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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报表的分类
财务报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2)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数据真实
2。内容完整
3。计算准确
4。编报及时
(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严格把关并承担责任。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没有专门档案管理机构的单位应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询、或复制原件。
2。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分为3、5、10、15、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见表1…1和表1…2
重点掌握表1…1(一头一尾,三个五年,三个永久,其它都是十五年)
【表1…1中】
一头一尾: 6。日记账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9。月、季度财务报告为3年;
三个五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期限;
三个永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3。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程序销毁。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三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制度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2)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3)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4)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会计账簿,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2)适应性原则。3)规范性原则。4)科学性原则。
5。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该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重点为“基本规范”、“货币资金”)2001年6月22日发布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1)内部会计控制的三大目标和六项原则(建议大家掌握“目标”,以此派出原则)
2)内部会计控制的九项内容
3)内部会计控制的八种方法
不相容职务互相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其中:
④预算控制。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⑥风险控制。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4)内部会计控制的三项检查
①内部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监督检查。
②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的评价。
③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内部内容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1)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须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3)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监督检查
主要掌握货币资金检查的内容4项
二、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一)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在对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财政部门有权进行普遍监督,分别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规定。
4。监督个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四)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果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五)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其他形式
在对会计监督的国家监督中除财政部门外还包括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
为了避免重复监督《会计法》强调以下两点:
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
(六)对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
《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会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依法承办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1)设立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2)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3)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4)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5)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6)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三)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相关问题
1。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2。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但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展开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