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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8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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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应按第 
103段规定的两种方式之一予以报告。 
156.如果出现下列任何种情况,则企业应停止继然运用第 
153段规定的套期会计:

(1)套期工具逾期、被出售、被中止或被执行(为此,如果套期工具替换或转换成另外
的套期工具构成企业明确的套期策略的部分,则这种替换或转换不能认为是逾期或中止);
(1)套期工具逾期、被出售、被中止或被执行(为此,如果套期工具替换或转换成另外
的套期工具构成企业明确的套期策略的部分,则这种替换或转换不能认为是逾期或中止);
( 


157.被套期附息金融工具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摊入净利润(或亏损)。被套期项目应就
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
的公允价值变动加以调整。企业应在这种调整停止前就开始摊销。至被套期项目到期时,
所作调整应全部摊完。

现金流量套期 


158.如果现金流量套期在财务报告期内符合第 
142段的条件,则应按以下原则核算:
(1)确定是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见第 
142段),应通过权益变动表
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第 
86至 
88段);
:告报则原下如分应按部效无)2(

①套期工具是衍生工具的,立即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②套期工具不是衍生工具的(这种情况有限),按第 
103段的规定报告。 
159.具体地说,现金流诸套期应按如下原则核算:
(1)与被套期项日有关的权益牛的单独项目,应调整
为以下两者之中较少者(以绝对金额表示):
①套期工具的累积利得或损失,需用以抵销从套期行始就累积的被伞期项目预期未来现
金流量变动(扣除第 
158段(2)涉及的无效部分); 
②从套期开始时就累积的被套期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变动的公允价值。
(2)套期工具(不是有效套期)剩余的利得或损失,应根据第 
103段和第 
158段的规定
恰当地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或言接在权益中列示。
(3)如果企业针对特定套期关系的明确的风险管理策略,没有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或
相关现金流量的特定部分包括在套期有效性的评价中(见第 
142段(1)),则未包括的这部分
利得或损失应按第103段的规定予以确认。 
160.如果被套期确定承诺或预期交易导致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则在确认资产或负债时,
应将依据第 
158段的规定在权益中直接确认了的相关利得或损失从权益中转出,计入该资产
或负债初始购置成本或其他账面价值。

161.计入资产或负债初始购置成本或其他账面价值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在随后
该资产或负债影响净利润(或亏损)时(比如在折旧费用、利息收益或费用、或销售成本确
认的期间)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中,关于资产减值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其他国际会计准则
(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和《国际会计准则第 
2号存货》的规定,适用于
预期交易套期形成的资产。 
162.对于第 
160段未涉及的各种现金流量套期,已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应在与被套期确
定承诺或预期交易影响牟利润(或亏损)的同个或几个期间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比如,
预期销售实际发生时)。 
163.如果发生以下任何种情况,则企业应停止继续运用第 
158至 
162段规定的套期会
计:
(1)套期工具逾期、被出售,被中止或被执行(为此,如果套期工具替换或转换成另外
的套期工具构成企业明确的套期策略的部分,则这种替换或转换不能认为是逾期或中止)。
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有效时(见第 
158段(1)起初便己在权益中直接报告的套期工具累积利
得或损失,仍应单独保留在权益中,直至预期交易发生。预期交易发生时,应运用第 
160段
和 
162段的原则。 
151.本准则不规定评价套期有效性的统一方法,企业套期策略的文件将包括评价有效性
的程序。这些程序将声明,评价是否包括全部套期工具利得或亏损,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是
否排除,企业至少应在其编制年报或中报时对有效性进行评价。如果套期工具和整个被套期
资产或负债(与选定的现金流量对应)或被套期预期交易的关键条款相同,则企业可以认定,
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在套期开始时和以后期间将持续全部
抵销。比如,企业可能假定:在符合以下条件时,远期合同中的商品预期购买套期将是高效
的,并且在净利润(或亏损)中予以确认将是有效的:
(1)远期合同购买与被套期预期购买在购买时间、地点、数量和商品类型方面均相同;
(2)远期合同在开始时的公允价值为零;
(3)远期合同的折价或溢价的变动不在评价有效性时考虑,而是直接计入净利润(或亏
损);或预期交易的预期现金流量基于该商品的预期价格而变动。 
152.在评价套期的有效性时,企业通常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被套期项目的固定利
率不需要精确地与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掉期的固定利率匹配。附息资产或负债的变动利率
与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掉期的变动利率无须相同,掉期的公允价值来自其净额结算,如果
掉期的固定利率和变动利率按同样金额变动,则其可以怎不影响净额结算的情况下予以改变。

公允价值套期 


153.如果公允价值套期在财务报告期内符合第 
142段的条件,则应按以下原则核算:
(1)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立即在净利润(或亏损)中确认;
(2)可归属子被套期风险的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应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路面价值,
并立即在净利润(或亏损)中予以确认。即使被套期项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的变
动按第 
103段(2)的规定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这项原则依然适用。如果被套期项目以成本计
量,这项原则也适用。 
154.以下说明第 
153段如何运用于因利率变动而引起固定利率侦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风
险的套期。这个例子是从持有方的角度来叙述的,第一年,投资者购买了债务证券 
100,其
被归类为可供出售的投资,第一年末,现行公允价值是 
110,因此,增加的部分 
10应在权益
中列示,资产负债表上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应增加至 
110。为了对价值 
110进行保值,持
有方购买了衍生工具进行套期,到第二年末,衍生工具有利得 
5,债务证券公允价值降低相
应金额。
投资者第一年的记录:

