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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的空想中给自己建造了一个共和国,以致最后竟然相信那种政治就存在于理想主义的写作、阅读和言说中,而不在于行动和决断——结果,甚至在今天,实际的行动和决断还与单纯的倾向表达混同在一起。
在英格兰,乡绅的胜利和“权利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1689年)实际上终结了国家。议会把威廉三世(William Ⅲ)推上了王座,恰如后来它阻止乔治一世(GeorgeⅠ)和乔治二世(GeorgeⅡ)辞退他们的王位一样,它这样做完全是为了自身阶级的利益。“国家”这个词早在都铎时期就已经流行,现在则废弃不用——要把路易十四的“朕即国家”(L’état c’est moi)或腓特烈大帝的“朕为吾国之第一公仆”(Ich bin der erste Diener meiner Staates)译成英文,已成为不可能的了。另一方面,“社会”这个词成为对这样一个事实的表达:即邦族要在阶级统治下而不是在国家统治下才“合乎形式”;卢梭和大陆唯理论者一般地用这个词来表达第三等级对权威的憎恨,这实在是一个重大的误解。但是,在英格兰,用“政府”来指代权威的时候是清晰明了的,很好理解。从乔治一世起,政府的中心就在内阁,这是一个在宪法上根本不存在、可在事实上存在的实体,是当时发号施令的贵族派别的一个执行委员会。绝对主义存在过,但那是一个阶级代表的绝对主义。“欺君之罪”(lèse…majeste)被转移到了议会的身上,如同罗马国王的特权转给了保民官一样。这里也有谱系原则,但它体现在高级贵族内部的家族关系中和高级贵族对议会局势的影响上。甚至在1902年,索尔兹伯利侯爵(Lord Salisbury)作为塞西尔(Cecil)家族的一员,还推荐他的外甥巴尔福(Balfour)作为他的继承人,而反对约瑟夫·张伯伦(Joseph Chamberlain)。托利党和辉格党这两个贵族党派越来越清楚地、十分频繁地、且实际上是在同一家族内部来区分自己,而不论其区分的根据是“权力”观胜过“掠夺”观——亦即视土地的价值重于金钱——或是相反,这一对比甚至在18世纪的时候就在上流资产阶级内部用“可尊敬的”和“流行的”这两个代表两种对立的绅士概念的词来表达。国家对全体的关切不加掩饰地被阶级利益所取代。正是因此,个体才提出了自由——此即“自由”一词在英语中的意义——的诉求,但是,岛国的生活和“社会”的建立已经创造了这样的关系,以至于最后,每个属于该社会的人(这是阶级专政中一个重要的因素)都可以找到由这个贵族党或那个贵族党所代表的他的利益。
这种最后的、最深刻的和最成熟的形式的稳定状态——源自于西方人类的历史情感——是古典人类所决然拒斥的。僭主政治消失了。严格意义上的寡头政治消失了。德谟——是公元前6世纪的政治所创造出来的,是属于城邦的所有人的总和——分裂为许多派别,并出现了时断时续的贵族对非贵族的冲突;国家内部,以及国与国之间,也开始有了冲突,在这些冲突中,每个党派都力图消灭另一党派,以免自身被消灭掉。当公元前511年——也就是说,仍处于僭主时代——锡巴里斯城被毕达哥拉斯学派消灭的时候,这个事件,同类事件中的第一次,震动了整个古典世界;甚至在遥远的米利都城都为之哀悼。但是现在,消除一个城邦或一个党派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以致为处置被征服者而出现了一种惯用的方式和选择方法——这与西方巴罗克时期典型的和平条约是一致的——例如,居民或是被集体屠杀,或是被卖作奴隶;房屋或是被夷平,或是被当作战利品予以分配。这里存在着追求绝对主义的意志——希波战争以后,这一意志已变得十分普遍,在雅典是这样,在罗马和斯巴达也是这样——但是,那所企求的城邦的狭小(那不过是一些政治点)、那所企求的任职期的短促以及规划的暂时性,使得人们永远也不可能就谁应当成为“国家”作出一个明确的决断。高级的外交技巧——在西方,是内阁受到传统启发而施展的——在这里则因为是门外汉在操持而大打折扣,出现这种业余的状态并不是由于偶然的人选的不适当,其实许多人是合适的,而只是因为政治形式本身。这种政治形式从第一次僭主政治到第二次僭主政治的过程是清楚无误的,并与其他所有晚期中的相同演变是一致的;但是,其特殊的古典类型是在混乱中出现的,且容易受到一些偶发事件的影响,这些偶发事件是一种既不能也不愿脱离当下时刻的生活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结果。
