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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理论-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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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种意义上,于是,我们可以把信贷现象的要旨规定如下:信贷在本质上乃是为了授予企业家以购买力而进行的对购买力的创造,但并不单纯是现有的购买力的转移。在原则上,购买力的创造标志着在私有财产及劳动分工制度下实现发展的方法。凭借着信贷,企业家在对社会商品源流还不具备正式的要求权之前,就取得参与社会商品源流的活动的机会。可以说,信贷暂时以一种虚拟的要求权来替代了这种要求权本身。在这种意义上的提供信贷,有如一道命令要求经济体系去适应企业家的目的;也有如一道命令要求提供商品去满足企业家的需要:这意味着把生产要素托付给他。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从完全均衡状态的简单循环流转中出现经济的发展。这种功能构成了现代信贷结构的基石。     
  由于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产品和生产手段之间不一定存在着差距,同时由于可以假定生产者购买一切生产品都是现金交易,或者,一般说,任何购买者都是先售出了同样价值的商品才去买进: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信贷并不是至关重要的。但在实现新的组合之时,可就确实出现了一个有待弥合的缺口。弥合这个缺口是贷款者的职能,他履行这种职能的办法就是把特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交由企业家去支配。这样一来,供应生产品的人们就不需要 “等待”,而企业家也就不需要预付给这些供货者以货物或现金了。缺口于是得到弥合;如果不是这样,在私有财产制的交换经济中要想实现发展,即令不是不可能的话,也将是非常困难的。谁也不否认,贷款者的职能便在于此。只是在弥合这个缺口的“桥梁”的性质方面,才有意见分歧。我相信我们的概念,较之其它的不同论点,远非更不审慎和脱离实际,我们的概念是最接近事实的,而且用不着编造一套虚构的解说。     
  在我们总是以之为出发点的循环流转中,年复一年地以同样方式生产出来同样的产品。对于每一项供应,在经济体系中总有一个相应的需求在等待着它;而对于每一项需求,也都有与其相应的供给。所有商品都按只有微小波动的既定价格来买卖,因此,每一单位货币可以被视为在每个时期都起着同样的作用。一定数量的购买力可用以在任何时候购买到原本生产性服务的现有数量,于是购买力转移到拥有这些生产性服务的人之手,继而又被花费到消费品上去。对这些原本生产性服务的主体来说,特别是对土地来说,不存在任何市场,从而在正常循环流转中也不存在购买这种种服务的价格。     
  如果我们对货币单位的材料的价值,因其与根本问题无关,而不加以考虑,于是购买力就确实只代表现存的商品。购买力总量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但家庭及厂商在这个总量中所占的份额,却对我们很有意义。如果新的信用支付手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新的购买力,被创造出来并归于企业家使用,那么企业家就会跻身于前此的诸位生产者之行列,其购买力也就会与早先的购买力总量并存了。显而易见,这并没有增加经济体系中现有生产性服务的数量。但是十分明确, “新的需求”却可能出现了。它造成了生产性服务的价格的上涨。接着引起了从原先的用途中“撤出商品”的现象,关于这一点前已论及。这一过程起到了压缩现在的购买力的作用。在一种意义上说,没有任何商品,而且肯定没有任何新的商品,是与这个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相适应的。只有靠着牺牲前此存在的购买力,这种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才得以挤进去而有活动余地。     
