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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悲观论集卷-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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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产生也不消亡,因此,在宇宙中它的存在量既不增加也不减少。我们是先天认识到这
一点的,这可由不容置疑的意识来证明,虽然我们看到一个物体消失——无论是通过变
戏法、不断的分割、燃烧、挥发,还是任何其他途径——但是,我们都坚定地相信,它
的实体,即物质在量上恒定不变地存在于某处,尽管形式可能已经改变;同样,当我们
发现某个位置突然多了一个物体时,那它一定是由某些组合在一起的不可见的微粒——
例如,通过沉淀——产生或形成的,但是,它的实体不可能彼时才开始存在;因为这是
完全不可能的,也是无从想象的。我们据以对上述现象预先(先天的)加以设定的确定
性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的知性绝对不拥有任何可以知道物质起始的形式。因为如
前所述,因果律——我们能够认识变化的唯一形式——只运用于物体的状态,在任何情
况下都绝不能运用于所有变化背后的存在:物质。这就是为什么我把物质不灭定律置于
因果律的推论中的原因。而且,我们不能后天地获得“实体是永恒”的这样一种认识,
一部分原因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经验地确定;另一部分原因是任何经验认识都毫无例
外地由归纳法而来,这种认识只具近似性,其结果是不确定的,因而不可能是绝对可靠
的。因此,我们对于这一原则之信念的确定性在类别和性质上与对于从经验中获得的自
然法则之精确性的信念相比是不一样的,因为前者与后者完全不同,前者的确定性深不
可摇,根深蒂固。其原因是,这一原则表达了先验认识,即在一切经验之前决定和确立
了我们整个经验范围内可能存在着的任何东西;而且,也正由此而把经验世界变为仅仅
存在于我们大脑中的现象。在不具先验性的自然法则中,即使是那最具普遍性、最没有
例外的——引力定律——法则,由于来源于经验,因而不能保证其具有绝对的普遍性;
因此,对它的怀疑会时而产生,超出太阳系其有效性如何更令人生疑;天文学家认真地
观察他们可能碰到的足以证明其为可疑的迹象,这就说明他们把引力定律看作为是纯粹
经验的。当然,有人可能会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即引力定律在被绝对真空分开的两个物
体间是否有效呢,或者它在太阳系的作用是否以某种以太为媒介呢,并且在恒星之间仍
起作用呢?像这类问题只允许给予经验的问答,这就证明了这里与先验认识无关。另一
方面,假如我们承认康德和拉普拉斯的假设是最为可能的,每一个太阳系都是从原始星
云中不断凝聚发展而来,也绝不能设想那种原始实体可能会从无中产生:我们不得不假
定,在某个地方它的粒子已先在,并以某种方式被聚集到一起,这正是由于物质不灭定
律的先天本性决定的。在我的《康德哲学批判》①中,详尽地表明了实体只不过是物质
的另一个代名词,实体这个概念离开物质就无从想象,因此它来源于物质。我还要特别
指出,这个概念的形成是如何用于一个完全不可告人的目的。像许多其他的确定真理一
样,物质的这种不朽性(被称为实体的永恒性)对于哲学教授来说是一枚禁果。因此,
他们只是羞涩地斜瞟一眼就匆匆而过了。          
  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一卷第550页,第三版第580页。

 
    由于无休止的因果锁链指导着所有的变化而从不超出它们的变化,因此还有两个存
在着的东西未被触及,这正是由于它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一方面是物质,我们刚说明
