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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强度未能达到设计要求而采取实物钻芯取样试压时,应同时提供钻芯试压报告和原标养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如果混凝土钻芯取样试压强度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提供经设计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处理意见资料。
3、凡设计有抗渗、抗冻性能混凝土,除应有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外,还应有按规范规定组数标养的抗涌、抗冻试验报告。
4、商品混凝土应以现场制作的标养28天的试块抗压、抗折、抗渗、抗冻指标作为评定的依据,并应在相应试验报告上标明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合同编号。
5、应有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的强度统计评定资料。(水泥混凝土路面、桥面要有抗折强度评定资料)
(四)砂浆试块强度试验资料
1、有砂浆试配申请单、配比通知单和强度试验报告。
2、预应力孔道压浆每一工作班留取不少于三组的7。07x7。07x7。07立方米试件,其中一组作为标准养护28天的强度资料,其余二级做移运和吊装时强度参与值资料。
3、有按规定要求的强度统计评定资料。
4、使用沥青马蹄脂、环氧树脂砂浆等粘接材料,应有配合比通知单和试验报告。
(五)钢筋焊、连接检(试)验资料
1、钢筋连接接头采用焊接方式或采用锥螺纹、套管等机械连接接头方式的,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条件下连接性能试验,留取试验报告。报告必须对抗弯、抗增试验结果有明确结论。
2、试验所用的焊(连)接试件,应从外观检查合格后的成品中切取,数量要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规定。试验报告后应附有效的焊工上岗证复印件。
3、委托外加工的钢筋,其加工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六)钢结构、钢管道、金属容器等及其它设备焊接检(试)验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七)桩基础应按有关规定,做检(试)验并出具报告
(八)检(试)验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出具
第十七条 施工记录
(一)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
1、地基与基槽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记录:
(1)核对其位置、平面尺寸、基底标高等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2)核对基底的土质和地下水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相一致。
(3)对于深基础,还应检查基坑对附近建筑物、道路、管线等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2、地基需处理时,应由设计、勘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绘制处理的部位、尺寸、标高等示意图。处理后,应按有关规范和设计的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一般基槽验收记录可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代替。
(二)桩基施工记录
1、桩基施工记录应附有桩位平面示意图。分包桩基施工的单位,应将施工记录全部移交给总包单位。
2、打桩记录
(1)有试桩要求的应有试桩或试验记录。
(2)打桩记录应记入桩的锤击数、贯入度、打桩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
3、钻孔(挖孔)灌注桩记录
(1)钻孔桩(挖孔桩)钻进记录。
(2)成孔质量检查记录。
(3)桩混凝土灌注记录。
(三)构件、设备安装与调试记录
1、钢筋混凝土大型预制构件、钢结构等吊装记录。内容包括:构件类别、编号、型号、位置、连接方法、实际安装偏差等,并附简图。
2、厂(场)、站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内容包括:
(1)设备安装设计文件。
(2)设备安装记录:设备名称、编号、型号、安装位置、简图、连接方法、允许安装偏差和实际偏差等。特种设备的安装记录还应符合有关部门及行业规范的规定。
(3)设备调试记录。
(四)施加预应力记录
1、预应力张拉设计数据和理论张拉伸长值计算资料。
2、预应力张拉原始记录。
3、预应力张拉设备油泵、千斤顶、压力表等应有由法定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校验的报告和张拉设备配套标定的报告并绘有相应的P…T曲线。
4、预应力孔道灌浆记录。
5、预留孔道实际摩阻值的测定报告书。
6、孔位示意图,其孔(束)号、构件编号与张拉原始记录一致。
(五)沉井下沉时,应填写沉井下沉观测记录
(六)混凝土浇注记录
凡现场浇注C20(含)强度等级以上的结构混凝土,均应填写混凝土浇注记录。
(七)管道、箱涵顶推进记录
(八)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设计有要求的要做沉降观测记录)。
(九)施工测温记录
(十)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如厂(场)、站工程的水工构筑物,防水、钢结构及管道工程的保温等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提供相应的施工记录。
第十八条 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一)测量复核记录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应根据交桩记录进行测量复核并留有记录。
2、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的测量复核记录。
3、部位、工序的测量复核记录。
4、应在复核记录中绘制施工测量示意图,标注测量与复核的数据及结论。
(二)预检记录
1、主要结构的模板预检记录,包括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和预留孔位置、模板牢固性和模内清理、清理口留置、脱模齐涂刷等检查情况。
2、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的预检记录应有预埋件、预留孔位置、高程、规格等检查情况。
3、设备安装的位置检查情况。
4、非隐蔽管道工程的安装检查情况。
5、补偿器预拉情况、补偿器的安装情况。
6、支(吊)架的位置、各部位的连接方式等检查情况。
7、油漆工程。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凡被下道工序、部位所隐蔽的,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隐蔽检查的内容应具体,结论应明确。验收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需复验的要办理复验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一)工序施工完毕后,应按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及时填写工作质量评定表。表中内容应填写齐全,签字手续完备规范。
(二)部位工程完成后应汇总该部位所有工序质量评定结果。进行部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签字手续完备、规范。
(三)单位工程完成后,由工程项目负责人主持,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功能性试验记录
(一)一般规定
功能性试验是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前所进行的使用功能的检查。功能性试验按有关标准进行,并有有关单位参加,填写试验记录,由参加各方签字,手续完备。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功能试验主要项目一般包括:
1、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
2、无压力管道严密性试验。
3、桥梁工程设计有要求的动、静载试验。
4、水池满水试验。
5、消化池气密性试验。
6、压力管道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通球试验等。
7、其它施工项目如设计有要求,按规定及有关规范做使用功能试验。
第二十二条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是施工图的补充和修改,应在施工前办理。内容应明确具体,必要时附图。
(一)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原设计人和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二)洽商记录必须有参建各方共同签认方为有效。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应原件存档。如用复印件存档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四)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洽商,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办理。
第二十四条 竣工总结与竣工图
(一)竣工总结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竣工的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情况;使用了何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工程中发生的主要变更和洽商;遗留的问题及建议等。
(二)竣工图
1、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图的整理。绘制竣工图须遵照以下原则:
(1)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的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
(2)无大变更的,应将修改内容按实际发生的描绘在原施工图上,并注明变更或洽商编号,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它重大改变;或虽非重大变更,但难以原施工图上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2、改绘竣工图,必须使用不褪色的黑色绘图墨水。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是由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而提出的工程告竣文书。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四章 组卷方法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技术文件要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文件材料较多时可以分册装订。
第二十七条 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一般为封面、目录、文件材料和备考表。
(一)文件封面应具有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编制单位、卷册编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文件材料部分排列宜按以下顺序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3、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4、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和复试报告(须一一对应)。
5、施工试验资料
6、施工记录
7、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8、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9、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0、使用功能试验记录
11、事故报告
12、竣工测量资料
13、竣工图
14、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注: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顺序组卷
第二十八条 案卷规格及图纸折叠方式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主要项目统一规定表格、表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