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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解释 张五常-第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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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例如老师艾智仁(A。 A。 Alchian)于一九五○年发表的《莫测、进化与经济理论》,精彩绝伦,非读不可,但那是说漫无目的与选择性的行为在适者生存下没有分别。在科学方法上,说行为是选择使然是经济学的习惯(convention)假设,是我这本《经济解释》从头到尾都遵守的。
    史密斯(A。 Smith)一七七六年的巨著《原富》,一起笔以制针厂为例,示范专业生产(分工合作)可使每工人增加产量数百倍。我补加了专业的知识累积,可使产量的增加以千、万倍计。但专业生产是要交换的。市场是私产制度下的交换(交易)形式。市场交易是需要合约的。然而,在私产市场下,无效率或有浪费的合约安排是经济学传统的大话题,虽然合约的分析是这传统忽略了的。
    奇怪,无效率或不可取的合约安排起自史密斯,虽然他没有从合约的角度看。他是从制度的角度看,差不多,因为制度也是安排。以农业为例,他指出古时的奴隶制度最无效率,因为奴隶喜欢吃越多越好,工作则越少越妙。于是佃农(与地主分成)的制度就代替了奴隶制。史密斯认为佃农制度也不善,因为收获分成等于地主抽税。他说教会抽税百分之十也有明显的不良效果,地主分成百分之五十,其不良效果更不言自明。史氏跟说,比较有效率的固定租金制度,逐渐代替了佃农制度,因为农户交了租金后,不用分成,尽取租金之外的剩余,生产意图就增加了。但史氏又认为,固定租金制也有不良之处,因为租期不够长,农户的安全保障不足。他认为近于永久性的固定租金制度是最理想的,而这后者制度是英国独有。是的,史氏认为英国的农地租用安排是欧洲最先进的。佃农制度当时在法国盛行,而英、法在历史上互相敌对,英国比法国先进是英国学者的传统看法。
    上述的史氏之见,对后来的影响甚广。我曾经提及,史密斯对自私的看法,不是天生自私,而是被迫而自私的,有适者生存的味道。上述史氏分析农地制度的演进,其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理念就极为明显了。这理念影响了达尔文(C。 R。 Darwin; 1809…1882)的生物进化论与黑格尔(G。 Hegel; 1770…1831)的辩证法唯物论,而后二者影响了马克思(K。 Marx; 1818…1883)。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将会被共产主义淘汰,是淘汰前的推断,而史密斯的制度演进与达尔文的生物演进则是事后回顾的。那是说,后二者不用水晶球。
    很不幸,史氏的农地使用制度的演进回顾,绝非史实,全盘错了。历史上没有证据佃农代替了奴隶;英国本土从来没有佃农制;佃农分成不仅今天还存在,而分成合约在零售行业、出版行业、发明专利租用、石油工业等,今天是普遍采用的。
    我认为英国的传统没有佃农制度,主要是他们早期的贵族领地租用制(manorial system)演变成为终生租用制(leasehold with a lease for life)。在终生(或家族终生)租用土地的安排下,贵族地主不能按预订的租期解约。这使监管佃农履行合约的费用增加。固定租金,有租收就不管,于是被选择了。
    史密斯把佃农分成看作政府或教堂抽税,因而无效率的分析,还有两个漏洞。其一是政府或教堂不是地主。土地不是抽税者的私产,其使用要不是抽税者无权过问,就是有权过问也懒得问,因为抽回来的税不是私人的。这里更要指出的,是产权是制度安排,合约也是制度安排。市场的合约安排是以私产安排为基础的。论生产效率,我们应该从产权安排的角度看,而不是看合约的安排。私有产权包括自由转让权,我说过了,而自由转让权是包括合约安排的自由选择的。
    其二是史氏有一个微小的忽略,严重地误导了后人。他说佃农分成是百分之五十归农户,五十归地主。这可能只是例子,但后人却认为是一般性的实际规律,以致米尔(J。 S。 Mill; 1848)认定佃农分成是风俗习惯,不能以经济理论分析。后来马歇尔(A。 Marshall)作今天大名鼎鼎的《经济学报》的首任编辑,其一八九四年创刊的第一篇文章,是关于法国的佃农制。作者H。 Higgs只调查了一个农户,其分成率竟然刚好是五十、五十!虽然Higgs指出这分成率在真实世界有变化,但他还认为主要是风俗习惯决定的。
    一传十,十传百,无意的误导害人不浅。作为学生习作,我的佃农理论是由市场竞争与农地的肥沃程度、地主与农户的土地投资等决定分成率。一九六七年把一篇文稿寄到《美国经济学报》,老编竟然说虽然文章不错,但评审者坚持分成率是风俗决定的,不放弃市场的决定就不能发表!最不幸的可能是芝加哥的庄逊(D。 G。 Johnson)。这位农业经济大师于一九五○年发表的佃农分析,其结论脱不了传统的「无效率」。但庄逊是知道这结论是有问题的,只是方程式来来去去还是那样说。他后来告诉我,当年推不出满意的结论,是因为所有传统之见都说分成率是五十、五十,习惯不变。他读到我论文的附录,一九三二年中国二十二个省份、七个农地级别的佃农合约分成率,地主分成最低是百分之二十九,最高是百分之六十九,不禁叹息那所谓风俗习惯的无稽!
