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约相当于本质范围内的实体和偶性的关系。一切事物都是一直言判断,亦即一切事物皆
有构成其坚定不变的基础或实体本性。只有当我们从类的观点去观察事物,并认事物必
然地为类所决定时所下的判断,才算是真正的判断。如果有人把类似“黄金是昂贵的”,
“黄金是金属”这两种判断,认为是平列于同一阶段,那就表明他缺乏逻辑训练。“黄
金是昂贵的”,只涉及黄金与我们的嗜好和需要的外在关系,并涉及要获得黄金的费用
以及其他情形。黄金仍能保持其为黄金,即使那种的关系改变了或取消了。反之,金属
性却构成黄金的实体本性,没有了金属性,则黄金以及一切属于黄金的特质,或一切可
以描写黄金的词句,将无法自存。同样,当我们说,“卡尤斯是一个人”时,情形也是
如此。我们所要表述的意思即在于:不管他一切别的情形怎样,只要它们符合他作为一
个人的实体本性,它们才有意义和价值。
但直言判断甚至在一定限度内还是有缺点的,在直言判断里特殊性那一方面便没有
得到应有的地位。譬如,黄金固然是金属,但银、铜、铁等等也同样是金属。而金属性
作为金属的类,对于它所包含的种方面的特殊的东西是漫无差别的。为了克服这种缺点,
这就使得直言判断进展到假言判断。
假言判断可以用这样的公式表达:如果有甲,则有乙。这种由直言判断进展到假言
判断的过程与前面本质范围内所讨论的由实体与偶性的关系进展到因果关系的过程,其
矛盾进展的情形是相同的。在假言判断里,内容的规定性表现为中介了的,依赖于对方
的。这恰好就是因与果的关系。一般讲来,假言判断的意义,即在于通过假言判断,普
遍性在它的特殊化过程中就确立起来了。这样便过渡到必然判断的第三种形式,即选言
判断。甲不是乙必是丙或丁;诗的作品不是史诗必是抒情诗或剧诗;颜色不是黄的必是
蓝的或红的等等。选言判断的两方面是同一的。类是种的全体,种的全体就是类。
这种普遍与特殊的统一就是概念。所以概念现在就构成了判断的内容。
(4)概念的判断(Das Urteildes Begriees)
§178
概念的判断以概念、以在简单形式下的全体,作为它的内容,亦即以普遍事物和它
的全部规定性作为内容。概念判断里的主词,(一)最初是一个体事物,而以特殊定在
返回到它的普遍性为谓词。换言之,即以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否一致为谓词,如善、真、
正当等等。这就是确然判断。
〔说明〕象这样的判断,说一个事物或行为是好或坏、真、美等等,甚至在普通生
活里我们也称为判断。我们决不会说一个人有判断力,如果他只知道作肯定的或否定的
判断如:这玫瑰花是红的,这幅画是红的、绿的、陈旧的等等。
确然判断,虽说一般社会不承认它自称为有何独立的可靠性,但是由于近来主张直
接知识和直接信仰的原则的流行。
甚至在哲学里也被发挥成为独特的重要形式的学说了。我们可以在主张这种原则的
许多所谓哲学著作里,读到千百次关于理性、知识、思想等等的论断或确信,因为外在
的权威此时反正已没有多大效力了,于是这些论断便想通过对于同一原则之无穷地一再
申述,以求赢得对它们的信仰。
§179
确然判断在它最初的直接主词里,还没有包含谓词所须表达的特殊与普遍的联系。
因此确然判断只是一主观的特殊性,因而为一个具有同样理由,或者毋宁说同样没有理
由的另一相反的论断所反对。因此它就立即只是(二)一种或然判断。但是当客观的特
殊性被确立在主词之内,主词的特殊性成为它的定在本身的性质时,这样(三)主词便
表达了客观的特殊性与它的本身性质、亦即与它的“类”之间的联系,因而亦即表达出
构成谓词的内容的概念了(参看§178)。如:
这一所(直接的个体性)房子(类或普遍性),具有一些什么样的性质(特殊性),
是好的或坏的。这就是必然判断。——
