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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8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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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投资的剩余限内进行摊销。新摊销成本和到期金融之间的差额,应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
年限内进行摊销;摊销额作为收调整项目处理,类似于溢、折价的摊销;
(2)对于没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以前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应留在权益
中,直至该金融资产被出售或处置时,再一并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中。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93.初始确认后,企业应以摊余成本计量各种金融负债(不包括为交易而持有的负债以
及属于负债的衍生工具)。在初始确认后,企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为交易而持有的负债以及属
于负债的衍生工具;但对于与未上市权益工具(其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计量)有关,且须
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负债,则应以成本计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负
债,应根据本准则第 
121至 
165段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进行计量。 
94.企业应将《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运用于该准则规定为倾向
性项目并以外币反映的金融负债。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倾向
性项目的汇兑损益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除非该货币性项目被指定为是现金流量套期中的
套期工具(见第 
121;165段)。除汇兑损益外,任何已确认的这类货币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
应按第 
103段的规定核算。对于不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所指
货币性项目的金融负债(比如,企业发生的某些法定可赎回优先股),任何已确认的公允价值
变动,包括该项变化中可能与外汇汇率有关的部分,应按第 
103段的规定核算。根据本准则
中有关的部分,应按第 
103段的规定核算。根据本准则中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见第 
121至 
165段),如果在某项非衍生货币性资产和某项非衍生货币性负债之间存在套期关系,则这些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公允价值计量的考虑 


95.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可认为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可以可靠计量的:
(1)合理的公允价值估计的范围对该工具而言不会发生重大波动;
(2)在范围内的各种估计的概率可以合理地确定,并用于估计公允价值。
通常,企业能够对金融工具的公允性做出估计,且估计数足以可行地用在财务报表中。
有时,合理的公允价值估计的范围波动很大,且不同结果的概率又很难确定,以致于单项公
允价值估计的有用性得不到众认可。 


96.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的情况有:( 
1)在活跃、公开的证券市场上有公开标价的
金融工具;(2)等级由独立评价机构评定,且现金流量可以合理估计的债务工具;(3)具有
以下特征金融工具:对其存在恰当的计价模型;输入该模型的数据由于取自活跃的市场而可
以可靠地予以计量。

97.97.
第 
167段(1)要求披露运用于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和重要假定。 
98.公允价值定义中暗含着一项假定,即企业是持续经营的不打算或不需要清算、大大
地缩减其经营规模或按不利条件进行交易。因此,公允价值不是企业在强制性交易、非自愿
清算或亏本销售中收到或支付的金额。但是,企业在确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考虑当前的情况。例如,企业打算即时变现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按其从这种销售中
预期收到的金额来确定。从即时销售中获得的现金,将受到当前流动性和该资产市场深度等
因素的影响。 
99.在活跃市场上的公开标价通常是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所持资产或将予以发生的负
债的恰当标价,通常是当前出价;而对于将要购入的资产或所持负债,则是当前的开价或叫
价。不能获得当前出价或开价时,如果交易日和报告日之间的公允价值提供证据。如果企业
有匹配的资产头寸和负债头寸,也可以恰当地使用市场中间价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基础。 
100.如果金融工具市场不活跃,则为获得公允价值的可靠量度,须调整公开标价。如果
市场上没有频繁的交易、市场没有完备地建立(比如,某些“柜台“市场)、或相对将要计价
的金融工具交易量只有较小的量在交易,则标价可能不能代表该工具的公允价值。在某些交
易量相对小的情况下,较大宗交易的标价可以从该金融工具的造市者处获得。在其他情况和
不能获得标价的情况下,为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可以采用估计技术来足够可靠地确定公允价
值。金融市场中成熟地发展起来的技术包括:参照另外几乎一样的工具的当前市场价值、折
现现金流量分析以及期权定价模型。在运用折现现金流量分析时,企业应采用具有几乎相同
期限和性质的金融工具的通行回报第作为折现率。其中,所指期限和性质包括:债务为的信
用等级、剩余期限(合同利率在此期限内固定)、本金偿还的剩余期限以及进行支付时所采用
的货币等。 
101.如果对整项金融工具不存在市场价格,但对其组成部分却存在市场价格,则公允价
值应以相关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如果对某项金融工具不存在市场但对与其类似的金融工具
却存在市场,则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以该类似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102.有许多情况不是第 
95至 
101段所列举的那样。在这些情况下,合理的公允价值估
计的范围波动可能不重大。企业通常能够估计外购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不可能购入一
项金融工具,对于该项金融工具,有购买后预期不能可靠地计量其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准则
委员会的框架指出:“在许多情况下,成本或价值必须估计;合理估计的采用是编制财务报表

