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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8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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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进行摊销。 
63.已清偿或转让给另一方的负债(或其一部分)的账面价值,包括相关未摊销成本,
与为此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64.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会解除债务人进行支付的现时义务,但在承担主要责任的那
方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仍有进行支付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
(1)应按其担保义务公允价值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2)应将以下两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得或损失; 
①收到的任何款项; 
②原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包括相关的未摊销成本)减去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后的余

额。
金融负债的部分终止确认或与新金融资产或负债相联系的终止确认 


65.如果企业转让金融负债的一部分给其他企业,而将剩下的部分保留;或转让整项金
融负债,但同时产生一项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一项新金融负债,则该企业应按第 
47至 
56段的
规定核算此类交易。
计量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66.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企业应以其成本进行计量。就金融资产而言,
成本指放弃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就金融负债而言,成本指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应计入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成本。 
67.放弃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通常参照交易价格或其他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这些市
场价格不可以可靠地确定,则对价的公允价值应按所有未来现金支出或收入的总额来估计;
如果折现的影响很大,则应先对现金收入或支出采用通行的市场利率进行折现。折现率为具
有相同信用等级的发行方的类似工具(在币种、期限和利率类型或其他因素方面类似)适用
的通行利率(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8号…收入》第 
11段)。作为第 
66段的例外情况,第 
160
段要求某些套期利得和损失计入相关被套期金融资产最初的成本。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68.为初始确认后计量金融资产,本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
(1)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3)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4)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69.初始确认后,企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包括属于资产的衍生工具),销售或
其他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不须抵扣。但是,以下类型的金融资产不按此规定而应按第 
73段的规定进行计量。

(1)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1)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3)在活跃的市场上没有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的金融资产(见第 
70段)。
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资产,按本准则第 
121至 
165段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进行计
量。 


70.存在一项假定,即对于大多数可供出售或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可
以可靠地予以计量。但是,这项假定对于那些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标价,而合理估计公允价值
的其他方法对其又不十分合适或不好操作的权益工具投资(包括实质上属于权益工具的投资;
见第 
71段),可能不成立。对于与上市的权益工具有关且须通过交会这种权益工具才能结算
的衍生工具,这项假定也可能不成立。参见第 
95段至 
102段有关估计公允价值的指南。 
71.没有设定期限且其回报依企业的业绩而定的特别参与权,实质上属于权益工具投资。 
72.如果某项金融资产要求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其公允价值小于零,则企业应按第 
93段的规定将其作为金融负债核算。 
73.不在第 
69段要求按公允价值计价之列、且有固定期限的那些金融资产,应运用实际
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没有固定期限的那些金融资产应以成本计量。所有金融资产应按
第 
109至 
119段的规定,进行减值检查。 
74.没有设定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除非计算利息的影响重大,否则应以原发标金额进
行计量。 
75.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无论是否打算将其持有至到期日,
抱歉应以摊余成本来计量。 
76.对于浮动利率金融工具,为反映市场利率变动而周期性地重估可确定现金流量,会
改变货币金融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这种现金流量的变动,应在该资产的剩余期限内予以确认;
如果该资产按市场价重新定价,也可以在下一个重新定价日予以确认。对于最初按到期日应
偿付本金的初始确认的浮动利率金融资产,重新估计未来利息支付对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没有
重大影响。 
77.下面的例子说明交易费用是如何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初始和后续计量发生
联系的。某项资产以 
100购入,发生的佣金为 
2。最初,该资产以 
102入账。在下一个财务
报告日,该资产的市场标价仍然是 
100。如果此时将该莴资产出售,则需付的佣金为 
3。在这
促情况下,该资产应以 
100计量(不考虑销售时可能发生的佣金),损失 
2应计入当期净利润

(或亏损)。 


78.企业应将《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运用于该准则规定为货币
性项目并以外币反映的金融资产。根据《国导会计准则第 
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货币
性项目的汇兑损益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除非该货币性项目被指定为是现金流量套期中的
套期工具(风第 
121至 
165段)。除汇兑损益外,任何已确认的这类货币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
动,应按第 
103段的规定核算。对于不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所指货币性项目的金融资产(比如,权益工具),任何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包括该项变化
中可能与外汇汇率有关的部分,应按第 
103段的规定核算。根据本准则中有关套期会计的规
定(见第 
121至 
165段),如果在某项非衍生货币性资产和某项非衍生货币性负债之间存在套
期关系,则这些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79.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说明企业没有明确打算将具有固定到期日的金融资产投
资持有至到期日:
(1)企业只打算在一个不确定的期间内持有该项金融资产;
(2)企业因以下情况随时准备将该项金融资产出售(不重复发生且企业可能无法合理预
期的情况导致的金融资产出售不在此例):市场利率或风险变化、流动性需要、可供选择投资
的可用性和收益率的变化、资金来源和期限的变化或外汇风险变化;
(3)发行方有权以大大低于摊余成本的金额结算该项金融资产。 
80.变动利率债务证券可能符合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条件。大多数权益证券,可能不是
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因为它们没有确切的期限(比如,普通股),或持有方可能收到的金额会
以事先不能确定的方式变动(比如,普通股),或持有方可能收到的金额会以事先不能确定的
方式变动(比如,股票期权、认股权证和认股权)。就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而言,固定或可确定
支付额和固定到期日,指规定了支付持有方的金额(比如,债务利息和本金)和支付日期的
合同安排。 
81.发行方可赎回的金融资产要符合持有至到期日投资的条件,须是持有方打算并且能
够将其持有到被赎回时或到期日,同时持有方将收回其几乎所有账面价值。所指可赎回期权
如果实施的话,只会加速该项资产到期。但是,如果该项金融资产的赎回方式使持有方不能
收回其几乎所有账面价值,则该项金融资产不能归类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在确定账面价值

