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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定交易有哪些步骤?
办理指定交易有以下几个步骤:
1.投资者应该先选好一家证券部作为自己沪股的代理机构。
2.投资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前往选定的证券部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
3.受委托的证券部在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后,须向上交所电脑交易主机申报该股东代码的指定交易指令。一般的证券部都不允许散户自己操作键盘输入指定交易指令,但取消交易一般都允许投资者自行操作,与平常下单相同。不过也有相当数量的证券部根本不在客户终端上机开放“799999”的申报代码,因而股民无法自行撤销指定交易。
4.上交所利用日常交易回报系统向证券部即时回复指定交易是否成功。股民只要在营业柜台稍等片刻便可以知道指定交易是否成功。有时因为有人恶意在别的证券部指定了你的股东代码,或者有时你自己在很久以前指定了别的证券部而又忘记了,上交所的回报就会告知指定交易不成功。遇到这种意外的情况,应该向证券登记公司提出协助查找已被指定交易的地方并向上交所提出复议。
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有哪些?
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有以下几点:
1.向原证券部境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
2.由原证券部向上交所发出指令;
3.上交所成交回报系统将确认后的回报返回证券部,原证券部及时与原股东代码脱离关系。这意味着股民可以马上去另一家证券部去办坦指定交易。
股民资金利息是否返还?
这一问题虽然尚无明文规定,但一般来说,大多数的券商还是将这部分利息返给客户的。与银行一样,每年分两次计息,作为投资者本身应在每年银行计息还息的两次时间去查看一下存折是否有这部分利息。
但在行情火爆的时候,许多投资者在自己的账上频繁操作,满仓时间居多,而经常在股票卖出后没多久即又买人,资金存留不足一日,实在很难计息,这样的利息计算比较复杂。尽管如此,多数证券部还是将这部分利息还给投资者,尽管这只是一笔很小数目的资金。
A股和基金交易实行信息公开有哪些内容?
目前.深、沪交易所均实行A股和基金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其目的是为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主要内容如下:
1.需要公开交易信息的证券包括在一个交易日内收市价格相对于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各超过7%的前5只证券。如果涨幅(或跃幅)出现相同,则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的大小选取证券。
2.需要公开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第一条所涉及的每只证券当日成交金额最大的若干家证券营业部或席位(分支号)的名称、成交金额。
3.上述交易信息将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网络传送到各证券营业部。各营业部应在次日开市前将上述佰息向投资者公告。
交易所遇“不可抗力”因素是否承担责任?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同样在股票交易过程中,交易所有时会出现停电、断电或通讯系统中断等意外,使投资者委托申报不能成交,由于这些情况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根据我国的法律,在交易所或券商遇到“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约或合同造成他人损失时.交易所或券商不负担责任。
我国的证券交易系统电子化的程度很高,所谓“不可抗力”’包括交易所的主机或券商的终端运行不正常,通讯系统的中断,主机系统运转失灵,电子干扰造成的通讯系统紊乱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交易所和券商受免责条例保护,可不“负责”.但交易所和券商有责任向股民作出解释。
交易中发生“异常情况”怎样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异常情况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异常情况包括:
在交易过程当中发生的技术性异常情况包括电脑交易系统发生技术故障,导致集中交易无法正常进行,通讯网络发生技术故障.导致集中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发生自然性异常情况,包括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不能正常交易。
深交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临时停市;
2.向深交所会员单位和新闻媒介及时公告临时停市的决定及原因,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3.导致临时停市的异常情况消除后即恢复交易,但收市时间不作顺延;
4.临时停市前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交易有效。
办法规定:
异常情况指导致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或挂牌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指地震、火灾、天气异常、电力中断、设备失灵等人力无法抗拒的事件。
临时停市,指因异常情况导致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无法正常交易而采取临时停止集中交易的行为。
券商操作失误怎么办?
券商每天都要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单,操作失误在所难免。例如在给股民报单时出现漏报、少报、多报、晚报、错报等情况,具体如下:
少报、多报:券商在输单时,多报一个“0”或少报一个“0”。例如将10000股报成1000股,将1000股报成10000股等,因为输单时多敲了一个“0”或少敲一个“0”。
漏报、晚报:行情火爆时,积压买卖单太多,而沪市单子是要一张张输进电脑去的,难免会造成漏报、晚报的情况。
从上面的情况看,券商报单失误不排除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大意等原因,大多数仍是偶然失误或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投资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同时又给个人造成实际损失时,有权要求赔偿。
例如:投资者甲委托券商买进40000股,结果券商操作失误只给他买入了4000股。甲要求券商赔偿其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甲可先与券商协商解决,如果券商有意赔偿,并且提出的赔偿条件基本能满足双方的要求,大家各让一步,即可解决。
但是.如果投资者对券商提出的赔偿不满时,只要有齐备的原始凭证(如委托单,交割单等),还是可以诉诸法律取得解决的。
但是,要沦落到诉诸法律取得解决的地步并非好事,最好的办法还是能协商解决,私了。投资者投诉的情况大多是券商结投资者带来了损失,试想一下,如果券商的操作失误无意间反倒给投资者赚了一笔,券商是否也要向投资者索要报酬呢?而这种情况也是大量存在的。券商没必要和投资者过不去,投资者也应充分理解券商工作的难处,既然如此,上法庭是没有必要的,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以坐下来商量。
股票卖空、串户怎么办?
