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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原理-马歇尔-第5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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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正常供给增加的结果。

  我们已经知道,正常需求的增加,在各种场合都导致产量增加的同时,在某些场合将使价格上涨,而在另一些场合将使价格下降。但是我们现在就要知道,供给的各种便利的增进(使供给表下降),在它导致产量增加的同时,总会降低正常价格。因为倘正常需求保持不变,则增加了的供给,只能减价出售;但是由于供给的某种增加而引起的跌价,在某些场合比在另一些场合将是大得多的。如果商品遵守的是报酬递减规律,则价格下落得很少;因为那时伴随着生产增加的种种困难将有抵销供给的新便利的趋势。反之,如果商品遵守的是报酬递加规律,则生产增加将会带来更多的便利,而这些便利将与那些因供给的一般条件的变动而产生的便利相辅而行;二者一道将能使生产有很大的增加从而使价格下降(在需求价格下跌赶上供给价格下跌之前)。如果需求恰巧是很有弹性的,那末,正常供给的种种便利略有增加,如某种新的发明、机器的引用、新的廉价货源的开辟、租税的撤销、或补贴的获得,可以使生产大量增加和价格下降。

  如果我们考虑到第六章中所述的复合供求与连带供求的种种情况,我们就给自己提出了一系列繁杂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可以用这两章中所用的方法来解决。

  第四节 报酬不变、报酬递减和报酬递加的事例。

  我们现在可以考虑供给条件的变动对于消费者的剩余或租的影响。为简便起见,我们可以用一种税代表使商品各种不同数量的正常供给价格普遍增加的那些变动,用补贴代表使这些不同数量的正常供给价格普遍下降的那些变动。

  首先,如果商品是生产中遵守报酬不变规律的一种商品,从而,它的各种不同数量的供给价格都相同,那末,生产者剩余的减少将多于对生产者报酬的增加;因此,在征收某种税的特殊场合下,将超过国家的总收入。因为就商品消费继续保存的那部分来说,消费者之所失等于国家之所得;而就因价格上涨而被毁的那个消费部分来说,消费者的剩余被毁灭了;当然,生产者或国家都没有因此而得到补偿。反之,由对遵守报酬不变规律的商品的补贴所引起的消费者剩余的增益小于补贴。因为在补贴以前所存在的那部分消费方面,消费者剩余的增加恰等于补贴量,而在补贴所引起的新的消费方面,消费者剩余的增益小于补贴。

  但是如果商品遵守的是报酬递减规律,某税通过提高它的价格并减少它的消费,将降低它的生产费用(除税外):结果将是供给价格的增加,所增之数小于全部税额。在这个场合,税的总收入也许大于由此而来的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如果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是如此强烈,以致消费稍有减少就使生产费用(除税外)大大减少,那末,税的总收入将大于消费者剩余的损失。

  另一方面,对遵守报酬递减规律的商品的补贴,将导致生产增加,并将使耕作边际扩大到生产费用(不包括补贴)比从前多的那些地方和条件。因此,它将降低对消费者的价格,并增加消费者的剩余,所增之数比商品在遵守报酬不变规律的条件下要少些。在那个场合,消费者剩余的增加小于补贴对国家的直接成本;因此,在这个场合,它是小得多的。

  根据同样的推理可以证明,征自遵守报酬递加规律的商品的税比征自遵守报酬不变规律的商品的税对消费者更为有害。因为它减少需求,从而,降低产量。这样它也许使生产费用略有所增。它使价格提高得超过税额;并且最后减少消费者的剩余,所减之数大大超过该税给国库带来的总收入。反之,对这种商品的补贴使它对消费者的价格如此暴跌,以致由此而来的消费者剩余的增加也许超过国家对生产者的补贴总额;倘报酬递加规律的作用十分强烈,即消费者剩余的增加一定将超过国家对生产者的补贴总额。

