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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两难的困境是令人费解的,比起利润中相对容易解决的类似问题来,还要费解得多。因为利润只是一个暂时性的,而不是永久性的,商品之流的问题。因而我们不会遇到利润同竞争和归属这种根本性的和不容置疑的事实之间的尖锐冲突;相反,我们能有把握地作出这样的结论,即劳动和土地的服务是收入的唯一源泉,而且劳动和土地服务的纯收益不会由于上述事实而减少为零。对于这种两难困境,我们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途径来进行分析。
第一,可以承认利息。那么,它必须解释为一种工资或者地租,并且,由于把它说成是地租是不大可行的,那么就把它作为工资吧:作为对工资收入者的掠夺(剥削理论),作为资本家劳动的工资(这是字面意义上的劳动价值论),或者作为体现在生产工具和原料中的劳动的工资(例如詹姆斯 ·穆勒和麦卡洛克的概念)。所有这三方面的解释都有人尝试过。对于庞巴维克的批评我只须补充一句,那就是我们对企业家的分析、特别是把企业家从生产手段那里分离出来,也就使前面两个演变而来的观点部分地站不住脚了。
第二,可以否定导致两难困境的理论上的结论。这里,我们可以或者把成本的项目扩大一些,那就是坚持认为工资和地租还没有使必要的生产资料得到全部偿付,或者在归属和竞争的机制中,寻找一个隐藏着的制动闸,它将会永久地不让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达到产品价值的高度,这样,永久性的价值剩余就会留下来。下面我简略地讨论一下这两种可能性。
在这个意义上,扩大成本项目不仅意味着主张利息是一个企业的会计科目中的一种正规支出。这是一个自明之理,不会有什么说服力。它还包括更多的含义,那就是把利息看作是在第一章中所阐述的狭义和特殊含义的成本要素。这等于是构成一个第三种原始的生产要素,它能产生利息就象劳动获得工资一样。倘若这一点能令人满意地做到的话,那么,我们的三个问题:源泉问题、基础问题以及利息永远不消失的问题,就会显而易见地立即统统得到解答,两难的困境也就可以避开了。节俭可能是这样一个第三要素。假如它真的是一种独立的生产性服务,那么我们所有的要求条件就会不受非议地得到满足,而且永久性的纯收入的存在和源泉,以及它归属于一定的个人所有,就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到解释。唯一有待证明的是:实际上利息是取决于这一要素 ——节俭。然而不幸的是这种解释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这样一种独立的要素并不存在;这一点庞巴维克早已加以说明,这里就不必作进一步的讨论了。
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也可能构成一个独立于节俭的第三种生产要素。其实这是殊途同归的论点。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无疑具有生产的作用。但问题是这样清楚,考察者一眼就会注意到,而且直到今天,产品的价值与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相等这一根本命题,仍然激发起人们的惊奇。问题也是这样清楚,正如经验告诉我们的,即使直到今天,那怕要专家离开这条错误的思路,也仍然是极其困难的。然而,它并没有解释永久性的纯收入。的确,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具有服务能力。具备生产手段比不具备生产手段,能够生产更多的商品。而且用生产手段生产的商品,比不用生产手段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更大的价值。但是,这种商品的更大的价值,必然也会导致生产工具的更大价值,而这又会进而导致所使用的劳动和土地服务的更大的价值。