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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象学黑格尔着-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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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呈现着的个体性和一切个人所自我意识着的、自己的意志。——但是正义,既然也抑制那对个体日益取得优势的普遍,使之复归于平衡,它就同样是那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个体的单一的精神而不是在他那里分裂成为一个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个体和一个处于彼岸的本质;个人本身就是地下王国的势力,进行复仇的正是他的哀伦妮;因为他的个体性、他的血缘将在他家里继续活下去;他的实体有着一个绵延不绝的现实。个人在伦理世界里可能被外加于其身的那种不公正,只是对他说来某种纯粹偶然发生的事物而已。将这种不公正施加于个别意识、使之成为纯粹事物的那种势力乃是自然;这不是共体的普遍性,而是'纯粹'存在的抽象的普遍性;并且个别的人消除其遭受的不公正时所反抗的不是前者,而是后者,因为他并没遭受前者的不公正待遇。由此可见,具有个体血缘的意识,其消除这种不公正的办法,是把他偶然遭受到的偶发的事物视为他自己创造的东西,这样一来,存在、最后的东西,就也是他所愿意有的因而令人愉快的东西了。    
  这样,伦理王国在它的持续存在里就始终是一个无瑕疵、无分裂而完美纯一的世界。    
  同样,它的运动也是由它自己的一种势力向另一种势力平静的转化,因而每一种势力其本身都包含着和创造着另一种势力。诚然,我们也看到伦理王国本身分裂成为对立的两种本质以及它们的现实;但它们的相互对立,毋宁说是它们的相互证实,而且它们的中项和原素就是它们的直接渗透,因为它们在证实中是作为现实的东西彼此直接接触到对方的。其中一个端项,亦即普遍的对本身有所意识的精神,跟它的另一个端项,跟它的力量和它的原素亦即无意识的精神之结合起来,是通过男人的个体性。与此相反,神的规律之达到它的个体化,或者说,个别的无意识的精神之获得它的特定存在,则是通过女性;以女性为中项,无意识的精神就从非现实升入现实,从既不认知也不曾被知的状态升入有意识的王国。    
  男性与女性的联合统一,构成着整体的活动中项,并且构成着虽然分裂为神的规律和人的规律这两个端项而同时却又是它们两者的直接统一的那种原素;而且,原素这个直接统一,既把前面那两个联结(Schlusse)汇合为同一个联结(Schluss),又把现实的两个反对方向运动联合为同一个运动:一个是从现实降为非现实,是将本身分化为独立环节,是去经受死亡危险和死亡考验,即,是属于男性的、人的规律的下降运动,另一个是从昏暗升入日光,从非现实升入现实,升入有意识的客观存在,即,是属于女性的、地下规律的上升运动。    
  (b)伦理行为;人的知识与神的知识;罪过与命运    
  'Ⅰ.伦理本质与个体性之间的矛盾'    
  但在上述这个伦理王国里,既然还有对立,自我意识就还没有取得它的权利去以个别的个体性的形式出现。个体性在这个王国里,一方面只出现为普遍的意志,另一方面则出现为家庭的血缘;这样的个别的人,只算得是非现实的阴影。——这里还不曾有所行为;只有有所行为才是现实的自我。——行为(Tat)破坏着伦理世界的安定组织和平稳运动。在这个伦理世界里表现为伦理世界的两个互相证实和互相补充的本质之间的协调一致的东西,由于已有了行为,于是就变成两个互相反对的本质之间的一种过渡,在这种过渡中,每一本质与其说表明自己在证实它自身和证实另一本质,倒不如说是在消灭它自身和消灭另一本质;——由于有了行为的缘故,和协一致就变成了悲惨命运的否定运动或永恒必然性,而这种否定运动,使神的规律,人的规律,以及两种势力以之为它们的特定存在的那两种自我意识,统统被吞没于命运的简单性的无底深渊之中,——而在我们看来这就是向着纯粹个别的自我意识的绝对自为存在的过渡运动。    
