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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会计准则--所有者权益的-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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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单独制定过会计准则。一般只是在其它会计准则中就其相关的所有者权益问题作出规定,往往也只是涉及所有者权益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或者简单地要求企业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主要原因在于各国的法律已经对涉及所有者权益事项的处理作出了转为详细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对涉及企业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处理作出了规定。考虑到在一个单独的准则中系统地规范涉及所有者权益事项的会计处理,便于企业实际操作,因此我国将所有者权益作为一个独立的准则项目。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特组织形式、运行方式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其他国家或地区均将其作为法律或会计准则的重要规范对象。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核算有独特的要求,《公司法》等法律也较明确,为此,我国具体准则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核算单独作为一类进行表述。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但其涉及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基本一致,为此,我国所有者权益具体会计准则将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合并为一类进行表述。

  我国的所有者权益具体会计准则包括引言、正文和附则三个部分。引言主要说明了本准则所规范的范围,即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揭示。正文部分为定义、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投入资本、增加资本、发行费用、接受捐赠和资产重估、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减少资本、应揭露的事项等九个自然段。定义一段为准则的进一步展开铺平了道路,同时也为我们正确理解并使用准则提供了依据。所有者权益构成一段指出了所有者权益包括的内容,而后分别规范了投入资本、增加资本、接受捐赠、利润分配及亏损和减少资本的会计处理。发行费用一段介绍了企业发行股票时,股票承销费、注册会计师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公共场所涉及广告费用、印刷费等费用在股票平价发行以及溢价发行时如何处理。应揭露的事项一段落地所有者权益应揭露的事项进行了说明。附则说明确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二、比较

  (一)关于所有者权益的构成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所有者权益部分称之为业主权益和股东权益,它的构成如下:

  (1)实缴资本,即股东实际缴入的股本;

  (2)资本盈余,即股票溢价;

  (3)资产增值,即由于价格水平变动,对企业资产重估而形成的盈余;

  (4)留存收益,即企业收益支付股利后的剩余部分;

  (5)非股东对企业的捐赠。

  与我国所有者权益比较,实缴资本与我国的实收资本是基本相同的。资本盈余、资本增值、非股东捐赠的资产均与我国的资本公积概念相对应;留存收益与我国的未分配利润相对应。我国有“盈余公积”概念,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内容,代表从利润分配中提取的有关金额内容。在我国,财务制度规定要从税金利润中按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并将这两部分提取的金额放入“盈余公积”之中,而西方国家并不是这样的,只是将税后利润进行股利分配,剩余即是留存收益。

  美国所有者权益一般分为实收资本和留存收益。实收资本即股东权益,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若存在超面值缴入股本则将其单独列为一项。

  日本所有者权益即为资本。资本必须划分为属于资本金部分和属于盈余部分。资本金部分应当列示其法定资本额。对于已发分为资本公积金、利润公积金及其他公积金,并分别列示。资本公积金包括由于股票发行转入的盈余。利润公积金包括来源于利润的盈余。其他公积金包括任意公积金和本期末分配利润。

  英国的所有者权益一般包括资本及准备。通常分为已缴股本、股本溢价、重估价准备、其他准备及损益7部分。其他准备包括资本收兑准备、自有股份准备、按公司章程提取的准备等。

  (二)关于投入资本

  资本的法律要求比较

  这里所说的资本是狭义的资本,即所有者向企业缴入的注册资本。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美、英、荷等国家采取“授权资本制”,根据这种资本制度,公司资本被区分为“额定资本”和“已发行资本”。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授权资本的数额,但一部分,其余留待日后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发行。所以授权资本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而发行资本才是公司真实的资本。

  法、德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院定资本制”,根据这一制度,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由认股人全部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法定资本制有利于保证公司拥有充实的资本,防止利用公司进行欺骗、投机,但其要求过于严厉,已不适应现代股份公司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放弃或部分放弃法定资本制而仿效授权资本制,如日本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立时需发行股份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即可,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当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予权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时,可以一次或多次完成,但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用资金相一致。注册资本是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资本为限,所以注册资本亦称为法定资本。公司法对各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其经营期内,注册资本只能增加、转让不得减少,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超过20%时,应按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擅自改变注册资本或抽逃资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对于所有者投入资金的核算,股份有限公司设置“股本”科目,其他企业设置“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所以必须明确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区别与联系。实收资本是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总和。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一般不是在认定后一次全部投入,而是根据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随着企业基建、生产和经营的开展而逐步分批投入的。只有当按规定缴足出资额后,企业的实收资本才等于注册资本。虽然,投入资本核算的内容只能是实收资本,而不是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资者超面值购买股票时,股票的溢价部分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而“股本”账户只记载股票的面值。这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子资本为“股本”账户记载的金额,而投入资本则包括股本和溢价两部分。其他形式的企业在收到投资者投入资金时将其金额记入“实收资本”账户,所以,其它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投入资本在投资者按规定缴足出资时是一致的。

