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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曾参,勇如贲育,辩如赐予,圣人能见之乎???使一人立于墙
东,合之出声,便圣人听之墙西,能知其黑白短长,乡里姓宇所自
从出乎?沟有流堑(澌,曲礼下郑注:“死之言澌也,精神斯尽也。”
——引者按),泽有枯骨,发首陋亡,肌肉腐绝,使(圣)人殉之,能
知其农商老少,若所犯而坐死乎?非圣人无知,其知无烈知也;知
无以知,非问不能知也。”(实知篇)
似此,必以“闻见”为“据状”,“揆端推类”,然后才能有所谓前因后果
的推理,显然这推理不是“神怪之知”,而是为了反映喀观事物的规律。因此,
王充的反映实在的认识论是与关于知识起源的观点,相为呼应的。
王充虽重经验或感觉,但只以感觉为知识的起点,经验为推理的根据,
并不曾将感觉或经验视为知识的全部。反之,他以为,知识而局限于感觉或
经验,则极易陷于谬误。所以他说:
“夫论不留精澄意,苟以外效立事是非,信闻见于外,不诠订
于内,是用耳目论,不从心意议也。夫以耳目论,则以虚象为言,
虚象效,则以实事为非。是故是非者,不徒耳目,必开心意。墨议(按
即“明鬼”之说)不以心而原物,苟信闻见,则虽效验章明,犹为失
实;失实之议难以教:虽得愚民之欲,不合知者之心;(虽不)丧物
索用(按即“节葬”之说),无益于世;此盖墨术所以不传也。”(薄
葬篇)此所谓“用耳目论,不以心意议”,即是“学而不思”的同义
语。
由此出发,可能导出“以虚象为言”而“以实事为非”,这即是说,抹
煞理性认识,就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王充这样在知识论上将感性与理性等
同地予以强调,而无所偏废,这虽不能说一定渊源于荀子,而与荀子则十分
相类。
王充所说知识起源于感觉,是以知识连结于“实践”,并在实践中来丰
富知识,因而肯定了知识起源于实践,特别是起源于耕织生产的实践。例如
他说:
“齐都世刺绣,恒女无不能;襄邑俗织锦,纯妇无不巧。日见
之,日为之,手狎也。使材士未尝见,巧女未尝为,异事诡手,暂
为卒睹,显露易为者,犹惯惯焉。方今论事,不为(谓)希更,而曰
材不敏,不曰未尝为,而曰知不达,失其实也。”(程材篇)
这里以“日见日为”为知识的源泉,以“希更未为”为固陋暗昧的原因,
实在是光辉的验断。从这里出发,王充以为,宇宙现象可分为可知和不可知
的两大类:其一,凡能由学问求出效验的,是可知的;其二,凡不能由经验
求出道理的,是不可知的。所以他说:
“天下事有不可知,犹结有不可解也。结有不可解,见〔兄〕
说不能解也。非见〔儿〕说不能解也,结有不可解,及其解之,用
不能也。圣人知事,事无不可知。事有不可知,圣人不能知,非圣
人不能知,事有不可知,及其知之,用不能也。故夫难知之事,学
问所能及也,不可知之事,问之学之,不能晓也。”(实知篇)
此处“见说”,据吕大吉考证,当为人名,韩非子外储说上:“见说,
宋人,善辩者也,持白马非马者也”,又吕氏春秋君守篇:“鲁鄙人遣宋元
王闭,元王号令于国有巧者,皆来解闭,人莫能之解,见沅之弟子请往解之,
乃能解其一,不能解其一,且曰:‘非可解而我不能解也,固不可解也’”,
淮南子人问训:“夫见沅巧于团,结无不解”(参看邑大吉:王充认识论的一
个问题,光明日报哲学第六十四期)。王充所谓“事有不可知”,从他的整个
哲学体系看来,当指超乎经验与推理所可能知者之事,即为问之学之所不能
晓之事,据此,王充区分事之所能知与事之不可知,实是捍卫唯物主义的认
识论而否定一切神怪之知与“生而知之”的知。
王充的知识论的又一个有价值的论点是他的真理论。他对于各种的知识
或观念,当其“订其真伪,辨其虚实”的场合,一贯以“引物事,以验其言
