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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跆跫鸵厥谐√跫佣贡呒食杀厩呦蛴曳揭贫5奔鄹窠档椒ǘǖ淖畹退絆P时,产量将是OQ。但是在这个产量水平上,技术条件和要素市场条件是那些和供给曲线上N点相关联的状态,而“影子”供给曲线将最∑MC。所以,单个厂商“认为”他们愿意生产水平为OQ”的产量,同时仍然存在在渴望生产OQ”的生产者中“分配”产量OQ的问题。市场交点将是需求曲线上的M,而且仍然存在对最低限价向下的压力。
这个分析说明了下列情况是如何成立的:对每一个单独的生产者分别而言,他的供给曲线表示在特定的价格水平上他所愿意生产的最大数量,而由外部经济引起的产出的负斜率曲线却说明了在每一个价格水平上该产业将供给的最小数量。
这一点立刻变得如此重要和令人费解,或许值得再用另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在图5.12中,设OP为一个法定的最高价格。如果我们假设供给曲线处处为负斜率,在市场上实际将达到哪一点呢?回答是产量为零,即P点。很清楚,在OP这一价格水平上,不可能再有比OQ更高的产量了,因为大于OQ的产量将卖不出去。但是,如果暂时假定OQ就是那个产量,则相关的边际成本曲线就是那些与SS上N’点相交的曲线,它们的总和是由标有∑MC’的曲线给出的。但是如果供方准备尝试按照这些边际成本曲线调整产量,他们就会试图按价格OP生产OQ”,或少于OQ的数量。当他们试图这样去做时,成本曲线将上升,他们期望的产量将下跌。只要我们坚持假设供给曲线完全是负斜率的,除非产量为零,否则这个过程就没有尽头。当然,也很可能发生下列情况,即若供给曲线具有正斜率的部分(如图5.13),最后的结果就将是达到产量OQ”。
把这点和先前的例子结合起来的一个方法,就是如图5.14那样,不仅在图中画出供给和需求曲线,而且表示出可获得的点。竖条遮蔽所指的区域在只考虑供给条件的情况下是可获得的;横条遮蔽所指的区域在只考虑需求条件的情况下是可获得的;只有在线条交叉区域(adc)的点,是与供给和需求条件相一致的。因此,相应于d(OP)点的价格就是与该产业相协调的最低价格。
厂商
到目前为止,我们认为厂商概念是公认的。但这个概念却处在诸多难点的包围之中,尚不存在对厂商的完全令人满意的定义,或者解释厂商数量或结构的决定因素的完全令人满意的理论。幸运的是,许多难点与当前的主题无关,所以我们可以回避这个真正成问题的问题。但对厂商的含义稍加讨论是必要的。
我们假设所有的资源(生产要素)都为个人所有。我们进一步假设个人只能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从他拥有的任何资源中获得收益。(1)他可以和其他某些个人签订合同,据此后者同意对使用那个资源的每个单位支付一笔固定的费用——即他可以把资源“出租”给另外某些人供其使用。(2)他可以单独使用资源或与其他“租用”的资源合作生产一种产业,并获得收益,此收益为他从产品出售中获得的数量与他支付给“租用”资源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即他可以是一个剩余收益获得者。每一个剩余收益接受者,与他雇用来生产一种产品的要素相结合,就构成了一个厂商,这一厂商通过其所生产的产品和其合同的性质而与其他厂商相区别,这一合同把许多他或者通过所有权和或者通过与资源的所有者签定合同的方式而得以控制的资源结合在一起。
为了决定如何使用他拥有的资源,每个个人必须被假设为对出租资源的预期报酬(包括货币的和非货币的)和自己使用资源的预期报酬(也包括货币的和非货币的)进行了比较,并选择可带来最大预期报酬的方法。我们想回避的真正麻烦的问题就出在这里。预期的剩余收益为什么竟不同于预期的契约收益?为什么对某些资源的所有者来说它们在某一方面不同,而对另一些所有者来说,竟又在相反的方向上有所不同?解释这些差别时什么因素是最重要的?
