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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装整理-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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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本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申请(2)出票(3)受理(4)付款
第四节 非票据结算
一、概述
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二、汇兑
1。汇兑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根据划转款项的方法和传递不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汇兑结算的使用范围广泛,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一般用于异地间的结算,同城范围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结算,不适用汇兑结算。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汇款人名称;⑥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⑦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⑧委托日期;⑨汇款人签章。
2。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1)汇兑系由汇款人亦即付款人委托银行办理的结算,汇兑凭证必须填明收款人。
(2)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3)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4)未在银行并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三、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结算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查询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并且采用发货制,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基本规定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②确定的金额;③付款人的名称及账号;④收款人名称及账号;⑤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⑥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⑦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⑧合同名称、号码;⑨委托日期;⑩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的名称;(4)收款人的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五、信用卡
1。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卡的特质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2。申领与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2)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3)单位卡帐户的资金应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帐户。
(4)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5)持卡人可以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但是,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6)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
(7)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后,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
(8)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卡透支金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高为60天。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9)持卡人如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10)持卡人如不慎遗失信用卡,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及时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以税种体系、税收管理体制和征收管理制度等为内容的税收制度的总称。
税种体系即税种结构,是指国家的税收以税种的形式所体现的种类和组成。税种体系主要解决国家对什么收入和行为依法征税、征多少税,开征什么税种的问题。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的制度。我国现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划分为中央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可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类。
征收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依据税收法规开展征税工作的工作规程,一般由管理、征收和检查三个工作环节组成。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职能和作用及其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强制无偿征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
税收的职能和作用表现:财政职能、经济职能、社会职能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并运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和征收的,是一种强制性征税。
2。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给原纳税人,也不直接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3。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税行为规范,征纳双方都有必须共同遵守,不能随意变动。税收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国家征税的相关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公布执行,在一定时期内稳定;第二,税收征收数量具有有限性。税收分配不是随意的,无界定的转移财富的所有权,而是征纳双方遵守国家的税法,纳税人只要发生了规定纳税的收入、行为等,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纳税;国家对纳税人征税,是按照预先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的,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所以税收额度,是有限度的。
二、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目的是依法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我国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从高到低)
1。税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生效的税收基本法律和税收其他法律。
税收基本法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税收其他法律: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
除宪法外,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税收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或者条例。
税收授权立法有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3。税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生效的税收法规。
税收行政法规有征管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条例、个人所得税条例等。
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税收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法规。
税收地方性法规有:《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税收规章包括两种:一种是税收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部、委,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另一种是税收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税务机关一方代表国家。
(2)税收法律关系非等价有偿。
(3)税收法律关系客观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3个):主体、内容、客体构成。
①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A。征税主体是国家: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等代表。B。纳税主体是纳税义务人:社会组织、个人等。
②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包括: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性权利义务、诉讼性权利义务。
③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货币、实物、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①产生:
A。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或事件。
B。新的纳税义务人出现。
②变更:
A。税法的修订。
B。纳税方式的变动。
C。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
D。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纳税人难于履行原定的纳税义务。
③终止:
A。纳税义务人履行了纳税义务。
B。纳税人符合免税的条件。
C。税种的废除。
D。纳税人的消失。
四、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一)总则:确定了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
(二)纳税人(纳税主体)
纳税人(纳税主体),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1。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企业或单位,也称代扣代缴义务人。
2。负税人
负税人,是指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税款的法人和自然人。
纳税人同负税人的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三)征税对象(纳税客体)
征税对象(纳税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者行为,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我国把税收分成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等5类。
(四)税目
税目,是指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如,营业税规定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9个税目。每个税目都规定了相应的税率。
(五)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它体现征税的深度。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类型。
1。比例税率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2。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征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3。超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的一种税率。我们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4。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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