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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者,黑也。虽明目者,无以易之。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
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今天下之君子之名仁也,虽禹、汤
无以易之。兼仁与不仁而使天下之君子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天下之君
子不知仁者,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经下:
“知其所不知。说在以名取。”
这即是推衍着墨子的这种思想。故本章说:
“知,杂所知与所不知而问之,则必曰,是‘是所知也’,是‘所不知
也’。取去俱能之,是两知也。”
(校注)说文“知”,旧并讹作“智”,据鲁校改。
说文所谓“取去俱能之”的“取、去”,即是选择的“行为”,也即是
实践。对于知识本身说,也就是“致用”。由墨家看来,一切知识,必须名
实悉辨,取去俱能,才算能致用,才可谓为真知识。不然的话,就不算知识,
就等于“瞽不知白黑”,所以说“天下之君子不知仁”。
其次,知识之正确与否以及其正确的程度,尤须从实践中得到证明。墨
子立论,已经有所谓“三表法”。从逻辑的观点说,三表法自然远较墨经的
方法素朴,但它已经充分地包含着以实践为认识真理的检证的尺度。
三表法,推其究竟,前两表仍然是以实际的经验为基础的。所谓“本之
于古者圣王之事”,即是根据古时圣王实践所得的经验,所谓“原察百姓耳
目之实”,即是参酌当时百姓在实践中所获得的经验。至于第三表,所谓“发
以为刑政,见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即是要在实践中去检证理论是否适
合于实际,换句话说,就是以实践来做真理的规准。墨经在认识论上,继承
了墨子这种见解,更作出了理论的阐扬。
经上:“法,所若而然也。”
说:“法,意、规、员,三也(者)俱,可以为法。”(校注)毕校:
“‘若’,顺也。”梁校:“‘若’,顺也,似也,肖也。说文法字下说,
‘法,刑也。’刑字下说,‘刑,从井;井,法也。’型字下说,‘型,铸
器之法也。’模字下说,‘模,法也。’范字下说,‘范,法也。’足证法
之本义为模型或模范。”张纯一校:“然,如是也,礼记大传‘其义然也’
注。”“员”同“圆”。“也”同“者”。
“法”即模型或模范。“所若而然”,就是说,顺着这模型制作一种物
件,而产生出来的物件就和原模一样。例如由一个钱笵铸出来的钱,其形状
花纹,都和钱笵相同;同时,其钱也彼此相同。拿“圆”来做例子吧,脑子
里所意(臆)察的圆形的观念、画圆的工具的圆规与画出来的圆形,三者俱
备,就可以为作圆的模范。故说:“意、规、圆,三也(者)俱,可以为法。”
法是模范,引申起来,就是“法则”的“法”。我们要得出一抽象的法则,
第一,必须有“方案”(“意”);其次,又须有可以实现这一理论的工具
——方术(“规”);最后,还须能够把这一方案实现为事实(“圆”)。
经过这样的实践的检证,然后才能够成为真理,成为法则。这就是墨经着重
实践检验的明证,也就是墨经作者对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的见解。这较墨子
的三表法,已有很大的进步。因为它已不仅从政治理论的观点立论,而是从
法则本身的性质上,从认识的理论上,来阐扬这种见解。
这里,依照次序要从墨经的知识论转到逻辑学了。
墨经讲思维过程尚未形成概念时,叫做“虑”,例如经上:“虑,求也。”
说:“虑也者,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之,若睨。”现在我们先研究概念
(名)。墨经把“名”分为三类:
经上:“名,达、类、私。”
说:“名,‘物’达也,有实必得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
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
这里讲的是大共名、类名、专有名。何谓实?上面说过,“所谓”即实,
在思维中即是判断的对象;依据“所谓”的判断给以名,即为概念,故说“所
以谓,名也。”
墨经中所讲的“实”,指主词,所讲的“名”,指叙词,故又说:“名
实耦,合也。”合即成了“辞”,所谓命题。
墨经所讲的命题,皆指事物之外部关联,这是形式逻辑的特点。
战国时的辩者把命题中的个别和一般做了论争的中心。墨家的“坚白楹
(盈)”,在命题上统一了个别与一般,而公孙龙的“白马非马”之论,即
分离了个别与一般。
小取篇说的“以辞抒意”,指的就是命题,“以说出故”,指的就是推
理。何谓“故”?何谓“说”?
