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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结账,每个顾客就诚实地说出自己吃了的每样食品之量,以平均成本算价,加上上述的个人「租值」费用。这样做,既没有边际的明显「浪费」,也没有「非自助」的交易费用。同样食品与食量,顾客的总付价会是最低的,而餐室老板也笑逐颜开。
困难是吃自助餐的君子不容易「知书识礼」:不打算大吃特吃,他们不会选吃自助餐。老板挂出平均成本的告示不会有效:若有效,这种告示老早就挂了出来。是的,人的自私,不断地图私利,会大幅度地增加交易费用。
七十年代初期,托洛克(G。 Tullock)发表了一篇有趣的文章。他问:盗窃何害之有?盗者得而物主失,一得一失,是财富的转移,何害之有?他的答案是:因为有盗窃的存在,物主把家的大门装上锁,而这装锁的费用若没有盗窃是不需要付出的──盗窃于是引起浪费,违反了柏拉图情况。
因为盗窃而装锁是对的,但何浪费之有?人的自私会增加生产,经过史密斯的无形之手(invisiblehand),在市场交易使社会得益。但人的自私也会带来盗窃、欺骗、卸责、恐吓种种行为,增加交易费用。自私对社会有利也有害,要是害大于利,我们早已灭亡。利与害的差距大小,一般来说,是以制度决定的。这是卷三的话题,按下不表。
回头说托洛克的盗窃论点,我们不能说自私对社会有益就是有效率,有害就是无效率。自私就是自私,是一般性的「局限下争取极大化」。要是每个人会为社会有利而自私,为社会有害就不自私,社会当然会比现实的富有得多。
是的,如果每个人都遵守圣经的十诫,交易费用会下降而使社会财富增加。然而,从解释行为的角度看,经济学不能用自私的假设附带圣经十诫的例外。倒转过来,我们要问:圣经为什么会有十诫?中国传统为什么要论忠孝,要讲礼法?我们为什么教自己的孩子要诚实,要负责任?答案是我们的社会要以教育或宗教或伦理来减低交易费用。可以减一点,不减很多,因为减低交易费用也要受到局限的约束。
从社会的整体看,「局限下利益极大化」的假设是含意交易费用是可减则减的最低水平。不同的制度会有很大的水平差距,但那是因为局限不同,也是卷三的后话了。
想想吧。如果每个人都言而有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律师就要转业;如果没有盗窃之类的行为,大部分的公安人员就要另谋高就;如果每个工人都尽责,经理的生活就不会好过
──这一大群的人转向物品生产,社会财富增加势所必然。然而,无信、盗窃、卸责等大幅度地增加了交易费用的行为,是一般性的自私的结果。
史密斯(A。 Smith)一七七六年发表的巨著──《原富》──高举自私给社会带来的利益。他那石破天惊的「无形之手」及有关的论证,观察入微而又深入浅出,令人叹服。本书卷一提及,我与史前辈的不同之处,是我重视自私给社会带来的损害。这损害主要是大大地增加了交易费用。是重要的,因为我们可以藉此而解释数之不尽的行为。
第五节:卸责与博弈理论
卸责(shirking)的问题是我在一九六九年首先以文字提出的。近二十年来博弈理论大行其道,这提点是导火线。在师友之间我以口述提出卸责的问题,是一九六七年初。跟在六八及七○年我先后举出两个例子,提出两个问题,经济学就或多或少地改变了,但改变的方向我是反对的。
在《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那长文中,那两个例子与问题的回顾是这样的:
例一:「两位仁兄要从山上把碎石搬到山下(是昔日香港西湾河山上石矿的例子了),每个人分开来搬,一次可搬五十磅,二人加起来是一百磅。若二人合作抬碎石下山,一次可抬一百二十磅。然而,合作之下,甲方要将重量推到乙方(是卸责),而乙方也要把重量推到甲方(也是卸责),那么二人合作的一次重量,必定少于一百二十磅。但不会低于一百磅,因为低于一百磅,他们分开来搬石的收入会增加。我问:假若二人合作,一次下山所搬的重量是一百一十磅,在有多人搬石的竞争下,这重量是从何而定的?」