行”为唯一的标准。例如:
“道家论自然,不知引物事以验其言行,故自然之说未见信。”
(自然篇)
“凡论事者违实不引效验,则虽甘义繁说,众不见信。”(知实
篇)
通过实践的检证来评价知识的真伪,这是唯物主义的真理论。从这里又
导出他的致知求实并订辨虚妄的方法论,也即他的逻辑思想。但王充所谓“效
验”,当作方法来看,也与他的知识论相连而有下列几层意义:
第一,从诸多事例里抽出原则,以证明一个命题或判断的真妄;并且由
于王充体系的反“正宗”的“异端”思想的特质,在实际运用上,往往表现
为证明两个对立命题或判断的孰为真妄。例如:“盛复之时,雷电迅疾,时
犯杀人。”世俗以为“天怒而击杀之”,而王充则由无神论观点,以为“雷
者火也”。这样,关于雷的知识,有两个对立的命题或判断:其一,雷是天
怒;其二,雷是火。然则二者孰真孰妄呢?王充以为,此问题不能用“甘义
繁说”来解决,而只有取决于“效验”。他追问“何以验之?”进而说:
“以人中雷而死,即询其身,中头则须发烧燃,中身则皮肤灼炽;临其
尸上闻火气。一验也。道术之家,以(为)雷烧石,色赤,投于井中,石焦井
寒,激声大鸣,若雷之肤。二验也。伤于寒,寒气入腹,腹中素温,温寒分
争,激气雷鸣。三验也。当雷之时,电光时见,大(光)若火之耀。四验也。
当雷之击时,或燔人室屋,及地草木。五验也。夫论雷之为火有五验,言雷
为天怒无一效,然则雷为天怒,虚妄之言。”
第二,王充每提及“效验”,辄言“推类”,且以“不知类”,“不推
类”为“蔽惑暗昧”的根源。例如:
“事莫明于有效,论莫定于有证。空言虚语,虽得道心,人犹
不信。??唯圣心贤意,比方物类,为能实之。”(薄葬篇)
“变复之家,不推类验之,空张法术惑人君。”(明雩篇)
“儒家说夫归之道,取法天地。知夫妇法天地,不知推夫妇之
道以论天地之性,可谓惑矣。”(自然篇)
“夫比不应事,未可谓喻;文不称实,未可谓是也。”(物势篇)
据此看来,王充具有着清楚的“类”概念,至为明显。他的“推类”与
“效验”相结合的原则,“比不应事未可谓喻”的异类不比的原则,与墨家
的逛辑思想颇为近似:而“文不称实未可谓是”,则更是“以名举实”的唯
物主义的概念论。
第三,“类”概念的取得不是感性所能独为,而必须借助于理性的认识,
所以王充的“效验”方法,不限于感性的直观;而常常凭借于理性的推论,
在理性的判断里来辨证成性效验的是非。尤应特别注意的是,他的方法论是
和自然科学的知识相为联系的。例如,关于儒者所说“日出”“日入”问题,
王充以为:
“日之出,近也;其入,远不复旦,故谓之入;??近,故谓之出。何
以验之???人望不过十里,天地合矣;远,非合也。今视日入,非入也,
亦远也。当日入西方之时,其下之人(按反作“其下民”,兹据晋志引改)亦
将谓之日中。从日入之下,东望今之天下,或时亦天地合。如是,??各于
近者为出,远者为入;实者不入,远矣。临大泽之滨,望四边之陈与天属,
其实不属,远若属矣。日以远为入,泽以远为屑,其实一也。泽际有陆,人
望而不见;陆在,察之若望(亡);日赤在,视之若入;皆远之故也。太山之
高,参天入云,去之百里不见埵块;失去百里不见太山,况日去人以万里数
乎?太山之验则既明矣。试使一人把大炬火,夜行于道,平易无险,去人十
里(原作“不一里”——引者按),火光灭矣;非灭也,远也。今日西转不复
见者,非入也。”(说日篇)这段括已经洞察到自然现象有一定的规律,按这
就是王夫之赞许他的“从远艰火”的物体运动的思想。又如关于儒者所谓“旦”
“暮”“日中”孰为距人远近问题,王充以为:
“日中近而日出入远。何以验之?以植竿于屋下。夫屋高三丈,竿于屋
栋之下正而树之,上扣栋,下抵地,是以屋栋去地三丈;如旁邪倚之,则竿
末旁跌,不得扣栋,是为去地过三丈也。日中时,日正在天上,犹竿之正树
去地三丈也;日出入,邪在人旁,犹竿之旁跌去地过三丈也;夫如是,日中