这种演变最重要的例子,就是公元前5世纪时罗马的演变。这是一个历史学家至今仍争吵不休的时期,而他们之所以争吵,恰恰是因为都想在那一演变中找到一种持续状态,该状态在古典国家中不论是在罗马还是在其他任何地方都不存在。产生误解进一步的一个根源在于:那种发展的状况被认为是十分原始的,而事实上,即便是在塔尔奎尼斯家族的城市,也必定早就处于一种十分高级的状态,原始的罗马应再往回追溯更远。公元前5世纪的种种关系与恺撒时代的种种关系比较起来,规模要小一些,但它们决不是远古的。因为成文的传统是有欠缺的(除了雅典之外,这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样),布匿战争之后出现的文学运动着手用诗歌,特别是(在希腊化时代应当也是这样)用对一个牧歌式的过去的回忆——例如在辛辛纳图斯(Cincinnatus)的故事里——来填补这一空白。现代的学术界虽然已不再相信这些传说,但仍然受激发这些传说的创作的趣味的影响,并继续用这种趣味的眼光去考察当时的情况——越是轻易地把希腊罗马历史当作两个独立的世界来看待,那么,把历史的开端与可信的历史文献的开端等同起来,这种有害的做法就会照常地遵循下去。实际上,公元前500年时候的状态与荷马时期决非一回事。罗马城墙的遗迹表明,塔尔奎尼亚家族统治下的罗马城,连同卡普亚(Capua),是意大利最伟大的城市,其面积比忒密斯多克利时期的雅典还要大。一个同迦太基缔结商业条约的城市决不是一个农民村社。而且由此可知,公元前471年的四个城市部落的人口必定数量巨大,有可能比毫无意义地四散在各个地方的十六个乡村部落的总人数还有多。
拥有土地的贵族在推翻一个几乎确实很得人心的僭主政治并建立起一种不受限制的元老统治的方面所取得的巨大胜利,再一次因为公元前471年左右的一系列恶性事件而化为乌有。这一系列的恶性事件是:以四个大的市区来取代家族部落;以保民官作为这些市区的代表,他们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就是说,他们享有贵族政府中任何一个官吏所不具有的皇家特权;以及最后,把小农从贵族的门客地位中解放出来。
保民官政治不仅是这个时期的绝妙的创造,而且一般地说是古典城邦的绝妙的创造。它其实就是被提升到宪法的主要部分那种地位的僭主政治,而且是同仍然存在的旧的寡头政治的所有官职并行的。这意味着社会革命也是以合法的形式实行的,结果,在别的地方表现为打击与反击的粗野行径,在这里变成了通常限于论战与投票的广场口水之争。根本没有必要召来一个僭主,因为他已经在这里了。保民官享有内在于其地位的各种权利,但不享有来自其官职的各项权利,并因其所具有的特权而可以推行革命的措施,这些措施在其他任何城邦中不经过巷战是不可想象的。这一创举乃是一个偶然,但能帮助罗马提升其地位至斯的,非此莫属。只有在罗马,从第一次僭主政治到第二次僭主政治的转变,以及从此直到扎马战役(Zama)以远的进一步发展,才被完成了,诚然,这完成并非没有震荡,但无论如何是没有引发灾难。保民官是联系塔尔奎尼亚家族和恺撒的桥梁。由于公元前287年的《霍滕西亚法》,保民官拥有了一切的权力,他成为具有宪法“形式”的第二次僭主政治。在公元前2世纪,保民官可以下令逮捕执政官和监察官。革拉古兄弟是保民官,恺撒则成为了终身保民官,并且在奥古斯都的元首政治中,保民官职位的显赫成为他的元首地位的核心要素,成为他借以拥有最高统治权的唯一要素。