  如有必要考虑租税征收费和补贴管理费以及租税或补贴可能产生的许多间接的经济和道德的效果时,上述结果对研究财政政策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某些租税原理是有参考价值的。但是这些部分结果可以使我们进一步阐明下述一般理论,即供求的(稳定)均衡位置也是最大满足的位置:有一种抽象而尖锐的理论,这种理论特别是自从巴师夏的经济调和论以来曾风靡一时,而它是我们此刻所要讨论的。

  第五节 最大限度满足的抽象原理的说明及其局限性。

  这种理论的确有一种解释,根据这种解释,供求的每个均衡位置大致可以看作最大满足的位置。因为倘需求价格超过供给价格,的确可以按那些价格实行交易,而这些交易对买主,或卖主,或买卖双方都提供剩余满足。至少对双方中的某一方,他所收受的东西的边际效用大于他所让与的东西的边际效用;而另一方即使不因交易而有所获,但也不因交易而有所失。这样每进行一次交易就使双方的总满足有所增加。但是当均衡出现,需求价格等于供给价格时,就没有取得任何这种剩余的机会;各方所收受的东西的边际效用不再超过他在交易中所让与的东西的边际效用。而当生产增加得超过均衡产量,需求价格小于供给价格时,买主可以接受而卖主又不遭致损失的那种交易条件是无法达成的。

  的确,供求的均衡位置在下述限制的意义上说是最大满足的位置,即有关双方的总满足一直增加到该位置的确立而后止;而超过均衡产量的任何生产,如买主与卖主都根据自己的利益各行其是,就无法长期维持。

  但是有时有,而且往往也暗含着这样一种论断,即供求的均衡位置是在此词充分意义上说的最大总满足的位置。这就是说,生产增加得超过均衡水平会直接(亦即不以增产的困难和它可能引起的任何间接的祸害为转移)减少当事双方的总满足。这个理论,如作这样的解释,就不是普遍真实的。

  首先,它假定各当事人之间在财富上的一切差别可加以忽略,其中任何一方用一先令测定的满足可以看成是等于任何另一方用一先令测定的满足。事实很明显,如果生产者作为一个阶级比消费者要穷得多,那末,通过限制供给,从而使需求价格激增(亦即当需求没有弹性时),就会增加总满足;而如果消费者作为一个阶级比生产者要穷得多,那末,通过扩大生产使之超过均衡产量,并亏本出售商品,就会增加总满足。

  但这点可留待以后讨论。实际上它只是下述一般命题的一个特殊事例,即自愿地或被迫地把富人的某些财产分配给穷人在表面上似乎可以使总满足有所增加;而在研究现存经济条件的初级阶段,不去探究这个命题的含义是合理的。因此,只要我们留意,是可以作这样的假设的。

  但其次,最大满足理论假定生产者对商品所取价格的每次下降使他们遭受相应的损失;而这对于工业组织上的改善所造成的价格下降是不适用的。如商品遵守的是报酬递加规律,则商品生产增加得超过均衡点可以使供给价格暴跌;虽然对于增加了的数量的需求价格甚至减得更多,从而,那种生产会对生产者造成某些损失,但是这种损失比消费者剩余的增加所代表的对消费者的利益的货币价值是小得多的。

  因此,在那些报酬递加规律的作用十分强烈或随着产量的增加而正常供给价格锐减的商品的场合下,足以引出按低得多的价格大大增加供给的补贴所用的直接费用,比消费者剩余的增加是少得多的。如果消费者能够达成一致的协议,就会实现那些条件,而这些条件会使这种行为既大大有利于生产者,同时又给消费者留有巨大的利益差额。

  第六节 续前。

  一个简单的方法是,社会对他们自己的收入或对遵守报酬递减规律的商品生产征税,并把它用来当作报酬递加规律起强烈作用的那些商品生产的补贴。但是在采取这种方针之前,他们务必有种种考虑,而这些考虑不属于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一般理论的范围,但是仍然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他们势必要考虑到:征收租税和实行补贴的直接与间接费用;使租税负担和补贴利益公平分配的困难;营私舞弊;以及在过去获得补贴的行业和希望获得补贴的其他行业中人们有把经营自己企业的精力转向拉拢管理补贴者的危险。