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不损害其可靠性。”

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不损害其可靠性。”
失 


103.不构成套期关系组成部分(见第 
121至 
165段)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变动形成的、已确认利得或损失,应按如下原则予以报告:
(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形成当期的净利润
(或亏损)(在这点上,衍生工具除非指定为是套期工具,否则始终应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见第 
122段);
(2)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报告: 
1。计入其形成当期的净利润(或亏损); 
2。在该金融资产被转让、收回或处置之前,或在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之前(见第 
117至 
119段),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号…财务报表的列示》第 
86段至 
88段)。被转让、收回或处置、发生减值时,以前在权益中确认的累积利得或损失应
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104.企业应选择第 
103段(2)①或②作为其会计政策,并将这引起政策运用于各项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套期除外;见第 
121段)。 
105.《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规定,会计政策的
自愿变更,只能在这种变更使企业的财务报表更能适当地反映交易或事项时才能进行。理事
会认为,几乎不可能会出现从第 
103段(2)段①变更为第 
103段(2)②这处情况。 


106.如果企业采用结算日会计确认金融资产的购置(见第 
30段),则将要收到的金融资
产的公允价值在交易日至结算日这个期间所发生的变动,对于以成本或摊余成本记录的资产,
不应确认;但对于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资产,则应按第 
103段的规定,将这种公允价值变
动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或列作权益项目。 
107.由于金融资产是否被指定是为交易而持有的投资,是按最初购置时的目的决定的,
因此,对于那些正被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在持有该资产时将其划出交
易类金融资产。只有最近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方式,使得企业有理由将某项金融资产重新归类
为交易类金融资产,企业才能作这种再分类(见第 
21段)。
不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108.对于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第 
73至 
93段),企业应在它们终止
确认、减值或摊销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但是,如果在这些金融资产
或负债(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如第 
121至 
152段的描述之间存在套期关系,则企业应
按第 
153至 
164段的规定核算这些利得或损失。
金融资产的减值和不可收回 


109.如果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预计可收回金额,则表明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
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评价,以判断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或某组资产可
能发生减值。如果存在这种证据,则企业应估计该项资产或该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第 
111段(针对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或第 
117段(针对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
的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110.表明某项金融资产或某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不可收回的客观证据包括(站在资产
的持有方看):
(1)发行方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
(2)合同实际违约,比如利息或本金支付方面的违约或拖欠;
(3)由于与借入方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法律方面的原因,借出方给予借入方平时不愿
做出的让步;
(4)发生方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在前一个财务报告期间,确认了该项资产的减值损失;
(6)由于财务困难,致使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7)以往应收账款的回收方式表明就上帐款组合的面值不能全部收回。
由于企业的证券不再公开交易致使活跃市场消失,不能算作减值的证据。企业信用等级
下降与其他可利用的信息一并考虑时,可能会成为减值的证据,但其本身不是减值的证据。

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 


111.如果企业很可能不能按贷款、应收款项或以摊余成本记录的持有至于期投资的合同
条款收回到期金额(本金和利息),则说明已发生减值或坏账损失。损失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之

间的差额:(1)资产的账面价值;(2)以金融工具最初的实际利率对预期未来现金流量进行
折现后的金额(可收回金额)。与短期应收款项有关的现金流量通常不予折现(见第 
74段)。
资产的账面价值应直接或通过运用坏账备抵(视情况定),减至其预计可收回金额。损失金额
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112.对于单项看金额重大的一组金融资产,减值和不可收回金额可以按单项资产分别予
以确认和计量。对于类似金融资产的组合,减值和不可收回金额可按组合进行确认和计量。 
113.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的减值,应采用金融工具最初的实际利率来计量。因为
以现行市场利率折现,实际上是对那些本准则认为可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也要示按
公允价值计量。如果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利率变动,则按第 
111段计量可
收回金额的折率,应是合同规定的实际利率。作为这种公允价值计算方法的替代方法,债权
人可以基于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运用可观察的市场价格计量减值。如果金融资产被抵押,
且可能取消抵押物的赎回权,则持有方应以抵押物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减值。 
114.在后续期间,如果减值或坏账损失降低,且这种降低客观上与减记之后发生的事项
(如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提升)的联系,则金融资产的减决金额应直接或通过调整趟账务抵转
销。转销不应导致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不确认减值情况下转销的摊余成本。 
115.对于因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计量而未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在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通过分析预期现金净流入来检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见第 
69段(3)),看是
否发生了减值。如果出现减值的迹象,则这类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额,应为其账面价值与按
类似金融资产的现行市场利率折现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
确认减值后的利息收益 


116.一旦金融资产减记至其预计可收回金额,利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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