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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效委托。对ST股票实行幅度5%的涨跌幅限制。
要计算10%的涨跌幅度.须先知道股票的“开盘价”与“收盘价”,开盘价就是在每个交易日中,各股股票买卖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或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就是每个交易日中各股票买卖最后一笔成交价格。当天涨跌幅度的限制,就是以前一天收盘价涨跌的10%为限。
深市涨跌限制实施前一交易日起,每天公布的每只证券收盘价计算方式改为:
最后一分钟每笔成交价格X成交数量
收盘价=——————————————————————
最后一分钟的总成交量
根据规定,超过涨跌限制的委托为无效委托,当日不能成交。
怎样计算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限制是指在一个交易日内对某只证券的价格升跌幅度实行限制。具体来说,就是根据该只证券上一交易日收市价以及所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涨限价和跌限价。
目前所确定的涨跌幅均为10%,计算公式为:
涨限价=1.l x上一交易日收市价;跌限价=0.9x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结果要四舍五入。
例如:2000年4月13日深发展的收市价为18.73元,那么,2000年4月4日深发展的涨限价为1.1x18.73=20.603,四台五入后为20.60元,跌限价为0.9x18.73=16.875元,四台五入后为16.86元。
1.委托限价。即一笔委托不能高于或低于某个特定成交价的一定幅度,否则委托无效,以防止股价的过快上升或过快下跌。根据对这一特定成交价的不同规定,具体可分为:①对个股的每日变动限制,即特定成交价为前日收市价,与之相比,超过波动范围的为无效委托。如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每日股价涨跌的最大变动范围,如果撮合成交价超出限价范围,买卖委托不能成交;亚洲新兴股票市场,大多数采取个股价格每日涨跌幅度限制的措施。我国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实行的价格涨跌幅限制就属此类。在波动范围和方式的限制上,各国有所差别,东京证券交易所是根据每股价格水平制定每日价格波动绝对值,而韩国、泰国、中国等新兴市场规定了个股价格波动的相对值,即波幅,各市场波幅从6%至50%不等。②对个股的每笔变动的限制,特定成交价为前一笔成交价,与之相比,超过波动范围的为无效委托。如东京证券交易所除上述每日最大变动范围规定外,还根据不同的股价水平规定了相邻两笔交易之间价格涨跌最大变动幅度,超过这一幅度则需等待一段时间,不能成交。如果一直不能在限价范围内成交,再逐步放宽限制幅度。
2.委托延迟撮合。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当S&P500指数期货交易下跌12点时(大致相当于道?琼斯指数下跌100点),所有电脑程序自动报出的市价委托单推迟5分钟后再进入撮合系统,对撮合的方式和条件也有相应限制。
3.涨跌停板制度。即一种股价或是整个股市指数涨跌到一定幅度就暂停一种股票或整个股市的交易。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原来规定,当道?琼斯指数在一个交易日内比前一个交易日下跌350点时,纽约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交易暂停30分钟若下跌达到550点时,全部上市股票的交易暂停1小时。1998年2月初,纽约证券交易所建议将这一制度改为根据指数跌幅确定停板时间,当道?琼斯指数下跌10%时,停止交易1小时,下跌20%时,停止交易2小时,下跃30%时停止全天交易。已从1998年5月起开始实行。证券交易所还规定,当某一只股票买卖委托出现不平衡时,做市可请求交易所暂停这只股票的交易,并向市场公布具体情况,直到买卖委托达到平衡,能够产生正常成交价格为止。
股票在什么情况下暂停交易
根据交易所规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后,为保证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对其披露的重要信息以及证券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均以暂停交易方式公告。
深交所暂停交易规定:
暂停交易事由 暂停时间
公布年度报告 半个工作日
公布中期报告 半个工作日
召开股东大会 视情况定
公布预分配股方案 半个工作日
公告重大事件 半个工作日
引发股价波动的传言 视情况定
处罚性停牌 视情况定
注:1.召开股东大会视情况定,召开当天如会议期间与开始时间重叠,自股东大会召开起,相关证券停牌,直至其所披露资料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当天下午开市时复牌。
2.引发股价波动的传言,视情况定,停牌后,须待该公司公开澄清后方能复牌。
3.处罚性停牌,视情况定,停牌后,待处理结果公布后方能复牌。
深市新股上市首日的限价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深交所竞价撮合规则,新股挂牌上市第一天集合竞价时,股票价格有一个上下档的设限。也就是说,股民在填委托单时,必须按照所设上下档的价格填写委托方能成为有效委托。
深交所规定,新股上市第一天集合竞价委托的有效价格为新股发行价上下档各1500个档位(每一档位为0。01元),即在新股发行价之上下各15元为有效委托,可进入交易所电脑主机进行集合竞价的撮合,否则为无效委托排除在外。
例如:格力电器在上市公告书中提到,其原始股发行价为2.5元,因此,上市当日集合竞价最高上限有效委托应为17.5
如何确定沪市新股上市开盘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新上市股票首日的开盘价是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 ‘
集合竞价时间是上市日上午9:15—9:25,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的网络按照各自确定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买入或卖出的申报,由交易所电脑主机遵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对买卖申报按一定规则进行排序的基础上,于9:25根据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对买卖申报进行撮合,产生开盘价。
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
1.能实现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2.高于决定价格朗买进申报与低于决定价格的卖出申报须全部满足;
与决定价格相同的一方(买方或卖方)须全部满足。如有两个价位都满足上述条件,则取其中间价格为决定价格。如果通过集合竞价未能产生开盘价,则以该股当日首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同时,新股上市首日不执行价格涨跌幅制度,以其发行价作为前收盘价计算该股上市首日涨跌幅度。
什么是场内、场外报盘交易方式?
