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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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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为一个会计结算期。这样就能够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3.原始凭证的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做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包括:(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等等。
2.记账凭证的编制。记账凭证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会计正确提供信息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编制记账凭证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强调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七、会计账簿的规定
(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
依法建账是会计核算中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建账是会计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这里所说的依法建账的“法”,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租国公司法》等。
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各单位在建账时应遵守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实行代理记账。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记,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的。会计簿记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也称总账科目)
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总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2.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账。
3.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一环。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中规定的记账规则包括: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三)账目核对
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1.账实相符。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实相符,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企业的业务活动是资金运动和实物运动的统一过程,会计账簿记录的主要是价值量运动,而实物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是脱离价值运动的。要全面反映企业实物、款项的增减变化情况,就必须在会计账簿记录上如实记录、登记,通过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相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发现财产物资和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有利于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有利于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账证相符。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证相符,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账簿记录是根据会计凭证等资料登记的,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登记的基础。通过账证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正确无误,以保证会计账簿资料真实、完整。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其相应的会计凭证记录(包括时间、编号、内容、金额、记账方向等)逐项核对,检查是否一致。
3.账账相符。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账相符,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账簿之间,包括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通过定期核对,可以检查、验证、确认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便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无误。
4.账表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表相符,同样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及有关资料编制的,会计账簿和相关资料是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通过检查账表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发现其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八、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
它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体。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一定会计期间构成所有者权益各个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是公司、企业的基本报表,它们反映的是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所共同关心的一些信息。
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会计报表附注一般应按如下顺序和内容进行披露:(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6)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7)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此外,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告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3.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情况说明书全面提供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情况,分析总结经济业绩和存在的不足,是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宏观管理部门了解和考核有关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的重要资料。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服务。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严格的审核正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编制,因为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经营和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各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进行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部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单位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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