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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各别现,亦是异于他语,由了知系属而生,故非异于比量 (即是比量摄)。
若何从何生 种种分别识 彼亦是自证
非异于现量
分别是自证故,即是现量。不应分为余量。若问:诸有原因之声,可由遣除余义而诠声义,诸随欲声又如何耶?曰:
随欲由义别
随欲声中,如帝答塔果等声,是淫说总。即由彼总之差别而说。若问;种类与总聚诸声,有何差别?
曰:无少差别。种类之声,由共许力,有者于各别支分而假立,云:不应食聚落之猪(说猪肉为猪)。
有者亲诠说 如有不观待 数量形而转
如水等诸滴 聚合而诠说 有者非唯于支分而转
如由形显分 差别而诠转 声于彼支分
不见能诠转
形状差别者,说轮、圆、长、方,非唯以支分而说,是拳、结、鬘、耳严等亦尔。显色差别者,如杂色、花垫等。有支之差别,如百、千、升、斗、月、年、两等。非于诸文分转。聚集之声,亦有于各别事,圆满声转。如云:去来等。有者假立,如以身业,说为我业。有者不转(不于支分转)。 如云:水、云、林等。若问:有者不作系属显示声义,如云波那萨果(信慧作“此波那萨”。应有“此”字)。
于彼如何比度耶?曰:彼非由波那萨果声,乃知其义。何以故?
显所达义故
是由言此之声,与手指示或旧名称相系属,了解彼义。非由波那萨果声,了解彼义。谓于彼名所显示之义,是名义与言此之声共同所依。是二者所诠,非是为彼而作名义。若尔,与波那萨果相系属,应是声之所量?曰:
非系假立故
系属者,谓波那萨果之义与声,由他量缘已,谓此即是此(此果即此名,或此名即此果)。了知与波那萨果相系属。以与所量相系属故,而为比量。是故声量非是余量。余比喻量等云何非他量?曰:
此方亦说余
且比喻量,如为了解黄牛与青牛相同故,或从他闻而解,即是声量。或自了解谓先以余量了解二声义,次以意了解彼相同。故彼亦非是余量。如是思维,由是比知与彼相同,故应了知非余量。以非比量分别之外,故是遣他。
集量论略解卷五终
卷六 观反断品
若量唯二种,唯应说量,何故亦说似量缺减性等?曰:
话说似量者 显非如理分 宗成就相同
故说缺减等
有诸唯善语言,于如说实成就宗之能立,欲说为似成就,谓是他性非彼能立。为破成就宗故,说缺减等成就过失。(此说诸敌人,对于无过之能立量,欲妄出缺减等过失,说宗不成也。对于无过之能立量,妄断为有过,故名反断,或反决。即似破名。)
为显彼性故 及说彼似故 此答说应理
反断是似答
(信慧译为: 故为显示彼 言说应理答 言说彼相似 似答是反断)
此说立者成就,此中应答无缺减等。为显缺减等故所说应理。故反断者是有过答,以彼不能知立者之能立过失。彼无失故。彼中
会不会三时 说因非所乐 说会不会因
缺减因相同
如举因之喻云:“勤勇所发性故,声是无常。”敌难云:“若此因与所立会合,能成立者,则与所立应无差别,如河水与海会合。非未成就。若与已成会合者,所立已成,此是谁因?若不会者,由不会合,则与诸非因无差别故,亦非能立。如是会与不会相同。于三时中亦说非乐。若于所立前,因能立者(因在宗前);所立未成,此是谁因?若于后成者(因在宗后);未成就故,则非是因。若谓同时是因者(因宗同时);如因已有则不须成,如牛左右二角。如是非因相同。此等与缺减因相同(相似)。何以故?以不具正理,一切有喻之因皆遣除故。若于此中唯以不会合之同法,便说因相相同,岂应道理?