是否将几乎全部收回时,企业应考虑支付的溢价和已资本化的交易费用。 


82.可以卖出的某项金融资产(即折有方有权要求发行方在到期前偿还或赎回这项金融
资产),只有在持有方有明确打算且能够将该投资持有至到期而不实施卖出期权时,才能归类
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83.在本年度或前两个年度,如果企业在到期前不是按下列方式之一,而是按持有至到
期的投资额中较小的部分出售、转让或行使了一项卖出期权(这里所指“较小”是相对于持
有至到期投资组合总额而言的),则企业不应将任何金融资产归类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1)离到期日或实施买入期权日很近时销售,以致于市场利率的变动对金融资产的公允
价值不会资产重大影响;
(2)企业通过计划支付或预付方式收加在金融资产的几乎全部本金后销售;
(3)因企业不能控制、不重复发生及企业不能合理预期的独立事项而销售。
第 
90段和第 
92段阐述了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之间的重新分类。 
84.本准则中,对于大多数金融资产来说,公允价值是比摊余成本更合适的计量属性。
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是一个例外,不过这也只能是当企业有明显打算且能够将这项投资持有至
到期才如此。当企业的行为让人们对其打算以及是否能将这项投资持有至到期产生怀疑时,
第 
83段排除了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存在这种例外的可能性。 
85.在决定企业是否有明确意图且能否将投资持有至到期时,企业不应考虑极为少见的 
“灾难性景象”,如银行挤兑或影响保险公司类似情况。 
86.如果到期前出售是因为下列情况发生的,则其可能符合第 
83段的条件,从而不会产
生人们怀疑企业是否打算持有其他投资至到期这类问题:
(1)发生方的信用等级极度恶化;
(2)税法的变动,其将消除或大大缩小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的税收豁免权(此处不指对
适用于利息收益的边际税率的修改);
(3)较大的企业合并或处置(比如,分部的出售),其促使出售或转让持有至到期的投
资,以保持企业现有利率风险头寸或信用风险政策(虽然企业合并本身是企业能控制的一个
事项,但为保持利率风险头寸或信用风险政策而改变投资组合,可能是随之发生的事项,企
业不能预期);
(4)法律或法规要求的变动,其大大地改变了构成可允许投资的成分或某些类型投资的
最高限额,从而促使企业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
(5)监管部门要求大量增加行业的资本,促使企业通过出售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来缩减规

模;

模;
。 
87.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说明企业缺乏可证实的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
资产投资有至到期:
(1)企业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来持续为投资进行融资,这种情况持续直至到期日;
(2)企业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来持续为投资进行融资,这种情况持续直至到期日;
(3)企业受制于现存法律或其他限制,其可能促使企业改变持有该金融资产至到期的打
算(但是,发行方的买入期权并不必然地会促使企业改变持有该金融资产至到期的打算;见第 
81段)。 
88.第 
79;87段所描述的情形之外的情况,可能表明企业没有明确的打算或能够持有某
项投资至到期。 
89.企业不仅应在金融资产最初购入时,还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将持有至到期的
投资持至到期的打算和能力进行评价。 
90.如果由于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得以摊余成本记录某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变得不
恰当,则企业应以公允价值对其重新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按第 
103
段的规定进行核算。 
91.类似地,如果一种可靠的计量属性现在可用于某金融资产,而以前不行,则该项资
产应以公允价值重新予以计量;相关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按第 
103段的规定
进行核算。 
92.如果由于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出现公允价值不再可以可靠计量这种极度少见的
情况,或者可为第 
83段所指的“前两个会计年度”现已过去,使得以摊余成本而非公允价值
记录该项金融资产更合适,则在情况发生变化当日,该金融资产负债表的公允价值账面金额
应成为其新的摊余成本。按第 
103段的规定以前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该资产形成的利得或
损失,应按以下方式核算:
(1)对于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以前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应在持有至
到期投资的剩余限内进行摊销。新摊销成本和到期金融之间的差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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