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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房的设计-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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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 
2。0。8条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
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 
2。0。9条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

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

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第 
2。0。10条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 
2。0。11条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 
2。0。9条和第 
2。0。10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

宜超过两种。
第 
2。0。12条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

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 
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 
2。0。13条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 
2台,但当选用 
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

设置 
1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 
5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 
7台。
第 
2。0。14条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

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 
2。0。15条地震设计烈度为 
6度至 
9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

… 4 …





道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 
2。0。16条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用;
对锅炉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第 
2。0。17条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协
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第 
2。0。18条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第三章燃烧的设施

第一节燃煤的设施

第 
3。1。1条锅炉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种。
第 
3。1。2条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较好的适应负荷变化。
二、能较好地节约能源;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 
3。1。3条选用层式(包括抛煤机链条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
第 
3。1。4条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屑,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第 
3。1。5条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根据燃煤的特性通定。
选用风扇磨煤机或锤击式竖井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设置的磨煤机应有 
1

台备用。
选用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贮仓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宜设置 
1台磨煤机,其计算出力不宜小于

锅炉额定蒸发量所需耗煤量的 
115%。
第 
3。1。6条煤粉仓的贮粉量应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 
3~5h的耗煤量。
第 
3。1。7条制粉系统的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 
60度,相邻壁交角应为圆弧形:
二、原煤仓出口的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
三、原煤落煤管应为圆形,并适当加大其倾斜角;
四、煤粉仓应密闭和测量粉位的设施,并必须防止受热和受潮。金属煤粉仓尚应保温。
第 
3。1。8条制粉系统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下部,宜设置振动式给煤机 
1台,其计算出力不应

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 
120%。
第 
3。1。9条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
二、每台给粉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 
130%。
第 
3。1。10条两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螺旋输粉机的出力,

应与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相同。
第 
3。1。11条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对煤粉仓、钢球磨煤机等设
备,应装设蒸汽或其他灭火介质的管道。

… 5 …





第 
3。1。12条制粉系统排粉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二、风量裕量宜为 
5%~10%;
三、风压裕量宜为 
10%~20%。
第 
3。1。13条煤粉锅炉宜采用轻油或重油点火,有条件时可采用燃气点火。当采用油点火时,


点火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2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14MW的锅炉房,宜
设置 
1个 
20~40m3油罐。
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3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29MW的锅炉房,宜
设置 
1个 
4~10m3油罐。

第二节燃油的设施

第 
3。2。1条锅炉房的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
第 
3。2。2条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应
采用单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 
75%计算。

第 
3。2。3条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
尚应伴热。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或冻结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第 
3。2。4条通过油加热器及其后管道燃油的流速,不应小于 
0。7m/s。

第 
3。2。5条油管道宜采用顺坡敷设,但接入燃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烧器。柴油管道的坡
度不应小于 
0。3%,重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 
0。4%。

第 
3。2。6条燃用重油锅炉房,当冷炉起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
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第 
3。2。7条采用单机组配套的全自动燃油锅炉,应保持其燃烧自控的独立性,并按其要求配置
燃油管道系统。

第 
3。2。8条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油的雾化性能好;

二、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三、对大气污染少;

四、噪声较低。

第 
3。2。9条在重油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应装吹扫口。其位置应能吹净设备和管道内的重油。

吹扫介质宜用蒸汽或用轻油置换,吹扫用蒸汽压力宜为 
0。6~1MPa。

第 
3。2。10条固定接法的蒸汽吹扫口,应有防止重油倒灌的措施。

第 
3。2。11条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关闭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油支管上,
应装设关闭阀。当设置 
2台或 
2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干管上装设止回阀。

… 6 …





第 
3。2。12条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 
2台。当其中任何 
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最
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二、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供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前所需的油压; 
4。适当的富裕量。
第 
3。2。13条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
全阀。
第 
3。2。14条集中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热面应根据锅炉房要求加热的油量和油温确定,并不适当的富裕量;
二、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三、应装设旁通管;
四、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第 
3。2。15条燃油锅炉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起动点火或临时加热,不应作为经常加热,

不应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第 
3。2。16条在供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 
2台,其中 
1台备用。
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离心泵、蒸汽往复泵为 
8~12目/cm。
二、螺杆泵、齿轮泵为 
16~32目/cm。
滤网流通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 
8~10倍。
第 
3。2。17条采用机械雾化燃烧器(不包括转怀式)时,在油加热器和燃烧器之间的管段上,

应设置油过滤器。
油过滤器滤网的网孔,不宜小于 
20目/cm。滤网的流通面积,不宜小于其进口管截面积的 
2倍。
第 
3。2。18条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第 
3。2。19条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的紧急排放管,并设置相应的排油存放设施。排

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 
3。2。20条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设置阻火器

和防雨设施。
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的油位表。
第 
3。2。21条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温度不应超过 
90℃。
第 
3。2。22条锅炉房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宜超过 
5m3,柴油不应超过 
1m3,并严禁把油箱设

置在锅炉或省煤器的上方。
第 
3。2。23条室外中间油箱的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 
1d的计算耗油量。

… 7 …





第 
3。2。24条燃油锅炉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
第 
3。2。25条燃用重油锅炉的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或蒸汽灭火装置。

第三节燃气的设施

第 
3。3。1条燃气锅炉的选择,应根据气体燃料的物性、布置的特点等因素确定。
第 
3。3。2条燃气锅炉房设计,应对气体燃料的易爆性、毒性和腐蚀性等采取有效措施。
第 
3。3。3条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母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气量的 
75%计算。
第 
3。3。4条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烧的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成分改变时,有较好的燃烧适应性);
二、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三、具有微正压燃烧的特性;
四、噪声较低。
第 
3。3。5条锅炉房燃气系统宜采有压(小于 
5kPa)和中压(5~150kPa)系统,不宜采用高压(0。3~ 


0。8MPa)系统。
第 
3。3。6条燃气质量要求、贮配、净化和调压站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燃气设计规
范》的有关规定。
第 
3。3。7条燃气锅炉房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
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第 
3。3。8条当燃气压力过高或不稳定,不能适应燃烧器的要求时,应设置调压装置。调压装置
宜设置在单独的建、构筑物内。当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可设置在有围护露天场地上。调压装
置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第 
3。3。9条燃用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的锅炉,不应设置在半地下一地下建、构筑物内。
第 
3。3。10条燃气锅炉房的烟道和烟囱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
第 
3。3。11条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或易爆品仓库、配电室、变电室、电缆沟、通风

沟、风道、烟道和易使管道腐蚀的场所。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设计、应按现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3。3。12条在引入锅炉房的燃气母管上,应装设总关闭阀,并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当燃气质量不能保证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

排水管。
第 
3。3。13条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密度比空气小的燃气的管道,应装设在空气流
通的高处;输送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的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地点。
第 
3。3。14条每台锅炉的燃气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气支管
上,应装设关闭阀,阀后串联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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