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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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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冰飞 '  我的问题是:境外机构(无在华机构)为我公司——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培训,业务发生在2008年,现对方要求我公司对外支付,我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税金,共涉及2种税金: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我想咨询的是:我公司代扣的该企业所得税应当为什么税率?是否还需要换算该费用的核定利润率?各依据是什么? 

  ' 廖体忠 '  境外机构派员来中国境内为境内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属于提供劳务,应按照设立机构场所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由非居民企业(境外机构)自行申报纳税,你公司不是扣缴义务人。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也就是说只有税务机关指定你公司为扣缴义务人时,你公司才负有扣缴义务。扣缴的税率为25%。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此核定利润率是在非居民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 

  ' 外派人员 '  关于工资回收/偿还:境外机构派遣人员到境内机构任职,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支付偿还代垫的工资,该工资的偿还仅是纯粹的代收代付款项,而不是境外公司在中国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因此境外公司没有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境内公司也无需代扣代缴。请问上述理解是否正确?上述工资的偿还不属于汇发'2008'64号和国税发'2008'122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所列举的服务收入,因此在将工资对外支付时,可以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支持付汇,无需在国税局和地税局申请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 廖体忠 '  境外机构派遣人员到境内机构任职,如提供咨询、管理等劳务服务,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就其劳务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支付代垫的工资还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如果两国间有税收协定,境外机构在华构成常设机构时,由该常设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应在华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这些人员在华停留超过183天,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上述工资的偿还属于汇发'2008'64号和国税发'2008'122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税务证明的范畴。 

  ' 网友85496 '  避税和偷税很容易混淆,如何区分呢?

  ' 廖体忠 '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反避税的范围仅包括转让定价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和一般反避税管理四项内容。避税是指通过转让定价、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等手段少缴税的行为。偷税,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明确的定义。避税和偷税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较大区别,对于避税补征的税款,2008年1月1号以后加收利息,对于偷税补征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等待答案 '  关于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股权转让中,“财产净值”如何确认?此外,对于股权转让,股权的转让收入是否应排除留存收益等项目,根据新税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财产净值似乎不包括股东的留存收益。如果这样,可能对此部分收益导致双重征税。国税发'1997'71号中的规定,即股权转让收入额应排除留存收益,现在是否仍能适用?

  ' 廖体忠 '  股权转让中的财产净值确认问题,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已经作废。  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的情形,在税务处理上关键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体可见财税'2009'59号文件。  有关非居民股权转让中财产净值的确定等具体政策,总局正在进行研究,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发文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已经作废,应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股权转让收益,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收入不再扣除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 

  ' 泡泡 '  关于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申报义务:如果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形成常设机构,则根据有关协定条款,该非居民企业可能无需在中国缴纳所得税。但该类企业并未包括在《汇算清缴方法》中免于参加汇算清缴的情形,这是否意味着无论非居民企业是否在境内形成常设机构,均需要履行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义务,并附送相关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外国非居民企业如何准备年度财务报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免除提交?

  ' 廖体忠 '  根据税务总局19号令规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履行申报义务,如未构成常设机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零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一般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在任何12个月内超过6个月,就构成常设机构,并应正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都是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间较短,自然无需参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 999999 '  “项目”和“项目所在地”如何界定?例如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一个项目还是多个项目?该境外企业应当在各劳务接受方所在地分别进行税务登记还是在合同签署地进行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又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可在某地汇总纳税?

  ' 廖体忠 '  项目所在地就是劳务发生地。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多个项目,在各项目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款申报纳税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冯小姐 '  您好!我们是某外国企业,在广西设立了一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准备将其49%的股份转让给广州某一企业。因此就以下纳税问题进行咨询:

  1)我们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应该由广西的企业在广西税局代扣缴还是由广州企业在广州税局代扣缴?

  2)如要取得售付汇完税凭证,应该向广西还是广州的税局申请呢?

  非常感谢廖司长于百忙中抽空对我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 廖体忠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上例中的扣缴义务人应该是广州某一企业。如要取得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应该向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也就是广州的主管税务机关。

  ' 小鱼 '  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外国非居民企业如何准备年度财务报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免除提交? 

  ' 廖体忠 '  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时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2009'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能免除提交上述材料的义务。

  ' 问问 '  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请问,此类项目是否无需税局开具免税证明,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企业均可自行判断并直接列支? 

  ' 廖体忠 '  根据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其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前提是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上述费用,不受3万美元的限制。对此类对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无需开具免税证明。至于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则应遵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 dayu '  向境外支付的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居民企业需代扣代缴哪些税种?办理《税务证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 廖体忠 '  向境外支付的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居民企业需代扣代缴的税种不属于此次解答的范围,请咨询税务总局有关司局,抱歉。

  根据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下列资料:(1)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3)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清风 '  居民企业接受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因劳务全部在境外提供,是否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界定是否仍按以前的是否涉及常设机构的规定处理?

  ' 廖体忠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内外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是劳务发生地,因此劳务全部在境外发生,不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应以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作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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