为近,出入为远,可知明矣。试复以屋中堂而坐一人,一人行于屋上,其行
中屋之时,正在坐人之上,是为屋上之人与屋下坐人相去三丈矣;如屋上人
在东危若西危上,其与屋下坐人相去过三丈矣。日中时,犹人正在屋上矣;
其始出与人,犹人在东危与西危也。日中,夫人近。故温;日出入,远,故
寒。然则日中时,日小,其出入时大者,日中光明,故小;其出入时光暗,
故大;犹昼日察火光小,夜察之,火光大也。既以火为效,又以星为验;昼
日垦不见者,光耀灭之也;夜无光耀,星乃见。夫日月,星之类也,平旦日
入光销,故视大也。”(说日篇)
这段话已经洞察到“日、月、星之类”的天体规律问题。
从以上二例看来,王充的自然科学知识虽很有限,但他运用着几何学及
光学道理,以证明天文现象,并批判儒者的瞎说,是其思想与自然科学有合
理连结的地方。王充生年正值四分历与太初历争论最烈时期,章帝元和二年
施行“四分之历”,充年五十九岁;“九章算术”和“浑天仪”的出现,也
约和王充同时代,因此这种连结正是反映出唯物主义观点和科学知识在思想
史上的天然的联系。复次,王充之注意自然科学又与其反宗教的思想斗争密
切而不可分,因为科学正是无神论者的武器。尤应指出:王充在此二问题上
所使用的“效验”方法,是由理性认识的证明以纠正直观的“耳目”之论。
此点,除与他在知识论上所强调的理性认识相有机联系而外,实为王充逻辑
思想丰富的铁证。这就是说,王充在逻辑学上的“效验”方法,是以理性认
识的实践检证为其破敌立论的武器。所以对作篇说:
“验则考之以心,效之以事,浮虚之事,辄立证验。”
第四,“比不应事未可谓喻”,就是说“类”概念上不同种类的事物,
不能互为说明。这里,又表明了“类推”的“效验”方法与矛盾律之一体相
连。矛盾律在韩非那里称为“不相容之事不能两立”,而在王充,则名之为
“异道不相连”。例如前引关于薄葬问题,王充之批评墨家,竭力揭发其右
鬼与薄葬的“术用乖错,首尾相连”,由“自违其术”而导出了“故以为非”
的结论,显然是运用了矛盾律。此外,关于这一问题,案书篇又说:
“??墨家之祖,墨翟也。??则墨之法议难从也。何以验之?
墨家薄葬右鬼,道乖相反违其实,宜以难从也。乖违如何?使鬼非
死人之精也,右之未可知,今墨家谓鬼审死人之精也;厚其精而薄
其尸,此于其神厚而于其体薄也;薄厚不相胜,华实不相副,则怒
而降祸,虽有(右)其鬼,终以死恨(黄晖校释注云:“此文乃明墨家
右鬼薄葬,自违其术,义无取于鬼之有无也”——引者按)。人情欲
厚恶薄,神心犹然。用墨子之法事鬼求福,福罕至而祸常来也。以
一况百,而墨家为法,皆若此类也。废而不传,盖有从也。”
王充的批判方法,充分的渗透了矛盾律的精神,普遍地从不矛盾的说法
为是,而以矛盾的说法为非。又如:生与死,是矛盾的概念,而儒家“惧开
不孝之源,故不明死人无知之实”,在王充看来,即是不知类的“比不应事”,
其概念里含有着“异道相连”的矛盾,因而形成错误的明证:
“异道不相连。??孝子之养亲病也,未死之时,求卜迎医,
冀祸消,药有益也;既死之后,虽审如巫咸,良如扁鹊,终不复使(按
“使”原作“生”,据黄校改)。何则?知死义绝,终无补益。治死
无盆,厚葬何差(“差”有“择”“求”二义)乎?倍(背)死恐伤化,
绝卜拒医独不伤义乎?亲之生也,坐之高堂之上;其死也,葬之黄
泉之下。黄泉之下,非人所居,然而葬之不疑老,以死箱异处,不
可同也。如当亦如生存,恐人倍之,宜葬于宅,与生同也。不明无
知,为人倍其亲;独明葬黄泉不为离其先乎。??圣人立义,有益
于化,虽小弗除;无补于政,虽大弗与。今厚死人,何益于恩?倍
之弗事,何损于义???儒(原作“传”,据黄校改)议之所失也。”
(薄葬篇)
在这里,须要顺便指出:肯定了矛盾律,即是肯定了“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