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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挣钱巧开支-企业出纳手册-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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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则财务部门根据“现金送款簿”(回单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 

借方科目为“银行存款”,贷方科目为商品销售收入等,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等 

     □现金的提取 

     各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的程序包括: 

     1。签发现金支票 

     各单位向银行提取现金,首先应按规定签发现金支票。现金支票是银行 

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收款人的 

一种票据。出纳员应认真填写支票的有关内容,如支票号码、密码号码、签 

发日期、开户银行名称、签发单位帐号、收款人名称、取款金额、取款用途 

并加盖印章。与一般签发现金支票不同,单位向银行提取现金,其收款人和 

签发人都是本单位。 

     2。取款 

     各单位取款人持出纳员签发的现金支票到银行取款时,先将现金支票交 

给银行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支票交给经办本单位结算业务的银 

行经办出纳人员,等待取款,银行经办出纳人员对支票进行审核,核对密码, 

办理规定的付款手续,手续齐备后呼叫领取单位名称。银行经办人员呼叫领 

取单位时,取款人应立即回答,并回答银行经办人员所要取款的数量,无误 

后银行经办人员即照支票付款。 

     3。记帐 

     各单位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其贷方科目自然为银行存款,其借方科目则为现金,相应地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现金日记帐的登记 

     现金日记帐由出纳员按照经过审核无误的现金收款凭证和现金付款凭 

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对于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业务,应当按 

照银行存款付款凭证进行登记。 



 《能挣钱巧开支——企业出纳手册》出纳业务(四)——银行转帐结算 

     银行转帐结算不使用现金。 



                            一、银行转帐结算 



     □银行转帐结算的概念 

     银行转帐结算是指不使用现金,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或个人) 

的银行帐户直接划转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的货币资金结算方式。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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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结算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相互之间发生 

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用往来等等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 

规定,通过银行实行转帐结算。 

     □开立银行帐户 

     银行转帐结算是指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 

户,因此,各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有一个先决 

条件,那就是必须到银行开立帐户,并遵守银行有关帐户管理的规定。 



     1。银行帐户的种类 

     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按用途划分,可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 

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四类: 

      (1)基本存款帐户。亦称“主要帐户”,它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 

和现金收付的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2)一般存款帐户。它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 

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 

取。 

      (3)临时存款帐户。它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 

金收付。 

      (4)专用存款帐户。它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一般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又可统称为辅助帐户。 

     2。开立银行帐户的条件 

     按照规定,开立银行帐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 

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核定的流动资金、独立计算盈 

亏,独立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按全年统 

一规定编报会计报表,有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人员的军队单位;经上级主管 

部门批准可以开立帐户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单位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中小学校办 

工厂以及单位办的劳动组织,如在业务经营上确有需要并具备开户条件的可 

以单独开立帐户。 

      (1)基本帐户。 

     按照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帐户: 

     ①企业法人; 

     ②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④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⑤县级 (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⑥外国驻华机构; 

     ⑦社会团体; 

     ⑧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⑨外地常设机构; 

     ⑩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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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帐户是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 

的主要帐户,包括存款户或往来户、预算存款户或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 

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等。按规定,每一个独立单位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 

帐户。工商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为存款户(或称结算户);实行经费 

限额拨款单位开立中央预算经费限额支出户;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 

业单位分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设预算内存款户和其他存款户;预算单位所 

属的报销单位如和预算单位不在一地的可开立其他存款户;差额预算单位和 

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开立其他存款户;军队单位开设特种存款户、特种企业存 

款户、特种其他存款户等。 

      (2)一般帐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帐户: 

     ①在基本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②与基本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一般帐户是银行为方便非独立的附属单位或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的 

款项收付所开立的帐户。当非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或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 

位距主管单位较远时,为方便其业务经营和款项支付,在主管单位同意并经 

银行审查同意后,可在其附近银行开一般帐户。一般转户与主管的独立核算 

单位和预算单位的基本帐户发生款项支付外,一般是只收不付或只付不收。 

只收不付帐户的存款余款,由单位定期自行划转基本帐户;只付不收户所需 

的资金,由单位定期自行从基本帐户拨入。对一般帐户的开立,银行一般从 

严掌握。 

      (3)专用帐户。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帐户: 

     ①基本建设的资金; 

     ②更新改造的资金; 

     ③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专用帐户是对各单位特定用途资金所开立的帐户,包括贷款户和其他专 

用资金户。贷款户是指向银行借款的单位分别银行贷款性质开立的帐户;其 

他专用资金帐户是各单位为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开立的帐户。 

      (4)临时帐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帐户: 

     ①外地临时机构; 

     ②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3。开户的手续 

     各单位向银行申请开立帐户,应按规定办理下列手续: 

      (1)填写开户申请书。各单位申请开户,首先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开户 

申请书由银行统一印制,其主要内容有:①申请开户单位的名称;②申请开 

户单位的性质及级别;③上级主管部门名称;④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号;⑤ 

单位地址、电话;⑥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⑦生产经营范围等。 

      (2)提交有关证明。各单位在填写开户申请书之后,将其报送有关部门 

审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证明。按照规定,机关、学校、医院、部队、 

人民团体等单位到银行开立帐户,必须向银行提交拨款的财政部门或上一级 

主管部门出具的或经过审查的证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办理 

开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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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三资企业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查证明;个体工商户办理开户, 

提交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农村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 

营业执照;外地单位常驻(派出)机构办理开户,应提交由主管部门和驻在 

地有关部门审查的证明;各单位的附属机构办理开户,应提交其管辖单位审 

查的证明。 

      (3)填制并提交印鉴卡片。开户单位在提交开户申请书和有关单位证明 

的同时,应填写开户银行的印鉴卡片。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必须与单位名 

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出纳人 

员三颗图章。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 

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 

凭证的真伪。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的印鉴不符,银行就可以拒 

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 

      (4)开户银行审查。开户单位将开户申请书、主管部门证明、印鉴卡片 

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证件等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审查,经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会计部门根据批准的申请书登记开 

销户登记簿,并按照单位性质,确定会计科目,编排帐号,开立分户帐。对 

于使用支票的帐户,开户后应由单位购买各种空白结算凭证。对于使用存折 

的帐户,在其第一次存入款项时,发给存折。 

     □银行结算原则、纪律和责任 

     1。银行结算原则 

     银行转帐结算是一个复杂的收付程序。每一笔款项的结算都涉及到付款 

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收款银行等几个单位的多个环节的业务活动和 

资金增减变动。如果其中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一个环节不按统一的规定办理, 

都会给结算业务的进行带来困难。因此为保证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各单位, 

包括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应当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的 

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多种交易形式, 

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 

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一旦交易双方达成的 

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 

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作为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 

算过程中,必须保护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各单位在银 

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客户委托银行把钱转给谁,银行就把钱进谁的帐。 

银行维护开户单位存款的自主支配权,谁的钱就由谁来自主支配使用。除国 

家法律规定以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各单位存款的正 

常支付。 

      (3)银行不垫款。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 

用,负责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转到收款单位帐户,不给任何单位垫支款项。 

因为银行给其他单位垫支款项,事实上已不属于结算范围,而属于信贷范畴, 

会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入。因此《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不垫款。付款 

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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