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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哲学问题-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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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形中,我们说我们对于这个客体的知识便是描述的知识。
    我们的一切知识,不管有关事物的知识或是有关真理的知识,都以认识作为它的基
础。因此,考虑都有哪些事物是我们所已经认识的,就非常之重要了。
    我们已经看到,感觉材料是属于我们所认识的事物之列的;事实上,感觉材料提供
了有关认识的知识的最显明而最触目的例子。但是如果它们是唯一的例子,那么我们的
知识所受的限制便要比实际上更大得多。我们便只会知道现在呈现于我们感官之前的东
西:过去的我们便将一无所知,——甚至于会木知道有所谓的过去,——我们也不能有
关于感觉材料的任何真理,因为一切真理的知识(以后我们就要指明)都要求能认识那
些根本与感觉材料性质不同的东西,这些东西有时被人称为“抽象观念”,但是我们将
称之为“共相”。因此,想要使我们的知识获得任何相当恰当的分析,我们就必须在感
觉材料以外,还考虑认识别的事物。
    超出感觉材料范围之外首先需要加以考虑的,就是通过记忆的认识。很显然,我们
常常记得我们所曾看见过的或听见过的或以别种方式曾达到我们感官的一切事物,而且
在这种情况中,我们仍旧会直接察觉到我们所记忆的一切,尽管它表现出来是过去的而
不是现在的。这种从记忆而来的直接知识,就是我们关于过去的一切知识的根源。没有
它,就不可能有凭推论得来的关于过去的知识了,因为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有任何过去的
事物是能够加以推论的。
    感觉材料范围之外还需要加以研究的,就是内省的认识。我们不但察觉到某些事物,
而且我们也总是察觉到我们是察觉到了它们的。当我看见太阳的时候,我也总在察觉到
我看见了太阳。因此,“我看见太阳”就是我所认识的一个客体。当我想吃东西的时候,
我可以察觉到我想吃东西的欲望;因此,“我想吃东西”就是我所认识的一个客体。同
样,我们也可以察觉到我们感觉着喜悦或痛苦,以及一般在我们心灵里所发生的事件。
这类认识可以称为自觉,它是我们关于内心事物所具的一切知识的根源。显然可见,只
有在我们自己心灵里所发生的事件,才能够被我们这样直接地加以认识。在别人心灵里
所发生的则只是通过我们对于他们身体的知觉才能被我们认识,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与
他们的身体相联系着的我们自己的感觉材料才能够被我们认识。如果不是我们认识自己
心灵的内容,我们是不能想象别人的心灵的;因此我们也便永远不会达到他们具有心灵
这一知识。似乎可以很自然地这样假定:自觉是人之异于禽兽者之一端;我们可以假定,
动物虽然认识感觉材料,但是从来也不会察觉到这种认识,因此它们便永远也不知道自
己的存在。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它们怀疑自己的存在,而是说它们从来没有意识到自己具
有感情和感觉,所以也就意识不到这些感觉和感情的主体是存在的。
    我们已经说到,认识我们的心灵内容就是自觉;但是这当然并不是对于我们自我的
意识,而是对于特殊的思想和感情的意识。我们是否也可以认识作为与特殊思想和感情
相对立的我们那个赤裸裸的自我呢,这是一个难于回答的问题,正面的谈论就不免轻率。
当我们试图返观自己的时候,似乎我们总要碰到某些特殊的思想或感情,却碰不到那个
具有这些思想或感情的“我”。虽然如此,我们还是有理由认为我们都认识这个“我”,
尽管这种认识很难于和其他的东西分别开来。为了弄明白是什么理由,让我们且先考虑
一下我们对于特殊思想的认识实际上都包括着什么。
    当我认识到“我看见太阳”的时候,分明是我认识到了两种相关而又迥然不同的东
西。一方面是那对我代表着太阳的感觉材料,而另一方面是那看到这种感觉材料的那种