因券商控制不严、操作失误,造成投资者证券账户串户、卖空的,一些券商在当时发现的,往往以当日补进的方式解决。但是,对券商操作失误造成股票卖空、串户,交易所也有相应的处理办法。
例如,深圳证券结算公司于1996年5月通过结算通讯系统向证券商发出《关于券商调整股份帐务的处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券商配合结算公司清理挂帐数据和有问题的账户。同时对券商的股份调账内容、要求和办法进行了规定。
(一)股份调账的内容
历史遗留下来的特殊挂账;
券商转托管报盘失误,转错地方;
投资者在新股托管时填错托管商编码,或托管商不明;
券商操作错误,造成非法代码买人的挂账,或非法代码卖出引起的卖出挂账:
因券商在股权登记日卖空导致的卖空挂账;
投资者新旧代码更换后,券商未及时修改柜台资料造成的挂账。
(二)股份调账的办法
在深圳结算公司对股份集中管理和清算之前,投资者未到托管商处开户造成的托管、转托管历史挂账,券商同结算公司联系处理时,要将投资者托管或转托管的原始凭证、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作为调账报告书附件,一并传真到深圳结算公司股份结算部。待股份结算部将券商待处理账户调整结束后,方能接受投资者的卖出委托。
因种种原因造成的券商未记录投资者的红股、配股、托管挂账,券商需将相关资料送当地登记机构和深圳结算公司核实,由结算公司从券商的挂账中调至投资者的证券账户。
券商因转托管报盘失误,转错地方,需要进行调账处理时,由转出券商填写调账报告书,投资者签字认可,券商将转托管原始凭证、投资者身份证、证券账户卡的复印件盖章后一并传真到股份结算部进行处理。
因投资者已挂失旧的证券账户卡,补办了新卡,后又用旧卡卖出证券造成的卖空;投资者托管、转托管、红股、获配股等挂账数据未调整完毕,投资者先行卖出而造成的卖空,分支机构由集中托管转为分散托管的处理时,投资者卖出证券而造成的卖空等等,券商无须进行卖主补购,备齐所需的各种凭证、资料,通过调账报告书向股份结算部申请调账即可。
券商的调账报告书,要求书写规范、工整、清晰,务必写明调账原因及联系人姓名、电话,并在“单位预留印鉴”栏加盖公章,签署负责人姓名。
劵商错报委托单后怎么办?
在股票的委托交易中,券商由于工作失误,错报委托。具体内容大体如下:
1.将买单报成卖单,或将卖单报成买单;
2.将申报价格或数量搞错了,多报、少报。
券商错报委托单,责任在券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券商与股民之间是民事委托关系。
券商是代理方,股民是委托方,股民的委托单就是授权委托书,券商接受委托后应严格按照委托书内容进行申报,如发生错误就是一种越权行为,属无效代理.由此造成股民损失,券商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报单错误的事情发生后,投资者可以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办理交割手续时对错误的委托默认、接受。
如果投资者办理交割手续,打印成交单时发现委托被错报,投资者认为误报结果符合自己的愿望,可以接受这笔委托,不追究券商责任,问题的解决很简单。不过,既然投资者接受了这笔委托,不能后悔。也就是说,事后行情不好,股价下跌,投资者又拿误报委托单找券商索赔,这种要求是无理的。
投资者对错误报单的接受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在打交割单发发现错误,询问券商,券商在作了解释后与投资者达成协议,投资者接受这笔误报的委托。这里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有些投资者不问明白稀里糊涂地接受一笔委托.这样不太谨慎。一般是发现错误后要三思,间清楚,再拿准主意.因为一旦认可了,以后不能后悔。
第二种是默认,就是投资者在办理交割手续时不作否认表示,不提出任何异议。例如,牛市行情里,当券商错误申报委买数量,看到股价上涨,通常不会与券商交涉,这就算投资者默认券商报单失误的后果。这时如果行情有变,投资者也不能反悔。
(2)投资者不接受时的处理办法。
在发生错误报单,投资者发现之后,如果不认可该笔委托.券商应对错误报单的后果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遇此情况,券商一般都会在投资者提出后协商解决,如投资者仍不愿意,则诉诸法庭,券商须承担责任。
另外一种情况,投资者如果没有在交割期内去办理交割.当发现错误后提出异议,要求券商赔偿损失。解决办法是:券商只赔偿正常交割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对超过交割期后这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券商不负任何责任,投资者无权就这部分扩大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券商的赔偿责任仅限于错误报单成交后至法定的交割期限内。
例如:投资者甲卖出某股现金红利权,但劵商误卖出其股票,三个月后,甲在卖出股票时未能成交,向劵商查询,才发现股票被错卖,甲要求赔偿。
该例子的解决办法即采用上述办法。
投资者如何解决交易中的疑难问题?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当中遇到疑难问题,一般都会咨询证券营业部柜台营业员,在柜台人多的时候,咨询比较麻烦,这时该怎么办?
事实上,投资者解决的办法很多。
一是证券营业部服务好的,都会在营业大厅张贴交易程序及办理手续。
例如:怎样开户,怎样委托交易,怎样领取红股红利,怎样配股缴款.怎样认购新股等等。还有券商在资讯上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条件,如每日市评;每日特别提示(个股除权、除息日;个股的重要信息;配股缴款日期等);新股申报配号揭示公告。
二是新闻媒介。一般报纸,杂志设有为股民读者服务的专线电话,相应地设置专版为股民解答疑难。例如,《证券时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