  以上说明购买力的创造如何起作用。读者可以看到,其中没任何不合逻辑或神秘的东西。信贷工具的外形是颇不相干的。的确,就无保证的银行券来看,事情是最清楚不过了。那种不能取代现存货币,而同时也不是以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作为基础的票据,如果实际上流通,也会具有同样的性质。当然,这里说的只是当票据被用来偿付货款时的情形;如果票据只是记载着企业家对他的债权人的义务,或者只能用以贴现,那就又当别论。对于一切其它信贷工具的形式,甚至只是银行帐面上的简单信用,也都可以用同样的观点来考虑。正好象新的气流进入一个容器时,原先存在于容器内的气体的每一个分子所占据的空间就因挤压而减小一样,新的购买力注入经济体系时也将压缩老的购买力。当必然造成的价格变动已经完成之时,任何一定数量的商品可以按照换取购买力的老单位的同样条件,换取到购买力的新单位,只是这时的购买力单位比起原先老的购买力单位来,一律地要小一些,而且购买力在各个人当中的分配也变换了。     
  这可以称之为信用膨胀。但这种膨胀在一个本质的方面,与以消费为目的的信用膨胀是不同的。在消费信用膨胀的情况下,新的购买力也与老的购买力并存,价格也上涨,结果商品被抽出,信贷获得者或从此项贷款的偿还中获得收入之人,从中受益。此时老的流通过程发生断裂,抽出的商品被消费掉了;而新创造出来的支付手段却仍在流通,信贷必须继续展期,上涨了的物价不再回跌。这时可能发生贷款是从正常的收入泉流中来清偿的情况 ——例如增加赋税。但这是一个新的、特殊的措施(通货紧缩)。这种措施,如众所周知,会重新恢复货币体系的健康,否则它就不可能回到原先的状态。但在我们所论述的情况中,通过流程却肯定地会向前发展。企业家不但依法一定会向银行家还债,而且在经济上他还一定会把生产出来的产品归还给商品的蓄水池——与借来的生产手段相当等价的东西。或者说,如同我们已经表述过的那样,他必然会最终履行他据以从社会流转额中正常地取得商品的条件。借贷的结果使他得以履行这个条件。企业家在完成他的经营活动之后——按我们的观点来说就是,在产品已经上市而生产品亦已耗尽这样一个生产周期结束之后——如果诸事都达到预期的要求,那他就已经以一批其总价格既大于他所取得的借贷,也大于他直接和间接用掉的商品总价的商品,来增益社会流转。因此,货币流转额与商品流转额之间的等量关系得到了恢复而有余,信用膨胀得到了消除而有余,对价格的影响得到了补偿而有余。于是,我们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不存在信用膨胀——倒毋宁说是存在着信用紧缩——只不过是购买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不同时出现而已,这样就暂时地造成了通货膨胀的假象。     
  此外,企业家现在已能偿还他欠银行的债务(贷款额加利息),而且在正常情况下,还会保存着一个信贷余额(一企业家利润),而这个信贷余额是从循环流转的购买力基金中抽取出来的。只有这个利润和利息必然会留存在流通中;而最初的银行信贷则已经不见了,因此,这种紧缩效应本身 ——特别是,如果新的和更大一些的企业没有继续要求提供周转资金的话——甚至比刚才所说的还要严峻得多。诚然,实际上有两个原由阻止着那个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的迅速消失:第一个原由是,绝大多数企业并非在一个时期内就完成其生产过程,大多数要持续一些年份。事情的本质并不因此而有所改变,只是新创造的购买力要在流通中存在很久,信贷票据到规定日期的“偿还”,往往采取“延期”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从经济上来说,根本不是信贷的偿还,而是变成了一种对企业的健全性的定期的检查方法。在经济学上,认真说来是以“申请审核”来代替了“申请付款”——无论应偿还的是银行票据,还是私人贷款。再者,如果生产周期长的企业是靠短期信贷来周转资金的话,那么,每个企业家和每一家银行都会由于明显的理由而力图把信贷的时限尽快改为长期;在个别情况下,如果这个第一阶段可以完全超过,借贷双方都将视之为一项成就。实际上,这差不多就是拿实际存在的购买力来替代那种特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充分活跃的发展已经积累了购买力储备之时——其原因我们的理论本身已予以阐明,这些原因并无悖于我们的理论——实际上有两个步骤。