  这种运动所自出的和它所依附的根据,是伦理王国;但是这个运动中的活动(Tatigkeit),则是自我意识。自我意识作为伦理的意识乃是趋赴伦理的本质性的那种单一的纯粹的'活动'方向,换句话说,这个自我意识就是义务。在它那里,没有任意武断,没有冲突斗争,也没有犹豫不决,因为它已放弃了法律的制定与审核,相反,对它来说,伦理的本质性是直接的、毫无动摇的、绝无矛盾的东西。因此,这里既没有那种发生于情感与义务的冲突中的悲剧(dasschlechteSchauspiel)场面,也没有发生于义务与义务冲突中的喜剧场面,——其实,从内容上说,义务与义务的冲突跟情感与义务的冲突原是同一回事;因为情感也同样可以被想象为义务,因为当意识退回于其自身,脱离了义务的直接的实质的本质性时,义务就成了形式的普遍物,可以同样适用于任何内容,象我们前面所见的那样。不过,义务与义务之间的冲突是喜剧性的,这是因为它所表现的矛盾是一对相反的绝对之间的矛盾,即是说,矛盾的一方是一个绝对,而另一方又直接是这个所谓绝对或义务的虚妄(Nichtigkeit)。——但伦理的意识知道它自己应该做什么;并且它是决定了的,要么属于神的规律,要么属于人的律规。它的决定所表现的这种直接性是一种自在的存在,因而同时也意味着一种自然的存在,正如我们所见的那样;因为把一种性别指定给一种规律、把另一性别指定给另一规律的,是自然而不是环境上或抉择上的偶然,——或者反过来说,是两种伦理势力自己使自己分别在两种性别的一种性别中获得其个别的特定存在和实现的。    
  现在,由于一方面,本质上伦理构成于这种直接的决定,因而只有一种规律对意识而言是本质,而另一方面,两种伦理势力在意识的自我之中都是现实的,因此,两种势力就获得了这样的意义:互相排斥和互相敌对;——它们在伦理王国中都是自在的,而现在它们在自我意识中都是自为的。伦理的意识既然坚定地隶属于两种规律中的一种规律,它本质上就是个性;对它来说并不是两种规律都有同样的本质性;因此对立只是义务与没有正义的现实之间的一种不幸的冲突。    
  在这种对立中,伦理意识是作为自我意识而出现的,作为自我意识它不是力图以暴力使这种敌对的现实屈服于它自己所隶属的规律之下,就是用诡计对现实进行迷惑。由于它只承认一方公正,而对方总是不公正,所以这双方中属于神的规律的那一方就认为对方是人世的偶然的暴力强制;而属于人的规律的那一方则认为对方是内心的自为存在的桀傲不驯;因为政府的命令都是普遍的公开于白昼中的公意,而另一规律的意志则是地下的隐蔽于内心的私意,就这后者的特定存在来说,它是个别的意志,当它与前者相矛盾时,它就是无法无天。    
  这样,在意识里就产生了被知的东西与没被知的东西的对立,象在实体里曾有有意识的与无意识的的对立那样;而伦理的自我意识的绝对权利于是跟'伦理'本质的神圣权利发生冲突。对于作为意识的自我意识而言,客观现实本身具有本质;但按其实体来说,这种自我意识是它自身与这个对立面的统一;而伦理的自我意识乃是实体的意识;因此,对象,作为与自我意识对立的东西,就完全丧失了它自为地具有本质的意义。正如对象在其中只是一个事物的那些'意识生活'领域之早已消失了那样,现在这样一些领域,即意识在其中从它本身固定下来某种东西、并把一个个别环节当成本质的这样一些领域,也同样消失了。对抗这样的片面性,现实有它自己的力量;它跟真理联合一致来对抗意识,只将合乎真理的东西才呈现给意识。但伦理的意识已经借用绝对实体的酒杯喝得酩酊大醉,把自己存在的片面性、它自己的目的和独有的概念统统遗忘了,并且因此同时把客观现实的一切真正本质性和一切独立意义都溺死于这条冥河的水流里了。    
