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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没落(第二卷)-第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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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的政党使自己成为国内政策的主体,而几乎总是会导致整个邦族变成外国政策的客体——而且这一点也不稀罕。
  因此之故,在每个健全的国家中,成文宪法的条文与活生生的体制的实践相较而言,与从时间体验中自行发展出来的“状态”(form)(再次使用这个竞技的术语)相较而言,与邦族的状况尤其是与邦族的种族特性相较而言,实在是很不重要。政治机体的自然形式越是有力地树立起自己,其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中就越能稳定地发挥作用;其实,说到极至,不论实际的领袖是被称作国王、首相或是党魁,甚至于'例如在塞西尔·罗得斯(Cecil Rhodes)的例子中'不论他与国家有无确定的关系,这些都无关紧要。三次布匿战争时期操控罗马政治的贵族,从宪法的角度看,根本就不值一提。领袖的职责永远属于那具有政治家的直觉并在历史斗争中能代表邦族的其他人的少数人。
  因此,阶级国家——亦即由特定的阶级所统治的国家——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此乃是再明显不过的事实。我们不可把这种阶级国家与另一种阶级国家混为一谈,即个人仅仅因为属于某一等级就依附于它的那种阶级国家,例如古代的城邦、诺曼人的英国和西西里、1791年立宪制的法国、今日的苏维埃就属于这种情况。真正的阶级国家乃是一般历史经验的表现,这个一般历史经验就是:它永远是只由一个社会阶层,以宪政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来提供政治上的领导;永远是由一个确定的少数集团,来代表国家的世界历史潮流;并且,就是在那个少数集团中,又是由一个多少可算是自成一体的极少数阶层,凭借其政治才能(并常常违抗宪制的精神)来实际地操控权力。如果我们暂时不考虑——作为那一规则的例外——革命的空位期和恺撒式的状况,在那里,个人和偶然冒出来的团体只是通过物质手段来维护他们的权力(且常常不具有任何统治才能),那么,在一个等级中,通常都是由极少数人通过传统来实施统治。到目前为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个极少数都是贵族中的极少数——例如,统治英国议会类型的“乡绅”,布匿战争时期执掌罗马政治的“新贵”(nobiles),威尼斯的商人贵族,受过训练的耶稣会士(巴罗克时代行使罗马教廷外交的贵族)。同样地,我们在宗教等级内的各种独立自足的团体中也能找到具有政治才能的人——不仅在罗马天主教的教会里,而且在埃及和印度,尤其是在拜占廷帝国和萨珊的波斯的教会里,都可以找到。在第三等级中——尽管这个等级很少出这样的人才,因为它本身并不是一个生命单位——有类似于公元前3世纪的罗马的情况,在那里,平民的某个阶层里就有精通商业的人;还有类似于1789年以来法国的情况,在那里,资产阶级的一个部分在法律方面很在行;在这些情况中,政治才能是由一个封闭的圈子来保证的,这个圈子里的人具有同一的实践才能,他们不断地充实自己的队伍,并保存有一整套不成文的政治传统和政治经验。
  这就是与那些纸上谈兵的迂腐之辈心目中的国家形成鲜明对照的现实国家的组织。仰仗设想是不可能实现最好的、真正的、公正的国家的。历史上出现的每一个国家,按其本来样子都只能存在一时片刻;接下来它就立马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另外一个样子,不论其法律-宪法的外壳有多么的坚硬。因此,诸如“共和国”、“绝对主义”、“民主制”这些字眼,在每一情况下意指的东西是不同的,那使它们变成口号的,不过是哲学家和思想家要用它们当作确定的概念而已。国家的历史,是观相的,而非体系的。这一观相的任务,不是要说明“人性”如何向着获得永恒的权利前进,向着自由和平等前进,向着一个至为明智、至为公正的国家的进化前进,而是要描述在事实世界里真正存在的政治单位,描述它们是如何成长、繁荣和消亡的,描述它们何以实际上不过是“合乎形式”的现实生命。让我们在这个基础上尝试一下吧。


