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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法〕卢-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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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创立一种不偏袒任何人的、人人都须遵守的维护公正与和平的规则。这种规则使强者和弱者同样尽相互间的义务,以便在某种程度上,补偿命运的不齐。总之,不要用我们的力量来和我们自己作对,而要把我们的力量集结成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个权力根据明智的法律来治理我们,以保卫所有这一团体中的成员,防御共同的敌人,使我们生活在永久的和睦之中。”
  其实,无须说这么多话就足以诱惑那些容易受骗的粗野的人了,何况他们之间,有很多纠纷需要解决,不能没有评断是非的人;他们又有过大的贪婪和野心,也不能长期没有主人。于是大家都前去迎接他们的枷锁,相信它可以保障他们的自由。因为人们有足够的理智来觉察一种政治制度的好处,却没有足够的经验来预见政治制度的危险。而最能预见弊窦的人,恰恰是指望从弊窦中获取利益的人;而且,就是那些明智的人,也认为应该决心牺牲他们的一部分自由,以保存另一部分自由,如同一个负伤的人把一只臂膀割掉,来保全身体的其余部分一样。
  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者应当是这样起源的。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十八〕;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未,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我们很容易看出,一个社会的建立如何使其他一切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为了对抗联合起来的力量,其余的人们如何也必须联合起来。社会很快就增多了或扩大了,不久就布满了整个地面;在世界上,人们再也找不到一个角落,能够摆脱他们的枷锁,能够避开自己头上的利剑,这个利剑因为时常操纵不当而使每个人感到永远悬在自己的头上。市民法既已成为公民的共同规则,于是自然法仅只适用于各种不同的社会之间。在各个社会之间,自然法被称为万民法,并由某些默认的协议加以调整,使社会间的交往成为可能,并使人类所失去的自然怜悯心得到补偿,因为自然怜悯心在社会与社会的关系上几乎已经丧失了它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所具有的全部力量,现在仅只存在于一些伟大的世界主义者的心灵之中,这些世界主义者超越了那些分离各民族的臆想的障碍,他们仿照创造他们的上帝的榜样,把整个人类都包容在他们的仁爱之中。
  这些政治组织,在彼此之间的关系上既然还一直这样停留在自然状态之中,不久便感到种种不便,使得它们不能不摆脱这种状态;而且,这种状态存在于这些庞大的政治组织之间,比以前存在于构成这些政治组织的各个人之间,对于人类还更为不幸。由此便产生了那些震撼自然和违反理性的民族战争、残杀和报复,以及那些竟把杀人流血的荣誉列为美德的可怕偏见。最正直的人也学会了把扼杀同类当作自己的一种义务。我们终于看到成千成万的人自相残杀,而他们并不知道是为了什么。在一天的战斗中所屠杀的人;在占领一座城市时所造成的恐怖,比在自然状态中,整个地球上许多世纪内所杀害的人和所造成的恐怖还要多得多。这就是我们所见到的人类分成许多不同的社会后的最初结果。现在让我们来研究一下这些社会的成立问题。