  它的绝对权利因而就是这样一点:它由于遵照伦理规律行事,就认为它这样做不是任何别的什么而只是这种规律本身的实现,认为这样的所作所为不表示什么别的只表示伦理的行动。——伦理,既然同时是绝对本质和绝对势力两者,它就不会遭受任何对它内容的颠倒。假如它只是绝对本质而不同时是绝对势力,它也许还会被个体性所颠倒;但个体性作为伦理意识已经放弃片面的自为存在,从而拒绝进行任何颠倒了;反之,假如它单单是势力,而势力还是这样一种自为存在,它也许会为本质所颠倒'但它是势力和本质的统一'。    
  由于这个统一的缘故,个体性就是实体亦即内容的纯粹统一形式,行动就是从思想到现实的过渡;不过这只是一种无本质的对立面的过渡运动,因为对立两环节并没有各自的互不相同的内容和本质性。因此,伦理意识的绝对权利就是这样一点:它的行为,它的现实的形态,不是别的,只是:它知道。    
  'Ⅱ.伦理行为中的对立'    
  但是,伦理本质已将自身分裂为两种规律,而意识作为一种遵守规律的专一的态度,则只遵守一种规律。这种单一的意识坚持它的绝对权利,认为在它这伦理意识面前显现的本质即是自在的本质,相反,这种本质却坚持它的实际权利,认为它有双重性。然而本质的这种权利同时又并不与自我意识相对立,并不是仿佛存在于自我意识之外,它其实即是自我意识自己的本质;它只在自我意识中才有它的特定存在和它的势力,而它的对立面乃是自我意识的所作所为。因为自我意识既然本身既是自我又采取行动,它就超脱了自己的简单的直接性而自身一分为二。自我意识按伦理规定性而言,本是对直接真理性的单纯确定性,而由于它的所作所为的缘故它就放弃了它这一伦理规定性,而把它本身分裂为能动的自我和与之相对立的否定性的现实。自我意识于是就因它自己的所作所为而变成过失。因为所作所为都出于它的行动(Tun),而行动则是它最真切的本质。    
  而且过失也获得了罪行的意义,因为自我意识,作为单纯的伦理意识,是遵守一种规律而反对另一种规律的,并且由于它的所作所为实际上已触犯了这另一种规律。——过失并不是漠不相干的模棱两可的东西(Wesen),即是说,公开实现了的现实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可以出之于过失自身的行动,也可以不是出之于过失自身的行动,仿佛行动可以与某种外在的偶然的不属于行动本身的东西纠缠在一起,而从这偶然的外在的一方面来看,行动本身仿佛就是无过失的了。相反,行动本身是这样一分为二的:自己把自己建立起来,并面对自己建立起一个异己的外在的现实;其所以有这样一个现实,正是行动本身的事情,正是它自己的结果。因此,只有不行动才无过失,就象一块石头的存在那样,甚至一个小孩的存在,也已不能说无过失。——不过按其内容来说,伦理行为(Handlung)本身就具有罪行的环节,因为它并没扬弃掉两种规律分别隶属于两种性别这一自然的分配,反而作为遵守规律的单一方向'片面态度'始终停留于自然的直接性之内,并且作为行动它竟使这种片面性变成这样的过失:只偏袒本质的一个方面而对其另一方面采取否定态度,即是说,它破坏其另一方面。在普遍的伦理生活中,过失和罪行、行动和行为究竟将取得什么地位,随后我们再详细阐述,现在,这一点是说明了的,即,有行动和有过失的不是这个'个别的'个人;因为它作为这个'个别的'自我只是非现实的阴影,或者还不如说,他现实地只是一个普遍的自我而已,而且个体性纯然是行动的一般的形式环节,它以法律和伦常习俗为内容,如果确而言之,对个别的人来说,它以与个人身份有关的法律和伦常习俗为内容;个人是作为类的实体,类固然由于它的规定性的缘故变成种,但种同时还保有类的普遍。在民族生活的范围内,自我意识只从普遍下降为特殊性(Besonderheit),并不一直下降为个别的个体性(IndividualiBtat),因为个体性总要因它的行动而建立起一个排他的自我,一个对自己否定的现实;相反,自我意识是以对整体的不可动摇的信心为其行为的根据的,在坚定不移的信心中,不夹杂有任何外来的东西,既无恐惧,也无仇恨。    
  伦理的自我意识,无论它是遵守神的规律还是遵守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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