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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21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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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一时冲动想要自杀的,那么,如果可能,我们也应该去阻止。这是指这种情况,虽然当事人当时感到难以生活下去,但在别人看人死不能复活。从这一点来说,应尽可能避免自杀。这同人
死不能复活,所以应该限制死刑、放弃战争的道理是相同的。有一句格言无论在什么场合都适用:“有生命就有希望。”所以,不论是自杀,还是惜别人之手,我们都不希望故意地去缩短生命。
而有时,一个人即使还有生命,却已失去了希望,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这个人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反复思考之后,仍希望去死,那我们就不能去妨碍他。在这种情况下的人如果要求安乐死,我觉得应该满足他的愿望。而且我坚决主张,如果这个人选择了自杀,那我们决不应去制止。
池田我认为在理论上痛苦与快乐是相辅相成的,在伦理上属于同一范畴。换句话说,痛苦与快乐是对立的。
我还认为应该阻止人们为寻求快乐——比如沉醉于麻药等——而牺牲生命。如果我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那么,不也应该阻止人们为了逃避痛苦而牺牲生命吗?
汤因比所谓安乐死,既不是为了惩罚某个人,也不是为了保护一些人而牺牲某个人,它是作为对当事人的一种慈爱行为来结束某人生命的。这就是我给安乐死下的定义。
即使是一个正常的人,当他感到实在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的时候,他也会希望去死或希望别人杀死他的。如在失去亲人或丧失生活能力的时候就会感到难以生活下去的。还有,当自己活着已
经成了别人的包袱时,自己也会感到这与人的尊严是不相容的。
或许还会有这种情况,本来优越的治疗和看护条件对其他患者会更为有益,而自己却独占了这些,这时,他自己认为这仍然违背了自己作为一个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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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人明明希望去死,难道我们应该拒绝他们的要求吗?
我认为是不应该拒绝的。我认为拒绝一个处于这种状况的人的要求,就是侵犯了他们最宝贵的权利——人的尊严。
当一个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甚至在这两方面都痛苦得无法忍受,而且已经精神失常时,问题就更为复杂了。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如医生、政府人员、朋友、亲戚等——就应该为患者做出决定。在同样的状况下,如果对方是个人以外的动物,那我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将它杀掉,解除其痛苦。难道人就没有与其他动物相同的权利吗?人也有这种权利。如果我们实在说不出口,那就是因为我们把杀死一个人的行为看得比杀死一个动物更重大。但是,如果这个病人痛苦得难以忍受,而且根本没有治愈的希望,甚至连减轻他的痛苦的希望都没有,那么,我们的这种踌躇反倒是一种怯懦的表现,受到人们的谴责不是理所当然的吗?
再说,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我们对杀死这个病人感到犹豫不决,那么,对放弃挽救这个病人,难道我们还有必要犹豫不决吗?
最近,医学上发现了一种过去不为人们所知的方法,可以使本来已经不免一死的病人只在肉体上维持生命。有些人,如果延长了其生命,也说不上是慈悲,反倒让人觉得是不慈悲的,对这些人应用这种新发现的医学技术,难道不是医学的滥用吗?遇到这种情况,结束患者的生命,无疑是合乎道理的。但还有个疑问,我们有能力让某个人活下去,却眼睁睁地让他死掉,从伦理上讲,这同杀死他不是一回事吗?