没有任何剩余价值的要素能永久地与这些中间的生产手段联系在一起。因为,一方面不可能永久地存在产品中应该归属于生产手段的价值与生产手段本身的价值两者之间的偏离。不管机器可以帮助生产多少产品,竞争必然会把这些产品的价格压低到彼此相等为止。另一方面,无论机器比手工生产的产品要多多少,机器一旦被采用了,它就不会继续节省新的劳动,从而它就不会继续生产新的利润。归于机器的如此引人注目的额外进款,或者是 “使用者”准备支付给机器的全部金额,都必须交给工人和土地所有者。机器一般不象人们通常天真地设想的那样,会创造出添加到产品上去的价值,然而这样增加的价值也只是暂时地和机器联系在一起,这在上面一章已经讨论过了。一件上衣装有一张银行钞票,只要这种情况存在,对物主来说就会相应地有较高的价值;但是,这件上衣只是从外部获得了这种较大的价值,它自己并没有创造价值。同样,机器也有与它的产品相应的价值,但它只是从劳动与土地的服务中获得价值;而在机器被创造出来以前,劳动与土地就存在着,其整个价值已经归属于劳动与土地的服务。确实有一股商品流向机器,但是,它也通过机器流走了。机器并没有把商品流筑坝拦住,形成用于消费的水库。机器的占有者不会永久地获得比他支付出去的更多,无论从价值来说,或者从价格的会计核算来说。机器本身是一种产品,因此,正象消费品一样,它的价值被引入了一个蓄水池或水库,从那里不再有任何利息可以流出。
为此,基于第一章和第四章的论点以及参考庞巴维克的观点,我们可以说,上述这些分析并没有找到解决两难困境的出路,而且根本不存在支付利息的价值源泉。至多只有在商品据说是 “自动”增加的情况下,困难才会发生——例如,谷种和进行繁殖所用的牲畜。难道它们不会保证它们的所有者在未来得到更多的谷物和牲畜,并且增多的谷物和牲畜不会比原来的谷种和牲畜必然有更大的价值吗?熟悉这些想法的每个人都懂得,大多数人该是如何确信上述例子就是价值增加的证据。但是,谷种和进行繁殖的牲畜不会“自动”增加;相反,必须从它们的“收益”中扣除人所共知的费用项目。无论如何,这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即使作了这种扣除之后所剩下的部分,也没有表示价值的增加——因为作物和畜群无疑取决于谷种和进行繁殖的牲畜,因而后者必须根据前者的价值来估价。如果谷种和进行繁殖的牲畜被卖掉,那么(假设没有替代的可能)作物和牲畜群的价值,在扣除了尚需发生的费用并考虑了风险因素之后,就会通过它们的价格而得到充分的表现。谷种和种畜的价值,将会等于应归属于它们的产品的价格。谷物和家畜将会在再生产过程中不断地使用,直到它们的使用不再产生利润,它们的价格仅够支付工资和地租等必要费用为止。因此,“它们的”产品的边际效用,即应归属于它们的产品的份额,最终将趋近于零。
2 .这里,如果把我们在现阶段讨论中所出现的情况描述如下: “我们不能从这方面解释产品价值与生产手段价值之间的差额。但是,实际上差额是存在的。为此,我们必须试作其它的解释。”如果是这样来看,那就是不正确的,或者说是不明智的——因为它意味着囿于一定的成见。与此相反,我根本就否认这种永久性差额的存在。我们面临的只是一个未加分析的事实,所以我宁愿怀疑它——因为我相信只要看一看现实,就会使我们明白——它是资本的利息所产生的一种后果,这是应该完全另作解释的,而不是独立解释利息的一个基本事实。人们对生产手段的估价可能低于对产品的估价,因为在从前者转化为后者的过程中,他们必须支付利息;但是,如果他们根据其它理由对生产手段的估价低于对产品的估价,他们也不一定被迫支付利息。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在这里,我仅仅希望把注意力集中到这个事实,那就是我的全部阐述所面临的困难在利息问题上显得特别严重——这个困难就是,除了某些基本原理外,我们已经习惯于简单接受一系列未加分析的事实,并且我们不是更加深入到事物内部的本质,而是习惯于把许多事情看作是要素,而实际上它们倒是复杂的组合体。一旦养成这种思维习惯,那么我们就只能勉强地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并且我们总是倾向于把这些事实看成是反对意见。节俭就是一个这样的事实。主张资本价值只是收入价值的资本化,是又一个事实。因为在陈述这种主张时,人们总是根据经验采取自己的立场,而经验并不能提供足够有力的反驳理由。尽管如此,但在目前还必须保留“差额”这个概念。
