石油集团老总被问责,这无疑是中央的权限,而派往密云、吉林、海宁、嘉禾、阜阳的调查组,又几乎都有国务院部委的身影,有的处分决定甚至直接上了国务院的会议。可以说,正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些事故或事件的高度重视,才强力促成了〃问责风暴〃的生成。    
    由此可见,及早建立一套普遍、公开、细致的问责事由标准,方可使地方国家机关也能领会温总理打造〃责任政府〃的深意,进而在各地都达致〃有责必问〃。    
    二、 问哪个官员的责?    
    首先,正副职之间该问谁的责。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样看来,如果集体的决定本身就是错的,那究竟是问整个集体的责呢,还是只问〃班长〃的责?如问集体的责,又该怎么个问法呢?至于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也就是说,各级政府乃至部、委、厅、局,均由相应的行政正职即〃一把手〃负责。副职不负责,怎么负责,宪法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虽然行政副职也会根据内部分工有一定权责,但这个责任又该担到什么程度呢?    
    其次,不同层级的官员之间该问谁的责。一个地方出了该问责的事,到底是问到哪一级?历数一年来〃问责风暴〃中被处理的官员,党组织负责人的有之,行政机关负责人亦有之;正职的有之,副职的亦有之;只问一级的有之,连问两级甚至三级的亦有之。其中,〃下课〃的官员又以担任行政职务者居多。    
    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就打折扣。被问责官员甚至局外人就会以为只是〃背运〃。更令人担忧的是,问责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势必留下某些官员为避问责而〃跑官〃的隐患,甚至不排除个别人欲借问责打击异己的可能。    
    平心而论,在国家公务员发尚未引入政务类公务员也业务类公务员的区分之前,在党规党纪也未细致理清集体与个人的权责之前,明确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不能不说是一个棘手的难题。不过,就法理而论,免职意在对外承担政治责任,内部分工当可不论,所以〃下课〃官员应以正职为宜。    
    三、 由谁来问责?    
    根据越权无效的制度原理,问责机关须有相应的处分权限。虽说对官员问责的主体终究是人民,但具体到每一个官员的问责上,又必须条分缕析,各安其分,即党组织问其党员干部的责,政府问其有权处分的官员的责,人大问其任免的官员的责。    
    应该说,一年来的绝大多数问责决定都是合乎法纪的。不过,由于涉及官员种类参差,问责又追求迅速,有时难免所虑不周,特别是在对政府高官的免职问题上。    
    值得一提的是,引咎辞职正被越来越多的人视为〃问责〃的主要形式,更有诸多规章将其赫然归纳其中。不错,丢官对迷恋官位的人肯定是莫大的损失,但从法纪规定的规则程度看,引咎辞职甚至还不如警告严重,因为它根本就不是一种处分,而只是官员出于道义和责任而做出的一种〃自问〃的高姿态。那种以权力逼使官员引咎辞职的做法,无疑意味着强迫官员自证其罪。因此,引咎辞职只能作为公务员文化建设的一环,而不能搞成制度建设。    
    对政府高官而言,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就是罢免和弹劾了。而最师出有名的问责机关,就是有权选任并罢免他们的人大。有论者指出,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177名代表提出罢免副省长杨汇泉的议案并最终获得全会表决通过的案例,才是真正的、宪政意义上的问责。    
    但在时下的〃问责风暴〃中,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多少有点〃大音希声〃了。既然宪法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人大有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的权限,而人大又未能善用这些监督手段启动对政府高官的问责,这不能不说是〃风暴〃中的一个遗憾。    
    四、 以什么程序问责?    
    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一年来的问责之所以被称作〃风暴〃,除喻其严厉、果敢之外,恐怕还在一个侧面说明,问责在程序设置上尚需完善。    
    此外,给问责双方充分、平等的发表意见的机会,更是程序得以正当的基本根据。而且在程序运行中,应当更多地关注被问责官员的权利,给他们开辟更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因为,此时的官员已沦为〃千夫所指〃,从强者衰变为弱者。程序对待他们,决不能用〃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如此,他们才会对结局心服口服,才会对制度产生由衷敬畏,也才使他们对依法行政产生清晰的概念。    
    所以,党组织问责党员时,应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至于人大问责政府官员的程序,宪法和法律的现行规定已初具框架。如人大常委会如何成立对重大责任事故、恶性违法实践等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案如何提出与审议,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如何申辩,等等。待人大监督法出台后,相信问责程序会更为完善、精致。    
    以上四个问题,第一、第二关乎问责制的客体,第三关乎问责制的主体,第四则关乎连接主客体的程序。只要制度制定者能从每一个侧面展示问责制的细节之美,问责就能尽快摆脱既有管理模式的惯性,由权力型过渡到制度型,进而在中国政坛培育出新型的问责文化,甚至使其本身化为政治文明建设新的生长点。    
    (郭光东。南方周末,2004,7。8)    
         领导干部在我国的各个方面都处于领导地位,其法律素质的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江泽民同志曾在讲话中指出: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可见,领导干部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进程,尤其是法制建设的进程起着重要的作用。领导干部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群众和国家普通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还要具备与其领导职务相称的法律知识,特别应当具备宪法知识,具有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因此,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河北省委党校课题组对华北某省的三级干部进行了有关法律知识、法制观念、依法办事能力的问卷调查,其结论却是:我国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令人担忧。在接受调查的领导干部中,竟有27%的干部没有学过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许多干部自身的法律知识不足,以致对宪法和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了解不够,把握不准;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理解存在严重偏差;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上级权力的影响。这些问题表明,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与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各方面都已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法制方面,各种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健全,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这为整个社会依法办事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奠定了基础。然而,在接下来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问题,各级领导干部不能依法行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极为普遍。这无论是对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还是对于维护社会团结稳定的局面都是极其有害的,将会严重影响到我国依法治国的进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在普法知识教育进行了多年的今天,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状况呢?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人治,法制观念在领导者的意识中相当淡漠。其次,我国的国家制度实行上下级制度,上级对于下级的升降起着决定性作用,这往往造成下级对上级言听计从,看上级脸色办事,而不是按法律规定办事。再次,在法律知识的教育与培训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做得不够。这些因素都是造成我国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低下的重要原因。    
        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不高的事实,将严重影响我国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因此,尽快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就成了目前国家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党和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对此给予高度重视。针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联系实际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让他们牢固确立崇高的宪法意识,树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管理的法制观念,自觉地在宪法及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此外,还应该把对各级干部的法律知识考察与领导的人事制度相联系,凡是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予以升迁,对于经常考核不合格的领导,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领导干部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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