东西。一切认识,例如我对于那代表着太阳的感觉材料的认识,显然似乎是认识的人和
被这个人所认识的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当一件认识行为其本身就是我所能认识的一件
事时(例如我认识到我对于那代表着太阳的感觉材料的认识),显然可见,我所认识的
那个人就是我自己了。这样,当我认识到我看见太阳的时候,我所认识的整个事实就是
“对感觉材料的自我认识”。
    再则,我们也知道“我认识到这个感觉材料”这一真理。但是,我们如何才能知道
这个真理,或者如何才能了解它的意义,这是难以知道的,除非我们能对于我们所称为
“我”的这个东西有所认识。似乎没有必要假定我们认识一个近乎不变的人,今天和昨
天都是一个样子,但是对于那个看见太阳并且对于感觉材料有所认识的东西,不论它的
性质如何,却必须有所认识。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看来我们必须认识那个作为与我们
特殊经验相对立的“怕我”。但是这个问题很困难,每一方都能援引出来很复杂的论证。
因此,要认识我们自己或然地可以做到,但是要肯定说它毫无疑问地会做得到,那就不
明智了。
    因此,我们就可以把所谈过的对有关存在的事物的认识总结如下。在感觉中,我们
认识外部感觉提供的材料,在内省中,我们认识所谓内部的感觉——思想、感情、欲望
等所提供的材料;在记忆中,我们认识外部感觉或者内部感觉所曾经提供的材料。此外,
我们还认识那察觉到事物或者对于事物具有愿望的“自我”,这一点虽然并不能肯定,
却是可能的。
    我们除了对于特殊存在的事物有所认识之外,对于我们将称之为共相的,亦即一般
性的观念,像是白、多样性、弟兄关系等等,也是有所认识的。每一个完全的句子至少
必须包括一个代表共相的词,因为每一个动词都有一种共相的意义。关于共相问题,我
们将在第九章 中再来谈它;目前,我们只须避免假定任何我们所能够认识的都必然是
某种特殊的和存在的事物。对于共相的察觉可以叫做形成概念。而我们所察觉的共相,
便叫做概念。
    可以看出,在我们所认识的客体中并不包括和感觉材料相对立的物理客体,也不包
括别人的心灵。这些东西是凭我所谓“描述的知识”而为我们所认识的,我们现在所必
须加以考虑的就是这种知识。
    所谓一个“描述”,我的意思是指“一个某某”或“这一个某某”这种形式的短语。
“一个某某”形式的短语,我将称之为“不确定的”描述;“这一个某某”(单称)形
式的短语,我称之为“确定的”描述。所以,“一个人”就是不确定的描述,而“这个
戴铁面具的人”就是确定的描述了。有种种不同的问题都是和不确定的描述相联系着的,
但是我暂且把它们撇开,因为它们都不直接和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问题有关。我们的问题
是:在我们知道有一个客体符合一种确定的描述的情况下(虽然我们对于任何这种客体
都不认识),我们对于这种客体所具有的知识的性质是怎样的。这是仅只和确定的描述
有关的一个问题。因此,以后凡是我指“确定的描述”的时候,我就只说“描述”。这
样,一种描述就指任何单称“这一个某某”的形式的短语。
    当我们知道一个客体就是“这一个某某”,也就是,当我们知道有一个客体(如此
这般)具有某一特性的时候,我们便说这个客体是“由描述而被认识的”。而这一般地
就蕴涵着,我们对于这个客体并没有由认识而来的知识的意思。我们知道那个戴铁面具
的人存在过,而且也知道有关他的许多命题;但是我们却不知道他是谁。我们知道获得
大多数选票的候选人会当选,而且在这个事例中,我们也很可能认识事实上将会获得大
多数选票的那个候选人(仅就一个人能够认识别人这种意义而言);但是我们并不知道
他是候选人中的哪一个,也就是说,我们不知道“甲就是那个会获得大多数选票的候选
人”这样形式的任何命题,在这里,甲是候选人中的一个名字。虽然我们知道这一位某
某存在着,虽然我们也可能认识那事实上就是这位某某的客体,但是我们却不知道任何
“甲就是这位某某”这种命题(甲在这里是我们所认识的某种事物);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要说,我们对于这位某某所具有的“只是描述的知识”而已。