    传统的佃农分析,是农户的劳力投入,在均衡点上劳力的工资等于农户分成的边际收益。这是政府抽税的分析了。有两处大错。其一是农户的劳力投入低于固定租金的,所以地主的分成所得远低于固定租金的合约安排。但地主是有权采用后者合约的。可以多收租金的合约安排为什么地主不采用?其二是佃农的劳力投入低于固定租金合约或工资合约,农户的分成所得高于另谋高就可得的工资。这是说,农户有多了出来的租值收入,但却不是地主,而在竞争下无主的收入是不能存在的。
    我的佃农理论的基础简单而传统:局限条件是
    (一)土地是私产;
    (二)农户要竞争,地主也要竞争;
    (三)农户的分成所得在竞争下等于另谋高就的工资;地主的分成所得等于另找租客的租值。与传统分离的,是我让分成率由市场的竞争决定(废除风俗习惯之见),而每个农户租用的土地面积也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
    有了明确的局限条件与分析架构,推出理论本应易如反掌。但佃农分析有一个困难,我要苦思两天才得到答案。那是合约分成是一个百分率,不是经济学者惯见之价。这含意佃农合约中必定有其它条款才能成事,而这条款的约订是佃农劳力与土地租用的比率。后来在芝加哥大学找到的十多份中国佃农合约版本皆如是那是说,土地与非土地的生产要素皆约订。
    以劳力(或非土地生产要素)之量使农地的平均租值达最高点,租出给一个农户的土地面积就决定了。地主的分成比率,是最高的土地平均租值除以土地的平均产量。这样,佃农合约的生产效果,与地主自耕、固定租金合约、雇用农工合约等的生产效果相同。在均衡上,劳力的边际产值等于劳力另谋高就的工资,而土地的边际产值等于土地的最高平均租值。逻辑上这些结论不可能错,问题是不同的合约安排有不同的交易费用,而我们也要解释,为什么在产权与竞争局限相同的情况下,会有不同合约安排的并存。
    (《经济解释》之八十五)
    第四节:交易费用与选择定律
    让我们回到本章第二节所说的履行定律,再深入一点地分析交易费用与监管问题。先从书本上所说的工资合约说起吧。工资雇用合约被书本简化为以时间工资购买劳力,不论其它,合约结构是被漠视了的。
    以量度时间作价,约订的量与履行的量不会有大差别,因为量度本身就是监管,而劳力的收入以时间算,不现身就没有收入是可靠的约束了。跟的边际相等分析也顺理成章。问题是时间之量不等于生产之量。同样时间,产量的或多或少,质量的或高或低,劳力合作的或顺或逆,都是雇主头痛的问题,要监管,有费用。雇员当然希望有时间薪酬而不用工作。很明显,劳力市场的竞争越烈,其履行合约的意向越强,而监管(交易)费用就越低了。这里指的竞争,主要不是竞争者多,而是竞争者的工作性质类同。
    上述的履行定律,是我提出的关于合约与交易费用的第一定律。下面再提出的选择定律(the law of contractual choice),是合约与交易费用的第二定律。后者定律是说,合约的选择越多,监管(交易)费用越低。当然,不同的选择方向(后文解释)会有不同的减低交易费用的效果,但任何一个方向都会协助因为竞争而减低交易费用。合约的选择可能受到政府的管制,或者生产的情况或其它局限不容许交易费用较低的选择。政府管制是倾向于增加交易费用的。
    先让我们继续以工资合约为例,来示范合约选择的三个大方向。任何其它合约都有这三方面的选择的。
