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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如果大多数A类优先股股东同意,公司应该从第5年开始,分3年回购已发行在外的A类优先股,回购价格等于原始购买价格加上已宣布但尚未支付的红利。
尽管股份回购权是VC投资协议中很重要的一个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股份回购权几乎从来不会、也没有被执行。但股份回购权是有其存在的道理,并且对VC是有很大帮助的。
首先,VC会担心被投资的公司发展到“活死人(Walking Dead)”状态,就是能够产生一定的收入,维持公司运营,但是却无法成长到让其他公司有收购的兴趣,或是达到上市标准。这种情况下,投资人通过股份回购权,将会获得一条有保障的退出渠道。但是,通常而言,如果公司既达不到上市的标准,又没有被并购的吸引力,公司也不会留存足够的现金来回购VC的股份。
正文 6。6 股份回购(Redemption)(2)
紫雨阁小说网 更新时间:2010…7…24 13:45:27 本章字数:1164
第二,风险投资基金有生命周期,通常的基金运作周期是10年左右。而他们大部分的投资是在前4年进行,所以,VC通常要求在投资后5~7年左右变现,这样他们的投资项目才能在基金生命周期内回收资金,对基金经理来说,要求股份回购权才能保障基金在清盘时有变现渠道。
第三;通过这个条款,让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者有更多的责任和压力,并且会让他们考虑如何善用投资和经营企业。
除了上述的股份回购权条款之外,目前还有一种比较苛刻的回购权形式——经营不善回购(Adverse Change Redemption),具体如下:
Adverse Change Redemption:Should the pany experience a material adverse change to its prospects; business or financial position; the holders of at least majority of the Series A Preferred shall have the option to mit the pany to immediately redeem the outstanding Series A Preferred。Such redemption shall be at a purchase price equal to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 plus declared and unpaid dividends。
经营不善回购:如果公司的前景、业务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过多数A类优先股股东同意时,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刻回购已发行在外的A类优先股。购买价格等于原始购买价格加上已宣布但尚未支付的红利。
这个条款非常模糊,对公司非常有惩罚性,并且给予投资人基于主观判断的控制权,理性的投资人不会要求这样的回购权条款,理性的企业家更不应该接受这样的条款。
6。6。2股份回购条款的谈判
企业家与VC进行谈判时,最好的结果当然是取消股份回购条款了。但通常情况下,VC是会要求股份回购权的,谈判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VC行使权利的时间。大部分的回购权要求至少在A轮融资5年之后才允许行使。这是因为VC要给予公司需要足够的时间发展以达到目标,VC基金也需要在基金生命周期结束前变现其投资的股份。所以,企业家在跟VC谈判之前,就要了解其基金的成立时间及到期时间。如果10年期的基金,第6年的时候投资,就不可能要求融资后5年行使回购权;如果是新成立的基金,则可以要求更长的期限。
正文 6。6 股份回购(Redemption)(3)
紫雨阁小说网 更新时间:2010…7…24 13:45:30 本章字数:896
第二;回购及支付方式。通常由于企业的支付能力有限,VC会接受分期回购的方式。当然期限越长对企业的压力越小,一般来说3年或4年是比较合适的。回购权可以允许部分投资人选择不要求公司回购或者要求所有股份都必须被回购。另外,不同阶段的投资人,其股份的回购次序不应有先后之分。
第三;回购价格。回购价格通常是初始购买价格加上未支付的股利,如果VC比较强势,可能会要求一定的投资回报率,比如10%的年回报率,或者是初始购买价格的两倍。
第四;回购权激发方式。回购权通常由多数(>50%)或大多数(>2/3)投资人投票同意时才实施,当然也可以约定在某个时间点自动生效。当然需要越多的投资人同意才能要求在公司回购股份时对创始人更有利。
6。6。3VC对回购权的控制
VC和创始人往往通过两种方式控制公司:一是董事会席位和投票权;二是协议赋予的权利。虽然董事会控制权和多数投票权是控制退出的最有效的方式,但VC在第一轮投资时,通常不会拥有多数投票权和董事会席位,那么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来行使退出决策权时,VC就只能借助于股份回购权等合同约定控制权(contractual rights)了。
但是如果在VC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时,公司没有足够的支付资金,回购权对VC而言就不是一个可行的变现手段。这种情况下,VC可能会强迫管理团队对待他们的退出要求,并可能导致创始人被迫出售公司。另外,在公司无法支付时,VC也可能会要求获得额外的董事会席位,导致VC获得董事会控制权,从而调整公司运营方向或直接出售公司。
6。6。4主动回购
通常认为股份回购条款是对风险投资方有利,对创始人不利的条款,在某些银行和会计师看来,这种拥有回购权的优先股(Redeemable Preferred Share;RPS)投资更类似于一种企业负债,而不是投资;而且,在企业缺乏资金而使得回购权难以行使的情况下,企业后续的融资将变得很困难,新的投资者必然会将以前投资方的股份回购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谈判内容进行考虑。
正文 6。6 股份回购(Redemption)(4)
紫雨阁小说网 更新时间:2010…7…24 13:45:32 本章字数:667
当然,创始人首先是尽量不接受这个条款,如果必须接受,也应采取上述的谈判方法,来降低回购对公司的影响。另外,前面讲到的都是在企业发展无法达到预期,由VC预设时间,自动或强制要求企业回购其股份的模式,此时企业处于被动状态。相对应的,如果创始人对企业经营有良好预期的话,也可以约定在适当时候企业(创始人)有权强制回购投资方的股权。这种要求主动回购VC股份的模式,本人只在很多商业计划书里面看到,在实际的投资条款里从没见过。
