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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等
贷:应收帐款 (发货时代垫)
银行存款 (退货时应付)
如果经过协商,由收款单位给予付款单位一定的销售折扣,则可以重新
办理托收承付手续,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如重新办理托收手
续,可以冲减原有销售收入,按照新的托收凭证重新确立销售收入,也可以
在原有销售收入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
□办理异地托收承付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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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收承付是收款人(销货单位)事先发出货物,然后通过银行收取
款项,这对收款人 (销货单位)来说,存在着购货单位不及时付款,甚至不
付款的风险。为避免风险,除银行应加强监督措施外,更主要的是收款人(销
货单位)应调查了解付款人(购货单位)的资信状况,并选用适当的结算方
式,不能单纯依赖银行包收款项。企业内部应密切衔接销售和财务的关系,
不能销售部门只管推销,不关心收款。
(2)收付双方一旦发生交易纠纷,由于种种原因,银行无法判明是非的,
应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
(3)付款人(购货单位)在托收承付结算中,应严守信用,履约付款,
不能损坏企业信誉。随着经济法规的完善和健全,将逐步强化对付款人约束
的监督法律机制。当然,如销货单位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发货,购货单
位可以借助承付和拒付的权利,对销货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
(4)收款人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准确填写托收凭证收付双方的户名、地
址、帐号,如单位填写有误或不清,造成凭证转寄、退回,影响资金使用,
应由收款人负责。
由于付款人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人,因
而影响收款人及时收款,应由付款人负逾期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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