国家和历史(2)


  三 
  在每一文化中,高级风格的历史开始于封建国家,这里,“国家”一词不是后来意义上的,而只是指关涉着一个等级的共同生活的一种安排。大地的最高贵的果实,亦即其在最高尚意义上的种族,在这里是以一种从低等的骑士直到“尔辈之首”(primus inter pares)的等级排列,来奠定自己的位置,即他的同辈中最高的封建领主。这是与大教堂和金字塔的建筑同时建立起来的,它们是上升为象征的石头和血,一个代表着意义,一个代表着存在。封建主义的观念——它支配着所有的青春时期——是一种过渡,即从统治者与服从他的人们(不论是他们选择了他还是被他所征服)之间那原始的、纯粹实际和确实的关系过渡到领主与附庸的私法的(并因此具有深刻的象征性的)关系。这一关系整个地取决于高尚、荣誉和忠诚的伦理,可由它也引发了忠于领主的义务与忠于自己的家族的义务之间最无情的冲突。狮王亨利的式微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悲剧性的例证。
  只有在封建依附的范围内来说,“国家”在此才是存在的,并且它要通过外来附庸的归附来扩张它的疆域。为统治者服役,充当统治者的代理——这原本只是个人的,且有时间限制——不久就变成了永久的采邑,这永久的采邑若是被收回,就得重新分配(到公元1000年时,西方的原则已变成“有土地处即有领主”),并且很快地,又从那一阶段过渡到世袭的阶段(1037年5月28日皇帝康拉德二世的法律)。由此,统治者以前直接的属臣(subjects)成了间接的属臣,从此,他们只是作为统治者的一个附庸的臣民,才成为统治者的臣民。不过是等级的牢固的社会性的相互结合,才保证了甚至在这些情况下也必须称作国家的东西的团结。
  此处所见的权力观念和战利品观念有着一种古典的一致性。当1066年威廉(William)和他的诺曼骑士征服英格兰之后,全部领土都变成了国王的财产和采邑,甚至今天,其在名义上仍是如此。在这里有着对于“占有”的一种真正北欧海盗式的喜好,有着一上来就清点财宝的奥德修斯这样的人的一种关切。从精明的征服者的这种战利品意识中,十分突然地出现了早期文化中著名的财务实践和官吏集团。把这些官吏同重要的机密岗位的任职者区分开来是很有必要的,后者是从古老的私人代办中产生出来的;这些官吏是clerici或者说书记员,而不是ministeriales或者说大臣——这个词曾经是指“仆人”的意思,现在却在比较自豪的意义上使用。财政的和办事的官吏集团是关切的一种表现,并且它的发展同王朝观念的发展准确地对应着。故而,在埃及,它在古王国肇始之初就已达到惊人的高水平。《周礼》中所描述的早期中国的官僚国家是如此之包罗万象和错综复杂,以至于该书的真实性都受到了怀疑,但在精神上和倾向上它与戴克里先式的官僚国家是完全一致的,后者从一架庞大的财政机器中产生出来了一种封建秩序。在早期古典世界,显然是不存在这种官僚国家的。“抓住时机”(Carpe diem)自始至终是古典经济学的格言,并且在这个领域一如在其他领域内一样,斯多葛派的那种不作长远打算(Improvidence),那种autarkeia(自给自足),上升为一种原则。就连最善于精打细算的人也不例外——因此,公元前330年,尤布路斯(Eubulus)在雅典为盈利而经商,但他经商只是为了在获得盈余时把它们分给公民。
  与尤布路斯的财政政策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早期西方精明的北欧海盗提供的政策,他们通过他们的诺曼国家的财政管理,为今天遍布全世界的浮士德式的经济奠定了基础。正是从魔王罗伯特(Robert the Devil)(1028~1035年在位)的诺曼账房里的方格盘(chequered table)中,我们得到启发,产生了英语的“财务署”(Exchequer)的名称,并从而有了“支票”(cheque)这个词。“存根”(control)、“收据”(quittance)、“记录”(record)这些词也都源自于此。在这里,1066年以后,通过把盎格鲁-萨克森人无情地降身为农奴,英格兰作为战利品被组织起来;同样地,西西里的诺曼国家也产生了——因为霍亨斯陶芬家族的腓特烈二世后来并不是凭空建立起他的国家的;他最个人化的作品,即梅尔菲宪法(the constitutions of Melfi)(1231年),并非他的独创,而只是他(借用高级阿拉伯式的文明的金钱经济学的方法)修饰和完善的。从这个中心出发,有条不紊的和描述性的理财技术传播到伦巴第的商业世界,并也传播到西方的一切商业城市和政府中。