    (一)约期的选择 合约的期限可长可短,而期限长短是合约双方议订的。从每小时算到终生雇用,两者之间到期时可以终止或续约。约期长短的选择,对监管费用的高低有决定性。短期合约有两个用途。其一是「试用」。新聘的员工究竟是否适用,要有一段尝试的日子。其二是较短期的可以较早解约,是约束工作行为的有效办法。有其它竞争工作的人存在,工作散漫的知道可以被解雇而容易地有竞争者代替,散漫的行为就受到约束了。
    但好些行业,被雇的需要时日学习或训练,而这训练性质是一家企业所独有的话,训练所得一般的用途不大,短期合约的工资若不高于市,较长期的合约就会被采用了。有训练性的工作,如果训练有一般用途的话,约期一般也不会很短,但工资会较低。训练所得有一般性的用途,受训是被雇者的知识投资。如果没有政府管制,工资不仅低,甚至可能是负值。香港在中、日战争的前前后后,政府不管,学徒的工资要不是近于零,就是要替雇主做家务,或清洁场地等与训练无关的工作。一年可达的训练,因为学徒交不起学费而要作学徒三、五年:洗碗、扫地的时间比学习的时间多。
    需要训练的雇用合约比较长期,是节省交易费用的选择。训练是投资,约期太短双方都没有保障。如果训练带来的知识是一家企业专用(specific training),工资一般不会低于市价。但一般性的训练(general training),如上文所说的学徒训练,工资往往低于市,有时甚至是负值。
    但约期与工资往往受到政府的干预,减少了节省交易费用的合约选择。今天很多先进之邦,为了避免奴隶性质的意识,较为长期的雇用合约只约束雇主,不约束员工。另一方面,一些国家有最低工资的规限(二○○二年美国最低每小时六点九美元),阻碍了一般训练学徒的合约发展。香港昔日的工业发达,学徒合约的盛行是功不可没的。
    短期合约可以减少监管费用,我们说过了,而长期的便于训练,减少另一种交易费用。除训练外,某些重于合作的生产,也是需要较长约期的。合作要协调,而合作惯了生产力增加。成功的研究实验室或有口皆碑的乐队,合作者的约期通常比较长。
    (二)量度其它特质的选择 除工资外,工资合约还可附带佣金、奖金、小账等,都牵涉到其它特质的量度而定的。这些量度有费用,但若采用了,监管费用会下降。很明显,所有特质量度,是要衡量量度费用的增加与监管费用的节省,而在竞争市场中,加进佣金、奖金、小账之类的安排,时间工资是会向下调整的。
    八十年代之前的美国,餐馆的侍应生收取的小账(gratuity),可以算在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之内。于是,在客似云来的高级酒吧或食肆,时间工资不仅低,而有些地方侍应生是要给雇主钱才能工作的:基本时间工资是负值。但到了八十年代,政府推行新例,法定的最低工资不能算小账,纠纷于是时有所闻。餐馆顾客把小账交到侍应之手,而雇主则认为老板也应该分享,或要与经理、厨房等员工摊分。在竞争市场中,侍应生不能持久地获得高于另谋高就的收入。法定最低工资不算小账,侍应生的收入有「租值」的成分,但其产权不明确,引起租值消散的纠纷。小账滔滔的餐馆的侍应搞工会是不难明白的。
    这里还要指出的,是量度费用过高而没有选择量度其它特质作价,监管费用会提升。政府机构一般被认为工作效率较低,中外皆然。以这里的推理作阐释,是政府机构有垄断性,公务员通常只以时间工资算薪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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