说即“经说”之说,说其故也。前人以“说,所以明”的“说”释此句
之说,不确。“故”,即理由或前提。这在上面已经有详细的解释,不再重
复说明了。
然而真理却不简单,因为认识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改正,才能不断地发
展出更高的理论。墨子有“合志功而观”和“言足以举行者常之”之说。墨
经有“志,行为也”;大取篇有“志功不相从也”之说。然而只有这一些贫
乏的概念,还没有高级的认识,这是古代哲人的局限。经下有“以名取”之
说,发展了墨子所谓“非以其名也,而以其取”之论,但这些也仅是简单的
命题,而没有事物的发展、联结的说明。这也是他们的局限。
经下:“知其所以不知,说在以名取。”说:“我有若视曰知。杂所知
与所不知而问之,则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去取俱能之,
是两知之也。”
“去取”虽有分析与综合的成分,也有选择的实践意义,但其公式却是
抽象的。故墨学的推理,又重视形式逻辑的演绎法。
大取篇有“语经”之称,语经必注意推理方法,故小取篇详言思辩的七
法:(一)演绎法的绝对前提,谓之“效”。(二)举他事以明此事之比较
法,谓之“辟”。(三)比较两个同一命题的平行法,谓之“侔”。(四)
援例拟事的类推法,谓之“援”。(五)盖然判断,谓之“或”。(六)假
设命题,谓之“假”。(七)以类取而以类予之归纳法,谓之“推”。(详
见原文,不具引)
后期墨家和各派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特别在认识论和逻辑学上对当时的
各派思想给了有力的批判。所以经说下说:
“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常(当)者胜也。”
小取篇说: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
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
这是因了和各派斗争而得出的总论。其关于明是非、审治乱、察名实三
者,上面已有详述,今就其特别提出的“明同异之处”约述于下,因为这是
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思想。墨子所争论的“兼”与“别”二义,以“兼”反
对儒家之“别”(儒家主张的族类)。庄子在兼别二者之间发为“两行”论。
诡辩学派把兼别纳入于命题的同异(个别和一般)。后期墨家在形式逻辑上
承认了墨子的传统,得出了归纳法的同异论。这个方法论的优点是,否定先
验的类别,而依据客观对象的类别,分析事物的规律,这是墨子理论的发展。
此一学术的价值,前人知其然,而未知其所以然。小取篇说: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他者同也,
吾岂谓他者异也。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命题)之侔也,有所至而
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
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
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
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
此段后期墨家最珍贵的推理论是墨学理论的综合。大取、小取、经与说
之中的举例,多沿用当时庄子的“有无”与“是非”,诡辩者的“坚白”与
“马”“石”,但在经上讲“同异交得”的经说中,所举的例子就丰富了。
如拿有无的概念讲家族,拿故的概念讲姓氏,拿贵贱的概念讲商业。今就墨
子的中心思想,把上面小取篇的推理形式在理论上返原一下。
例如墨子的阶级论,对于贵贱贫富展开了一系列的说明(参看尚贤诸
篇)。他指出了一般人只知道富贵贫贱是“其然也”,而不知道为什么其然
即“所以然也”。一般人只看到其然的现象,即富者贵者和贫者贱者,而看
不到富贵和贫贱的所以然的理由。把这样的现象个别地取为对象来考察,一
个一个现象之间可以相同,而对象的理由则不必同,故他主张“以类取”。
何谓“类”?西周以来传统的观点,是以氏族的地位来区别的,即“氏所以
别贵贱”,荀子还有大套“礼”论,说明“始贵”之义,把一个不许怀疑的
类范畴,在人类行为方面规定而为序贵贱之礼,所谓“礼者别也”。这是儒
家演释法的大前提,其推论便是:凡人都有贵贱之类(大前提),君子大人
为始贵者,小人野人为无天爵者(小前提),故人类社会是治野人(安荣)
与养大人(安辱)的富贵与贫贱对立的社会(结论)。墨学的归纳法便不然
了。首先我们根据小取篇所综结的“取予”推论,来看“非命下”怎样应用
方法论以类“取”:
取1。“王公大人不敢怠倦者何?强必贵,不强必贱,强必荣,不强必辱。”
(听政)
取2。“农夫不敢怠倦者何?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
(耕稼)
取3。“妇人不敢怠倦者何?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暖,不强必寒。”
(纺织)
取4。5。6。“百工”、“国中之众”、“四鄙之萌人”。。,“强必贵,
不强必贱。”
上面所“取”各例里,背后有一个客观的类,这类不是先天的氏族,而
是后天的“固以其力也”的理由,所谓“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
这在墨子叫做“义”,(反之,谓之“不义”)而在方法论上谓之“所以取
之者”。
根据这样的类标准,便得出了富贵贫贱的断案,即劳力之“强”者为富
者贵者,反之劳力之“不强”者为贫者贱者;而在方法论上谓之“以类予”,
“以其所不取(未举例者)之同于所取者予之”。
基于这命题,便推论出“官无常贵,民无终贱”的结论。
从这种归纳法所得出的人类概念,在社会史讲来,固不是如这样贫乏的
内容,但其在古代社会的思想史中却为破天荒的进步思想,因而多方、殊类、
异故的归纳法则,同样是人类思维史的进步思想。我们拿这个方法,也可以
研究墨子兼爱篇的“兼是别非”论和非攻篇的义与不义论。这里,我们再依
据小取篇的“取予”论,以非攻上为例,说明推理的方法:
取1。“窃桃李者”,不义之一例。
取2。“攘犬豚者”,不义之二例。
取3。“取牛马者”,不义之三例。
取4。“杀不辜者”,不义之四例。
取5。“杀百人者”,不义之五例。
取6。“攻国者”(?),不义之六例。
前面五例所取者,当时是人人皆知的,故说“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
谓之不义”;第六例就有问题了,当时人对“所以取之者”,则以为殊类异
故。因为攻国,正是“远而失,流而离本”的难以认识的事物,所以“天下
君子,谓之义,从而誉之”。然而墨子认为六例都是同类、同故的对象,因
为类与故皆在“不以其劳获其实,已非其所有取之。”(天志下)
“以类予”之断案如何能得出来呢?未取者虽然很多,但同于所取者,
只要知类,他者(未取者)亦同。因此,就归纳出凡非其所有而取之者皆为
不义(攻国亦然)。
以上所述二例,是墨学反对氏族贵族的对内专政与氏族贵族的对外混战
的理论。后期墨学在方法论上发展了墨子的理论,这就是小取篇的一段名文。
因此,著者前面说“返原”二字,实质上后期墨家的逻辑学是更把墨学系统
化了。
墨经同异之辩,以明类为其前提。更详言之,同异可从四种性质来区别,
如下所说:
经上:“同:重、体、合、类。”说:“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
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
经上:“异,二、不体、不合、不类。”说:“异,二,毕异,二也;
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
经上:“同异交得,放有无。”(说文错落很多,从略)
以上所讲的同异,都是以四种性质来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