第一步发行股票或债券,并将金额记入企业的贷方。这意味着仍然是银行财力在帮助企业获得周转资金。然后,这些股票和债券被卖掉,并逐步地由认购者以实际存在的购买力,或储备基金,或储蓄,交付款项——一般不是马上交付,相反,只在往来帐上的借方记上认购者的姓名。这样一来,可以说,这些股份与债券又被社会上的储蓄所吸收了。信贷工具的偿还于是就这样完成了,而信贷工具也就被现存的货币取代了。但这仍然不是企业家对所负债务的最后偿还,也就是,要用商品来偿还。可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用商品来实行的偿还稍迟也是要实现的。     
  第二,还有另一种原由阻碍着新购买力的迅速消失。在最终取得成功的情况下,信贷工具可能消失,看来这一种趋势是自发的。但即令它们不消失,无论对于个人经济或对于社会经济都不致构成干扰 ——因为这时商品已经生产出来,它既可与新的购买力保持平衡,又是新的购买力的唯一真正有重要意义的“保证”。这些恰恰是在消费性信贷的情况下所不具备的。由于信贷展期,于是生产过程得以周而复始,尽管这时按照我们的定义已经不能算是“新企业”了。这时信贷工具不仅不再对价格发生影响,而且它们最初发生的影响甚至也消失了。这的确是银行信贷挤进循环流转中去的诸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一直要到它在循环流转中的地位已经确定,必要的分析工作才能认清原来它的根源并不存在循环流转之中。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么人们公认的理论就不仅是谬误的——情况确实会是这样——而且是不可宽恕的和不可理解的了。     
  如果说提供信贷的可能性,不为独立于创造信贷目标之外的实际流动资金的数额所限制,也不为实际存在的商品数量(闲置的数量或商品的总量)所限制,那么是什么限制着提供信贷的可能性呢?     
  先从实际上来说:让我们假设有一个自由金本位,也就是钞票随时可以从银行换取黄金;黄金可以按官价购买;以及黄金可以自由出口。我们又假定有一个以发行钞票的中央银行为中心的银行体系,但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不利于银行业务酝酿发展的法律障碍或条例 ——比方说,对中央银行没有钞票发行准备金之类的规定,对其它银行没有存款准备金之类的规定。这是一种主要情况,对它的论述易于应用到其它场合。于是,在相应的商品出现之前,每一次新的购买力的创造就会导致物价上涨,这将会具有把金币内的黄金含量的价值提高到单位货币价值之上的趋势。这又将会导致流通中的黄金数量的减少,但超过一切的是银行的支付手段申请兑换黄金,首先是银行券要求兑现,然后,直接或间接地,一切其它支付手段也要求兑现,在意义、目的和原由上都与我们前面所说的不一样。并且,如果这个银行体系此际的偿付能力并不发生危险,那么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这样发放信贷,那就是它所引起的膨胀确实只会是暂时的,并且其程度始终是温和的。但要使膨胀是暂时的,只有当新创造的购买力所带来的补充商品能适时提供市场;同时,如果由于经营不顺利,以致补充商品根本不能提供到市场,或者由于生产过程漫长,以致补充商品只能在相当长的年份以后才能提供,那么银行就要用从循环流转中抽取出来的购买力(比方说,用别人储存的货币)来进行干预。因此,就有必要维持一定量的储蓄,它能对中央银行以及对其它银行起着制动作用。与银行方向拥有的这种结构相对立的一种情况是:所发放的信贷最终都在日常买卖中化为小额,而为此目的,必然换为硬币或小面额政府纸币——至少在大多数国家是如此-那却不是银行可以创造发行的东西。最后,信用膨胀必然引起黄金外流,从而进一步带来无力偿付的危险。然而也有这样一种可能,即所有国家的银行几乎同时扩张信贷,有时情况确实接近这样。因此,尽管我们不可能理所当然地在我们假定的条件下,表述创造购买力的限度,如同表述某种商品生产的限度那样的确切,而且,尽管这种限度必然会随着人们的心理状态及立法等等而发生变化,然而我们还是可以指出,无论何时,仍然是存在着这样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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