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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即令供应来自输出国的全部地区,而不仅仅是其一小部分地区,所能供应的粮食数量也是有限的,并且不可能在不增加生产费用的情况下得到供应。粮食出口国可以分成两类:一类国家的实际积累欲望较高,另一类国家的积累欲望则较弱。在澳大利亚和美国,实际积累欲望较强,资本迅速增加,粮食生产或许会很快扩大。但在这些国家,人口也增长得异常迅速。它们的农业不仅要供养输入国不断增加的人口,而且还要供养它们本身不断增加的人口。因此,它们必然会很快被迫耕种较为贫瘠、较远和交通不大便利的土地,并且不得不象古老国家那样采用劳动生产率较低和花费较大的耕作方式。
但是,粮食价格低廉而产业又繁荣兴旺的国家很少,只有那些已将文明生活方式成熟地移植到富饶且未开发的土地上的国家才能做到这一点。在古老国家当中,只是产业非常落后的国家才能出口粮食,因为在这些国家,资本和人口尚未增长到会使粮食涨价的程度。俄国、波兰和多施河平原就属于此列。在这些地方,实际积累欲望较弱,生产技术很不完善,资本短缺,资本增长,特别是国内资本的增长很缓慢。当向其他国家出口粮食的需求增加时,只能逐步提高粮食产量来满足这种需求。英国用来交换谷物的棉布和金属制品,俄国人和波兰人目前在国内并不生产。他们没有这些也行。生产者会因市场向他们的产品开放而受到刺激,加强努力,总有一天可以指望从这种努力中得到一些东西。但是在由农奴或刚刚脱离奴隶状态的农民构成农业人口的国家内,人们的脾性对增强努力来说,并不是有利的。甚至在当前剧烈变革的年代里,人们的脾性也不会迅速改变。如果要靠增加资本支出来提高产量,这些资本要么必须在新商品和更广泛的交往(在这种情况下,人口很可能会迅速增加)的刺激下靠缓慢的节约过程来获得,要么必须从外国输入。如果英国要从俄国或波兰得到迅速增加的谷物供应,英国的资本就必须输入这些国家来生产这些谷物。然而,这样做会有很多困难,遇到很大的阻碍。其中包括语言的不同、风俗的不同和由国家制度与社会关系造成的许许多多障碍;而且最终输入的资本会不可避免地刺激当地人口的增长,靠这些资本所增产的几乎全部粮食很可能在未运出国前就被消费掉了;因此,如果这不是引入国外技术和思想以及给予这些国家的落后文明以有效刺激的唯一方式,那么,靠此方法来增加出口以及持续不受限制地增产粮食来供应其他国家是不大可能的。但是,一国文明的进步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此期间,不论是在供应粮食的国家还是在得到粮食供应的国家,人口都有可能大量增加。因而在需求增加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在阻止粮价上涨方面所起的作用,在整个欧洲并不会比在某一国家更明显。
所以,只要人口的增长速度快于改良的速度,劳动报酬递减规律就不仅适用于粮食自给的国家,而且实际上也同样适用于从粮价最便宜的地方进口粮食的国家。当然,粮价的急剧下降,不论是用什么方法造成的,都会象技术上的突然改进一样,使事物的自然发展趋势向后倒退一两步,不过这并不会改变事物的进程。伴随着粮食的自由进口也许会发生一件事情,这件事情带来的暂时性后果或许比粮食自由贸易的死硬反对派或忠实信徒所想象的要大。玉米是一种在数量上足以供养我国人口的产物,虽然其营养价值较低,但价格甚至比马铃薯还要便宜。如果用玉米代替小麦作为穷人的主食,粮食生产方面的劳动生产率将大大提高,家庭生活费用将大大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人口即使象美国的人口那样迅速增长,或许也得要好几代人的时间才赶得上粮食的这种巨大增长。
第四节 即使向外国移民,一般说来也必须限制人口
