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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流亡贵族们也像雅各宾党人一样,他们相信自己就是民族,就是法兰西邦族的代表。与“全体”(all)相一致的文化民族并不存在——这只有在原始民族和费拉民族中才有可能,只有在一种既无深度又无历史尊严的单纯结合体中才有可能。只要一个民族是一个邦族,并且要经历一个邦族的命运,在其中,就会有少数人以全体的名义来代表和完成它的历史。
四
古典民族,按照它们的文化那静态的欧几里得式的精神,都是些规模最小但又可以想象得到的实体单位。希腊人或爱奥尼亚人并不是民族,而是每个城市中的德谟(Demo)才构成为民族。德谟是成年男子的联合,在法律上而且在民族意义上来界定的话,其范围的上限应当是英雄,而下限应当是奴隶。杂居运动(Synoecism)是文化早期所发生的一种神秘过程,即乡村居民放弃自己的村落,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市镇,它标志着已经具有自我意识的古典民族这般地构成自身的时刻。我们还可以从荷马时代到伟大的殖民时期找出这种形式的民族稳固地构成的方式。它恰恰符合古典文化的原始象征:每个民族都是一个实体,是可见的,可检视的,是一种σωμα(实体),是对地理空间观念的明确否定。
意大利的埃特鲁里亚人同“航海民族”中具有同样名称的人在体质上或语言上是不是同一的,前荷马时代的皮拉斯基人或达奈人的单位与后来的具有多利安或希腊名字的人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系,这些对于古典历史来说根本不重要。尽管在公元前1100年左右就有了多利安和埃特鲁里亚的原始民族(这是可能的),但是,一个多利安或埃特鲁里亚的邦族从未存在。在托斯卡尼,也像在伯罗奔尼撒一样,只有城邦(City…states),即邦族点(national points),它们在殖民时期只能增多(multiply),而不能扩大(expand)。罗马的几次埃特鲁里亚战争总是对付一个或多个城市的,波斯人和迦太基人所遭遇的民族也是这种类型的。像18世纪那样去谈论(我们现在还这样谈论)“希腊人和罗马人”是完全错误的。我们意义上的所谓希腊“民族”是一个错误的概念——希腊人自己从不知道这种观念。“希腊人”这个名称出现于公元前500年左右,它指的并不是一个民族,而是古典的文化人类的集合,是他们的各民族的总和,以区别于“蛮族的”世界。罗马人则是一个真正的都市民族,对于他们的帝国,除了以无数邦族点即城社的形式来设想以外,不能有别的,他们在法律上和在其他方面把帝国中的所有原始民族都融入了城社之中。当这种形态的民族情感熄灭时,古典历史也就走到了尽头。
我们的任务——历史学家最繁重的任务之一——就是去一代一代地追溯“晚期古典”时代地中海东部各古典民族无声无息的消失,以及一种新的民族精神即麻葛精神的日益有力的输入。
一个麻葛类型的民族是相同信仰者的共同体,这些信仰者族群都知道正确的救赎之路,且通过这一信仰的佥议原则在精神上彼此联系在一起。人们由于具有公民权而属于某一个古典的民族,但由于履行神圣的行动而属于某一个麻葛的民族——这一神圣的行动就是犹太人的割礼、曼达派或基督徒的特殊形式的洗礼。非信徒之于麻葛民族就像异邦人之于古典民族一样——不和他往来,不和他通婚——这种民族隔离是如此之严重,以至于在巴勒斯坦,一种犹太人的阿拉米方言和一种基督徒的阿拉米方言并肩而立。浮士德型的民族,尽管必然地同某一特定的信仰有关,但并不因此而与某一特定的忏悔有关;古典民族在对待自己与不同崇拜的关系上,并不排斥其他的类型;但是,麻葛民族既不多也不少地只包含或此或彼的麻葛教会的观念所涵盖的范围。内在地看,古典民族是和城市联系在一起的,西方民族是和景观联系在一起的,而阿拉伯民族既不知有祖国,也不知有母语。外在地看,这各个民族的特殊的世界观只通过各自在诞生时所发展出来的富有特色的书写文字而表现出来。但也正是因此,一种麻葛型的民族情感所具有的那种内在性和隐秘力量——事实上是一种魔力(magic)——使得我们这种浮士德型的人类(我们已意识到家的观念的缺乏)把它看成是一种完全不可理解的和神秘的东西。这种心照不宣的、凭自我之确信达成的结合(例如在西方民族的家庭中犹太人的那种结合),就是“罗马法”(这个古典标签的称呼,实际上是阿拉米人所创造的)中所谓的“法人”的概念,这个概念不过是麻葛型的共同体观念。后流亡时代的犹太教早在人们发现这个概念之前就已经是一种法人了。
