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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百问百答-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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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倭,甚至越权行事,造成管理失控。
   第二,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职务分离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防止因权限集中、职务重叠而造成的贪污、舞弊和决策失误。
   第三,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相关人员之间相互制约与职务分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职务分离是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但实行职务分离并不表明就能够相互制约,如果没有赋予各职务岗位的人员相应的职权,就无法进行相互制约。因此,在明确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时,不仅要考虑职务分离的要求,还要考虑上述职务岗位的人员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将失误、舞弊等问题控制到最低限度。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法》对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和执行程序的要求,突出了两点:一是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应当明确,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3.进行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历来是《会计法》强调的重要制度之一。原《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相符。”修订后的《会计法》则规定,各单位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要求更明确、更具体,不仅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而且要明确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组织程序,保证财产清查制度得以具体落实,也为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财产清查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提供可靠依据。
   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解释,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内部审计的内容十分广泛,一般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内部经营管理审计。在我国,已有不少部门、企业、单位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主要从事内部财务审计,对会计工作实行控制和再监督。内部审计对会计资料的监督、审查,不仅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 


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和基本方式有哪些? 
 
   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控制环境,二是会计系统,三是控制程序。
   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或实施某项政策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主要反映单位管理者和其他人员对控制的态度、认识和行动。具体包括:管理者的思想和经营作风;单位组织结构;管理者的职能及对这些职能的制约;确定职权和责任的方法;管理者监控和检查工作时所用的控制方法;人事工作方针及实施措施;影响本单位业务的各种外部关系等。
   会计系统是指单位为了汇总、分析、分类、记录、报告单位的业务活动,并保持对相关资产与负债的受托责任而建立的方法和程序。有效的会计系统应当能做到:确认并记录所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及时并充分详细地描述经济业务,以便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经济业务作出适当的分类;计量经济业务的价值,以便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记录其适当的货币价值;确定经济业务发生的期间,以便将经济业务记录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在财务会计报告中适当地表达经济业务和披露相关事项。
   控制程序是指管理者所制定的方针和程序,用以保证达到一定的目的。它包括下列内容:经济业务和经济活动批准权;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并有效防止舞弊;凭证和帐单的设置和使用,应保证业务和活动得到正确的记载;财产及其记录的接触使用要有保护措施;对已登记的业务及其计价要进行复核等。
   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主要有:
   1.组织规划控制。即对单位组织机构设置,职务分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控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如会计工作中的会计与出纳即属于不相容职务,需要分离。应当加以分离的职务通常有: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审核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保管某项财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财产的职务分离。不相容职务分离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两个人无意识地犯同一个错误的可能性很小,而一个人舞弊的可能性要大于两个人。如果突破这个假设,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就不能起到控制作用。二是组织机构的相互控制。一个单位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而分设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应体现相互控制的要求,具体要求是:各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必须得到授权,并保证在授权范围内的职权不受外界干预;每类经济业务在运行中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保证在有关部门间进行相互检查;在对每项经济业务的检查中,检查者不应从属于被检查者,以保证被检查出的问题得以迅速解决。
  2.授权批准控制。即指对单位内部部门或职员处理经济业务的权限控制。单位内部某个部门或某个职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才能进行,否则就不能进行。授权批准控制可以保证单位既定方针的执行和限制滥用职权。授权批准有一般授权和特定授权两种形式。一般授权是对办理一般经济业务时权力等级和批准条件的规定,通常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特定授权是对特定经济业务处理的权力等级和批准条件的规定,比如,当某项经济业务的数额超过某部门的批准权限时,只有经过特定授权批准才能处理。授权批准控制的基本要求是:首先,要明确一般授权与特定授权的界限和责任;其次,要明确每类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程序;再次,要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以保证经授权后所处理的经济业务的工作质量。
  3.预算控制。即对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编制详细的预算或计划,并通过授权,由有关部门对预算或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预算控制的基本要求是:第一,所编制预算必须体现单位的经营管理目标,并明确责权。第二,预算在执行中,应当允许经过授权批准对预算进行调整,以使预算更加切合实际。第三,应当及时或定期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4.实物控制。即对单位实物安全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实物控制的措施主要有:第一,限制接近,以严格控制对实物资产及与实物资产有关的文件的接触,如限制接近现金、存货等,以保护资产的安全。第二,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财产实有量与有关记录一致。
此外,内部控制还有文件记录控制、业绩控制、职工素质控制和内部审计控制等方式。
  《会计法》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责明确、相互制约、严格程序、如实记录。定期检查等。 


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有什么职责?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是对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的规定,也是修订后的《会计法》新增加的一条规定。
   首先,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如前所述,确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目的是督促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以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同时,单位负责人应当通过监督检查,使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发挥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并没有认真执行,造成内部管理失控,单位负责人应对此负主要责任。
   其次,应当联系《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一并来理解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是单位负责人自己直接从事会计工作,而是必须通过有关制度委托、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把关。要保证会计行为规范和会计资料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中充分发挥作用。可以说,只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真正起到“把守关口”的作用,财务收支中的任何违法违纪问题都会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加强会计监督,对于单位负责人履行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单位负责人在重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设的同时,应当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会计人员解决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再次,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现实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会计上的事情都由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对会计人员的解答、劝阻、抵制,认为是“与自己过不去”、“不支持领导工作”,甚至采取不法手段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等等。这些认识和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不是说单位负责人可以胡作非为、可以指使、胁迫会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会计法》这一针对性很强的规定,就是要制止和打击单位负责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单位负责人肆意践踏《会计法》的规定,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有什么职权?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是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的规定。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的。由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熟悉会计业务及相关法规、制度,对会计事项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较清楚,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实行监督,可以有效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因此,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里的“有权”和“按照职权”,应当理解为该“职权”是《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规章赋予的,如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行使或不认真行使这一职权,其他人员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这一职权,都是违法或违规行为,单位负责人应当加以制止和纠正,有关管理部门也有权加以干预。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帐实、帐款、帐帐与帐表相符,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帐实不符、帐款不符的问题在许多单位经常发生,造成会计工作混乱和会计资料失真,除内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外,与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重视对财产物资的监督或者故意在这方面造成混乱以牟取非法利益有很大关系。因此,《会计法》强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从其业务特点出发,加强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一,各单位要建立帐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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