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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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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海关总署的第148号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定义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软件产品属于该范畴。

  ' 廖体忠 '  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税率是10%,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 注税考试 '  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对这两个“控制”应作如何理解?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独立企业在供货和销售上难免会有依存关系,税务总局是否倾向于将这类企业也定义为关联企业? 

  ' 廖体忠 '  这里的“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是指对购销或劳务的定价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如果独立企业之间在供货和销售上存在依存关系,只要这种供销活动构成实质控制,即可以判定构成关联关系。 

  ' 网友85809 '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际管理中应如何确认?

  ' 廖体忠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第二款规定,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实际当中应把握以下原则:1。国际金融组织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2。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具体请参见财税'2009'69号文件。 

  ' 网友主管 '  我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非贸业务较多,现有几个常见的问题,想与税务局的同志请教:

  (1)核定利润率的问题。

  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核定相关劳务的利润率时,根本无法做细致判断,只能根据83年、86年等几个非常老旧的文件作为依据来判断,而且通常情况下,为避免其个人风险,通常选择最高的利润率。

  请问总局对此现象有何对策?

  ' 廖体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四种方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核定方法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核定方法更加侧重转让定价方法。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有关核定的规定是为了促进企业遵从,只有在企业不提供相关资料等不遵从的情况下才会采取核定程序。

  ' 网友85918 '  承包工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活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合同时间短,没有财务核处,按核定征收,综合征管软件中是否可以按零散税收登记?

  ' 廖体忠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时间不足一年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 网友85288 '  廖司长,你好,我是一名基层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征管中发现一户近两年连续亏损,收入成本倒挂,购进全为关联交易,销售为非关联交易,财务报表显示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数,其原因是购进的关联交易货款只是支付一部分,而且应付未付款又是滚动支付,不够成确认收入条件,而我们对可比价格又很难取得,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可否调整,有什么依据?

  ' 廖体忠 '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分析企业所承担的功能风险,在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可比企业,利用交易净利润法等利润方法确定企业的独立交易利润水平。

  ' 989898 '  国税发'2009'2号,如果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是否会对该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并加收利息?

  ' 廖体忠 '  如果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进行特定纳税调整,并加收利息。 

  ' 大周末 '  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如何才可以认定转让定价公允?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强制评估,那么是否为了证明转让价格的公允,而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评估报告? 

  ' 廖体忠 '  关于如何确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国税发'2009'2号文有详细的规定,比如企业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等。为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

  ' 特别纳税调整 '  现在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里面有些条款还是比较笼统,今年会有一些对每条的解释等相关文件出来么?

  ' 廖体忠 '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收集了有关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执行上的一些问题,待进一步研究后将出台补充文件规定。

  ' 网友000 '  关联交易双方实际税负相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 廖体忠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向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支付利息,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额扣除。

  ' 网友85688 '  W公司向银行借款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需要作为债权性投资处理计算关联债资比,该公司向银行的借款超过了2:1标准比,由于W公司利息是全部支付给银行的,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 廖体忠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因此,由于W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是集团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关联债权投资,其超过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如果企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则超出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是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其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利息支付给实际税负不低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 

  ' QQ945690 '  实施办法中关于“实际支付的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该处的权责发生制如何理解,因为对其的理解不同,“实际支付利息金额”不一样,按会计理解,实际支付的利息不能扣除一般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后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这样会重复调整,按税法了解就要先做一般纳税调整,扣除一般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再做特别纳税调整。 

  ' 廖体忠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实际支付的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中权责发生制是指按照税法要求先做一般纳税调整,已扣除一般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再做特别纳税调整。 

  ' 网友85630 '  分配到BVI等避税港的投资者的利润应按10%,还是按20%,或其他税率如有协定的按协定税率?

  ' 廖体忠 '  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外,应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所得税。目前,按国内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中国与BVI间没有税收协定。

  ' 沧海一声笑 '  廖副司长好!  向您咨询一个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1)现国内公司向美国公司购买一批货物(附带应用软件),除设备价款外,还支付了软件许可费(有合同,外商保留软件所有权,中方只有使用权),请问软件许可费是否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由中方为美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至于设备价款要不要代扣代缴美方的企业所得税?

  ' 廖体忠 '  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由中方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中方企业对外支付的设备价款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网友85908 '  非居民企业在一份合同中,分三次付款,含境外设计费,境内现场安装费,培训费,请问是否全额按在境内有施工场所,征收所得税? 

  ' 廖体忠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非居民企业的境外劳务所得部分不需要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但是要遵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税务事宜。

  ' 网友85489 '  转让定价调整后企业,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企业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企业在被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同时,还要支付因特别纳税调整而加收的利息。——可以这样理解吗?谢谢 

  ' 廖体忠 '  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企业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在加收滞纳金的同时是否还要加收利息,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试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的意见是不再加收利息,近期将对此下文予以明确。 

  ' Lily&cc '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八条。对于文件中第一个分号后面的内容:“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是指按照税法和121号文件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这部分利息,还是指全部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这部分利息?

  ' 廖体忠 '  “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是指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通常是指超过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

  ' 财务经理咨询 '  关于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五条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如果境内企业的两个境外股东(关联企业,但没有100%控股关系)发生吸收合并,是否涉及中国税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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