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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直到后者能够维持自己生活为止;而且如果由于失明、残疾、痴呆症等,不能
工作,后者永远无法自谋生计,这项义务也永无尽期。很明显,仅仅由于没有给他儿子
提供需要,也即由于简单的疏漏,这位父亲就会伤害他,甚至会危害他的生命。儿女们
对他们父母的义务则不是这么直接与迫切。它以这一事实为根据,因为每一义务包含一
项权利,父母也必定对他们的后裔有某种公正的要求。这是子女孝顺的义务的基础,不
过,这种义务总有一天和它所由产生的权利一起终止。它被感戴所取代,感激父亲与母
亲完全在他们义务以外的所做所为。然而,虽然忘恩负义是一种可恨的,甚而时常是令
人震惊的邪恶,感戴不能称为一种义务,因为懈怠感戴并不损害对方,所以不是非义。
否则我们就必得先假定,在恩人的思想或感情深处,他的目的在于做个得利的交易。应
该注意到,也可以把赔赏所造成的损害,看作一项直接由一个行动产生的义务。不过,
这种义务是纯粹消极的东西,因为它不过是企图排除和抹掉一个不公正行动的后果,好
像是一种根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情。也请看到,公平是公正的危害物,时常同它激烈冲突;
因此只应承认一定限度内的公平。德国人是公平的赞助者,而英国人则坚持公正。
决定行为的动机法则正同物理因果律一样那么严谨,因而包含同样不可抗拒的必然
性。所以非义不但可以由暴力行使,而且也可以由狡诈行使。如果用暴力我能够杀害或
抢劫另一个人,或者强迫他服从我,我一样也能使用狡诈达到同样的目的;就是说,我
能够使他相信虚假的动机,因此他必定做他原本并不想做的事情。这些虚假的动机通过
谎言产生了效果。实际上,谎言只是就其为狡诈的工具来说,才是不合理的,换言之,
是依靠动机决定行为的法则,实施强迫的工具。通常这正是谎言的功用。因为,第一,
我撒谎不能没有动机,并且这一动机几乎没有例外,一定是个不公正的动机;即企图把
我对那些无控制权的人置于我的意志之下,也就是意在通过动机法则的力量胁迫他们。
在纯属夸大和失实的大话中,也有同样的目的在起作用;一个人设法靠使用这样的语言
在别人面前抬高自己地位。一项承诺或一件合同的约束力在于,如果不遵守它,它就是
一个以最庄重形式宣告的蓄意的谎言,——一个谎言,它的意图(即从道德上对别人施
加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就更为清楚了,因为它的动机,要求另一方做什么事情的意欲是
明明白白宣告了的。这种欺骗行为卑鄙之处在于:在攻击受害者以前,先用伪善解除他
的武装。邪恶在奸诈中达到极点,我们已看到,奸诈是一种双重不公正,永远为人们所
厌恶。
那么,显而易见的是,正如我用暴力反抗暴力不是错误的或非义的,而是正当的或
正义的一样,遇到不宜采用爆力的情况下,我随意诉诸妙计似乎也更合适;因此,每当
我有资格使用强迫手段时,如果我愿意的话,我可以用欺骗办法;例如,对付抢劫犯以
及各类恶棍,我用这种方法诱骗他们落入圈套。从而,用暴力强逼的承诺是没有约束力
的。但是,实际上,我利用谎言的权利尚有扩大的余地。这发生在无论什么时候有人问
我不合情理的问题,人们好奇地打听关于我个人的或商业上的事情;因为回答这种问题,
或甚至用“我不能告诉你”这惹人怀疑的话来搪塞,都会使我受到威胁。在这里,一句
谎话乃是对付没有正当理由爱刨根问底行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武器,这种行为的动机很