例二:「抗战期间,我和母亲在广西逃难,坐船江上行,见到船是由岸上的多个劳工用绳拉行的。每个拉船的人都意图卸责,大作用力之状,其实把船的重量推到他方去。因此,有一个拿鞭子的人,判断谁有卸责之意,挥鞭而下。我问:这个挥鞭的人可能是由被鞭的劳工聘请的,究竟谁是雇主,谁是被雇?」
这卸责问题当年在芝加哥大学与高斯研讨了一段日子,到最后大家同意不管用,需要放弃。我的观点,是卸责与盗窃等是同类的行为,都是自私范畴内的表现。说人自私(争取极大化),又说卸责,岂不是重复了?还有另一个问题。说人会卸责虽然十分可信,但在观察上我们怎可以鉴定哪一种行为是卸责呢?像说谎那样,不是绝对不可以鉴定,起码法庭可以那样说,但要众所认同就会有困难。
当年我想,卸责是因为有交易费用而起,验证假说我们可选「卸责」或交易费用。二者可选其一,但不可二者兼选。我选交易费用。这些费用是约束行为的局限,虽然考查其高低或转变往往不容易,但可以做到。卸责不是局限,而是行为本身的自私假设。像自私一样,其或大或小或转变就不容易考证了。
七十年代中期,与卸责类同的术语──如opportunism、holdup等──在经济学急升。把这些概念数学化,就是博弈理论(theory of games)。这理论起于四○年代初,主要的贡献者是数学大师温纽曼(J。 von Neumann; 1903…1957)。是一门精彩的学问,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为了协助战略而兴起的。一九六二年我拜读过温纽曼与经济学者摩根斯坦(O。 Morganstern; 1902…1977)的经典名著,《博弈理论与经济行为》。当时该书还是洛阳纸贵,但过了几年行内就失却了兴趣。今天博弈理论在经济学大行其道,是卷土重来。
毋庸置疑,博弈理论可以解决某些问题,但解释行为是另一回事。我认为博弈理论是不可以用作解释行为的──到今天,我还没有见过一个以博弈理论为基础而又验证过的解释行为的假说。有时一些「卸责」的假说看来是解释了行为的,但其实是利用了局限条件的转变。
我认为今天博弈理论的盛行,主要是因为考查交易费用的转变很困难,有时花几年工夫也一无所获。一九九八年我说过一句今天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常被引用的话:「交易费用这回事,不是一个希望拿得终生雇用合约的年青助理教授有胆染指的。」我说经济学可以解释世事,可没有说可以容易地解释。
且让我以《博弈理论的争议》一文内提出的贺泰伦反论(Hotelling paradox,是博弈游戏)来解释一下。我写道:
「这个反论说,一条很长的路,住宅在两旁平均分布。要开一家超级市场,为了节省顾客的交通费用,当然要开在长路的中间点。要是开两家,为了节省顾客的交通费用,理应一家开在路一端的四分之一,另一家开在另一端的四分之一。但为了抢生意,一家往中移,另一家也往中移,结果是两家都开在长路的中间,增加了顾客的交通费用。
「这个两家在长路中间的结论有问题姑且不谈,但若是有三家,同样推理,他们会转来转去,转个不停,搬呀搬的,生意不做也罢。这是博弈游戏了。但我们就是没有见过永远不停地搬迁的行为。」
数十年前,玩这个游戏的人把数字加加减减,或把直路改为弯路、球形等,这些都是游戏。
解释上述的地点选择的行为,经济学的方法只有两点。第一、我们要问:依照需求定律,节省交通费用是不是唯一的考虑?第二、两家或更多的超级市场之间的协议费用究竟是怎样的?一家可以收购另一家,或者大家合并,或者不言自明地各自选取顾客交通费用最低的地点,又或者集中在一起,使交通费用增加。
只要你让我随意假设交易(协议)费用是如此这般,你要我把多少家超级市场安定地放在什么地点我也可以做到。困难是考查真实世界的交易费用究竟是怎样的。
(《经济解释》之四十七;第四章完)
第五章:市场概论
