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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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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法》同时废止)、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筵席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主要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
四、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我国的税收制度自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曾作过多次调整和改革。从总体上看,我网的税收法律制度建设主要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第一个时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1韭纪70年代的税收体制初创时期;第二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的重建与改革||寸期:第三个时期是从1994年至今的完善与发展时期。
  1992年年底,国家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求逐步建立起一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按照经济规律要求运行的市场,与此相适应的是要建立一个公平、合理、法制的税收体系。1993年下半年,国家着手对我国税制进行改革,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力度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
  这次改革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借鉴国际惯例,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对我国税制进行的全面改革。其主要内容是,重点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了重大调整,对其他一些税种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同时还改革了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流转税制改革。按照充分体现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则,在保持总体税负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改革流转税制。取消产品税,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征收增值税;开征消费税,选择烟、酒等11种商品。在征收增值税后,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以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同家财政收入;调整了营业税的适用范围和征收范围,简并了税目、税率;规定了新的流转税制度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了工商统一税;开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交易中的过高利润进行调节。
  2.所得税的改革。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33%的所得税比例税率;调整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国营企业工资凋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税合并.扩大了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都执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
  3.农业税的改革。将农业税中的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扩大了征收范围,适当降低了部分产品的税率,明确了减免税有关政策,规定了扣缴义务人。
  4.资源税的改革。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所有矿产资源都纳入征税范围,适当凋整税负,并将盐税并入资源税。
  5.其他工商税的改革。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将特别消费税并人消费税;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等。
  6.征收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普遍纳税申报制度;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适应实行分税制的需要,组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加强税收法制建设,逐步建立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机制。
  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种减少,税制简化,结构趋于合理,税负趋于公平,越权减免税有所抑制,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宏观经济的功能有所增强。我国的税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历史性成功。但正如其他改革一样,1994年的税删改革也具有阶段性,它并未解决现阶段中国税制的全部问题.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1998年以来,在巩固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我国又陆续对现行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继续完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增值税转型、消费税改革、重新修订《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调整等。与此同时,从1998年开始,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进,除烟叶税外,各地陆续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以及农业特产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刚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公司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税收?如何理解税收的特征?
  2.什么是税法?它与税收在概念上有何区别?
  3.税种有哪些分类方式?试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税种按不同的税种分类方式进行分类。
  4.税法要素有哪些?以增值税法律制度为例,列举出其中的税法要素。
  5.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规定了哪些税率?具体是什么?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1996年1月24日  国办发'199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1日  国税发'1996'037号)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4月28日  国务院令'2006'464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是关于流转税法律制度的介绍。流转税类,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中,流转额包括商品交易的金额或数量和劳务收入的金额。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均属于流转税类。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增值税法律制度。包括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纳税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征收管理,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具体介绍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即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联系与区别,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法定行为.将含增值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合增值税销售额,税法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折扣销售货物、以旧换新销售货物、以物易物销售货物的特殊规定,税法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开具范围、开具时限以及对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二是消费税法律制度,包括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纳税人以及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具体介绍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纳消费税的抵扣,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等内容。
  三是营业税法律制度。包括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具体介绍了从事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四是关税法律制度。包括关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管理等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具体介绍了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以及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等关税的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的概念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所说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劳务服务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购进货物或取得劳务服务时所支付金额的差额。例如,A企业生产某产品,耗费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外购项目金额为60元,该产品销售价格为110元,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增值额为50元(110-60)。
  由于增值因素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难以精确计量,因此,增值税的计算一般采取税款抵扣的方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即纳税人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出一个税额,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额,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按照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将增值税划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次性全部扣除,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它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类型。收入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扣除。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中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对这部分价值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所以,生产型增值税属于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但客观上它可以抑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200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开始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试点。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问世后,许多国家纷纷引进这种较为科学的税收制度,以取代原有的周转税或销售税。目前,世界上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不同类型的增值税。
  自1983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试行增值税。当时的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及其零配件、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缝纫机、电风扇、自行车等5种工业品,以后征税范围逐渐扩大。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述条例和实施细则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之后.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增值税的规定、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部分加工性劳务,如修理、修配劳务。对大部分一般性劳务和农业没有实行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即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不论是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还是获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都应视为有偿转让货物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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