现在有必要提出几点意见,以便精确地阐明计算过程。迄今为止,我们常常谈到归属的过程,并且从产品价值的落脚点追溯到劳动和土地的服务。现在看来,归属还能采取另一种步骤,可以把价值的源流更推后一步,即推到劳动力( Labor…power)和土地本身。既然在交换经济中人们没有理由意识到劳动力这样的价值,即使有理由,那同样也应意识到土地的价值,我们在这里只谈土地的价值;而关于劳动力、我们唯一要再次强调的是,如果我们认为劳动力(我们现在并不这样认为)是劳动者及其家属作为维持生活手段的产品,那么这就只会提出另一个特殊的问题。现在,人们可能首先设想土地的服务是土地的产品,进而认为土地本身就是真正的原始生产手段,土地产品的价值最后必须全部归属于土地。在逻辑上,这是荒谬的。因为土地不是独立的商品,不能同自己的服务相分离,而仅仅是这些服务的总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是根本不谈归属问题为好。因为归属问题必然包括价值不断向更高层次商品的转移。这样进行下去,最后绝不会有什么残余的价值悬在那里找不到归宿。可是,在确定土地价值时,还要包括其它因素,即从经济上“构成”土地的要素的特定价值中派生的价值,而这些要素的特定价值又是由归属决定的。在这里称为计算,更为合适。
至于每件商品,不论是消费品,还是生产品,这两个过程都要区别开来。只有商品的服务才具有一定的价值,或直接由需求量决定,或间接由归属决定,从中一定会导出商品的价值。就已生产出来的商品来说,其归属过程是极为简单的,同时通过迟早要发生的再生产的必要性,就变为固定的,众所周知的规则;但谈到土地,这个归属过程就复杂了,因为在土地上存在着它所固有的无限系列的用途,这些用途自动地而且在原则上不需要成本就能再生产它们自身。因此,问题就发生了,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着手讨论:难道土地的价值不是一定要无限大,从而作为纯收入的租金不是要通过计算而消失,我将以与庞巴维克不同的方式,对这个问题作如下的回答。
首先,即使土地的价值无限大,我仍然把地租看作纯收入。因为这样一来,收益的源泉就不会由于消费而枯竭,不断流到土地所有者手中的商品流也将会得到解释。作为纯收益,单单把它们加在一起,永远也不会失去其特征。只有归属才能消灭纯收入,而计算过程则是永远也不会算掉它的。其次,在实际生活中,一块土地的价格自然从来不会是无限大的。可是不应该责怪我的概念导致这种无限的价值,也就是导致一个荒谬的结论。那也并不是我的概念错了,而是流行的资本化理论的基本观念,即认为产生收入的财产的价值仅仅是由适当打了折扣的收入积累而成这种观念错了。恰恰相反,确定这种价值是一个特别的相当复杂的问题,在本章将加以研究。对这个问题就象对任何事物的评价一样,有必要看一看考察的具体目的。这里没有相加的严格原则,因为价值量通常不是可以简单相加的。在正常的循环流转过程中,完全没有必要知道土地价值本身。机器则不同:机器的每一件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总价值,因为有必要决定它的再生产问题。在这里,相加的规则也就适用了。竞争的现象强制了这条规则的执行。如果买一台机器所花的钱低于它所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那就会有利可图,这就必然会增加对机器的需求量和提高它的价格;如果买一台机器花的钱高于它的使用所获得的价值,那就会招致亏损,因而会减少对机器的需求量和降低它的价格。反之,土地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是不卖的,卖的仅仅是它的用途。因此,只有土地的各种用途的价值才是经济计划中的要素,而土地本身的价值则不是。关于确定土地的价值,正常的循环流转过程却什么也不能告诉我们。只有发展才会创造土地的价值;发展使地租 “资本化”,把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