先于这种演化的原始人主要地是一些部落联合体,其中有南阿拉伯的米内人,他们大约出现于公元前第一千年代的开端,他们的名称在公元前1世纪的时候就消失了;说阿拉米语的迦勒底人(Chaldeans)也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作为氏族部落出现了,并在公元前659年至539年统治了巴比伦世界;流亡前的以色列人以及居鲁士的波斯人,也是这样的部落联合体。这些部落人口对联合体这种形式的感受是如此之强烈,以至于亚历山大时代以后,在各个地方发展起来的僧侣集团就接受了那些已经解体的或是虚构的部落的名称。在犹太人和南阿拉伯的示巴人当中,他们被称作利未人(Levites);在米底人和波斯人当中,他们被称作麻葛(仿照的是一个已经消亡的印度部落的名称);而在新巴比伦宗教的信徒当中,他们又被称作迦勒底人(也是仿照一个已经解体的氏族部落的名称)。但是,在这里,如同在所有其他文化中一样,邦族的普遍同意(consensus)的能量完全主导了原始人的古老的部落安排。正如“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无疑包括起源大不相同的民族成分,法国人的邦族包括了撒利克法兰克人(Salian Franks)、罗马及古凯尔特的土著民一样,麻葛民族也不再把起源看作是一种区别的标志。当然,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对于马卡比时期的犹太人、甚至对于初期哈里发们的阿拉伯人来说,部落仍是不可小视的;但对于这个世界上精神已经成熟的文化民族来说,例如对于塔木德时期的犹太人来说,部落已不再有任何意义了。有信仰的人,就有民族——甚至承认其他任何区分都是一种亵渎。在早期基督教时代,阿迪亚贝纳(Adiabene)的君王和他的人民一起集体改信犹太教,事实上,他们是被并入了犹太民族。同样的情形也适用于亚美尼亚的贵族,甚至适用于高加索的部落(它们在那个时期必定已经大规模地犹太化了),并在相反的方向适用于阿拉伯的贝都因人(Beduins),一直到南部最顶端,除此之外,还适用于远及乍得湖(Lake Chad)的非洲部落。在此,对于诸如此类的种族区分,甚至可以明显地找到一种邦族的共同情感的反证。据说,甚至今天,犹太人在自己人当中一眼就能辨认出差别十分大的种族,在东欧的犹太人集居区,“部落”(《旧约》意义上的)也能清楚地辨认出来。但是,这些并不构成邦族的差别。根据冯·艾尔克特(von Erckert)的观点,西欧的犹太人类型普遍地分布在非犹太人的高加索民族当中,而根据威森堡(Weissenberg)的观点,这种犹太人类型并不出现在南阿拉伯长头型的犹太人当中,在那里,示巴人的墓刻表现出一种几乎可以称作是罗马人或日耳曼人的人种类型,这种类型是这类犹太人的祖先,他们至少在耶稣诞生时就已经由于传道者的努力而改宗了。
但是,部落原始人融成波斯人、犹太人、曼达派、基督徒等等麻葛型民族的这一过程,一定十分普遍地和大规模地出现过。我已经注意到了一个具有决定性的事实,就是,在公元开始之前很长一段时间,波斯人所代表的不过是一个宗教共同体,当然,由于接受了玛兹达信仰,他们的人数就无限地增多了。巴比伦宗教在那个时候消亡了——这意味着,它的信徒一部分变成了犹太人,一部分变成了波斯人——但从中也出现了一种新的宗教,一种在精神上不同于犹太宗教和波斯宗教的宗教;这是一种占星的宗教,它具有迦勒底人的名称,它的信徒构成了一个真正说阿拉米语的民族。从这种具有迦勒底-犹太-波斯的民族性的阿拉米人口中,首先出现了巴比伦的塔木德法典、诺斯替教和摩尼教,其次在伊斯兰时期出现了苏非派(Sufism)和什叶派(Shia)。