    当我们说“这位某某存在着”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说,恰恰只有一个客体是这位
某某。“甲就是这位某某”这个命题的意思是:甲具有某某特性,而其他别的并不具有
这种特性。“甲先生是本选区的工会候选人”,这意思是说“甲先生是本选区的一个工
会候选人,而旁人不是”。“本选区有这位工会候选人”,意思是说“某人是本选区的
工会候选人,而别人不是。”这样,当我们认识一个客体,而它就是这位某某的时候,
我们便知道有这么一位某某;但是,当我们不认识任何一个我们知道它就是某某的客体
时,甚至于当我们对于任何事实上就是某某的那个客体也毫不认识时,我们还是可以知
道有这么一位某某。
    普通字句,甚至于是专名词,其实通常都是~些描述。那就是说,专名词运用得正
确的人的思想,一般来说,只有当我们以描述代替专名词时才能够正确地表达出来。而
且,表示思想所需要的描述是因人而异的,同一个人又因时而异。唯一不变的东西(只
要名称用得正确)就是名称所适用的客体。但是只要这一点不变,那么这里的特殊描述
对于有这个名称出现的那些命题是真理还是虚妄,通常便毫无关系。
    让我们来举几个例。假设这里有一些关于俾士麦的论断,假定有直接对自己的认识
这回事,俾士麦本人便可以用他的名字直接指出他所认识的这个特殊的人来。在这种情
况中,如果他下一个关于自己的判断,那么他本人就是这个判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里,
这个专名词就具有它一直想具有的那种直接用途,即仅仅代表一定的客体,而并不代表
对于这个客体的一种描述。但是,倘使一个认识俾士麦的人作出一个对他的判断,情况
就不同了。这个人所认识的是和俾士麦的躯体联系在一起(我们可以假定联系得很正确)
的一定的感觉材料。他那作为物体的躯体,固然仅仅作为和这些感觉材料有联系的躯体
而被认识;而他的心更是如此,它仅仅作为和这些感觉材料有联系的心而被认识。那就
是说,它们是凭借描述而被认识的。当然,一个人的外表特点在他的朋友怀念他时,是
会出现在朋友心里的,这完全是一件很偶然的事情;因此,实际上出现在朋友心中的描
述也是偶然的。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他知道尽管对于所谈的这个实体并不认识,这种种
不同的描述却都可以适用于这同一个实体。
    我们这些不认识俾士麦的人在做出关于俾士麦的判断的时候,我们心中所具有的描
述大概不外乎许多模糊的历史知识,——就大多数情形而论,远比鉴别俾士麦所必需的
要多得多。但是,为了举例说明,且让我们假定我们想象他是“德意志帝国第一任首相”。
这里,除了“德意志”一词外,都是抽象的。而“德意志”一词又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
同的意义。它使某些人回忆到在德国的旅行,使另一些人想起地图上的德国形势等等。
但是,如果我们想要获得一种我们知道是适用的描述,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在相当程度上
引证我们所认识的某种殊相。这种引证或者牵连到任何有关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和确
切的日期相对立的),或者这里和那里,或者别人对我们的叙述。这样,似乎就是:如
果我们对于被描述的事物所具有的知识并不仅仅是逻辑地从描述推导出来的,那么一种
已知可以适用于某一殊相的描述,就必然会以不同的方式涉及我们所认识的那个殊相。
    例如,“最长寿的人”是一个只涉及共相的描述,它必然适用于某个人,但是关于
这个人我们却不能作出判断,因为有关他的判断所涉及的知识已经超乎这个描述的范围
了。然而如果我们说,“德意志帝国第一任首相是一个狡诈的外交家”,那么我们只能
凭我们所知道的一些事情,——通常是听来或读来的证据,——来保证我们判断的真确
性了。撇开我们传达给别人的见闻不论,撇开有关实际的俾士麦的事实不论(这些对于
我们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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