所谓“场内”指的是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场内人员”指的是证券商委派在交易所内的职员,包括证券商派在交易所内的职员,如代表人、代理人、场务员与电话员,以及交易所专拒内职员,也叫“出市代表”,俗称“红马甲”。
“场内报盘交易方式”指的是股民在各自证券营业部所下的委托单,由营业部的柜台营业员通过电话(长途或短途)报到“场内”的“红马甲”,“红马甲”再将营业部报单输入交易所电脑主机进行撮合。
由于大部分证券商在交易所交易大厅“场内”设有席位,专作代理委托交易之用,因此,这样的报盘模式又称为“有形席位交易模式”。
以前深交所也采用“有形席位交易模式”,随着电脑撮合系统的更新,如今已采用场外交易的报盘方式,券商代理投资者的买卖委托不用通过“红马甲”,直接通过电脑网络从证券营业部输送到交易所,无需以前的中介“红马甲”,股民可以自己当“红马甲”。
有了这种报盘方式,券商不用再派驻“红马甲”进场,因此,这种交易模式也叫“无形席位交易模式”。
采用“场内报盘交易模式”的券商报单,手工操作,速度较慢;成交回报速度也慢。而“无形席位交易模式”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更大的吞吐量,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高速、高效优点,特别是在股市行情火爆,出现抢盘行情时,每一个股民就相当于一个“红马甲”,可以在最快的时间内将自己的委托直接输入电脑,而无需花更多的时间排队等待。开通了电脑委托的股民就更方便了,不管走到哪里都可以不错过行情。目前,上交所也在推广这一报盘模式。
零股怎样交易?
不足100股的股票称为零股。
零股可以进行委托卖出,不可以进行委托买入。交易的原则:零股只能一次性地委托卖出,但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所谓“一次性地委托卖出零股”,举一个简单例子:
如投资者甲有某只股票170股,70股是零股,这时,投资者甲要么卖出170股;要么先卖100股,然后卖70股,决不能把后面的70股零股拆开来卖,比如不能先卖140股,再卖30股,这样的委托系统不予接受。
交易的时间每一交易日的任何交易时间都可以委托卖出零股。
买卖委托被“化整为零“是怎么回事?
某个投资者在证券营业部通过电话委托卖出华天酒店300股,但最后只成交了250股。本来是整数的股票却成了有零股的股票,显然是电脑撮合系统将整数委托“化整为零”了。
于是这个投资者想将已成零股的“华天酒店”股票凑成整数,所以多次用电话委托进行零股买进,但每次买进委托都被拒绝,这个投资者问,交易所的零股买卖是否只能卖出而不能买进?
根据上面这个投资者的疑问,作以下解释:
根据交易所现行交易规则,零股可以委托卖出,但不能委托买人。
由于进入交易所电脑竞价撮合系统的卖出委托有零股出现,相对应的买入委托就有可能会以零股成交,而不以整数成交:反过来,如果委托买入以零股成交的话,那么整数的卖出委托也可能出现零股成交的情况。
举例说明,下面是某交易日一时段某只股票委托申报排列:
买入委托
投资者 股价(单位:元) 股数(单位:股)
甲 7。01 300
乙 7。00 100
丙 6。99 400
。。。 ……。 ………。。
卖出委托
投资者 股价(单位:元) 股数(单位:股)
A 6。99 145
B 7。00 400
C 7。01 500
……… ……… ………
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上述排列中,甲买可全部成交300股,乙买可全部成交100股;A卖可全部成交145股,B卖只能成交255股,这时,B卖400股整数只成交255股,出现零股,余下的145股等待成交。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
投资者在填写委托单的时候,买人委托是不能填写零股的,只能填整数;卖出委托可以填写零股。
进入电脑竞价撮合系统后,经竞价撮合,委托买人者虽然以整数委托,但可能会出现买入零股的现象:整数卖出者也可能会再现“化整为零”的现象。电脑系统也是按客户指令进行撮合,是合法的。
至于这个投资者想把“华天酒店”零股凑成整数,所以委托买进,大可不必,也不可能,正确的做法是,把这部分零股委托卖出就可以了。
什么是佣金?
所谓佣金,是证券商为投资者代理买卖证券时按成交金额计算向其收取的费用。在国际上,一般是由证券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确定一个统一的佣金比率或上下浮动界限。美国在1975年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规定实行佣金谈判制,即由经纪商根据代理业务具体情况与客户商定一个佣金比例。
什么是股票交易印花税?
目前我国证券商收取佣金的标准,是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由上海、深圳两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的,具体标准如下: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佣金卒标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3.35%,起点:人民币10元;
B股:7%,起点:美元20元;
国债现货:2%,起点:人民币5元;
企业债券:3%,起点:人民币5元;
国债回购:0.25%~1.5%。
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3.3075%,起点:人民币5元;
B股:4.3%,起点:美元20元;
国债现货:2%.起点:人民币5元;
企业债券:2%,起点:人民币5元;
国债回购:0.4%~1.4%。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我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订立的股权转让书据,按订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对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转让的,交易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