  (三)关于公积金

  我国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公积金实质是企业所有者共享的但不能作为利润分配的权益。资本公积是与缴入资本相关的但又不享受权益的资本投入。由于资本是一个法定数额,标志着所有者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只能单独列示,不能混淆,因此,凡是不能标有限责任也不能享受权益的资本投入必须分开列示。盈余公积则与国外的法定准备相同,属于限制利润分配的一种手段。

  美国的拨定留存收益完全是公司自己的事,其比例大小由股东大会决定,法律对此未作任何强制规定。拨定留存收益对利润分配作一限制,不须划拨相应的资产。对于与缴入资本相关的但又不享受所有者日常权益的资本投入,分项列示,如“超面值缴入股本”、“捐赠资本”等。

  日本的商法要求公司设立下列准备:(1)资本准备。即前面提到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股票溢价和因资本减少或兼并而产生的正差异。如果兼并时所产生的正差异等于法定准备与被合并公司其他留存收益之和,可以不作为法定准备,而在资本准备下列示。(2)法定准备。即前面提到的利润公积金。日本的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至少按支付的现金股利的10%计提法定准备,提满股本的25%为止。

  法国的准备主要包括法定准备、约定准备、重估价准备以及管制资本利得准备等。法国公司必须按股本的10%提取法院定准备;约定准备是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提取的准备或类似的任意准备;重估价准备是根据1975年法定重估价而设立的,现在一般显得并不重要。管制资本利得时,如果将利得列入准备,公司就可以要求15%的特别税率。但若用于分配时,必须纳全额的税,例如,100法郎的利得,15法郎税金,85法郎准备;若用于分配,税率为42%,多付27法郎,可供分配的利得为58法郎。分析人员应将27/85分配给递延税收,58/85作为永久性权益。

  我国公积金分为两类,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溢价、资产重估价、资本折算差异、捐赠资本。资本折算差异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持有。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的10%计提,提洪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任意盈余公积由股东大会决定提取比例。我国还有一项既不属于资本公积也不属于盈余公积的项目…未分配利润。按一般理解,税后利润在提取各项准备后,即是可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既然是可分配利润而又没有分配,似乎不易理解。如果未分配利润理解为利润分配时的限制,就应当是不可分配的利润,即任意盈余公积。

  (四)关于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国际上有两种基本处理方法:一种是作为收入,另一种是作为所有者权益。在某些国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作为所有者权益时,其价值还要视捐赠者是否是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而定。如果是有控制权的股东,按历史成本确定;如果不是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并且该捐赠是无附加条件的,则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作为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并且,接受现金捐赠时,接受赠金额入账;接受实特捐赠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五)关于利润分配

  我国规定所有企业均要按程序进行利润分配。而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税后利润是直接向股东分配股利的。

  股份有限公司确切定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其会计处理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国际上一般有两种方法,即按作为股利发放的股票的面值确定和按基公允价值确定。在美国,要根据用作股利发放的股票数量占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的比例而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价值,如果该比例小于20…25%,一般不会导致股票的市场价格因股票股利的发放而降低,视同股东收到了与股票股利发放前的该种股票的公允价值相同的现金,因此,股票股利要按其发放时的公允价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比例大于20…25%,一般认为股票的市价会因股票股利的大量发放而降低,因此股票股利按其面值确定其价值。一般而言,如果股票股利的发行数量在一定限度内,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较为合理,同时也使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在股利率上,有了可比性。但是,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价格波动交大,股票的公允价值不易于确定,股票股利的发放数量影响股票的同时,一般也按一定方法确定该种股票的发行价格作为新股发行(多以配股方式进行),新股的发行价格比较接近于股票的公允价值,因此,我国具体会计准则规定:作为股利发放的股票同时作为新股发行而有发行价的,应按其发行价作为其价值。如果用作股利发放的股票没有同时作为新股发行,公司应采用《公司法》规定的确切定新股发行价格的方法,即公司按共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计算确定每股的价值,作为股票股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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