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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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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物。
第十四条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五条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七条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
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
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
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十八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
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
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二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
目。
第二十三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利润表

第二十六条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二十八条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
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
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十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
情况。


第六章附注

第三十一条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
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
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
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
项。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
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
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
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三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第五条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
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第六条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
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第七条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
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
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第九条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
(一)企业的会计记录。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1。 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2。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现金项目; 
3。 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第十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收到的税费返还;
(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的各项税费;
(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
目的类别。


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
活动。
第十三条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七)投资支付的现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十五条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六章披露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
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
(一)资产减值准备;
(二)固定资产折旧;
(三)无形资产摊销;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五)待摊费用;
(六)预提费用;
(七)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八)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十)财务费用;
(十一)投资损益;
(十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十三)存货;
(十四)经营性应收项目;
(十五)经营性应付项目。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
息:
(一)取得或处置价格;
(二)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三)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
(四)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
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
(二)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
表相一致。
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
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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