一切事物皆是一类(亦即皆有其意义与目的),皆是在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个别现
实性中的类。至于它们之所以是有限的,是因为它们的特殊性可以符合共性,或者也可
以不符合共性。
§180
这样,主词与谓词自身每一个都是整个判断。主词的直接性质最初表明其自身为现
实事物的个别性与其普遍性之间的中介的根据,亦即判断的根据。事实上这里所建立起
来的,乃是主词与谓词的统一,亦即概念本身。概念即是空虚的联系字“是”字的充实
化。当概念同时被区分为主词与谓词两个方面,则它就被建立为二者的统一,并使二者
的联系得到中介,——这就是推论。
(c)推论(Der Schluss)
§181
推论是概念和判断的统一。推论是判断的形式差别已经返回到简单同一性的概念。
推论是判断,因为同时它在实在性中,亦即在它的诸规定的差别中,被设定起来了。推
论是合理的,而且一切事物都是合理的。
〔说明〕人们通常习于把推论〔即三段论式〕认作理性思维的形式,但是只认作一
种主观的形式,在推论形式与别的理性的内容,例如理性的原则,理性的行为、理念等
等之间,不能指出任何一种联系。我们一般时常和多次听见人说起理性,并诉诸理性,
却少有人说明理性是什么,理性的规定性是什么,尤其少有人想到理性和推论的联系。
事实上,形式的推论是用那样不合理的方式去表述理性,竟使得推论与理性的内容毫不
相干。但是既然这样的理性内容只有通过思维所赖以成为理性的那个规定性,才能够成
为理性的,所以这种内容之所以能够成为理性的,只有通过那种推论〔或三段论式〕的
形式才行。但推论不是别的,而是(如上节所述那样)概念的实现或明白发挥(最初仅
在形式上)。因此推论乃是一切真理之本质的根据。在现阶段对于绝对的界说应是:绝
对即是推论,或者用命题的方式来表述这原则说:一切事物都是一推论。一切事物都是
一概念。概念的特定存在,即是它的各环节的分化,所以概念的普遍本性,通过特殊性
而给予自身以外在实在性,并且因此,概念,作为否定的自身回复,使自身成为个体。
——或反过来说,现实事物乃是个体事物,个体事物通过特殊性提高其自身为普遍性,
并且使自身与自身同一。——现实事物是一,但同时又是它的概念的各环节之多,而推
论便表示它的各环节的中介过程的圆圈式行程,通过这一过程,现实事物的概念得以实
现其统一。
附释:推论正如概念和判断一样,也常常单纯被认作我们主观思维的一个形式。因
此推论常被称为证明判断的过程。
无疑地,判断诚然会向着推论进展。但由判断进展到推论的步骤,并不单纯通过我
们的主观活动而出现,而是由于那判断自身要确立其自身为推论,并且要在推论里返回
到概念的统一。细究之,必然判断构成由判断到推论的过渡。在必然判断里,我们有一
个体事物,通过它的特殊性,使它与它的普遍性即概念联系起来。在这里,特殊性表现
为个体性与普遍性之间起中介作用的中项。这就是推论的基本形式。这种推论的进一步
发展,就形式看来,即在于个体性和普遍性也可以取得这种中介的地位,这样一来,便
形成了由主观性到客观性的过渡。
§182
在直接推论里,概念的各规定作为抽象的东西彼此仅处于外在关系之中。于是那两
个极端,个体性和普遍性,和作为包含这两者的中项的概念,均同样只是抽象的特殊性。
这样一来,这两个极端彼此之间,以及其对它们的中项的概念之间的关系都同样被设定
为漠不相干地独立自存着。这种推论即是形式的理智推论,这种推论虽可说是理性的,
但没有概念。在这种推论里,主词与一个别的规定性相联系,或者说,普遍性通过这个
中介过程包括一个外在于它的主词。反之,在理性的推论里,主词通过中介过程,使自
己与自己相结合。这样,它才成为〔真正的〕主体,或者说,主体本身才成为理性推论。
〔说明〕在下面的考察里,对于理智的推论,按照通常的意义,予以主观方式的表