当一个国家人口的增长对其土地的生产能力(不是对其资本)造成很大压力时,除去进口谷物外,还有另一种补救方法。我指的是移民,特别是以殖民方式进行移民。这一方法本身确实是有效的,等于是向别处寻找无人居住的肥沃土地,如果国内有这样的土地,就可以在不降低劳动生产率的条件下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对粮食的需求。因此,如果所殖民的地区近在咫尺,而且人民的脾性惯于移居,该方法是完全有效的。从美利坚邦联的较古老地区向新地区的移民,实质上是一种殖民,由此而使整个美国的人口得以不受限制地增长,既来降低劳动的报酬,也未增加谋生的困难。如果澳大利亚或加拿大的内地离大不列颠象威斯康星和衣阿华离纽约那么近,如果英国的过剩人口不用跨洋过海就能迁移到那里,而且都象其新英格兰亲属那样喜欢冒险,胆大妄为,不株守家园,那么,这些无人居住的大陆对联合王国就会象美国的新州对老州那样作出贡献。但是,即便如此,尽管组织得良好的移民是迅速减轻人口压力的最重要方法,尽管在象爱尔兰那样的例外情况下,即在马铃薯歉收、济贫法和全国性退佃的三重作用下,自发性的移民在发生危机时会比按国家制定的任何计划迁走的居民都多,可是仍然有待于经验来证明这种移民能否长期继续下去,能否象在美国那样完全消除每年增加的那部分过多的人口(在人口以最快的速度增长时,这部分过多的人口由于在短时期内超过了技术进步,会使社会上所有中等家境的个人生活更加困难)。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则即令从经济观点来看,移民也不能免却限制人口的必要性。我们在此处无法更深入地讨论这一问题。本书将在后面较详细地论述殖民这个大题目,讨论殖民所涉及的实际问题、殖民对于古老国家的重要意义以及殖民所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编 分配
第一章 论所有制
第一节 绪言
在本书第一编中论述的各项原理,在某些方面,和我们现在要开始考察的有很大的区别。财富生产的法则和条件具有自然真理(Physical truth)的性质。它们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论人类生产什么,都必须按照外界物品构成和人类身心结构固有性质所决定的方式和条件来生产。不论他们是否喜欢,他们的生产都要受以前的积累量的限制。如果积累量是一定的,生产就与他们的精力、技能、机器的完善程度以及他们利用协作劳动的优点是否得当成比例。不论他们是否喜欢,在同一块土地上,除非在耕作过程中作了某些改良,否则,投入的劳动量增加一倍不会使粮食产量增加一倍。不论他们是否喜欢,个人的非生产性开支只会使社会相应地趋于贫困,而只有他们的生产性开支才会使其富裕起来。对这些不同事物可能具有的看法或希望,都决定不了事物本身。实际上,我们无法预测,今后由于对自然法则具有更多的了解,可以提出我们目前毫无所知的新的生产工艺,会使生产方式发生多大变化,劳动生产力有多大的提高。但是,无论我们在物品构成所决定的范围内可以得到多少活动余地,我们知道这一定会有限度。我们无法改变物质或精神的根本性质,只能或多或少成功地应用这些性质,使我们感兴趣的事件能够出现。
财富的分配不是如此。这是一件只和人类制度有关的事情。一旦物品生产出来,人类就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随意处理。他们可按任何条件将这些物品交给自己中意的任何人支配。此外,当人类在社会中生活,而不是过绝对的独居生活时,人们不论采用什么处置办法,都要取得社会或代表社会积极力量的那部分人的同意。即令是某人靠自己辛勤劳动、没有别人帮忙生产出来的物品,若非得到社会的许可,他也无法保持。不但社会能把产品从他手里夺走,而且如果社会默认,或社会既不进行集体干涉,也不雇人来保护他的所有权,私人也可以把产品从他手里夺走。因此,财富的分配要取决于社会的法律和习惯。决定这种分配的规则是依照社会统治阶级的意见和感情而形成的。这在不同的年代和国家内是很不相同的。并且,如果人们愿意,差别还可以更大一些。
