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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和知识现在没用了,这种技能和知识在其他行业中只有一部分使用得上。这就是社会因这种变化所遭受的损失。但是这些劳动者们仍能工作,以前雇用这些劳动者的资本,仍会被原先的老板或者被借得这些资本的其他人,用于雇用他们或相同数目人员来干其他工作。
这一定理,即购买产品并非雇用劳动,对劳动的需求取决于生产前预付的工资,而不是取决于对商品的需求,需要尽量详尽地予以说明。在一般人看来,这是一种谬论。即令在著名政治经济学家中,也很难指出哪个人自始至终掌握了这一定理。除李嘉图先生和萨伊先生外,几乎所有其他人都认为,购买商品即劳动产品的人是劳动的雇主,就象以支付工资的方式直接购买劳动本身那样,实际上创造了对劳动的需求。由于这一基本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所以无怪乎政治经济学发展得如此缓慢。在我看来,如果对劳动的需求意味着工资可因此而提高或雇用的劳动者人数可因此而增加,则对商品的需求便不构成对劳动的需求。我认为,购买商品自行消费的人没有给劳动阶级带来益处,只有节制消费,把节省的钱直接付给劳动者以换取劳动,才能给劳动阶级带来益处,才能使他们的就业人数有所增加。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原理,让我们来看以下情形。消费者可以把其收入或用于购买劳务,或用于购买商品。他可以用其一部分收入雇用泥瓦匠造房子,雇人挖掘人工湖,雇人种植树木和布置娱乐场;或者不做这些,而用这笔钱购买天鹅绒和花边。问题乃是,这两种花费收入的不同方式会对劳动阶级的利益产生什么影响。明摆着的是,在前一种情况下,他雇用劳动者,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些人将不会受雇,或至少不会受到这样的雇用。但是,与我意见不同的那些人说,这没有什么意义,因为消费者购买天鹅绒和花边,同样要雇用劳动者,即雇用制造天鹅绒和花边的人。然而,我坚持认为,在后一种情况下他并没有雇用劳动者,而仅仅决定了另外某个人雇用劳动者来干什么样的工作。消费者并不用自己的钱来支付纺织工和花边工每天的工资。他购买做好的商品,即已由劳动和资本生产出来的商品,他既没有付工钱也没有提供资本,这些都是制造商提供的。假设他过去习惯于用这部分收入雇用泥瓦匠,这些泥瓦匠把工资花在食物和衣着上,这些东西也是靠劳动和资本生产出来的。然而,他现在决定要天鹅绒,由此而创造了对天鹅绒的额外需求。这种需求没有额外的供应便得不到满足,而这种供应没有额外的资本也生产不出来。那么,资本来自何处呢?消费者改变主意决不会使国家的资本增加。因此,假如天鹅绒需求增加时未腾出增加天鹅绒生产所需的资本,则增加的需求量暂时就得不到供应。消费者现在用于购买天鹅绒的款项,以前是付给泥瓦匠的,他们曾用它来购买食物和生活必需品,而现在或者不再买,或者通过竞争从其他劳动者那里挤榨过来。因此,以前为泥瓦匠生产必需品的劳动和资本,被剥夺了市场,必须寻找别的出路。他们在为新的需求制造天鹅绒方面找到了出路。我并不是说,就是生产必需品的那些劳动和资本转而去生产天鹅绒,而是说不管它们怎么转弯子,总之最后生产出了天鹅绒。现有资本可用于做两件事中的一件,要么制造天鹅绒,要么为泥瓦匠生产必需品,但不能两件事都干。究竟生产什么,这得看消费者的意愿;如果他决定要天鹅绒,泥瓦匠就不会有必需品。
为了进一步说明,让我们假设情形与上面所说的相反。消费者已习惯于购买天鹅绒,但决定不再继续这种花费,而将每年用于购买天鹅绒的钱用来雇用泥瓦匠。如果一般看法是正确的,则花费方式的这一改变不会增加被雇用的人数,只不过把制造天鹅绒的工人转变成了泥瓦匠。然而,若加以更为仔细的考察,就会看到,用于支付劳动报酬的总金额增加了。假设天鹅绒制造商事先知道对其商品的需求将减少,则他会减产,相应地腾出一部分资本。从天鹅绒制造者那里所抽出的这笔资本,并不是顾客用于供养泥瓦匠的那笔资金,而是另一笔资金。因此,现在有两笔资金用于供养劳动者和为劳动付酬,而以前只有一笔。天鹅绒制造工人并没有改行去当泥瓦匠,而是泥瓦匠的就业机会增加了,天鹅绒制造工人改行去当了别的劳动者,很可能是去生产泥瓦匠消费的食物和其他东西。