述。即按照我们作抽象的理智的推论时所采取的那种主观方式去表述。事实上,这只是
一种主观的推论。但这种推论也有其客观的意义:它仅足以表达事物的有限性,不过是
根据思维形式在这里所达到的特定方式去表达出来罢了。在有限事物里,它们的主观性,
作为单纯的事物性(Dingheit),与它们的特质、它们的特殊性是可以分离的,同样,
它们的主观性与它们的普遍性也是可以分离的,只要当这种普遍性既是事物单纯的质,
和此一事物与别的事物的外在联合,而且又是事物的类和概念时,也是可以分离的。
附释:依据上面所提及的认推论为理性的形式的看法,于是有人便将理性本身界说
为进行推论的能力,同时又将知性界说为形成概念的能力。除了这种说法是基于一种肤
浅的精神观念,即把精神仅仅当作是许多彼此并立的力量或能力的总合以外,对于这种
将知性与概念排列在一起,将理性与推论排列在一起的办法,我们还必须注意到:正如
概念决不可仅只看作知性的规定,同样推论也决不可毫无保留地认为是理性的。因为,
一方面形式逻辑在推论的学说里所常讨论的,事实上除了单纯是一种理智的推论外,并
不是别的东西。这种推论实在够不上享受“理性形式的美名”,更够不上享受“代表一
切理性”的尊荣;另一方面真正的概念亦不单纯是知性的形式。甚且还可以说,概念之
所以被贬抑为知性的形式,乃是抽象的理智在其作用。因此又有人常习于将单纯的知性
概念与理性概念区别开,但这却不可了解为有两种不同的概念,而毋宁必须认识到这只
是表示我们的〔认识〕活动或者仅停留在概念的否定的和抽象的形式里,或者按照概念
的真实本性把概念理解为同时既是肯定的又是具体的东西。例如,如果我们把自由看成
必然性的抽象的对立面,那么,这就是单纯的自由的概念。反之,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
念便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内。同样,所谓自然神论提出的对于上帝的界说,
也仅仅是上帝的知性概念,反之,那认上帝为三位一体的基督教便包含了上帝的理性概
念。
(1)质的推论(Qualitativer Schluss)
§183
第一种推论,如前节所指出,就是定在的推论或质的推论。其形式(一)为E—B—
A。〔E代表个体性(Einzelnheit),B代表特殊性(Besonderheit),A代表普遍性(A
llgemeinheit)〕。这就是说,作为一个个体的主词通过一种质〔特殊〕与一种普遍的
规定性相结合。
〔说明〕不用说,主词(小项)除个体性外尚有别的特性,同样,另一极端(结论
里的谓词或大项)除了单纯的普遍性外,也还有别的特性,这里都不加考察,只着重论
述它们所借以作出推论的那些形式。
附释:定在的推论是单纯的理智推论,至少就在定在推论中,个体性、特殊性及普
遍性各自处于抽象对立的情况来说,它确是一种抽象的理智推论。所以这种推论可以说
是概念的高度的外在化。这里我们有一个直接的个体事物作为主词;于是从这主词里挑
出任何一特殊方面,一种特质,并且通过这种个别特质就来证明这一个体事物是一个普
遍的东西。譬如,当我们说:这玫瑰花是红的;红是一种颜色,故这玫瑰花是有颜色的。
通常逻辑著作所讨论的大都是这类形式的推论。从前大家认这种推论为一切知识的绝对
规则,并认为一切科学的论断,只有经过这种推论加以证明,才算是可靠的。相反地,
现今三段论法的各种形式,除了在逻辑教科书外已不易遇见,而且对于这种推论形式的
知识已被认作空疏的学院智慧,对于实践的生活以及科学的研究都没有更多用处。对此,
我们首先要指出,如果我们每一认识场合,都要炫耀这一全套形式的推论,实属多余,
且有学究气。但推论的各种形式却又同时在我们的认识活动中不断地在起作用。譬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