  除开这些半伦理性质的问题,还有具有严格经济性质的其他问题,而这些问题和任何特定租税或补贴对占有生产所述商品的土地的城乡地主的利益的影响有关。这是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在细节上是如此不同,以致不便在这里加以讨论。

  第七节 续前。

  关于必须加在下述理论中的第二个大限制的性质,说的已经够多了,这个理论是,鼓励每一个人按照他最相宜的方式来使用自己的资金,一般地将获得最大的满足。很显然,如果他把他的收入用得增加了对穷人服务的需求,从而增加了他们的收入,那末,他使总满足得到的增加比他使富人增加等量收入时还要多些,因为一个先令给穷人带来的满足比给富人带来的满足要大得多;也很明显,他购买那些生产中能增进生产者品质的东西比那些生产中能降低生产者品质的东西对社会更为有益。此外,即使我们假定,值一先令的满足不论对谁都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每先令的消费者剩余不论来自何种商品都具有同样的重要性,那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一个人使用自己收入的方式对社会有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因为倘他把收入用于遵守报酬递减规律的那些商品,则他使那些商品更不易为他的邻人所得,从而,降低他们收入的实际购买力;如他把收入用于遵守报酬递加规律的那些商品,则他使别的人更易于获得这些商品,从而,增加他们收入的实际购买力。

  此外,一般认为,对各种经济商品(有形的和无形的)按价值征收相等的税,或征收支出税似乎是最好的税;因为它不能使个人的支出脱离常轨:我们现在已经知道,这种论点是站不住脚的。但是即使暂时忽略这一事实,即一种税或补贴的直接经济效果并不能构成实行它以前所必须权衡的全部考虑,而且往往甚至也不是主要的考虑部分,我们也知道:第一,支出税对消费者剩余的毁灭通常比专门对那些很少有大规模生产经济的可能并且遵守报酬递减规律的商品的税要大些;第二,政府对那些遵守报酬递减规律的商品征税,并把部分所得用来补贴那些遵守报酬递加规律的商品,对社会是更加有利的。

  要知道,这些结论本身并不能成为政府干预的适当理由。

  但是它们表明,有许多工作留待我们去做,即通过慎重的搜集供求统计资料,并科学地解释它们的结果,以便发现什么是社会力所能及地把各个人的经济活动纳入最能增进总满足的那些途径的工作范围。







经济学原理第十四章 垄断理论



第十四章 垄断理论

  第一节 我们现在将比较垄断者从高价格所得到的收益和低价格对公众的利益。

  从未有人认为,垄断者在追逐其本身利益时,是自然而然地走向最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福利的途径的,因为我们没有把他看得比社会任何其他成员更加重要。最大满足理论从来没有应用于垄断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但是,研究了垄断者与其余社会成员的利害关系,研究了比垄断者只考虑自己利益时对整个社会更为有利的那些可能措施的一般条件,可以了解许多东西。为此目的,我们现在要寻求一种方法来比较垄断者采取不同方针时给公众和垄断者所带来的相对利益。

  在下卷中我们将研究现代企业同盟和垄断组织的各种不同形式,其中某些最重要的垄断组织形式,如“托拉斯”,只是新近的产物。现在我们只考虑决定垄断价值的那些一般因素,而这些因素在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有权规定所销商品的数量或销售价格的各个场合下是可以多少明白地加以确定的。

  第二节 显然垄断者所关注的是获得最大限度的纯收入。

  垄断者的利益显然不是在于把供给和需求调节得使他出售商品所能取得的售价恰够补偿它的生产费用,而是在于把它们调节得能够给他提供最大可能的纯收入总额。

  但是在这里我们遇到了关于纯收入一词意义的困难。因为在自由竞争下所生产的商品的供给价格包括正常利润;它的全部,或无论如何在扣除所用资本的利息和损失保险费后的余额,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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