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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式。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被执行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7-1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有()。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拍卖所扣押的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解析】正确选项为B、C。选项A、D属于税收保全措施。注意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其他关于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
为保证税款的顺利征收,除税务机关根据法定情形可以实施的税款征收措施外,《税收征管法》还围绕税款征收作了一些其他规定。
(一)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例7-12】甲公司欠缴税款35万元,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查封了其一处业务楼,准备以其拍卖所得抵缴税款。乙公司闻讯后,以该房产已经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合同担保,并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为由,对税务机关的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分析在该案中,应如何处理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与乙公司以房产抵押作为合同担保之间的关系。
【解析】在该案中要正确地处理税务机关征税与财产抵押的关系,必须看是甲公司欠税在前,还是该房产设定抵押在前。如果甲公司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甲公司以其房产设定抵押前,则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执行,税务机关有权查封甲公司的房产并以其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如果甲公司欠缴的税款发生在财产抵押后,则应保障债权人(乙公司)的合法权利,税务机关查封该房产的决定应予撤销。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为防止欠税的纳税人借债权债务关系逃避纳税,《税收征管法》引入了《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概念,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除外,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纳税人的行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税务机关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纳税人的行为。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7-13】甲企业欠缴税款20万元,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对该企业账簿资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账户上确实无钱可付,但甲企业放弃了乙企业应付的一笔刚刚到期的20万元货款。经了解,乙企业完全有偿债能力。分析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追缴甲企业欠缴的税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企业放弃债权的行为。
【例7-14】在【例7-13】中,如果乙企业欠付的货款早已到期,而甲企业从未向乙企业追讨过欠款,分析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追缴甲企业欠缴的税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解析】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替甲企业行使该债权,向乙企业追要这笔货款。
(三)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在实际工作中,税款的课征难免有征多或征少的情形,如果对错征的税款不允许调整,就会给纳税人一方或国家一方造成损失。所以,为体现税收法定性原则,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要予以退还,对纳税人少缴的税款要予以追缴。但为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防止无限期地追索可能带来的工作量的巨大增长与证据的难以取得,法律对退还税款和追缴税款都作出了时间限制。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3.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的相互抵扣。在规定的期限内,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当予以退还,少缴税款应当补缴。当纳税人既有多缴税款,也有欠缴税款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呢?显然,允许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相互抵扣,既不失公平,又比较有效率,所以,《税收征管法》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例7-15】某公司2006年7月在清查账簿中发现,2005年6月该公司多缴了5000元税款。于是该公司向税务局请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相应的利息。税务局经过核对后,证实该公司多缴税款属实;同时发现,该公司2005年9月有一笔税款计算错误,少缴2100元税款。分析税务局应怎么处理。
【解析】税务局应退还该公司多缴的税款5000元,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应追缴该公司所欠税款2100元。用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例7-16】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如在一定期限内发现其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是指()。
A.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B.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2年内
C.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D.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4年内
【解析】正确选项为C。: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四)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例7-17】甲公司有乙、丙两家分公司。为改善经营管理,甲公司将乙公司资产租赁给A经营,约定由甲公司负责乙公司税款的缴纳;将丙公司发包给B经营,约定由B负责丙公司的税款缴纳。上述情况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由于A、B都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经营目标,故先后与甲公司解除了合同。后税务机关找到甲公司要求甲公司缴纳乙、丙两公司在A、B分别租赁、承包经营期间欠缴的税款。分析乙、丙两公司欠缴的税款应由谁缴纳?
【解析】在A、B租赁、承包期间的税款缴纳应按合同约定,分别由甲公司和B缴纳。但由于甲公司未将B承包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此甲公司对B应缴纳的税款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即在B未缴纳的情况下,甲有义务向税务机关缴纳B欠缴的税款。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