另外,正如从以得撒所看到的,古典世界的居民也是作为麻葛型的民族而出现的。在东方的习语中,“希腊人”意指的是所有信奉调和祀拜的、被晚期古典信仰的“佥议”原则联系在一起的人们的集合体。希腊化的城市民族不再处在这一图象之中,后者所表现的只是一个信仰者即“秘仪崇拜者”的共同体,他们在赫利俄斯(Helios)、朱庇特(Jupiter)、密特拉、至尊的上帝等等名目下崇拜一种耶和华或安拉。在整个东方,希腊性(Greekness)是一个明确的宗教概念,就此而论,这个概念是和当时的事实完全一致的。城邦的情感几乎消失了,一个麻葛民族既不需要家,也不需要具有源头的共同体。甚至塞琉西帝国的希腊主义——其在土耳其斯坦和印度河流域造成了改宗——在精神形式上也是和波斯人及后流亡时期的犹太教相关联的。后来,阿拉米人波菲利(Porphyry)——普罗提诺的学生——试图按照基督徒和波斯人的模式把这种希腊性组织为一个祀拜教会,朱理安(Julian)皇帝则把它提升到国教的尊贵地位——这不仅是一种宗教性的行动,而且是、并首要的是一种民族性的行动。当一个犹太人信奉太阳神索尔(Sol)或阿波罗的时候,他由此就成了一个希腊人。例如普罗提诺的老师并可能也是奥利金(Origen)的老师阿摩尼乌斯·萨卡斯(Ammonius Saccas)(卒于公元242年),也是“从基督徒变成希腊人”的;同样,波菲利也是天生的马勒古(Malchus),而且(像“罗马”法学家乌尔皮安一样)是提尔(Tyre)的腓尼基人。在这些例子中,我们看到,法学家和国家官吏使用的是拉丁名字,而哲学家使用的是希腊名字——从现代的和宗教的研究的语言学精神来看,把这些人看作是古典城市民族意义上的罗马人和希腊人,这在历史上看是完全合理的!但是,伟大的亚历山大里亚学派中有多少人只是麻葛意义上的希腊人呢?就出身而论,普罗提诺和丢番图(Diophantus)难道没有可能是犹太人或迦勒底人吗?
然而,基督教徒在一开始也觉得自己像是麻葛类型的民族,并且,其他的人,如希腊人(“异教徒”)和犹太人,也是这样看待自己的。后者还十分合乎逻辑地把他们脱离犹太教看作是极大的背信,而前者则把他们的传道活动向古典城市的渗透看作是一种入侵和征服,至于基督徒的方面,则称怀有其他信仰的民族是“ταεθνη”(异教徒)。当一性论派和聂斯脱利派从正教中分离出来的时候,新的民族就产生了,新的教会也产生了。自1450年以来,聂斯脱利派一直被马·希蒙(Mar Shimun)统治着,马·希蒙既是他的民族的君王,又是它的教长,并且与苏丹相反,他拥有很早以前犹太人之王里希·加路太在波斯帝国中所拥有的完全相同的地位。如果我们想要理解基督徒后来的多次迫害,就不能忽视这种民族意识,因为它源自于一种特殊的和确定的世界感,因而具有一种自明性,一种先验的确定性。麻葛式的国家和正统的概念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哈里发政权、民族和教会形成一个紧密的单位。阿迪亚贝纳是作为民族皈依犹太教的,奥兹尔欧尼(Osrhoene)大约在200年时(真是快!)从希腊宗教转向了基督教,亚美尼亚则在公元6世纪从希腊宗教转向了一性论教派。这些事件中的每一件事都说明了一个事实,就是国家和作为一个法人的正教共同体其实是等同的。如果让基督徒住在伊斯兰国家,让聂斯脱利派住在波斯人的国家,让犹太人住在拜占廷人的国家,他们就不是也不可能作为非信徒而属于那个国家,因而他们仍要交回给他们自己的司法处理。如果由于他们的人数或他们的传道精神的缘故,而使他们成为了延续国家和信众共同体的同一性的威胁,这时,迫害就会成为全民族的责任。正是由于这个缘故,首先是“正教”(或“希腊正教”)基督徒,接着是聂斯脱利派基督徒,在波斯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