过;另一方面是自然中原始的力。前者(物质)不受因果锁链的影响,因为它在所有变
化的背后,或者变化在它身上发生;后者(原始的力)亦同,因为只有通过这种力变化
或结果才成为可能;因为只有这种力才使因果转为原因,即一种操作能力,这种操作力
对于原因来说完全犹如封邑里的臣民。原因和结果是发生在时间中由前后相继的必然性
联系在一起的变化;任何一个原因都是借助于自然力才发生作用,而自然力是不变的;
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自然力不在时间之内,但是也正因为这样,它们无处不潜在、永
不枯竭,一旦有机会就随时准备着在因果系列中表现自己。同结果一样,原因永远是一
个单一的变化;而自然力却是普遍的,没有变化的,无时无处不充斥在时间中。例如,
琥珀吸引线,现在看来是结果,它的原因是此前的摩擦和琥珀与线的接触;在其中起作
用、掌握着这个过程的自然力就是电。在我的代表作①中对此也有说明,我阐明了在很
长的因果锁链中差异最大的自然力如何相继在其中起作用。经过这种解释,瞬息万变的
现象和在其中起作用的永恒形式之间的区别昭然若揭;而且有整个的一节(第二十六节)
内容来说明这个问题,因此这里只须简单地概括说明即足矣。自然力借以在因果锁链中
展示自己的法则——从而是把力与因果相联系的环节——是自然的规律。但是,自然力
和原因之间的混淆时有发生,这对思维保持清晰是有害的。似乎还没有一个人在我之前
真正搞清这些概念间的区别,尽管对这种区别的要求长久以来非常迫切。自然力不仅被
表达为“电、重力等等,被作为某某的原因”,而且甚至也常常被那些探求“电、重力”
等等的原因的人当作结果,瞧,多么荒唐。然而,把一种力归入另一种力,从而达到减
少自然力数量的目的,这是一件完全不同的事情,例如,现在人们就把磁力归为电力。
每一个真正的力,也就是确实是最初的自然力——而且每一种根本的化学性质都属于这
种力——本质上都是超自然的质,即不能从物理上,而只能形而上学地加以解释,换言
之,是一种超越现象世界的一种解释。在混淆原因与自然力或者说把它们视为同一方面,
曼·德·比兰在他的《物理学与道德学新论》一书中可以说走得最远,因为这个问题是
他的哲学的基本问题。另外值得注意,当他谈到原因时,他几乎不单独使用“原因”这
个词,而是说成“原因或力”,这很像上面(第8节)我们看到的斯宾诺莎在同一页里提
到“理由或原因”多8次之多的情形。这两个作者显然地意识到,他们在把两个根本不同
的东西等同起来,以便于根据不同的场合对它们随意使用;为了这个目的,他们要不断
地在读者的脑海里呈现这种同一。          
  ①见《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一卷第二六节第153页,第三版第160
页。

 
    因果律作为每一种变化的统辖者,以三种完全不同的形式在自然中表现自己:作为
这个词之最严格意义上的原因,作为刺激,以及作为动机。无机物、植物和动物之间真
正的本质区别正是以此为基础来划分的,外在的、结构的、更不用说化学的区别,都不
能作为这种划分的基础。
    狭义上的原因只是无机界变化的基础,就是说,这些变化构成了机械、物理、化学
的主题。牛顿的第三基本定律:“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只对这种原因
使用,确切地说,先在(原因)的状态经历一个变化与由此而生(结果)的状态是一致
的。而且,只有在因果律的这种形式中,结果的程度才总是与原因的程度完全一致,这
样才便于我们通过其中的一个精确地确定另一个。
    因果律的第二种形式是刺激;它统辖着有机生命,也就是植物界以及无性繁殖的,
或者动物生命中无意识的那一部分。这种形式的特点是缺乏第一种形式的显明标记,就
是说,在这种形式中,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不等,所产生的结果之强度无论如何都与原因
的强度不一样;事实上,强化的原因反而可能产生相反的结果。
    因果律的第三种形式是刺激。在这种形式中,因果律对严格意义上的动物生命起作
用,即对所有动物有意识地选择完成外部活动起作用。动机的手段是认识,因此,需要
