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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萨斯仪器公司(TI)很有远见,在我们努力开发射频晶体管的同时,他们也在搞同样的产品。(他们也从西部电气公司得到了那项技术的许可证)TI成了主要供货商,向IBM 和其它很多工业公司以及与美国国防有关的承包工程提供晶体管。他们后来发明了集成电路,这是半导体技术领域的伟大发明。TI还支持雷根西公司在我们之前的几个月将第一个晶体管收音机推向市场。但是TI没有继续发展,去占领他们可能得到的巨大消费市场。如前所述,雷根西的收音机在市场上只存在了一个很短的时间。如果他们当时不退出市场,我们就必须与他们激烈地竞争,但是TI明显地认为生产小收音机没有前途,而我们的观点却正好相反,我们之间没有发生竞争。
尽管有一个好的想法,一个精良的发明,但是仍然有可能抓不到机会,所以产品计划,也就是决定怎样在给定的产品中应用技术,需要创造性。一旦有了一个好的产品,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运用创造性将它推向市场。只有具备三个方面的创造性,即技术、产品计划和市场方面的创造性,公众才能得到新技术的利益。如果没有一个能够长期共同工作的组织,就很难看到新项目的成果。
有人说,经营者的创造性在日本已经不复存在,因为这个国家已经有了众多的巨型公司。但是现在可以利用的投资资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所以我们将看到新的、小型的、具有创意的公司的成果。我们甚至在自己的大公司里也用我们的管理方法来促进企业家的地位。我们有一个分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一个专业组,例如电视、录像、磁性器件和音响等,都有自己的管理方法,并对自己的行为担负全部责任。每个专业组的负责人在其管理范围内担负责任。所以当他自己或者他的下属人员提出一个好点子、新发明、新方法或者新工艺时,他有权将其呈报给最高管理者。如果管理人员懂技术,认为大有可为,那么我们就会让他去执行。万一我们不同意,通常也会给出几种选择,而不是简单的弃之于不顾。
最近索尼公司的一位年青研究人员提出了一种等离子体显示系统,这种系统将来有可能适用于计算机和平面电视监视器上。但是这种想法看起来要到很久的将来才有可能实现,目前很难为它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我们拔给他一笔钱,但他还嫌太少。从那以后他就另起炉灶,自己单干了。我们不愿意让这样的人才离去,但是我们感到他独立经营的愿望十分强烈,那么在他自己营造的环境中他的才能可以发挥得更好。
当一个想法在索尼公司体系中通过后,原提出者继续负责向技术、设计、生产和市场部门的人员推销他的想法,观察它在逻辑上的结果,看看它到底只是一个内部工序的产物还是一个最终可以进入市场的新产品?在这种做法中,家族精神继续发扬,小组的成员就会感到他们不仅仅是小组的一部分,也是企业家,他们在向整个大家庭的福利做出盈利的、创造性的贡献。
第十九章
我曾经抱怨一位美国朋友,现在已经很难找到一件真正美国制造的东西,他回答说:“为什么你没有想到我们的律师呢?他们是地地道道的美国货!”我们两人都为这个幽默发出了笑声,但是事实却并不好笑。
律师在我的心中已经成了美国与日本工业在经营差异上的象征,他们也是美国体系的一个弱点。在美国的很多场合,我曾经非常坦诚地谈到过律师的问题,也包括在哈佛大学国立肯尼迪学院的讲话。