即使应理,亦说非是因。如是,若因先能立者,唯名不可得故,便说非能立者亦尔。应成自害之过失,此中破亦相同故。(此三段文,信慧译为:“若由唯不会同法于具因相,而云:当成非因。如是唯于所立前,而云不可得故,此有何理?破相同故,当成自害之过失。”意谓以会与不会,及三时之理,观察能破与所破。汝自宗亦同犯过也。)如是且说,觉为所立,其因具三相。言彼缺减是相似过。(信慧译为:“如是且说言说为因,觉是所立。三相之因,是似缺减”当知所立有二:一、所生谓觉,即比量智;二、所知谓义,如无常性。因亦有二:一、能诠语;二、义;所作性。此处且约所立觉与能立言。)
义因似不成
若时以义为因,尔时由于语言未破除故,说彼义不成,是相似性。以非理破一切法之因故,如前。(此说以义为因。敌谓因不成者,此因乃宗法性。宗既成就,其法即成。故言因不成者是相似性,即似能破。因非不成故。)如二种因(言说及义),于所立义,彼非因果事故(非是能生所生,乃能知所知、能立所立)。彼等非理(彼等谓由不会故,及于所立前故,便非是因。皆不应理)。以理遣除为性,应即能破。(以上似说缺减进性之似破)
说常无常随 彼非能无常 说宗过随顺
如说声是无常,敌难云:应与彼无常之常结合,以诸法所得自性永不舍故。以是应成常性。彼是常相同之似破。此亦相似宗过。此中坚著无常性故,非离无常,有余常转。诸事从未起而起(所无而有);当说是无常。即彼分位,亦以事缘(事缘是声明中词);当说是无常性。如说果性等。(此中意说,外人执无常异于诸法,即于法上增益无常。实非离法别有无常。是说诸法从无而有,有已还无,名为无常。即在现有之分位,亦是无常。言如果性者,谓诸法自体成就,观待前因之作用,而名为果,非离法体别有果性。如是说声无常,亦非离声外,别有常恒不变之无常性也。)
先说由无因 应无有所立 未说同
喻说如前(如说:勤勇所发性故,声是无常)。敌难云:若由此因,是无常者,前未说彼因。由无因故,不能成立无常。是未说相同(未说相同,是敌人所出过)。对彼曰:
增益 说者语能立 似不成若于某义,说者先知自所比,引生定智。次欲令他引发定解,故将彼义向他宣说。彼义若无,则犯不成。
他人由说者语,增益宣说,成立彼义。于未说前则无彼义,而挣彼义不成,故是不成相似之似破/此二段,似是说出立宗过性之似破*
似少 若说前能立若于言说之前,增上增益是能立故,是缺减因相似(似缺因之似破)。于成立时,若不说因,尚成缺因。此于未说之前,则更非能立也。此中诤论无一切因义故,当知亦是喻缺减相似(似缺喻之似破)。
说前非因故 不成相违语 未生同
(信慧译作;生前非因故)
喻例如前。敌难云:言说之前,声应非勤勇无间所发性。非勤勇所发故,亦应是常。如是所说,即不生相同(是敌所出过)。如是亦有:
二种 许由二增益
其中由增益说前为能立故,是不成相似。诸已生声,由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成立为灭性。彼于尔时亦是有性。诸非勤勇所发性者,以义增上,增益为常性。
故是不定相似。(此说二种似破)
果由他性分 显不成所立 彼果同
喻如说云:声是无常,以是果故,如瓶。敌难云:若由余瓶之果性,所作是无常者,何成此声之无常?