永远不要说市场没有竞争。就是政府只发一个牌照,只让某产品有一个供货商垄断地存在,竞争还是无可避免的。竞争获取牌照或竞争垄断权的行为,只要有政府管制就无日无之。而竞争牌照垄断权要出价:牌照之价,贪污之价,向政府提出的产品之价,等等。获得了牌照垄断后,产品还需要竞争。不是一模一样的产品,而是可以代替的。香港的地铁与出租车竞争,与公共汽车竞争,甚至与步行竞争。大家争呀争的,好不热闹。
一个发明者拿得了发明专利权,算是垄断了吧。我和两位助手曾经花了几年时间审查美国的发明专利档案,其竞争发明注册之烈,使我们作研究的感到天旋地转,到最后要放弃这项研究。
话得说回来,政府管制牌照是一项局限,发明专利也是一项局限,而这些对市场的竞争是有影响的。不是减少了竞争,而是把竞争的形式改变了。这形式改变的后果,最重要而又最有趣味的,是影响了价格的安排或行为(pricing arrangement或pricing behavior)。
传统上,价格的行为分两大类:受价(price taking)与觅价(price searching)。「受价」是一般书本所说的竞争市场,指出售者接受市场之价,随波逐流,他自己不能订出与市场不同之价而还有生存的空间。价高于市,一点也卖不出去;价低于市,血本无归。在香港,黄金市场大略是这样的。
「觅价」是一般书本上所说的垄断(monopoly)或寡头竞争(oligopoly)的行为了。精彩绝伦,觅价的行为是这卷二的重点。大约一半是传统所教,一半是我自己研究所得,主要是受到戴维德(A。 Director)与艾智仁的影响。受价呢?既然是受价,订价的行为就没有什么可以大书特书了。然而,我从四十年前作本科生起对书本上所说的竞争(受价)市场就有所质疑,后来觉得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我从来不刻意创新,或希望与众不同。我的困难是任何成见,每次看时都从不同的角度看。这样,好些成见都或多或少有点问题。
不想创新也逼要创新,在价格的行为上我举出第三类:造价(price making)。这是造假价而希望顾客中计的行为了。
第一节:市场的本质
本卷第三章第七节指出,专业生产然后在市场交易,社会利益增长的倍数大得惊人。是的,如果没有交易或交换,专业生产就派不上用场。你专于生产史密斯的制针厂的针,不能与他人交换其它产品,怎可以生存呢?
重要的是:交换不一定需要市场。
让我们复古吧。在中国旧礼教的社会中,农业为主,专业生产没有今天那样重要。一家之内,父亲或某长者决定成员的物品分配。专业生产是有的:农植的农植,织布的织布,家务的家务,产品由长者分配,是一种交换形式。然而,在这旧家庭内,分配的准则不单是按每个成员的边际产值,而是边际产值加上不同辈分的权利划分。要维护一个家庭的权利结构,礼教划定长子比次子有较大的权利,男重于女,老婆胜妾侍等等。过年过节,拜祖先分猪肉的排列礼节是辈分划分的通告。是好是坏,这样的家庭存在了几千年。一家之内有交换,但没有市场。家与家之间是有市场的,但对人民生活的决定性远不如今天那样重要。
离开了家庭内的专业生产而交换,也不一定需要市场。回顾三、四十年前的中国,其结构是一个很大、很大的家庭。毛主席是一家之长,干部有等级权利划分,人民由中央或地区政府分派专业工作,其所获的分配由政府按等级权利及其它准则决定。原则上,这些准则可以与市场的准则(私有产权与边际产值)有同样的效率,甚或胜之。政府分派专业与分配产品也是一种交换,在原则上其效果可以与市场的相同。我说过了,如果所有交易费用是零的话,有没有产权制度没有关系,有没有市场也没有关系。
问题是,真实世界是有交易费用的。市场的形成(或任何制度的形成)是因为有交易费用而起。我们于是要问:市场引导的交易费用与中央领导的交易费用有什么分别?哪方面是比较高或比较低呢?
天生下来每个人都不一样,所以要有不同的权利划分。市场以私产划分权利,毛主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