理智对动机具有敏锐性。因此,动物的真实特征也就是具有一种认识、表象的能力。这
样的动物,总是为了一定的目标和目的才去运动,而这一目标和目的是被它们认识了的,
就是说,目标和目的肯定呈现给它们已作为不同于它们自身的东西,而这些东西是他们
能够意识到的。因此,动物的确切定义是:“有意识之物”;因为没有其他的定义可以
更好地概括动物的特征,或者说更经得起推敲。没有认识能力就没有由动机产生的运动,
剩下的就只有由刺激引起的运动,即植物生命。因此,敏感性和应激性是不可分的。显
然,动物以一种不同于刺激的方式起作用。因为前者的作用是短暂的,就是说只须一瞬
间,这是因为它们在功效上不同于刺激,跟行动的持续时间、客体的接近等等无关。因
此,一个动机只要被感觉到就会起作用;而刺激总要求外在的,甚至经常是内在的联系,
而且毫无例外地需要一定的持续时间。
    这里勾勒出因果律的三种形式已足矣。在我的获奖论文《论意志自由》①中有更加
详细的论述。然而,我们仍有一个问题需要强调。原因、刺激和动机之间的不同很显然
只是由于对存在物(beings)之各种不同程度的感受所造成的;感受力越强,影响力就
可能越小:石头需要碰击,而人只需要使个眼色就会服从。这两者都是由一个充足的原
因才运动的,因此,都具有同样的必然性。因为动机不过是带有认识的因果律;理智是
动机的媒介物,因为它是最高程度的感受性。然而,即使如此,因果律丝毫都未丧失它
的严密性和确定性;因为动机是原因,动机的作用带有同样的必然性,因为这种必然性
是原因本身所带来的。因为动物的智力比较简单,因此它们只局限在对此刻上的东西加
以直观,因此这种必然性很容易看出。人的理智是双重的:不仅能够直观,而且能够抽
象、认识,抽象和认识已不局限在此刻的东西上。人拥有理性;因此,可以在清醒的意
识中施展选择决定的能力,即能够一个接一个地权衡相互排斥的动机的利害关系;换言
之,他能让这些动机在他的意志中展示其力量。这样,最强有力的动机被他选中,他的
行动必然随之产生,如同一个球受力之后一定滚动一样。意志自由意指(不是教授们的
废话,而是)“一个具体的人在具体的环境中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但是,如
果认为一条真理在超出纯粹数学的范围之后,还能获得如同数学真理一样的确定性,且
能获得清晰的证明,那是十分荒谬的。在我曾获得挪威学会奖励的论文《论意志自由》
中,这一真理获得更加清晰系统彻底的论证,这是前人未曾做到的,特别是意识方面的
事实,而无知的人却据此认为是在验证上述的荒谬观点。霍布斯、斯宾诺莎、普里斯特
利、伏尔泰,甚至康德②的学说在基本的方面是一致的。当然,我们的职业哲学家们不
允许这种学说妨碍他们对于自由意志滔滔不绝的论述,仿佛这是一个已被理解并且从来
未曾被质疑过的问题。但是,这些先生们是否想过,自然恩赐,让上述这些伟人降临人
世,究意是为了什么?难道是通过哲学使他们(教授们)获得生计?因为我在我的获奖
论文中已前无古人地证实了这一真理,而且皇家学会已经通过把我的论文放进档案馆里,
认可了这一点无疑地说明了这个证明的价值,就这些要人所持的观点而言,他们当然要
对这一有害的学说,可憎的异端大加抨击,以最终驳倒它。不仅如此,由于在我的另一
篇论文《论道德的基础》中,我已经证明了康德的实践理性以道德律为名冠以绝对律令
是毫无根据的,但是,康德的观点仍为这些先生们作为他们浅薄的道德体系的基石,因
此,他们的这种义务感显得更加迫切。我已经清澈如水、无可辩驳地表明了这是一种无
用的设想,稍具判断力的人都不会再去相信这种虚构。——“咳,他们大概会这样做。”
——哦,不!他们非常谨慎,没有在这种难以捉摸的根据上冒险!他们的本事就在于沉
默;沉默就是他们唯一用来反对智力、诚挚和真理的本领。自1841年以来,他们出版的
粗制滥造的无用作品中,没有一本书对我的《伦理学》——
    无疑这是60年来出版的关于道德哲学方面的一本最重要的著作——有些许的注意,
而且,他们对我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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