  但是,在封建主义中,建立和解体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当原始等级还欣欣向荣、充满生机的时候,未来的邦族,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国家观念本身的胚芽,也正在萌发成形。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之间以及国王与封臣之间的对立,一次又一次为邦族的对立所割断——甚至从鄂图大帝时代就开始的德国与法国的对立;把意大利分裂成教皇党与保皇党并毁灭了德意志帝国的德国与意大利的对立;导致英国对法国西部的统治的法国与英国的对立。然而,所有这一切同封建秩序自身内部的重大决策相比实在是算不了什么,在那里,还不知道什么叫邦族观念。在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时至今日还不断有人查阅)的目录中,英格兰被分割成60251个采邑,并且,组织严密的中央集权甚至还要求贵族们的次承租人效忠于自己,但是与之相同的是,在不到一百五十年以后,大宪章也被强行通过了(1215年),实际的权力从国王那里转移到了封臣的议会——上院由大贵族和教士组成,下院由乡绅和城市贵族组成——手中,自那以后,这个议会就成了邦族发展的支柱和勇士。在法国,贵族阶级与僧侣和市镇联合,迫使国王在1302年召集了三级会议;1283年,萨拉戈萨(Saragossa)的“总特权”(General Privilege)使阿拉贡(Aragon)成为了一个由其议会(Cortes)所统治的贵族们的准共和国;在德国,几十年以前,一群大封臣使德意志王位的选举依赖于作为选帝侯(Electors)的他们自己。
  封建观念——不仅在西方,而且在任何文化中——为自己找到的最强有力的表现,出现在皇帝与教皇之间的斗争中,这二者都梦想着进入权力的巅峰,在那里,整个世界将变为一个巨大的封建体系,这二者是如此紧密地把自己交织在这个梦想中,以至于,随着封建主义的衰亡,他们全都从那顶峰堕入了可悲的毁灭。
  统治者(Ruler)的观念——他的敕令应横贯于全部的历史世界,他的命运应是全人类的命运——迄今为止,在三种情况中采取了可见的形态:首先,是在作为霍拉斯神的法老的概念中;其次,是在中国人关于“中央之君”(the Ruler of the Middle)的伟大想象中,其疆域被称之为“天下”,即位于上天之下的一切;第三,是在早期哥特时期。在962年,鄂图大帝——他对深奥的神秘感有一种感应,他渴望着当时正席卷世界的历史的和空间的无限——设想出了“神圣罗马帝国”的观念。但是,甚至更早的时候,还完全专注于奥古斯丁式的——亦即麻葛式的——思想路线的教皇尼古拉一世(Nicolas Ⅰ),已经梦想过一个凌驾于世俗君主之上的教皇民主制;而从1059年起,格列高里七世以其浮士德式的全部主要力量,在一个普遍的封建主义的诸多形式下,着手实现以各国王为封臣的教皇世界治权。实际上,罗马教廷本身,在其对内的方面,构成了坎帕尼亚的一个小封建国家,其贵族家族控制了教皇的选举,并且这种选举使红衣主教团(自1059年起,这个职责就委托给了它)非常迅速地转化成为某种贵族寡头政治。但是,在比较广阔的对外政策方面,格列高里七世实际上获得了对于英格兰和西西里的诺曼国家的最高封建权——这两个诺曼国家都是靠他的支持建立起来的——并确实授予过王位,如同鄂图大帝授予过罗马教皇皇位一样。但是,一些时候以后,霍亨斯陶芬家族的亨利六世在相反的意义上也取得了成功;甚至狮心王理查(Richard Coeur…de…Lion)也曾为了英格兰而向他宣附庸之誓;并且当历代以来最伟大的教皇英诺森三世(Innocent Ⅲ)(1198~1216年在位)使教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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