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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起落叶好过冬 第三辑-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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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的那扇小门已经被砸得稀烂。市长副手帕克森等三个领头人,带了六十个行刑队员进入监狱,其余的把在门口。典狱长的卫兵们不仅没有抵抗,还向暴民交出了手中长枪,甚至还有人指点了逃亡者的去向。第三层的女囚部,有六个逃亡者在那里,听到楼梯的脚步声,他们跑过走廊,从另一个楼梯下楼,可是通向院子的门是锁着的,而杀手们已经在女囚的指点下追来。这六个意大利裔的逃亡者站在那里,生生地看着他们逼近。相距不过二十几英尺的时候,上百发枪弹齐发,打碎了他们。 
另外三个逃亡者包括马切卡,在男囚部的走廊被另外一些暴民抓住,马切卡试图反抗,立即被近距离打死,形状惨烈。另两人都被枪弹击中,还有两个单独躲藏的,也被搜索出来拖到走廊,遭到枪击。每次传出枪声,都引发外面民众的欢呼声。这时,几个领头的决定,来一个公众的庆典。 
他们命令抬出还有呼吸的受难者,一名被拖到一个街区之外吊上电灯杆,在他还在挣扎的时候,又一阵乱枪射来。接着,另一名还有呼吸的受难者被如法炮制,吊到了一棵树上。 
意大利领事科特赶到了。他眼前满是狂欢的人群。他看到在人群中,有大约两千多名是妇女儿童。 
几小时的血腥屠杀和庆典,如一阵风暴扫过。暴民们满足了,大多散去。在监狱中,典狱长戴维斯从各个隐蔽的角落找出八名幸存者,那名十四岁的男孩马切斯也在其中,而同被宣判了“罪名不成立”的男孩的父亲,已经和其他十名遇难者一起,死于暴乱者的枪口之下,再也不能回家了。 
根据《大百科全书》对“私刑”(lynching)的定义,私刑是暴动的民众暴力行刑的一种形式……杀死有真正罪行、或是假设有罪行的个人。按照这样的定义,1891年3月14日发生在新奥尔良的事件,总共有十一名意大利裔市民,被暴民用私刑处死。这是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处死人数最多的一次私刑。 
“新奥尔良私刑”事件,折射出1891年美国各个层面的问题和状况。不仅反映了1891年的新奥尔良、路易斯安那州和南方的状况,也反映了当时相当一部分的美国民众、美国媒体的状况和认识水平。在遭遇社会治安被来自意大利移民的黑手党挑战的时候,在安全普遍感受威胁的时候,民众会自然倾向于不顾一切,只求安全只求“有效打击”。尤其是民众认定的犯罪分子集中在一个陌生的群体中,和主流民众之间不仅文化隔阂,甚至语 陪审团已经作出了判决言不通。这个“族群”会自然被人贴上“标签”,他们的个人权利会非常容易遭到侵犯。 
事件发生之后,在全美国,包括《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将近一半的报纸,对“新奥尔良私刑”是持肯定态度的。理由是,“新奥尔良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安全了”。新奥尔良人“被激怒”了,不得不起来打破他们生活其下的犯罪集团的“恐怖统治”。其原因就是,当时的民众,包括在北方大城市中,都遇到陌生的意大利黑手党犯罪的威胁。有组织的犯罪势力强大,警察系统难以奏效,寻求正常的司法程序往往失败。我们从电影《教父》中看到的情况,一点没有夸张的成分。直到今天,意大利西西里岛本身,还在为黑手党犯罪而头痛万分。 
这是让我们陌生的一百年前的美国。因为在今天,美国的民众和媒体已经普遍有了比较根深蒂固的法治文化。不论是什么原因,私刑已经是一个绝对负面丑陋的词。也根本不能想象主流媒体会支持私刑。这种变化来自于美国人在历史上的两个艰巨的努力。一是尽最大的努力,使得司法系统独立、公正和有效;二是对民众的“公民”和“法治”教育。这些历史上的教训,就是他们的孩子们受教育的教材。无疑,制度的建设是最重要的,而当我读这样的南方故事,再看看我的南方邻居和朋友们在今天的法治观念。我就知道,后一部分内容,在美国的进步中,也是绝不可缺少的。 