美国人知道,在私人公司之间,公司与政府及其部门之间,例如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公正贸易委员会,几乎都存在着法律上的问题。美国人对此已经司空见惯,但我却不能。这些法律上的纠纷对如何经营一个公司有着严重的影响,更加糟糕的是它们还会影响经营者自身如何看待他们在美国所起的作用。美国的经营者们总是注意身后是否有人要找他们打官司,他们好像认为这是很自然的事。他们必须时刻提防来自身后的攻击,而不能向前展望未来。律师和法律意识进入到美国实业界的方方面面,与日本的管理在风格和哲学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是随着日本工业的国际化,我们日本人也必须懂得更多的法律专业知识。我希望我们不要在这方面重蹈美国人的覆辙。虽然我已经从美国体系中学到了不少的东西,但我还是更加喜欢日本体系。我并不相信我们在日本的所有做法都是好的,因为事实并非如此,但是我相信,进一步了解差异可以澄清一些错误的观念。
下田市是美国驻日本的第一个领事馆的所在地,美国和日本的知识界、商界以及其他人士定期在这里举行会议,它是一次很好的机会,通过双方的交流、分析和发表意见来增进了解,结识朋友。我在一次下田会议上遇到过哈佛大学国立肯尼迪学院的院长格拉汉.阿利逊《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参见“美学”中的“费希,我与他展开了讨论。当时我对律师的问题一定表现出很大的兴趣,因为他最后邀请我去他们学院演讲。在邀请信中他给了我一个颇具刺激性的演讲题目——论律师在美国对企业的妨碍作用。
当我开始研究这个题目时,我发现其他的经营者为律师们在美国企业和社会中造成的麻烦普遍感到担忧。我的一位朋友,IBM的约翰.欧培尔在几年前写了一本书,书名为《我们的诉讼社会》。所以我知道,不仅仅是我一个人认为律师和诉讼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企业,有时还会更糟。有一次一个美国朋友告诉我,在一些情况下,律师插手交通事故案件,他可以拿走65%的保险赔偿或者法院判处的罚金,而受害人只能得到剩下的35%。从我们的观点来看这是令人吃惊的。
美国有五十多万名律师,据我所知,每年有三万九千多人参加法律考试,所以律师的人数还在继续增长。美国的很多人持有法律学位,尽管他们并不想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在日本,我们大约有一万七千名律师,每年增加大约三百名。法律考试非常困难,只有3%的参加者可以通过。通过考试的人进入国家法律培训学院,从那里他们可以在三条出路中任选其一,即检察员、法官和私营律师。
每年从学院里毕业的三百名学生通常平均分配为检察官、法官和私营律师。当然还有成千上万的年青人学习法律,取得学位,然后转到私营公司去工作,在那里他们组织与法律打交道的员工一起工作,就像美国的律师一样备之版本。,但他们却不上法庭。其他受过法律训练的人有时会去当仲裁员。在日本,我们没有美国那样的大型法律事务所,那里的前门上,有时甚至一面墙上,写满了几十名律师的姓名。当一个人向民事法庭递上诉状时他必须支付一笔不可退回的诉状费,这笔费用的多少要根据案子中涉及的金额而定。如果官司打输了,他还要支付法庭费用。这正是早年间我们对于向东京法院起诉巴尔康贸易公司在磁带录音机专利上侵权一事颇为犹豫的原因之一;如果这个案子拖得很长,法庭费用就会越来越高,一旦败诉我们将承受不起。
我们并不急于在日本培养律师,法院里堆满了需要若干年才能处理完的积案,律师太少也是其原因之一。这种现状使得人们不愿意动辄就打官司,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一旦对簿公堂,就要花很长的时间才能得以解决。所以一般人之间的纠纷,甚至很多公司之间的纠纷都是通过仲裁来解决的。尽管日本法院的日程排得很满,也仍然不像美国那样,根据欧培尔的计算,2010年将会有一百万件诉讼。
当美国人忙于培养律师时,我们更加忙于培养工程师。我们的工科毕业生是美国的两倍,如果考虑两国的大小(美国的人口是日本的两倍),我们的工程师比例是他们的四倍。仅就电子领域而言,我们每年有二万四千名毕业工程师,而美国只有一万七千名。
考虑到这些情况,1982年6月的一天我飞往波士顿,驱车前往哈佛大学校园,阿利逊校长在那里迎接我。当我环顾法利尔大厅里的听众时,我想到他们中间可能有很多律师黄宗羲(1610—1695)明清之际思想家,史学家。字太,这是在美国,所以我还是事先解释一下为好。我说:“首先我希望说明一点,我的演讲中谈到的仅仅只是我个人的观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我不想在法律上惹麻烦。”
