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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了。
通过这些令人痛心的历史教训,犹太人明白了遵从上帝的意志是最好的生存方法。
《圣经》教导国王们:经常将律法书带在身边阅读,遵从律法上的每一句话和每一项戒条,以此学会敬畏上帝;不要无视自己的臣民;不能对戒律三心二意,这样才有可能将以色列的王位世代相传。
对这种训诫的记载大体是在公元前623年的宗教改革之际。但是,因为这种训诫没有得到遵守,在公元前587年,耶路撒冷也被拿波尼度消灭了。拥有大卫王血统的王朝从此不能光复。
现在,人们已经开始将上帝作为最高的领袖。在犹太会堂里,写有《摩西五经》的《托拉》被放在一个箱子里,而箱子上则放一顶王冠,围上布满刺绣的王衣,并被安置在祭坛的正面。《托拉》就是上帝的权力的象征。
“我们赞美万物的主宰
上帝,这位天地创造者
……
在圣灵面前,我们伏地祈求。
他是我们惟一的上帝
他是我们惟一的主人。”(摘自犹太人的祈祷文)
犹太人每次做祈祷的时候,都会铭记上帝是他们惟一的主人。犹太人认为除上帝之外没有最高权力者,这也是容易理解的,人都是平等的嘛。
平等与自治的犹太社会 犹太人的自由史
自由和平等一直被认为是民主主义的基石和象征。标榜近代文明的民主主义是产业革命后的新思想,顶多有二百年的历史。在这种还未成熟的思想下,经常出现打着“自由”和“民主解放”的旗号践踏人权的事情。这种矛盾的现象在世界各地都能看到。总而言之,自由主义阵营就是主张解放和个人的自由,社会主义阵营就是由执政党的意志代替国民的自由意志。前者如果只顾及个人权利,就会像“江川问题”一样,打破社会整体的秩序,使各种理论变得牵强,不符合社会利益。后者的统治机构可能就会借国家权力和工会权利,强行推行
自己的意志,实行言论管制。这样,在全体主义面前,个人的意志就被剥夺了。近代民主主义的苦恼就是不知道自由的界限在那里,不知道怎样通过全体意志做出决定。
对于犹太人,平等和自由就是他们的生命。所谓自由就是反对隶属,所谓平等就是在正义面前拥有相同的权利。
春天的节日到来的时候,犹太人就会追忆祖先在埃及当奴隶的历史,感谢上帝像对待自己的事情一样拯救出了犹太人,并且再次加强对“自由”重要性的认识。
“如果上帝不把我们的祖先从埃及拯救出来,我们﹑我们的子孙和子孙的子孙可能还在埃及的统治下呢。上帝将自由还给我们这些奴隶,他让我们从悲哀到喜悦,从痛哭到祭谢,从黑暗到光明,最后从隶属走向了自由。”
犹太人把“自由”这个概念作为民族存在的基础已经有三千年了。在承认奴隶制的古代社会,“自由”意味着取消奴隶的身份,还其人的尊严。很少有奴隶主会出于好意解放自己的奴隶,所以,要获得自由(就像“赎身”),就要付出代价或牺牲。
犹太人把“自由”作为生活的基本要素。实际上,从近代的美国独立宣言到法国大革命,还找不出一个民族能像犹太人那样,将自由作为全民族存在的基础。
自由意味着从隶属到解放,而不是让人们根据个人的喜好任意行事。在犹太人的眼中,恣意放纵是一种罪恶。
众所周知,日本人本来没有“自由”的概念。到了明治时代以后,日本引进了“Liberty”和“Freedom”这两个词。在这以前,“不自由”这个词已经存在了。就是说,相对于“不自由”,日本人把“自由”理解为“不用忍耐,做自己想做的事”,并且在这个意义上解放自己。另外,“自由自在”这个词汇是指能够巧妙圆滑地处理事情,但日本人只取了它的字面意思。这样,日本人就把“自由”解释成一种可以任意行使的权利,这种情况在现在还是很多吧。
自由就是从束缚当中解放出来,意味着个体的独立和人的主体性的回归,更意味着自律的确立,即从我做起,创造有秩序的生活。这是犹太人从痛苦的奴隶生活中领悟到的自由观。
四十万犹太人从埃及逃离后,首先来到了西乃山麓。在那里,上帝赐予他们“十戒”,并向他们示范何为自律的行动。这个事情对犹太人影响深远。最初的以色列共同体并不理会摩西这位伟大的指导者,实际上只是一群乌合之众。对于他们,上帝的教导就是将“自由”看作是对律法的遵循。