是果相同(敌所出过人
如是 说者欲三种
若诤云:若说者说瓶之果性,则于声非有。尔时是不成相似。若诤云:若说声之果性,则于瓶等之无常非有。是相违相似。若诤云:彼(声之果性)于常性亦非有者,是不共故。是不定相似。又显示同法故,亦是喻过相似。何以故?是取总法比度,非取别法。以彼义各别决定比量应无故(若取别相则无正因,故不能比度决定诸义也)。
所说诸异品 同法喻成他 为同法相同
言成他者,谓成反义,为能作因。喻如说云:声是无常,勤勇所发性故,异法喻如虚空。敌难云:所说虚空,亦与无质碍等为同法故,能成立为常。如是此等因中,以瓶为同法,与彼异品虚空亦说为同法。如是为同法相同(敌所出过)。
余异法
言由所说异品,成立余者,二喻如前。与瓶为异法喻。(如云:声是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以瓶为同法喻。敌难云:若由与所说瓶为同法故,由勤勇无间所发性,声是无常。由与瓶喻是异法,由无质碍性故,则应是常。如是又如:声是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异法如虚空。敌难云:由异品喻与瓶是异法,无质碍故,则应是常。是约异法相同为难。)如是等之。
相同 显余不成故 共似有二种
若谓此由与无质碍等同法界法相同故,对余诤论不成者云:如吾等唯由同法异法,不成。汝亦如是。
彼是共不定相似。然于前宗,如无质碍性,勤勇无间所发性则不定非有。(意谓:如于后宗,无质碍性,于同法性及异法性,是不决定。而于前宗,勤勇无间所发性,则非不定。故不相同。此是共不定相似。)
乐成相同故 如相违决定
若作是思;如汝唯由同法,而乐成者,吾亦如是。
故是相违决定(不定过)相似。(以上是似因过之似破)
此无随行故 说是似喻过
二种俱是不定相似,以未显示于有因处宗随行故,及未显示无所立处因不有故。如后宗义,前宗亦尔。
喻相似之,亦配无随行。
由随行颠倒 喻所立合杂
多唯由恶分别,而相比喻。如云:声是如瓶,声非虚空。彼中如是合杂,虽是颠倒,然有随行。如云:诸无常者皆勤勇所发。及云:诸非勤勇所发见彼是常。如是作已,应结云如是,及非如是。如后宗义,前宗亦如是。应相同故。彼是相似亦应道理。唯显譬喻,则前后二宗,随行颠倒相同。如于瓶二法皆应理;如是于虚空亦尔(二法,谓所立能立)。如是亦
由团体差别 似错乱二种 因一向决定
前量式非有
如是吾等随世间量式转,显示同法异法相同。勤勇无间所发性,许为一向决定事因。说为似颠倒决定。
于前宗中,未有如吾等量式显示一向决定。如是作同法相同,亦唯是他性无系属故。
说别于同法 分别同
喻如前。敌难云:由瓶同法而说无常者,其中纵有同法,然由是所烧及眼所取等差别,唯瓶是无常。
声非如是(非所烧等);唯声应常,以非所烧,及是所闻性等故。由违所立而分别,故是分别相同。
或除譬喻,如余法虽亦是所作性,然有是所烧与非所烧等。如是亦分别说是常、无常(声常、瓶无常)。故名分别相同。
此中 由错乱差别 应常彼相似 由不共亦尔
此中由有错乱及不共因,如是应常,或应能破。(此即是说:由非所烧性等差别,或由所闻性等不共法,应是常故。彼是相似,似能破。)如自宗不成,显示他不成故,应是能立。若是能破,则是共或不共不定之相似。若是能立,则是相违决定诤之相似。余相亦是不定相似(如外道计非实非业之声,亦是不定相似)。若说与所烧并存之勤勇无间所发性是无常之困者,则单独现事与非眼所取性,由实性等,成为不定。此并存决定之国,亦非如是。以单独勤勇无间所发性亦具因相,故是不定相似。(敌谓必须二法相合乃是因,单独一法则非因。如单以现事,或非报所取,则非是因。以实性等成不定过。
曰:非如是。以单独勤勇所发性,亦是正因。故彼所说不定过,是似能破。)
应成一无别
以是说同法时故,彼等应成一性(彼等指所立与同法喻)。敌对(非所立法)非所闻故,如其无有,由何了解为所立(此句尚须研究)?言无别者,谓应无差别。何法与何法无差别?由无差别故与一切无别。
喻如由显示同法喻瓶故,与诸余法亦皆无别。故瓶上所有一切诸法,声上亦皆应得。由是一切诸法互为同法故,皆应成一性。此中亦应无差别故,如瓶,而显声差别性故。由分别相同,非有极大差别。故是不定相似。于前宗中,非唯由同法说为无常,及非唯无差别而说无常。唯由不见无别,而能遮返,故是不定相似。
宗因无别故 亦许似不成
为显异于前说无别相同,故说亦字。其中除与分别相同无差别外,当说其余无别相同。谓由宗因之义无差别故,喻例如前。敌难云:由非毕竟生故,所立与因之义非有差别。答彼曰:如是亦是不成相似,以于先无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