不仅如此,这一事件也折射出,美国在建国时作为一个保留州主权的联邦,制宪时无法在宪法中解决的死角。 
事件发生之后,美国总统哈里森表示这样的罪行“骇人听闻”。可是,面对意大利政府的抗议和“对家属赔偿” 和“惩治凶手”的合理要求,联邦行政分支却无能为力。 
根据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主要的管理权利都留在州一级,其中包括司法的刑事审理和处罚权。因此联邦政府无权迫使州或者市一级起诉凶手,而联邦法庭又没有这个权力。 
为了应对意大利政府,甚至连哈里森总统,都曾经指示联邦司法部长派人私下前往新奥尔良,调查私刑死难者们在汉尼希谋杀案中“确实有罪”的可能性。虽然他本人就是律师,当然知道不论他们是否“有罪”,私刑都是违法的,对被害者都是不公正的。虽然市政府试图提供所谓“证据”,联邦的调查报告仍然显示:这些受难者们,不仅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他们涉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他们是黑手党或者任何类似帮派的成员。 
我们到达新奥尔良的那天,当地寒风刺骨,意外地飘着小雪。第二天一早,满街是南方灿灿的阳光,洒在游人们的身上。我们在老街小巷里转悠,捧着一本城市老照片集,寻寻觅觅,试着找到当年这一事件的遗迹。一百年过去了,原来是贫民居住的意大利区,现在新楼林立。当年暴民们集合的那个街口还在,那条街却已经变成了汽车大道,街心的绿化带和克雷雕像都不复存在了。就连庞大的县监狱,也已经拆掉,片瓦不存。可是,我们知道,那些意大利裔的受难者,他们并没有离去。 
“新奥尔良私刑事件”给后世留下的教训,至今令人警醒。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中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要求陪审团根据涉案双方在法庭上按照严格程序呈递的证据,来作出他们的判决。有时候,证据并不完整。可以想象,陪审员也是人,陪审团也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当陪审团作出的判决和民众期待的不同的时候,当陪审团的结论使愤怒的民众认为“正义没有得到伸张”的时候,怎么办?美国的司法制度要求民众,必须无条件地陪审团已经作出了判决尊重陪审团的判决。这个制度把陪审团的判决提高到几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陪审团已经作出了判决”这句话的分量是非常重的。一旦陪审团宣布被告无罪,任何人,即使是总统和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没有权力改变。假如不是这样,那就将是一个打不开的死结,就会引出打着伸张正义旗号的民众私刑,就会走向暴力和血腥。假如不是这样,司法就失去权威,整个法治制度都将崩溃。新奥尔良私刑事件中的意大利裔受难者们,用他们的鲜血,用他们被民众的子弹打得残碎的躯体,为后代美国人重申了非常简单却至为重要的道理,这就是今日美国人在法庭大门口经常听到的话:“陪审团已经作出了判决,我们的制度要求我们,必须尊重陪审团。”

第三辑  火中的星条旗
在“美国可以烧国旗”这样一个信息初次传过大洋时,着实让大家小小地吃过一惊。“烧国旗”是很不寻常的一个举动。 
故事还是得从头讲起。美国国旗并不是和宪法一起诞生的。两百年前,建国者们苦于要设计一个既有权威,又不至于演变成独裁机器的政府,实在顾不上国旗国歌这样的庆典喜事。这又是个松散的联邦制国家,传统务实,对国旗之类的象征看得不是太重。所以,美国宪法本文从来没变,美国国旗却一直在变,很少有人说得上,何时才算是有了正式国旗。不过大家都知道,当初向英王造反时,义军的旗帜上只有一条盘着的响尾蛇,高高地抬头吐着舌头,底下是一行字:“不要踩着我!”建国很久都没有人认真去统一国旗,更谈不上有人要烧国旗了。 
国旗作为象征在美国人心中分量突然变重,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散在各“邦”的美国人通过这场战争,终于意识到他们是一个息息相关的整体。从此,他们对于美国这个联邦的认同,表现在他们对国旗的态度上。爱国热情骤然高涨,到处飘扬的国旗都是百姓们自火中的星条旗发地挂出来的。这时也很难想象有人想要烧国旗。 