对我们的目的来说,说明预期剩余收益和预期契约收益之间这样的差别,不仅是作为市场不完全性或货币非均衡引起的暂时的差别而出现,而且也是作为与“稳定的”均衡相一致的持久的差别而出现,就足够了。我们必须假定,对某些个人来说预期剩余收益将超过预期契约收益,而对另一些个人来说,正好相反,而且,要素和产品价格的变化将影响这种差别,并且引起厂商数量的变化。
假设“被租用的”资源(或它们的服务)可以用自然科学的术语来定义似乎是可能和必要的,以这种方式定义,不同单位的被称为“生产要素”的东西,可以看作是生产中的完全替代品,不管是谁拥有它们,也不管所使用的此种或其他要素的数量如何,反之,不同资源的单位则不能看作是生产中处处可以替代的完全替代品。
我们强调资源所有者的预期剩余收益和预期契约收益之间可能的差额,意思是说,我们不可能简单地通过列举个人拥有的每一类资源的单位数量,来十分详细地说明他拥有的资源状况,虽然对这些单位的计算好像这些资源全都出租给了其他人。如果有这样一个十分详细的说明的话,就等于否认预期剩余收益和预期契约收益之间的持久差异的可能性;资源是被“租用”或由厂商自己使用的也就是无关紧要的事了,而我们则将抛弃我们用来解释“厂商”的存在和形成的特征。
因此我们采用的观点中暗含着这种观念,即每一个个人,作为一个形态上的问题,可看作拥有两类资源:(1)他的全部被看作是“租用的”资源——如果他不准备组建他自己的厂家,他的资源将是这种形式,这些资源可以用自然的术语说明,可以与其他人拥有的同类资源结合起来,以便给出所有资源的供给曲线,这些资源如果作为租用的资源来使用,则完全从它们的生产力方面来加以说明。如果一个个人决定不做一个剩余收益接受者,他必须被看作自己租用自己的资源,并且把它们的市场价格看作与其他租用资源的成本属于同一种类的成本。(2)反映他的那些完全视作租用资源时的生产力与把这些资源看作为厂商所拥有时的生产力之间差异的一种资源——我们可以称之为X先生的企业家能力或某些类似的词。这种资源对每个个人都是特有的;根据定义它对任何其他厂商都毫无价值。如果产品和要素市场是非竞争性的,它是否被利用要视最终产品的价格和租用资源的价格而定,或者说要视最终产品的需求和租用要素的供给曲线而定。对某些价格组合来说,它将被全部提供出来;对另一些价格组合来说,则完全不会被提供。因此,对这类要素来说,给定的供给条件意味着宣布了厂商的经济特征——或者说这些厂家创立者的“企业家能力”的经济特征——在所有可能的价格组合下都会形成的特征。
应该强调指出,两类资源之间的这种区别完全是形式上的。给我们未知的东西取个名称可能是有用的;但它不会消除这种未知。一个真正令人满意的理论,它所做的事要比说明除租用的资源还存在其他东西更多些;它将说明“某些其他东西”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根据我们的假设,一个厂商所能获得的企业家能力,仅限于那些决定成为一名剩余收益接受者的个人所拥有的企业家能力。就企业家能力的“数量”能够在厂商之间进行比较而言,这个数是因厂商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然而,对任何一个厂商来说,它拥有的数量规定了它能够使用的最大数量。这就引入了对一个要素或一种“不可分性”的局限性,它足以解释为什么存在着对单个厂商规模的限制。当然,正是因为我们要使所观察到的现象得到合理的说明,即厂商的规模不是变化莫测的、任意的或者说是无关紧要的,所以我们才引入了这一未知的事物并首次将它命名为企业家能力。
“企业家能力”的经济含义的正规阐述
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假设一个个体在决定是成立自己的厂家还是出租所有他拥有的资源时,不考虑非货币因素。同样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假设个人的企业家能力如果还是利用了的话,将用于所讨论的产品中,这样我们就能避开选择生产什么产品的问题。