“平等”是指在遵循律法的责任上,每个人都没有特权。法是上帝赐予的,所以遵从律法,过有秩序的生活被认为是实现上帝旨意的第一步。
行使正义和公平就是为上帝做出牺牲。宗教仪式和典礼也十分注重社会公平的实践,从这一点上看,犹太教具有和其它宗教明显不同的特色。
在遵从上帝的教诲﹑律法和禁忌方面,贵族和平民是没有任何区别的。至于当政者有没有遵循社会公平的原则,就要靠上帝来监督了。所罗门王的时代,统治者为了宫廷内部子弟的教育,编纂了一本《箴言》。我们来看一下书中的几条箴言。
不能让贫穷的人更贫穷
不能让被虐待的人再出丑
损害这些人生命的人就是在损害自己
敬畏上帝的人是幸运的
铁石心肠的人会招来灾祸,就像是吼叫的狮子和饥饿的狗熊
没有觉悟的统治者是残忍的
憎恶不正当利益的人长命百岁
国王如能让穷人得到公平
他的王位将永远坚如盘石
平等与自治的犹太社会 律法面前的犹太人
《圣经》规定:如果有纷争,当事者双方就要到祭司或是审判官面前寻求解决。(摘自《申命记》)
“由法律裁决”就是近代法治国家的法官所谓的“在上帝的面前,按照法律来进行裁决”。这种做法在犹太人当中已经是一个传统了。简而言之,就是宗教法庭按照《圣经》和《塔木德经》对社会上的各种问题进行审理。在那里,拉比们要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在律法的
基础上进行裁决。
有证据表明:在大法庭活跃的时代,巴勒斯坦的犹太法庭还处理过不少刑事案件。如果是凶杀或是可判死罪的案件,则交由总督府审理。过去的两千年当中,犹太法庭主要处理犹太人的民事案件和宗教上的问题。如果是刑事案件或是异教徒卷入的纷争,则委托给当地的法院进行处理。顺便说一下,在今天的以色列共和国,国家法院就设立在以前的宗教法庭旁边,而且在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市民可以在两者中自主选择。
先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点上,犹太人在某种情况下对“法”也持有一定的不信任感。就是说,人制定的法律总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经常只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索库拉曾经在饮毒酒(被判死刑)之前说道:“法就是法,即使它是一部罪恶的法。”但是,犹太人当中没有这种狡辩的思想。
无论是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稣,还是在毒气室中死去的数百万的犹太人,他们都没有从不正当的待遇中逃脱的意识。在现实当中,他们除了喝“命运的苦酒”之外,别无他法。但是,他们在赴死之前,是不是怀有这样的期待:正因为自己吞下苦酒做出牺牲,上帝才能将自己超度,来证明正义的存在。犹太人确信“恶法”是经受不住历史考验的,最终会从这个世界上消亡。在当政者面前,一部分犹太人瞬间失去了自己的生命,其他的犹太人会以此为教训,顽强生存,并且坚信他们的民族会永远的生存下去。
“无论如何也要铲除恶人的恶行,
让正义的人更有正义。
正义的上帝啊,
你知道我们的心和思想。
法庭用正义治理世界,
用公平治理人民,
她在人们被虐待的时候出现,
在人们苦恼的时候出现。”(摘自《诗篇》)
相对于人的能力的有限性,人们的自我认识也十分朴素。可以说,正是基于这种朴素的认识,人们才上帝来判断是非。
人自己设立不了绝对的准则,只有求助于上帝,因为在现实制约之下的人们,不能立足于绝对的客观和绝对的正义当中。在现实制约下,人们只能做出“应该这样吗”之类的臆测而已。而且,现实是不断变化着的,所以人们要去主张“绝对”就更显得困难了。虽然人有缺点,还是能有意愿去防止过失的吧。
“谁能知道自己的过失?