公元前471年的危机不是罗马独有的,而是古典世界通有的。它的目标是寡头政治,后者甚至在这时还想在僭主政治所创设的德谟的范围内成为诸般事物的推动力。这不再像是赫西俄德时代那样的,作为与非等级相对抗的等级的寡头政治,而是对抗另一政党的寡头政党——二者都在绝对国家的组织之内,这一点是不会有争论的。在雅典,公元前487年,执政官被推翻了,他们的权利转到了十将军委员会(college of strategi)的手中。公元前461年,阿雷奥帕古斯(Areopagus),相当于是雅典的元老院,被推翻。在西西里(那里同罗马关系密切),民主派于公元前471年在阿克拉伽斯(Acragas)'阿格里根图(Agrigentum)'取得了胜利,接着,公元前465年在叙拉古、公元前461年在雷吉翁(Rhegium)和麦撒那(Messana),民主派也一一取得胜利。在斯巴达,国王克莱奥米尼(公元前488年)和鲍萨尼亚斯(公元前470年)先后都想解放希洛人——用罗马的说法,即门客——并力图以此来为王权争取到像罗马的保民官那样的重要地位,以便与寡头政治的监察委员对抗,但没有成功。这个事例中所缺少的因素——在罗马的事例中恰好是存在的(尽管被我们的学者们忽视了)——就是能赋予此类运动以砝码和领导权的商业城市的人口数量;也正是因此,甚至公元前464年希洛人的大暴动也以失败告终'这个事件有可能启发了罗马人对于平民脱离罗马移往圣山(Mons Sacer)的种种传说'。
在城邦中,乡村贵族与城市贵族融合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正是调和主义的目标),但市民与农民却没有这样。就他们同寡头政治的斗争而言,他们构成了一个党派——即民主党——但在其他方面,他们是两个党派。这就是在下一次危机中所表现出来的东西。在这次危机(约公元前450年)中,罗马城市贵族力图重建其作为一个政党的权力——我们必须如此来解释十人团(Decemvirs)的引入和保民官职位的废除;如此来解释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刚刚获得政治地位的平民在此法中并未获准“通婚权”(Connubium)和“经商权”(mercium);尤其是,必须如此来解释小的乡村部落的设立——在那里,古老家族的势力(不是法律上的,而是事实上的)居于主导,并且在此时设立的与百人团人民大会并立的部族团人民大会(itia Tributa)中,这些小的乡村部落占有16对4的不可挑战的多数。这当然意味着城市人的特权为农民所剥夺,并且这无疑也给贵族党的运作提供了空间,后者总想使乡村与他们自己对城市金钱经济的共同反感能发出有效的共同的一击。
反击很快就来了;这在罢免了十人团以后出现的十人保民官中可以看出来,但是还有其他一些事件也不能不算在此列——斯普里乌斯·梅利乌斯(Spurius Maelius)建立僭主政治的企图(公元前439年);军队设立有执政官职权的保民官以取代民政官员(公元前438年);以及废除了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的卡努莱法(Lex Canuleia)(公元前445年)。
当然,无可怀疑的是,在贵族党和平民党内部都有这样的派别:它们想借废除元老院或废除保民官的办法,来颠覆罗马城邦的这一基本特征,即元老院与保民官的对立;但是,这种形式已变得如此之适合,以致它从未受到严重的挑战。由于军队实施了平民适任最高官职的办法(公元前399年),斗争遂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形式。公元前5世纪在内政方面可以总结为争取合法的僭主政治的世纪;从那以后,政体的两极性得到承认,各政党不再为废除重要的官职而是为争夺重要的官职而斗争。这就是萨谟奈战争(Samnite Wars)时期发生的革命的实质。从公元前287年起,平民被准许担任一切官职,保民官的提议——当得到平民的认可时——自动地成为法律;另一方面,从此以后,对于元老院来说,通常可行的做法就是通过收买或其他方法诱使某个保民官行使其否决权,以此来剥夺掉这种机构的权力。罗马人的法律的精细就是在两个主管当局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在别的地方,决定通常是通过拳头和棍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