听众并没有什么恶意,他们对我的开场白报以笑声。但是我还是忍不住要将心中的想法一吐为快。我谈到了第一次按照美国司法程序建立公司的经历,以及从中学到的东西。虽然作为一个日本人,当时我对与早期业务有关的法律懂得不少,但它们都局限于专利和与我们的产品有直接关系的方面。我们不懂合同、归总会计法以及其它更加复杂的事务,例如怎样与美国政府的部门打交道,在这种交道中是不能自己出面的,必须通过律师办理。
今天我们的公司里已经有了很多的律师,与美国和其它地方的法律事务所都有关系,他们向我们提供有价值的意见。但我说过:“如果我们过分地依赖律师,我们就做不成生意了。律师对于生意人来说是很重要,但是这也有一定的危险。虽然律师考虑到了所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无法预测的事还是会发生。”我谈到了我的一位美国朋友,他很担心会掉进浴缸里而摔伤自己,所以他用橡皮把浴缸包起来,但是有一天晚上他却在卧室里摔了一跤,结果把腿摔断了。
当这个话题的气氛热烈起来之后,我指出:“如果有很多的律师,他们必须找活干,那么有时他们就会无事生非。我知道很多律师就坐在这里。但我想这是一个事实。有时一些毫无意义的案子是律师们编造出来的。在这个国家里每个人都指控别人。”意外事故的案子在日本会令人大绉眉头,而在美国却相当普遍的研究,并用唯物主义的观点去解释和宣传黑格尔的辩证法。,我相信,美国法院里很多涉及到大笔金钱的案子是由外面的律师编造出来、再在意外事故的基础上卖给美国公司的。
在我看来,更加糟糕的是在美国这样一个制造出来的尊重法律的氛围中,人与人之间似乎没有相互信任。我经常对我的助手们说:“不要相信任何人,”但我的意思是你不能指望任何其他人会完全按照你的办法去做事;所以不要给别人增加负担来实现你的愿望。在日本,我们习惯上相互信任,这也是自二战以来政府与实业界相处较好的一个原因,当然,他们之间也经常有些争吵。
在美国,生意人经常猜疑他们的同事。如果今天你相信了你的同事,他有可能明天就成了你的竞争对手,因为人们经常从一个公司跳到另一个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全面地失去相互信任是不可避免的。管理者不相信雇员,雇员不相信管理者。政府不相信工商界,工商界也不相信政府。有时在家里丈夫不相信妻子,妻子不相信丈夫,当然这并不完全是美国的特有的现象。在美国唯一能够相信的人看来只有律师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谈话和通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有其它的事都可以在法庭上曝光,那么你还能相信谁呢?
我曾经与美国的法律系统有过麻烦,所以我有资格来谈论它。我们在美国建立了索尼美国公司,它是一个美国公司,我们在美国也是好商人。我们必须马上了解美国政府,学会法律程序自我意识旧哲学中,指意识对意识活动自身的认识。康,我很幸运有像爱德华。罗斯尼这样的律师来教我们。对我而言,很难搞清楚为什么有些事是必要的,但我学会了适应无休无止的法律询问。我认为美国存在着法律困扰之类的东西,这里就有一个很好的例子:
1968年,电子工业协会提出诉讼,抱怨财政部,他们声称日本的电视机制造商在美国用比在日本还低的价格销售电视机,简而言之,就是倾销,使得美国国内的制造商蒙受了损失。调查索尼公司的结果表明我们没有倾销,但是由于所有的日本公司都遭到了怀疑,所以从那以后的很多年里,索尼公司继续受到冗长的、低效的、耗时的、昂贵的调查。直到1975年我们才最终从电视机倾销判决中排除出来,而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理由将我们拉进去。但是出于技术上的原因,为了澄清这个案子,又花了八年的时间。
1970年,正在进行此项调查时,日本的电视机制造商,也包括索尼公司,都受到了一家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