  我知道关于政治社会的起源,有许多作者还持有其他主张,例如认为起源于强者的征服,或弱者的联合;对于这些原因的选择,是与我所要证明的东西无关的。可是,我在上文所阐述的原因,在我看来是最合乎自然的,理由是:(一)在第一种情形下,所谓征服权并不是一种权利,所以不能据以创立任何其他权利;在征服者与被征服民族之间的关系上,除非被征服民族完全恢复了自由,自愿选择它的征服者作自己的首领,他们二者便永远处于战争状态。在此以前,无论订立了什么样的投降条约,这些条约既然仅以暴力为基础,这一事实本身就注定了这条约是无效的。所以在这种假定上,既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也不可能有政治组织,除强者的权力外,也不可能有其他的法律。(二)在第二种情形下,强和弱这两个字的意义是暧昧不明的,在所有权或先占者的权利的设定与政治统治的建立之间的过渡时期,这两个字的意义倒不如用·贫和·富两个字来表达更为恰当。因为,实际上,在有法律以前,一个人要想使他的同类服从,除了袭击他们的财产,或者把自己的财产分给他们一部分以外,是没有任何(三)因为穷人除了他们的自由而外,没有什么可以失掉的东西,除非他们完全丧失了理智,绝不会毫无代价地自愿抛弃他们所仅存的唯一所有物。相反地,可以说富人对自己财产的每一部分都是敏感的,要使富人受损害,那是极其容易的事;因此,富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必须采取一些安全的措施;总之,我们认为一种制度,与其说是对他有害的人所发明的,不如说是对他有利的人所发明的,这才是比较合理的。
  新产生的统治机构毫无固定的和正规的形式。哲学和经验的缺乏,使人只能觉察到目前的不便;至于其他的不便,人们只在它们出现的时候,才会想到加以纠正。尽管有最贤明的立法者尽了一切努力,政治状态总是不完善的,因为它几乎是一种偶然的产物。而且因为它开始就不健全,时间虽能使人发现它的缺点而提出一些挽救方法,但却永远不能补救组织本身的缺陷。人们只是继续不断地加以改善,其实他们应当象来喀古士在斯巴达所作的那样,首先扫清地面并抛弃一切陈旧的材料,以便从新建造一座美好的大厦。社会起初不过是由一些一般公约组织起来的;所有成员对这些公约都约定遵守,并由共同体对每一个成员负保证之责。只有经验证明了这样一个组织是多么脆弱,以及违犯公约的人又多么容易逃避所犯过错的认定和惩罚——因为他的过错只有公众才能作证和加以裁判——的时候;只有人们千方百计地逃避法律的时候;只有不便和混乱继续不断地增多的时候,人们才终于想到把公共权力冒险地委托给私人,才把执行人民决议的任务委托给官吏。因为如果说人们在结盟以前,就已经选出了首领,如果说在有法律以前就已经有了法律执行者,这乃是一种无须认真加以辩驳的假设。
  然而,如果认为人民一开始就会无条件地、永远地投入一个专制主人的怀抱,认为无所畏惧的和未经驯服的人们所想到的第一个维护公共安全的方法就是投身于奴隶制,那也是不大合理的。事实上,如果不是为了防止受压迫,不是为了保护可以说构成他们生存要素的财产、自由和生命,他们为什么要给自己找出一个统治者呢?而且,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一个人所能遭到的最大不幸,就是看到自己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支配,如果一个人为了保存他仅有的这些东西才需要首领的援助,他却一开始就自愿地放弃了这些仅有的东西而把它们交给一个首领,这岂不是违背常识吗?对于如此宝贵的权利的让与,首领能给他们以什么相等的代价呢?如果他以保护他们为借口,竟敢强求这种权利的让与,他们立刻就会以讽刺的口吻回答他说:“敌人对我们也不过如此吧!”人民之所以要有首领,乃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使自己受奴役,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同时也是全部政治法的基本准则。普林尼曾对图画真说:我们所以拥戴一个国王,为的是他能保证我们不作任何主人的奴隶。
  我们的政治家们关于爱好自由所作的那些诡辩和哲学家们关于自然状态所作的那些诡辩是一样的。他们根据自己曾经见过的事物,判断他们未曾见过的极不相同的事物。他们因为看到一些人耐心忍受奴役,便认为人们有一种忍受奴役的天然倾向。他们没有想到,自由也和天真与美德一样,人们只有在亲自享受的时候才感觉到它们的价值,一旦丧失了它们,便也丧失了对于它们的兴趣。布拉西达斯对一位把波斯波里斯城的生活同斯巴达的生活相比较的波斯总督说:“我知道你的故乡的幸福,你却不会知道我的故乡的快乐。”