“烧国旗”的契机出现在六十年代。反越战和南方黑人民权运动引发一些过激行为,社会动荡使美国人陷入巨大困惑,又适逢传统价值观念崩溃,终于有人以烧国旗这样的异常举动来表达愤怒。 
1966年6月,黑人詹姆斯在密西西比州遭到枪击。他是个名人,在南方种族隔离被打破时,他是第一个进入密西西比州立大学的黑人学生。这在该校所在的小镇上引发了导致两人死亡的一夜骚乱。事件震动世界的同时,詹姆斯的名字随之传遍各地。此后,他投身民权运动,深入南方深腹地。在南方变革的关口,某些闭塞的乡村中,一些KKK的白人激进分子常常走向极端诉诸暴力。因此,当时詹姆斯的活动是有危险的。总之,枪击事件发生了。 
6月6日,纽约市一个叫斯特利特的黑人听到詹姆斯受伤的消息,怒不可遏。尽管他知道,美国是一个分权的国家,治安权归属地方,联邦无权插手,联邦政府也无权派人像保镖一样对深入南方的民权工作者作跟随保护。但是斯特利特在盛怒之下,还是迁怒于联邦政府。作为一个美国公民,当然有权当众表达愤怒,只是他的表达方式有点出人意料。 
他是得过勋章的“二战”退伍军人。这批老兵直至今天还是美国最爱国的一群人。斯特利特的抽屉里,也整整齐齐叠着一面国旗,每逢节日他都在家门前悬挂。可是他今天取出国旗走到门外,却一把抖开点上火,然后扔在地上,并激动地向围观人群讲述自己的愤怒。结果被一名巡警逮捕。 
根据当时纽约的刑事法,亵渎国旗是违法的。于是斯特利特被地方法庭判定有罪,经上诉,案子一路走到联邦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被告律师提出,他的行动是一种纯粹的政治抗议,所以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 
联邦最高法院主要是考察纽约州的反亵渎国旗法是否违宪。大法官们认为,该法禁止“用言辞和动作”来损毁、诬蔑和践踏国旗,过于模糊。据此,人们可能仅仅因为“言辞”冒犯国旗而获罪,这就侵犯了言论自由。于是,1969年4月,最高法院以五比四推翻原判,该案发回重审。 
这是美国第一个抵达联邦最高法院的“烧国旗”案子。显然,当时大法官们面对这个史无前例的案件也在思考。因此在判词中,对烧国旗是否属于受宪法保护的“象征性言论”,并没作出明确说明。但是谁都知道,有了这个开端,问题迟早还要回到最高法院来。 
1967年,纽约中央公园一个大型反越战集会上,又焚烧了国旗。各报刊登的现场新闻照片,使之成为历史上最轰动的一次烧国旗。民众压力下,国会召集辩论,在1968年通过了第一个联邦反亵渎国旗法。其实,当时各州都有类似法律。国会此举只是一个民意表达,传达了当时大多数民众的强烈反响:他们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烧国旗”。 
1970年,美国大学校园的反越战风潮如野火燎原。肯特大学的学生在示威中和维持秩序的国民兵发生冲突,混乱中有国民兵在紧张中开枪,导致四名学生丧生。消息传出,全国震惊。在西雅图一个叫斯宾士的大学生心潮难平,决定有所表示。他用黑色胶带在一面美国国旗上贴了源于印第安人一种装饰的象征和平的符号,然后把国旗倒挂着从自己窗口伸了出去。 
检方引用“禁止不正当运用”的州法律,对斯宾士提火中的星条旗出指控。该法禁止在国旗或州旗上面涂画和装置任何词语、图案、符号等等。在法庭上斯宾士声明,他的行为是抗议美国轰炸柬埔寨和肯特大学学生被害。他说:“现在有太多的杀戮,这不能代表美国。我认为国旗是代表美国的,我想让人们知道,美国应该代表和平。”可是该法律涵盖一切性质的“涂改”,对动机不作判断,案情论事实定罪。因此他被认定罪名成立,判处十天监禁缓期执行,罚款七十五美元。 
官司到此似乎已是尽头,有法律作依据,判得也还合情合理,判了十天却不用坐牢,七十五美元也不是个大数目。可事至如今,这个年轻人倒要为自己的权利讨个说法了。他决定上诉。这一来,付出的精力财力就远不止是七十五美元了。 
上诉法庭推翻了原判,认为该州法不能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修正案之下成立。检方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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