对此有人会说,虽然花在购买天鹅绒上的钱不是资本,但它却替代了资本;虽然它并未创造出对劳动的新的要求,它却是维持现有需求的必要手段。(有人会说)制造商的资金搁死在天鹅绒上时,不能直接用于供养劳动;只有在天鹅绒被卖掉,制造天鹅绒的资本从买主的花费中得到补充以后,制造商的资金才构成对劳动的需求;因而有人会说天鹅绒制造者和天鹅绒买主没有两笔资本,在他们之间只有一笔资本,这笔资本通过购买由买主转移给制造商,所以如果买主购买劳动而不是购买天鹅绒,他只不过是把这笔资本转移到了别处,在一处创造了多少对劳动的需求,在另一处也就消灭了多少对劳动的需求。
这一论点的前提是不容否定的。腾出一笔原先搁死在商品上,不能用来供养劳动的资本,这对于劳动者的利益来说,无疑和创造出一笔新资本是一样的。的确,如果我花1000镑来购买天鹅绒,我就使制造商可用10O0镑来供养劳动,天鹅绒未卖出去时,这些劳动就不会被如此雇用,如果我不购买,天鹅绒永远卖不出去,因此毫无疑问,当我改变主意,不购买天鹅绒而雇用泥瓦匠时,我并未创造出对劳动的新需求,因为当我一方面用1000镑雇用劳动时,我在另一方面却永远消灭了天鹅绒制造者的1000镑资本。但是,这把突然变化所产生的结果与变化本身所产生的后果混淆在了一起。如果买主停止购买时,用于为他制造天鹅绒的资本必定消失,则他用购买天鹅绒的钱雇用泥瓦匠并没有创造就业机会,而仅仅是使人改行。除非天鹅绒制造者的资本能腾出来,否则我所说的劳动就业是不会增加的,而且也只有等到天鹅绒制造商的资本腾出来时,劳动就业才会增加。但每个人都知道,如果时间足够长,投放于某一行业的资本是能够抽出来的。如果天鹅绒制造商由于未接到往常的订货单而事先得知需求有所减少,他就会少生产1000镑天鹅绒,把相应的资本腾出来。如果他事先毫无所知,因而货物留在他的手中,则库存量的增加会导致他下一年度在把存货处理掉以前停产或减产。这一过程完成时,制造商会发现自己和过去一样富有,雇用一般劳动的能力并未降低,虽然现在他的一部分资本会被用于维持另一种劳动。直到这种调整发生以前,对劳动的需求仅仅发生了变化,并没有增加,可是一旦调整完毕,对劳动的需求便增加了。以前只有一笔资本用于供养织工来制造价值1000镑的天鹅绒,现在这同一笔资本用来制造别的物品,此外还有1000镑分配给泥瓦匠。现在有两笔资本用于支付两批劳动者的报酬,而在以前,这两笔资本中的一笔,即顾客的那一笔,只不过充当机器上的一个轮子,以使制造商的那笔资本能年复一年地雇用劳动。
我的看法实际上可表述如下:即一个人不是靠他消费,而是靠他不消费来对劳动者作好事。这在某些人看来是自明之理,另一些人却认为是谬论。如果我不用100镑购买酒或丝绸,而用它来付工资,两种情况对商品的需求是完全相等的。在一种情况下,是对价值100镑的酒或丝绸的需求,在另一种情况下,是对具有同样价值的面包、啤酒、工作服、燃料和其他物品的需求。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社会上的劳动者会多出价值100镑的社会产品在他们之间分配。我的消费减少了100镑,我的消费力转让给了劳动者。如果不是这样,我减少了消费而并不能使别人消费得多些,则这显然是有矛盾的。生产未减少时,一个人所少消费的东西一定会分配给另一个人,因为前者把购买力转移给了后者。在这种假设的情况下,我的消费不一定最终会减少,因为我所雇用的劳动者会给我造一座房屋,或为我将来的消费制造出一些别的东西。但无论如何我推迟了我的消费,将我在当前社会产品中所应享有的那一份额的一部分转给了劳动者。如果过一段时间我得到补偿,这不是来自现有产品,而是来自随后增加的产品。因此我让别人消费更多的现有产品,而且使劳动者有力量来消费这些产品。