少是怀好心的。因为,正像我有权利反对另一个人明显的恶意那样可预先考虑凭体力抵
抗来自我将来的侵犯者的危险,考虑可能由此产生的身体暴力行为;例如,作为一种预
防措施,我能用长钉或尖铁保护我的花园墙,夜里放狗在我院子里,如果需要的话,设
置用以捕捉入私宅者的陷阱与弹簧枪,由此产生的恶果只能是窃贼咎由自取——如果我
有权利这样做的话,那么,我也一样有理由无论如何要保守秘密,否则一旦被人知道,
会使我完全处于受别人攻击的境地。并且我有充分理由这样做,因为在道德关系中和在
自然关系中一样,我不得不假定别人的恶意是很可能存在的,所以必须事先采取一切必
要防范措施。
由是,阿里奥斯托(Ariosto)①说:
“我们无论多么惯于指责谎言,
说它是远离了正义的心灵的标志,
可是无数次它造成的好结果却极明显;
它改变了耻辱与损失;
它甚至逃躲了死亡,至于说到朋友们,
啊呀!在这有限的生命中,
忌妒充满人心,黑暗遮挡阳光,
我们并不总是倾心交谈。”
——《疯狂的罗兰》,(Orl,Fwr,IV.1)
①阿里奥斯托(Ariosto1474—1533),意大利诗人。
那么,我可以用诡计对抗诡计而毫无不公正之处,并且预先采取措施防范一切对我
狡猾的侵犯,即便这些侵犯只不过是很可能发生的;而且我既无须对无正当理由探问我
个人情况的人说明,也不需以“我不能够回答这个”指给他我的秘密所在,如果秘密被
泄露,那将对我有危险而也许对他有利,总之使我受他的控制:“他们想要了解家庭秘
密,因此使人对他们心怀恐惧。”①与此相反,我有理由用一个包含对他自己有危险的
谎言阻止他,以免他被弄得因此犯一个对他有害的错误。确实,撒谎是反对爱打听与可
疑的好奇心的唯一手段;它是对付这种好奇心的一个必要的自卫武器。“你别向我打听,
我也不对你说谎”这一格律用在这里是很合适的。虽然在英国人中,他们认为被谴责为
一个说谎的人是奇耻大辱,因此他们确实比其他民族更可信赖,他们把一切不合理的,
涉及另一个人私事的打听,都看作是缺乏教养,并用“爱打听”表示教养不好。当然每
一位明达的人,尽管他是绝对正直的,也遵循以上提出的原则。例如,假设有一个人正
从远方挣了一笔钱回来;并假设一个不相识的旅客和他同路,在寒暄“到哪儿去”与
“从哪儿来”以后,便逐渐询间起来他为什么到那个地方去;前者为避免被抢劫的危险,
无疑将不告诉他真话。再有:如果发现一个人在另一人家中,正向后者女儿求爱;并且
问到这不速之客来这里的原因;除非他已完全丧失理智,他决不会说出真正原因,却会
毫不迟疑地编造一个借口。这种事例不可胜数,即每一个知理的人均撒谎而良心毫无顾
忌。只有对这个问题的这一观点,才消除了教授的道德和甚至是最好、最正直的人每天
实践的道德之间的有目共睹的矛盾。与此同时,必须严格遵守说谎是单纯为了自卫这一
限制;因为若不然这一学说会被极度滥用,谎言本身就是危险的工具。但是正如法律甚
至在国家和平时期允许每人持有武器,并当需要自卫时可以使用它们一样,伦理学也允
许为同样目的使用谎言,可是——请注意——仅仅是为了这一个目的。每句不诚实的话
均是一个错误或非义,只有当抵抗暴力或狡诈以自卫的情况下除外。所以公正要求对所
有的人诚实。但是完全无条件、无保留地对谎言的谴责,好像它们的本质应受谴责似的,
已充分被众所周知的事实所驳倒。例如,有些情况,在那里说谎是一项义务,尤其对医
生来说是这样;并且还有心地高尚的谎言,举例说,在席勒(Schiller)《堂·卡洛斯》
(DonCarlos,第5幕第3场)中的侯爵夫人波萨(Posa)的谎言,或者在塔索(Tasso)
《被解放的耶路撒冷》(GetusalemmeLiber-ata,Ⅱ,22)中的谎言;那些谎言确实是
一个人无论何时愿意自己承担另一个人的罪过才说出来的;最后,据传闻耶稣基督本人
(约翰福音第7章第8节;参考钦定本第10节)有一次存心讲了一句假话。读者将记得T.
