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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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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例2-11】2005年1月,春蕾服装厂发生如下事项:
  (1)7日,该厂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1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报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分析以上事项中的不妥之处。
  【解析】
  (1)出纳人员不能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李某不能接替王某的工作。虽然王某只脱产学习一周,但也需要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
  (2)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要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微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62条第2款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啊、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六、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罚则
  1.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相关科目的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科目的成绩。
  2.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获得免试考试科目、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持证人员未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4.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本章思考题
  1.请简要阐述我国现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之间有何联系与区别?
  2.如何理解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法》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3.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会计法》赋予会计工作的两大职能,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一般应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有哪些规定?
  5.会计监督除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外还有几种形式,分析比较不同形式会计监督有何异同?
  6.会计机构设置有何要求?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代理记账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7.如何申请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续管理有哪些规定?
  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级别、学时、内容、考核检查和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2次会议修订)
  2.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4月10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第55号发布  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3.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7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令第287号发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令第1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目财政部财会字第17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1998年8月21日财会字第32号修订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8.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发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9.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2001年6月22日财政部财会字第4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0.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目财政部令第27号发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1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2.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6年11月20日财政部财会'2006'19号发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是关于税收法律制度基础知识的介绍。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税收与税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税收应坚持效率与公平原则。
  二是税种的分类和税法要素。税收的分类有多种方法,其中按照征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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