  文明人毫无怨声地带着他的枷锁,野蛮人则决不肯向枷锁低头,而且,他宁愿在风暴中享自由,不愿在安宁中受奴役;正如一匹被驯服了的马,耐心地忍受着鞭策和踢马刺,而一匹未驯服的马则一接近马缰辔就竖起鬣毛,用蹄击地,激烈地抗拒。所以,不应当根据被奴役的人民的堕落状态,而应当根据一切自由民族为抵抗压迫而作出的惊人事迹来判断人的天性是倾向奴役或反对奴役。我知道前一种人只是不断地夸耀他们在枷锁下所享受的和平和安宁,其实他们是把最悲惨的奴隶状态称为和平。但是,当我看到后一种人宁肯牺牲快乐、安宁、财富、权力、甚至生命来保存他们这项唯一的财产——也就是丧失了这项财产的人那么藐视的财产——的时候;当我看到生来自由的一些野兽,因憎恨束缚向牢笼栏干撞坏了头的时候;当我看到成千成万的赤裸裸的野蛮人,鄙视欧洲人的淫逸生活,只为保存他们的独立自主而甘冒饥饿、炮火、刀剑和死亡的危险的时候,我感到讨论“自由”的问题,并不是奴隶们的事情。
  至于父权,许多学者认为专制政治和整个社会都是由父权派生出来的,我们用不着援引洛克和锡得尼相反的论证,只须指明以下几点就够了:世界上没有比父权的温和与专制政治的残暴更相径庭的了,因为父权的行使与其说是为了命令者的利益,毋宁说是为了服从者的利益。依照自然法,父亲只是在他的子女还需要他的扶助的时候,他才是子女的主人。过了这个时期,他们便处于同等的地位了,子女完全脱离父亲而独立,对父亲只有尊敬的义务而没有服从的义务,因为报恩只是一种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一种可以强求的权利。因此,我们不能说文明社会是从父权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却应该说父权是从文明社会汲取了它的主要的力量。一个人只是在子女们聚居在他的周围的时候,才能被认为是这些子女的父亲。父亲的财产——他仅只是他的财产的真正主人——乃是保持其子女对他的从属关系的纽带。他可以根据每个子女是否经常遵从他的意志克尽孝道来决定每人所应继承的部分。至于臣民对于暴君,则不能期待任何类似的恩惠,因为臣民自身及其一切都属于暴君所有,或者至少暴君自己认为是如此,所以当暴君把臣民自己的一些财产留给他们的时候,他们还不得不把它当作一种恩惠来接受。暴君剥夺臣民,算是公正;暴君让臣民活着,算是施恩。
  如果我们这样从权利出发来继续研究这些事实,我们就会发现专制政治的建立出于人民自愿之说,既无可靠的根据,也缺乏真实性。如果一种契约只拘束当事人的一方,一切义务都由一方来负担,他方毫无负担,而受损害的恰恰是负担义务的人,那么,要证明这种契约的效力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极不合理的制度,即在今日的贤明善良的君主的制度,尤其是法兰西国王的制度,也远非如此。我们可以在他们颁布的敕令中许多地方看到这一点,特别是在1667年用路易十四的名义并根据他的命令刊行的一部名著中,我们可以读到这样一段文字:
  因此,我们决不应当说君主可以不受他本国法律的支配,因为与此相反的命题乃是万民法上的一条真理,虽然这条真理有时为阿谀者所攻击,但贤明的国王总是象国家的保护神一样来保护这一真理。我们如果也象明智的柏拉图那样地说:一个王国的完美无缺的幸福在于臣民服从国王,国王服从法律,而法律是公正的,并且永远面向公众的幸福,那是多么更为合理啊!
  我不想停下笔来研究这一问题:自由既是人的一切能力中最崇卢梭在巴尔贝拉克著作里找到这段引文。巴尔贝拉克是赞成普芬道夫而反对霍布斯的,他主张国王本人也应服从国家的根本法。高的能力,如果为了取媚于一个残暴的或疯狂的主人,竟毫无保留地抛弃他所有天赋中最宝贵的天赋,竟屈从主人的意旨去犯造物主禁止我们去犯的一切罪恶,这是不是使人类的天性堕落,把自己置于完全受本能支配的那些禽兽水平上?甚至是不是对自己的存在的创造者的一种侮辱?这个崇高的造物主看到他的最美的创造物遭到毁灭应当比看到他的最美的创造物受到侮辱更为愤怒。如果人们愿意,我就不详细论述巴尔贝拉克的权威说法。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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