另外,创始人也可以约定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企业(创始人)有权回购投资人的股份。比如,投资人又投资了企业的竞争对手、投资人被竞争对手收购等。前段时间Microsoft欲收购Yahoo!就是一例。Yahoo!公司在2005年9月以10亿美元加上其中国子公司——“Yahoo! 中国”收购阿里巴巴39%的股权,在购买协议中就约定,如果Yahoo!被其他企业收购并导致Yahoo!持有的阿里巴巴股权的控制权将发生转移,阿里巴巴拥有对Yahoo!持有股份的回购权。这是因为阿里巴巴管理层担心,一家规模更大的公司(比如Microsoft),一旦收购Yahoo!可能会插手阿里巴巴的经营管理,而马云等本土管理层认为保持独立性和控制权对于阿里巴巴非常重要。
6。6。5总结
股份回购权只不过是VC保障自己退出的一种手段,创始人应该给予理解,但要尽量提高回购权行使的门槛,降低行使回购权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另外,创始人也可以通过主动回购权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利益。
正文 6。7 领售权(Drag…Along Right)(1)
紫雨阁小说网 更新时间:2010…7…24 13:45:34 本章字数:1184
6。7 领售权(Drag…Along Right)
VC的退出渠道之一是投资的企业被并购(M&;A),通过将企业出售给第三方,VC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变现。但是,VC通过自己所谓的增值服务,千方百计找到一个合适的并购方之后,创始人或管理团队可能并不认同并购方、并购方的报价、并购条款等,导致并购交易难以进行,这个时候,VC可能会搬出一个杀手锏——领售权,强迫创始人接受交易。
6。7。1什么是领售权条款
领售权,就是指VC强制公司原有股东参与投资者发起的公司出售行为的权利,VC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依靠VC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并参与到VC与第三方的股权交易中来。通常领售权是VC在有人愿意收购,而某些原有股东不愿意出售时运用的权利,这个条款使得VC可以强制出售。如图6…9所示。
图6…9强制出售示意图
VC投资协议中,典型的领售权条款如下:
Drag…Along Right:Prior to a Qualified Public Offering; if a majority of the holders of Series A Preferred Shares agree to sale or liquidation of the pany; the holders of the remaining Series A Preferred Share and mon Share shall; if applicable; be required to approve such transactions and; if applicable; to sell their shares at the same price and upon the same terms and conditions。
领售权:在公司符合IPO之前,如果多数A类优先股股东同意出售或清算公司,剩余的A类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应该同意此交易,并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份。
领售权条款的设计有这样几个目的:
首先,如果一个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决定出售公司,几个小股东不应该阻止这桩交易,也不应该有办法阻止。有些公司初创时有很多创始人、天使投资人,过了几年在公司可以被出售的时候,要想把所有的这些原始股东聚集在一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然也可能有些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与公司产生矛盾的小股东故意不出席,阻挠和要挟公司,这个时候,领售权就可以起作用了。只要大多数股东同意将公司出售,这些小股东是不可以、也没有办法阻止这桩交易的。
正文 6。7 领售权(Drag…Along Right)(2)
紫雨阁小说网 更新时间:2010…7…24 13:45:36 本章字数:987
其次,通常在收购企业时,收购方会购买目标公司全部或大多数的股权,如果股权比例太低,就失去收购的价值了。所以,如果有合适的并购方出现,VC这样的小股东手中持有的股份比例是不够的。当然可以由董事会来通过出售公司的决议,但这是没有保障的,董事会上VC的投票权往往没有决定性。
第三,依据“清算优先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条款,公司如果出现出售或清算等事件,VC要按照设定方式获得优先分配资金(优先分配额)。如果VC发起的公司出售交易金额低于投资者的优先分配额,创始人和管理团队一定会反对的,因为他们什么也得不到。即使是交易金额超出优先分配额,创始人和管理团队也可能会不满意被分配的资金,从而反对此交易。
以上几点决定了,如果VC想通过出售公司实现退出,领售权就是很好的底牌。
但是,领售权如果被VC设计得对他们有利,则会给VC小股东一个极大的权力,而把创始人(通常是大股东)拖进一个可能不利的交易中。如上文所示的条款,“多数A类优先股股东同意”就可以命令剩余的其他所有股东同意这个出售交易,A类优先股通常是公司的少数股权,其中的多数更是少数,但领售权给投资者在出售公司时,有绝对的控制权,即使投资者的股份只占公司的极小部分。
6。7。2领售权的谈判
创始人和天使投资人可能会对领售权有很多意见,首先就觉得“不公平”——我要按我自己的意志、为自己的利益投票,为什么要受VC强迫?但是记住这个条款是融资谈判中众多条款之一,自然有谈判的空间。如果VC不接受,创业者就放弃谈判。
领售权通常的谈判要点如下:
第一;受领售权制约的是普通股股东。通常,VC希望持有公司大部分股份的普通股股东签领售权,领投的VC通常也希望其他跟投的VC也签署,这样保证VC不会遇到原始股东和投资人内部对交易产生障碍。其实,对于创始人和管理团队等普通股股东而言,有时候也需要领售权条款。尽管公司出售不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常是股权在被完全稀释的条件下,每类股份的多数或全部股份的多数),但大多数收购方还是希望看到80%~90%的股东同意。因此,如果公司有很多持股比例很少的普通股股东(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