借:债务证券投资 
100 
贷:现金 
100 
(反映证券的购入)


借:债务证券投资 
10 
贷:公允价值增加(含在权益中) 
10 


(反映证券公允价值的增加)
投资者第二年的记录:
借:衍生资产 
5 


贷:利得(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5 
(反映衍生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加)
借:损失(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5 
贷:债券投资 
5 
(反映债券投资公允价值的减少)
第二年末,债务证券投资的账面价值是 
105,衍生资产的账面价值是 
5,利得 
10在债务


证券售出前在权益中列示,并应按第 
157段的规定予以摊销。 


155.如果只是可归属于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被套期,则与该套期无关的已确认被套期
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应按第 
103段规定的两种方式之一予以报告。 
156.如果出现下列任何种情况,则企业应停止继然运用第 
153段规定的套期会计:
(1)套期工具逾期、被出售、被中止或被执行(为此,如果套期工具替换或转换成另外
的套期工具构成企业明确的套期策略的部分,则这种替换或转换不能认为是逾期或中止);
。件条的计会期套用运定的规段142第符合再不期该套)2( 


157.被套期附息金融工具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摊入净利润(或亏损)。被套期项目应就
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
的公允价值变动加以调整。企业应在这种调整停止前就开始摊销。至被套期项目到期时,
所作调整应全部摊完。

现金流量套期 


158.如果现金流量套期在财务报告期内符合第 
142段的条件,则应按以下原则核算:
(1)确定是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见第 
142段),应通过权益变动表
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第 
86至 
88段);
:告报则原下如分应按部效无)2(

①套期工具是衍生工具的,立即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②套期工具不是衍生工具的(这种情况有限),按第 
103段的规定报告。 
159.具体地说,现金流诸套期应按如下原则核算:
(1)与被套期项日有关的权益牛的单独项目,应调整
为以下两者之中较少者(以绝对金额表示):
①套期工具的累积利得或损失,需用以抵销从套期行始就累积的被伞期项目预期未来现
金流量变动(扣除第 
158段(2)涉及的无效部分); 
②从套期开始时就累积的被套期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变动的公允价值。
(2)套期工具(不是有效套期)剩余的利得或损失,应根据第 
103段和第 
158段的规定
恰当地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或言接在权益中列示。
(3)如果企业针对特定套期关系的明确的风险管理策略,没有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或
相关现金流量的特定部分包括在套期有效性的评价中(见第 
142段(1)),则未包括的这部分

利得或损失应按第103段的规定予以确认。 


160.如果被套期确定承诺或预期交易导致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则在确认资产或负债时,
应将依据第 
158段的规定在权益中直接确认了的相关利得或损失从权益中转出,计入该资产
或负债初始购置成本或其他账面价值。 
161.计入资产或负债初始购置成本或其他账面价值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在随后
该资产或负债影响净利润(或亏损)时(比如在折旧费用、利息收益或费用、或销售成本确
认的期间)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中,关于资产减值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其他国际会计准则
(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和《国际会计准则第 
2号存货》的规定,适用于
预期交易套期形成的资产。 
162.对于第 
160段未涉及的各种现金流量套期,已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应在与被套期确
定承诺或预期交易影响牟利润(或亏损)的同个或几个期间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比如,
预期销售实际发生时)。 
163.如果发生以下任何种情况,则企业应停止继续运用第 
158至 
162段规定的套期会
计:
(1)套期工具逾期、被出售,被中止或被执行(为此,如果套期工具替换或转换成另外
的套期工具构成企业明确的套期策略的部分,则这种替换或转换不能认为是逾期或中止)。
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有效时(见第 
158段(1)起初便己在权益中直接报告的套期工具累积利
得或损失,仍应单独保留在权益中,直至预期交易发生。预期交易发生时,应运用第 
160段
和 
162段的原则。
(2)套期不再符合第 
142段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有效时(见
第 
158段(1))起初便已在权益中直接报告的套期工具累积利得或损失,仍应单独保留在权
益中,直至承诺交易或预期交易发生。承诺交易或预期交易发生时,应运用第 
161段和第 
162
段的原则。
(3)承诺或预期交易预期不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已直接在权益中报告的相关累积净
利得或损失应在当期净利润(或亏损)中报告。
在国外实体净投资的套期 


164.在国外实体净投资的套期(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外汇汇率变更的影响》,应
按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原则核算:

(1)判定是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见第 
142段),应通过权益变动表
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号财务报表列报》第 
86至 
88段);
(2)无效部分应按如下原则报告:
①套期工具是衍生工具的,立即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②套期工具不是衍生工具的(这种情况有限),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外汇汇率变更
的影响》第 
19段的规定报告。
与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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