因此,个人的企业家能力就可以用一个生产函数来说明,它表示在给定条件下,包括给定“租用”资源量(包括他从自己那里“租”来的),他所能生产的产品最大数量。这样,如果Xi表示个人生产的产品数量,a、b、c、…为他使用的各种要素的数量,我们就可以把xi=f(a、b、c,……)看作这个人的生产函数。这个生产函数一般来说并非对所有a、b、c…的值都是一次齐次的,因为它不包括影响产量的所有变量,而且包括个人的企业家能力能够控制的变量。特别是假设了企业家能力不会大于他拥有的量,并且可能存在他不能控制的额外的变量(例如城市之间铁路的距离等)。当然,如果生产函数对a、b、c…是一次齐次的,这就意味着在这个例子中企业家能力是不重要的,并且也没有对企业规模的限制。
可以想像两个个人的生产函数完全相等;就是说,对所有a、b、c…来说fi(a、b、c…)-fj(a、b、c…)=O。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人将具有相同的企业家能力。如果无限数的个人都是这样的话,生产函数就等于根据我们的各项假设企业家能力的一条供给曲线,该曲线在价格为零时具有完全弹性(因为我们已经排除了非货币报酬和企业家能力在其他产业中的使用)。在均衡状态中,企业家能力的报酬将是零,但只要生产函数对a、b、c…不是一次齐次的,就存在对厂商规模的限制。(注意,不同厂商生产函数完全相等,并不能保证该产业具有水平的供给曲线;它还需要a、b、c…的水平供给曲线。)
如果对所有的a、b、c…来说,fi(a、b、c…)>fj(a、b、c…),我们就可以明确地说,个人i比个人j具有更大的企业家能力。但是,总体上说没有理由认为这一关系成立。对于某些组合的a、b、c…来说,fi将大于fj,对于某些组合它又会小于fj。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无法明确比较两个人的企业家能力。
技术上的外部经济或不经济,意味着影响个体生产函数的“给定条件”之一,是该产业(或许是若干产业的一个集合)的产量。这在形式上可以通过用把该产业的产量作为一个变量,我们用Q来表示,包括到生产函数中的方式来说明。这样,个人i的生产函数就变为xi=fi(a、b、c…,Q)。根据axi/aQ>、=、<O的情况,对一组特定的a、b、c…Q的值就分别对应地存在着技术上的外部经济,既无技术上的外部经济也无外部不经济,或者存在技术上的外部不经济。
厂商经济学
不可避免的(“固定的”)与可避免的(“可变的”)契约成本,非契约成本(“利润”)
把一个厂商的总成本定义为等于——或者进一步说,是恒等于——厂商的总收入是很方便的。这样,总成本就包括对所有生产要素,包含厂家所有者的企业家能力在内支付的所有款项,它可能是正的或负的,实际的或转移的。
这些对生产要素的总支付,至少在概念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
(1)不可避免的契约成本(“固定”成本)。存在着某种厂商有义务要对生产要素支付的最低数额,不管这个厂商做了什么,也不管它是怎样做的。既然这种不可避免的契约成本不受厂商行为的影响,而且不管厂商做了什么都会发生,故其大小也就不能影响厂商的行为——“过去的已经过去”,“滞留成本已经滞留”等等。在这个名义下的成本,一般就看作固定成本。这个术语是很方便的,虽然它可能导致固定成本与由所谓固定要素引起的成本之间的混乱,我们仍将使用它。我们在下面会看到,所谓固定要素可以引出非固定成本。同理,所谓可变要素也可以引出固定成本。
(2)可避免的契约成本(“可变”成本)。厂商的另一部分成本要依赖于它做了什么,而不需看它是怎样做的。厂商一旦决定了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它就必须要承担的一个总支付额,我们称为总契约成本。根据我们的假设,契约成本包括对不为厂商所有的“租用要素”的全部支付,加上其数量等于出租给其他厂商使用时可获得的对厂商拥有要素的转移支付。总的契约支付超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