毫无疑问,人类的意见和感情不是偶然产生的。它们是人类本性的各种基本法则同当时的知识、经验、社会制度、智力和道德修养状况相结合的产物。但是,关于人类意见如何产生的法则不是我们现在要谈论的。它们是人类进步一般理论的一部分。对这方面的探索比政治经济学要广泛和困难得多。我们在这里要考察的,不是财富可据以分配的法则产生的原因,而是这种法则所造成的结果。至少,这些结果并不是可以任意指定的,而是象有关生产的各种法则一样,富于自然法则的性质。人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控制不了其行为给他们本人或别人带来的后果。社会可以使财富的分配按它认为最好的规则进行,但是必须通过观察和推理,象寻求自然界或精神上的其他一切真理那样,明了这些法则的作用会产生什么实际结果。
然后,我们进而考察分配土地和劳动产品的各种方式,这些方式或者是已在实践中采用,或者是在理论上可以设想的。在这些方式中间,我们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主要的和基本的制度,除某些特殊情况外,这一制度一直是社会采取各种经济措施的依据,虽然它的各种次要特性曾有变化,以后也会有变化。当然,我指的是私有财产制度。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
私有财产,作为一种制度,并非来源于对其有用性的任何考虑。这种考虑是私有制建立以后人们为其辩护所持的理由。从研究历史和观察我们时代类似的社会状况获得的有关野蛮时代的知识充分表明,起初设立裁判所(它总是先于法律而存在)不是为了确定权利,而是为了制压暴虐和排除纠纷。由于主要考虑这一目的,他们自然会对最初占有赋予法律上的效力,而把行使暴力来夺取或企图夺取别人所有物的人当作侵害者看待。政府原先的目的——维持社会秩序就这样实现了。同时,对已经占有物品的人,即令这种物品不是个人努力的成果,也确认其占有,这附带地给与了他们和其他的人一种保证,即,凡属自己努力成果的物品,可以得到保护。
在将所有制作为社会哲学的一个问题来考察时,我们必须将它在欧洲任何现存国家中的真正起源排除在考虑之外。我们可以假定一个不受原先占有牵制的社会。一群殖民者最初占据了一个无人居住的地区,他们除了共有的物品以外没有携带任何物品,可以任意采用他们认为最合适的制度和政体;因此,他们要就按私有制原则,还是依靠某种公有制和集体力量来进行生产作出抉择。
如果采用私有制,我们必须假定并未伴有妨碍古代社会的私有制原则产生有益作用的原始的不平等和不公正。我们必须假定,每个成年男子或妇女都能自由使用和发挥其体力和脑力;生产手段——土地和工具在他们之间公平地分配,这样,就外界条件而言,任何人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也可以设想,在原先分配时就对自然的损害给予了补偿,并让身体虚弱的社会成员在分配上占些便宜,以取得平衡。但是,这种分配一经实施,就再也不受干预;各人要靠自己的努力和一般机缘来利用其所分配到的物品。反之,如果排斥私有制,则所应采取的方案是,把土地和所有生产手段均作为社会的共同财产,并按共同核算[原则]进行产业的经营。社会劳动的指挥由一位或几位行政官担任,可以设想,这些官员是由社会投票选出的,又必须假定,社会成员自愿地服从他们。产品的分配也同样是公共的行为。分配原则可以是完全平均,也可以按照各人的需要或功过来分配,无论采用什么办法都要符合社会中流行的公平观念或政策。
这种社团的实例,规模较小的,有摩拉维亚教派的信徒、拉普(Rapp)党徒等等。根据他们提出的从财富极不平等状态的苦难和邪恶中解脱出来的愿望,在对社会首要原则进行积极思索的所有时期,都重新提出了大规模地应用这种思想的各种方案并进行传播。在目前这样的年代里,当全面地重新考虑全部首要原则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时候;当受难阶级的发言权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大的时候,这种思想不可能不得到更广泛的传播。欧洲最近的一些革命已诱发大量具有这种性质的思索,因此这种思想的各式各样形态引起了异常的注意;这种注意看来不会减少,而相反会愈来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