请将我从无知中解救出来吧!
作为你的奴仆,
我将不再故意犯罪,
所以,请不要让我被罪恶所支配。
我不想再犯错,
这样我的一切过失就能得到宽恕。”(摘自《诗篇》)
为了更好地实现正义和公平,人们当然都知道不要故意去实施恶行。只是,犹太人总是要将事情做得彻底才肯罢休,这可能是他们完美主义的表现吧。他们时时刻刻都防止自己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犯错误,可无意识的错误是一个人所不能预防和回避的,所以,犹太人只有从上帝那里寻求解决的办法。就这样,在伦理道德方面,经过反复思考和反省,他们就和上帝会面了。可以这样说,在犹太人的生活中,什么都是和上帝有关系的。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犹太人的善恶观和伦理观
犹太人眼中的善与恶 原罪概念的成立
如果根据《圣经》所述,上帝创造了人类的祖先亚当和夏娃,而他们却不顾上帝的禁令偷吃禁果,结果被从伊甸园中驱逐出去。因为这次罪过,亚当和他的子孙都被定为死罪。这个故事被英国的宗教诗人记录在以这个故事命名的大型叙事诗《失乐园》当中。
人生来就背负着亚当的原罪。基督教认为,要解脱这些原罪,就要求助于基督。只是,新约《圣经》里面没有“原罪”这个说法,它这只是后世的神学家发展出来的一个概念。
关于“罪”这个问题,辩论家们和传道士保罗都没有直接用“原罪”这个词进行过论述。基督教方面坚持认为,原罪论的理论根据是放在保罗的书简和罗马书籍里面。其实,保罗本来想主张的是:人类的祖先亚当犯了过错,失去了赦免的希望之后,罪和死亡就成了人类生活的现实;如果耶稣基督死后能够复活,人们就应该相信他,而归依他的人就可以从死亡和罪过中解脱出来,做到灵魂不死,永远地享受生命。
保罗主张的是每个人都受到罪过和死亡的困扰,而且整个人类历史都是如此,而不是想强调是由亚当造成了原罪。
基督教之所以有以上的说法,是为了强调要解决罪与死的问题,就要依靠基督教。为此,他们把亚当的过失搬了出来进行论证。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犹太拉比和罗马人当然不能无动于衷。为了澄清这种错误的认识,他们对“罪”进行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诠释,但他们并没有要求自己的同胞也去进行繁杂的讨论。
对于犹太人,“原罪”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所以不需要去说明。因为新约《圣经》里面没有“原罪”的记录,所以人们也就不可能从旧约《圣经》里面找到这个充满诅咒的字眼。犹太人承认“原罪”这个基督教用语是中世纪(也可能是从公元十世纪)开始的,那时盛行犹太教和基督教在神学方面的论战。时至今日,犹太教的神学典籍也不接受任何带有“原罪”字样的记录。
犹太人眼中的善与恶 犹太教义上的罪
作为基督教来源的犹太教,是怎样定义“罪”的呢?
希伯来语中有好几个词表示“罪”的意思,主要是赫特(罪)﹑俳夏(过失)﹑阿邦(不义)和拉阿(恶)。这几个词有一个共同的意思就是“脱离正道”。赫特的原意就是迷路和走错方向;俳夏表示谋反和造反;阿邦是故意歪曲事实的意思。所以,“罪”就是无视已经存在的正确道路,走向歧路或是其结果。
保罗有句名言,“罪在有律法之前就存在了,只是有了律法罪才被明确”。法的重要作用就是明确何为善恶,何为正邪。
即使在今天,一些热情很高的犹太教徒在他们的生活里,还是非常细致地遵从着《托拉》里的规定,把它们作为一种至高无上的命令。但说到人间的伦理道德,就不能因为法的经存在而做机械式的遵守。在西乃山上接受“十戒”以前,犹太人实质上是不是一个没有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