康帕内拉(Campanella)在他的《哲理诗》(PoesieFilosofiche)中毫不迟疑地说道:
“说谎好,如果说谎会产生很多好处的话。”另一方面,现时关于必要的谎言的教导,
是极度贫困道德的外衣上一块肮脏的补缀。康德对见之于许多教科书中的这一理论负有
责任,这理论从人类的语言能力推知谎言的不合理性;但其论证是如此无力、幼稚而且
荒谬,以致我们很想,只要能大加蔑视那些论证就好,站在恶魔一边,和塔列朗(Tall
eyrand)A一起说:“人已获得语言的天赋,为的是能够隐藏他的思想。”康德一有机会
便表示出来对撒谎的无条件的,无限的极端厌恶,这或是由于虚饰做作,或是由于偏见,
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论及谎言的一章,他用各种各样诽谤的形容词加之于它
们,但对它们的谴责却没有提出哪怕单独一个合适的理由;提出理由才算是比较中肯不
离题。慷慨激昂的演说比做证明容易,做诚实人比道德说教难。康德若是把他的怒气发
向以看别人受苦为乐的那种邪恶就好了;是后者,而不是谎言,才真正是凶恶的。因为
怀恶意的欢喜(幸灾乐祸)正和同情相反,并且简直就是软弱无力的残忍,它本身无力
带来它很喜欢看到别人忍受的痛苦,得感谢天数已替它这样做了。根据骑士的名誉章程,
被谴责为一个说谎者是极为严重的玷辱,只能用责难者的血洗刷掉。当时这种习惯流行,
不是因为这谎言本身为非义,因为如果是这种理由的话,那么控告一个人用暴力造成伤
害也会一样地被看作是残暴的,——正如每个人知道的那样,情况并非如此,但这种习
惯流行的是由于那时骑上制度的原则所致,实际上这一原则是把正义建立在强权上;以
致不论谁,一旦企图制造祸事,便求助于谎言或欺诈这证明他或是没有力量,或是缺少
应具的勇气。每一句谎言均是他的恐惧的证明;这就是为什么对他下致命的判决的原故。
①尤维纳利斯(Juvenal);《诗集》Ⅲ,113(sat,Ⅲ,113)。
A塔列朗(Talleyrand,Charles,1754—1838),法国政治家。
第7章 仁爱的德行
因此公正是首要的必不可少的元德。古代哲学家也公认它是这样一种美德,但把它
同另外三种挑选得不合适的德行并列起来。①仁爱尚未列为一种德行。柏拉图本人,跻
身道德科学最高地位,却只能触及自愿的无私的公正。仁爱确实在实践中和事实上一直
存在;但它留给基督教——在这方面可以看到它最大的贡献——从理论上加以概括,并
特意地提倡仁爱,不仅把它当作一种美德,而且当作所有德行之冠;而且甚至给敌人以
仁爱。当然我们只是在想到欧洲。因为在亚洲,一千年前,不仅规定了和教导对一个人
邻居的无限爱,而且人们也一直在实践:《吠陀》(Veda)对此有充分描述;而在《法
论》(Dharma—Sastra)、《史传》(Itihasa)与《往世书》(Purana)中也不断出现
这种训教,更不必说释迦牟尼佛的布道了。更准确地说,我们应该承认,在希腊人和罗
马人中间,可以看到劝人听从仁爱教导的迹象;例如,在西塞罗《论善与恶的定义》
(DeFinibus)第5卷23,以及根据杨布利可(Iamblichos)著《毕达哥拉斯传》(DeUi
taPythagorae)第33章中毕达哥拉斯那里都有。我现在的任务是说明我如何根据我前面
提出的原则,从哲学上推导出仁爱这一美德的。
在本部分第5章里已经证明,别人的痛苦本身之所以能直接地自行变成我的动机,其
唯一仅有的原因在于我看到它们后的同情感,虽然它的根源仍为层层神秘所笼罩;并且
我们已然看到,这一作用过程的初始阶段是消极的。第二阶段和第一阶段截然不同,因
为从这一阶段产生的行动具有积极的特性;因为这时同情不只是使我不损害我邻居而是
激励我帮助他。并且根据一方面我的直接参与感敏锐而深刻,另一方面这危难严重而紧
迫,我感到这个动机,(请注意,它纯粹、完全是道德的)迫使我做出或多或少的牺牲,
以应付我所看到的对方的需要或灾祸;这一牺牲可能包括我体力或精力的消耗,我财产、
自由或甚至生命的损失。这样就在这种直接同别人共尝的痛苦中,这决非基于任何论据,
也根本不需要什么论据,便发现仁爱、热爱、对上帝之爱的这一朴素根源,换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