济贫法可以最有力地证明与此相反的学说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不论我花钱购买物品供自己消费,还是拨出一部分以工资或施舍的形式供劳动阶级直接消费,对劳动阶级都同样有益,那么,既然我的非生产性花费对劳动阶级同样有好处,而且我还能由此而得到享乐,又怎样才能证明要我出钱供养贫民的政策是正确的呢?如果社会能使鱼与熊掌两者兼得,它又何乐而不为?但常识告诉每一个人,就他个人来说(他并不能看得更远),他所缴纳的济贫税,实际上要从他本人的消费中节省出来,而且并不会因支付的提前或推迟而使两个人能吃同一碗饭。如果没有让他缴这种税,因此他能自己花这笔钱,则贫民所占有的国家总产量的份额会相应减少,他本人则可以相应地多消费一些。只偿还由别人提供的垫款,对劳动的需求是毫无贡献的;这样花费的钱,对劳动阶级的就业来说,全部结果只不过等于零;它只能靠牺牲已经存在的其他就业机会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然而,虽然对于劳动和资本的使用来说,对天鹅绒的需求只不过使原有的劳动和资本不转入其他方面,但对于已经从事天鹅绒生产而又不打算退出该行业的人来说,这一点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他们来说,需求的减少是实实在在的损失,即令货物最终全都卖得出去,这种损失也会使他们不堪忍受,为减少遭受的损害而不得不退出该行业。反之,需求增加则使他们能扩充业务,也就是说,如果他们拥有更多的资本或能借到更多的资本,使他们能获得更多的利润;由于资本周转得更为迅速,他们将更经常地雇用劳动者,或比以前雇用更多的劳动者。因此,一种商品需求的增加,在该特定部门实际上常常使同样多的资本能雇用更多的劳动。错误在于人们未察觉到,在上面所假设的情形下,一个部门中的劳动和资本所得到的这种好处,全部取自另一个部门;一旦这种变化产生其自然结果,即相对于需求的增加而把额外的资本吸引进该行业,这种好处也就不复存在了。
充分理解了一个命题的依据,通常也就会对该命题受到的限制有所了解。上面叙述的一般原理是,商品需求决定的只是劳动的方向和新生产的财富的种类,而不是劳动的数量或效率,或财富的总量。但这一原理有两个例外。第一,当劳动已被供养,但并未得到充分利用时,若对劳动所能生产的某种物品产生新需求,则这种需求会刺激劳动更加努力,其结果是财富增加,使劳动者自己和其他人都得到好处。另有生活来源的人在业余时间干的工作,(如前所述)不需要从其他行业抽取资本,只需要一笔钱来支付工具和原料方面的开支(通常很小),而且即令这点开支常常也由专门为此储蓄的钱支付。这样一来,我们的定理的依据就不存在了,因而定理本身也就不成立了,某种商品的需求的突然增加,可以在不剥夺其他行业的就业机会的条件下,产生生产该商品的行业。即令在这种情况下,需求也只是通过现有资本对劳动产生作用,但它提供了一种刺激,致使现有资本能调动比以前更多的劳动。
第二个例外我将在下一章 详尽论述,涉及商品市场的扩大所产生的那个众所周知的结果,即商品市场的扩大乃使分工得以不断发展,从而使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更有效的分配。这一例外和第一个例外一样,与其说是实质上的例外,不如说是表面上的例外。不是买主支付的钱,而是生产者的资本,为劳动付酬,因为需求仅仅决定以什么方式使用资本,以及资本为哪一种劳动付酬;但如果需求增加,使人们大规模地生产该商品,则它就能使相同的资本生产更多的商品,并且由于间接地使资本增加,而最终使劳动者的报酬也增加。
商品需求在交换理论方面比在生产理论方面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总起来看,并从长远观点来看,生产者的报酬是来自生产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