如果一个人已经昏迷不醒,面无法请求或拒绝安乐死,那么,能否视安乐死为正当的手段,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同题了。因此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争议最少的一种解决方法就是成立一个由对此负责的人们组成的委员会,根据各种不同情况来分别做出决定。这种委员会必须按法律规定组成,但这种依据法律组成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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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所做出的决定不得在事前就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池田在承认了安乐死之后,对于如何实施的问题,我觉得博士的意见很有说服力。但即使是安乐死,我也不赞成用物理或化学的外力来结束人的生命。
可是,正如博士刚才讲的那样,现代医学可以使大脑机能已经受到破坏、自己无法摄取营养的重病患者维持生命,但我认为,只要这种所谓的“植物人”没有治愈的希望,就不必为维护他们的生命继续做徒劳的努力。因为这种人已经处于不能发挥人的机能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已经“死了”。
承认为解除痛苦而助人死亡或自己选择死亡的自由,也是人道主义的一个合乎情理的结论。我也赞成这一点,但我又担心这会逐步升级,不久会导致轻生的倾向。
如果人们都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当然的权利,那么,像卧病在床,只能靠别人照顾而不能对别人做任何贡献的老人,也许就会感到活着本身是一种罪孽。这样,出于“慈悲”之心承认安乐死,从整个社会来看,反而会产生不慈悲的结果。
我认为,为了解除痛苦而施以人为的做法是对的,而且应该为此尽最大的努力。但不允许人为地干涉生命本身的生存权利。因为,苦乐之中并不存在尊严,而生命才具有尊严。既然尊严是没有其他等价物的,那么,无论什么痛苦都不可能与生命的尊严等价。
汤因比但是,正如您所讲的那样,如果一个人显然是处在无可救药的地步,因而想结束生命,但他的愿望却要受到压制,这种压制还应该看成是公正的吗?
现在在英国,即使处于这种不幸的状况,要自杀,也只能背着别人偷偷地进行。我觉得这太无情了。这是侵犯人的尊严的。假如我自己经过反复考虑,决定自杀,但又必须为此而小心翼翼地欺骗其他人,那我肯定会感到这是不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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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个朋友都是在深思熟虑后自杀的。他们自己感到他们的决心是合乎道德的,我也这样认为。其中一个人是个艺术家,当时因疾病发作病倒了。她知道自己己经不能再从事创作活动了,
而且也知道只要自己活着,就要让人看护。显然她在发病之前,通过自己创作的那些艺术作品,为社会提供了有价值的东西,然而在她病倒后,即使她不愿意,也只能时常从别人那里得到帮助,而自己却不能再给别人任何东西了。她感到这同自己做人的尊严是不相容的。无论对自己来说,还是对他人来说,自己的价值已从正值转向负值,因此,她自己给自己的这种人生打了休止符。我的另一个朋友曾是个作家,也是因为突然患了不能治愈的失明而自杀的。
这两个朋友是为了不被别人发现和妨碍,费尽了心思,才得以自杀的。不管怎么说,这两个人总算自杀成功了。但为了不受别人妨碍而必须避人耳目,这更加剧了他们的悲剧。因此我感到,由于他们不能正当的自杀,所以,这种恶劣的困境给他们带来了更多的苦恼。我认为,这两个人的自杀是正当的行为,而妨碍他们自杀则是很大的错误。
池田博士讲的这两位朋友的情况确实令人同情。
但是,我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不珍视他人的生命和自己的生命。这里所说的生命是一个整体的概念,而不是单指自己的才能或理性的狭义的概念,这些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由于不能
发挥才能,便认为已经失去了生存的意义,这种观点是把生命的意义看得太狭小了。而且,如果大家都这样想,就容易造成一种倾向,认为不具有这些才能的人便没有生活的价值。
正如博士所说,一个人成了别人的包袱却仍然贪生,这作为一个道德的问题,也许是不值得称赞的。而有些人虽然是在遇到了最大的不幸,反复思考之后才选择死的,但我仍对此抱有疑问。
有一段很有名的佳话。贝多芬这位大作曲家三十二岁时苦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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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疾,到了要自杀的地步,连遗书都写好了。但是,人们可以从他第二年开始的猛烈的创作活动中了解到他与孤独的苦恼所进行的激战。这年夏天,他谱写了《第三交响曲》,然后便着手创作《命运》,五年后完成了这首曲子。四十八岁时,助听器也已经不起作用了,而在这前后,又由于家庭纠纷,他的创作活动似乎要枯竭了。但后来,他又完成了著名的《庄严弥撒曲》等,在最后的一年里,他与病痛进行斗争,终于在雷雨中结束了他五十七岁的生命。
的确,有的人以死来结束人生的苦恼。但为了寻求这种用死亡换来的“自由’’,便以自己的意志做出死的决定,自己断送自己的生命,这难道可以说是真正的“自由”吗?有时,人生会违反自己的意志,自己只能不自由地活着,这时,又没有可以摆脱这种生活的自由,而只有选择“应该活下去还是应该死”的自由。这种时候,选择死就同逃避现实中的苦恼一样,结果,不就只能听任自身的命运摆布了吗?
我之所以敬佩贝多芬,是因为他在同自己那残酷的命运的斗争中开拓了伟大的一生。凭我想像,他那贯穿整个一生的信念可以说像宗教信念一样坚定。但是,想想我们自己,也许没有任何人
能够一直抱有如此坚定不移的信念。我认为在这里起作用的,是人生的指南针——宗教。
实际上,评论自杀和安乐死的是与非,是由每个人广义上的宗教观——或生死观——_来决定的。比如,在德川时代的日本,重“名”的儒教影响很深,“耻”的意识非常强烈。在武士之间,为了雪耻,常用“剖腹”的形式自杀。而在英国等国家,由于很早就盛行了禁止自杀的基督教,所以,人们为了雪耻,常常进行决斗,而想不到自杀。
刚才博士说,现在在英国,要自杀必须背着别人。在这种社会现象的后面不是也有宗教的背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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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因比在英国,人们反对自杀。至于屈辱的和残酷的自杀就更困难了。这确实有其历史根源。
根据基督教的教义,如果自杀,就对上帝犯了罪。因为人们认为,决定人死的那一瞬间的权限只有上帝才握有,而人要自杀,就侵犯了上帝的这种特权。
我自己并不相信以人的形象存在的上帝。而且,即使我相信这种上帝的存在,也根本无法知道上帝手中握有的掌管人类的特权究竟是什么。但是,若从相信上帝的角度来推断,那就应该认为,假设存在的上帝所规定的诫律应是互不矛盾的。从这个观点来看,我只能这样推定,如果上帝禁止人们自杀,那就更应该禁止杀害他人。无论是杀人、战争,还是犯人的死刑,都应该受到禁止。
反过来说,还应推断上帝也是禁止医疗和看护的,因为,如果真是只有上帝才握有人的寿命的决定权,那么,这种人为地延长寿命同人为地缩短寿命一样,都是对上帝的亵渎。
池田佛教的观点与这种概念截然不同。佛教承认的神性是宇宙的生命力本身,而不承认神人同形的神的力量。因此,为保持生命的尊严而结束人的生命,便是一种“恶”,但只要不牺牲他人,尽量努力延长寿命,就是“善’’而不是恶。
但以前我对基督教是这样认识的:很多基督教徒认为缩短寿命的行为是应该受到指责的,而对延长寿命则不认为是错误的。
这一点,您是怎样认为的呢?
汤因比您说得很对。在很多情况下,基督教徒的实践与他
们的教义是不一致的。
比如,自杀身亡的人是不允许埋葬在教会附近的“圣地”的。
然而,与敌兵撕杀遭到杀害的兵士却可以按基督教的仪式埋葬,为了给他们扬名,也许还会建立纪念碑。而且基督教徒很尊重医疗事业。不过其中有些特殊的信徒相信基督教信仰疗法,他们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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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医疗。
我自己是作为一个基督教徒长大的。可我在学校里接受过基督教以前的希腊、罗马文学和历史等教育,因此,这种非基督教式的教育给我的影响要大于祖辈传下来的基督教。
基督教以前的希腊人和罗马人并没有把自杀视为禁忌不可冒犯的。他们倒是把自杀的自由看成是基本的人权之一。他们还认为,有时,个人为了保持做人的尊严所应采取的相应的行为,只能
是自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自杀的人是很受尊敬的。
比如,希腊的哲学家德谟克利特不仅因他那智慧的伟业——人称物质构造的原子论之父——而受到尊敬,而且还因他知道自己智力衰退后便拒绝长寿而受到尊敬。据说德谟克利特是有意绝食自杀的。谁也没有为了让他继续话下去而强迫他进食。
另外,儒略·恺撒的一个政敌加图不愿屈服于凯撒用军事力量建立起的非立宪的独裁统治,便选择了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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