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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宦官-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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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丙、毛织造之伤民   
        除丝织外,织造内容尚包括毛织一项。毛织织造主要是织驼毛、羊毛的制品。永乐中,以驼[99]温暖,令内官于所织地方索买,且令专业者给官料织造五十匹,从此遂成为常例。正统初,陕西参政年富奏本司原造绫绢九百余匹,复加造驼五十匹,民力不堪,请求免去,得到英宗认可。 
        
        弘治、正德年间,陕西的羊毛织造任务仍是属于临时性的,如弘治十四年(1501),司设监奏改造龙毯、素毯一百零四件;正德九年(1514),进上用铺花毡帐一百六十二间。 
        
        毛织作为一项经常性的织造,是从嘉靖四年(1525)二月,复遣内臣往陕西织造羊绒开始的。五年(1526),太监刁永借口宫中缺用,请遣官织造,廷臣谏阻未遂,以后便成了常例。 
        
        毛织织造的情况,见于史籍的记载,远较丝织少,但从不算多的材料中,亦可见其扰民之大概。据《明实录》载:弘治十三年(1500)七月,巡抚陕西都御史熊称:今陕西织造各色织金彩妆羊绒共五百余匹,但经过十个月,费用逾两万,才织成二十匹,而且织造物料、工役,悉取给于四方。因而请求“取回内臣,罢其织造”。又如上述弘治十四年(1501)之改造龙毯、素毯,所用之羊毛取于山西、陕西;绵纱等取之河南;毯匠征自苏、松;成造之式样则拟定于南京。可见毯之成造,劳费百端,动经数载。 
        
        如同丝织造额日增一样,万历时,羊绒织造每年数额不一,但质量、数量上的要求都比前大大提高了。二十三年(1595),织造74700多匹,估价160余万两。二十五年(1597),陕西抚院贾侍问疏称:该省应造龙凤袍共5450匹,额设机543张,织匠1534名,挽花匠1602名,新设机350张,该织匠350名,挽花匠750名,挑花、络丝、打线匠4200余名[100]。《明实录》又载:二十九年七月陕西抚按称:“每岁御用袍服以四千匹为额……每绒一匹,各长五丈八尺,每机日可织一寸七分,二机合织计半年方完一匹。今改织盘棱采妆及剜样暗花等绒,每机日只织一寸二分,二机合织,八月余方成一袍。”一省一年之负荷已是这样重,工科署科事右给事中宋一韩在《比岁织造大项等事疏》中也不得不疾呼“临洮苦织绒……百姓逃徙十室而五”。可见羊绒织造对经济与民生之影响大致与丝织造同,只是地域较窄,数量较少,因而在程度上有所区别而已。 
        
        明朝这种用太监督管织造,对丝织业、毛织业恣意掠夺摧残的情况,直“至国亡不变”[101]。万历二十八年(1600),在朝臣纷纷谏止矿税声中,礼部署部事侍郎郭正域驳鲁保疏请兼督浙江、南直隶织造大权时,指出“织造,矿税之别名也”,这一语,正一针见血地道出了织造的实质及其危害性。 
            
     
      第27节:明朝宦官与经济(14)       
        (5) 烧造对制瓷业及陶都百姓之影响   
        烧造指烧造砖瓦及陶瓷器。砖瓦烧造在外有临清砖厂,京师有琉璃厂、黑窑厂。嘉靖后期营建繁多,近京及苏州亦设了砖厂。“明代各厂俱有内官司之。”[102]砖瓦烧造之规模及影响不如陶瓷之大。 
        
        陶瓷是明代第二大手工业,生产技术已达到很高水平;一道釉和彩绘等都取得了很高的成就,更有五彩、斗彩等创造,景德镇以陶为生者近十万,产量占全国的一半,开始成为全国瓷业中心,成为一个高度集中的手工业城镇,产品远销欧洲、美洲。但如同织造一样,宦官督陶也使陶瓷生产纳入了封建统治的轨道,因而制瓷业中已经勃发出的新的生机,亦受到束缚、扼杀。 
        
        据《大明会典》“陶器”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凡烧造器皿等物,须要定夺样制,计算人工物料。如果数多,起取人匠赴京置窑兴工。或数少,行移饶、处等府烧造。”其所以如此,一是为了减省费用,另一是因景德镇产瓷质量较好。因此又规定,“凡江西烧造全黄并青绿双龙凤等瓷器,送尚膳监供应。其龙凤花素圆匾瓶爵盏等器,送内承运库交收,光禄寺应用。”但不久,建文四年(1402),即在景德镇置御窑厂,派中官一人专烧御用瓷器解进京师。这时岁解数不多,比较稳定。 
        
        洪熙元年(1425)九月,宣宗派遣少监张善前往监造奉先殿几筵龙凤文白瓷祭器等。宣德二年(1427),张善因贪酷虐下,并以所造御用器分馈其同列等事发,被斩于都市,枭首示众,中官监造亦随之停止。宣德八年(1433),尚膳监题准烧造龙凤瓷器,差本部官一员关出该监式样,经饶州烧造各样瓷器四百四十万三千五百件,这属于临时性的差遣。正统初,命造九龙九凤膳案诸器,既又造青龙白地花缸。烧成后,王振指称有裂纹,英宗遂遣锦衣指挥杖提督官,而敕中官往督更造。这是中官常期督陶的恢复。成化年间,中官往督造的时间更长,数量更多。成化十八年(1482),后卫仓使应用时建言取回内臣,改由地方官督陶,即被斥为“妄言”,把他关进锦衣狱。 
        
        其后,《陶说》载谓:“终孝宗十八年不言窑事”,这是不确切的。弘治时,江西督陶宦官之遣召有数次。据《明实录》载,三年(1490)、十一年(1498)、十三年(1500)、十五年(1502),均有朝臣疏谏遣内官督陶或请召回,所以这期间只能说是时遣时革,并非完全中止。正德时,宦官擅权,督陶全部复用宦官,直到嘉靖九年(1530),才诏革中官。嘉靖九年(1530)至万历初年,革撤督陶内臣时间较长。督陶主要由政府官员负责的,是天启、崇祯年间。 
        
        所以总的说来,明朝烧造是“以中官莅其事”[103]。这些口含天宪的中官恣意中饱私囊,擅作威福,大大加强了御器厂的封建性、腐朽性,把陶瓷业生产置于封建桎梏之下,其表现如下: 
        
        首先是所需索的花式品种多,数量大。隆庆五年(1571),内承运库太监题奏缺少各样瓷器,要造里外鲜红碗盅瓯,并大小龙缸方盒共十万五千七百七十件。而龙缸体式要求底阔肚凸;五彩缸不仅重、大,而且色多系惊碎。万历十一年(1583),除上述各种及祭器外,又有围棋棋盘、屏风、笔管、盒炉等等项目,这些都是工艺难度很大的。例如,圆的制品可以旋就,“独方物,即至小亦须手捻而成,最难完整,供御大率十不能一二”,“棋局如片板,尤难就”[104]。万历十九年(1591),又命造各项十五万九千件,后又复增八万件,至三十五年(1607),仍未能完工。 
        
        其次是贪污与浪费使烧造成本大大增加,“每岁造为费累巨万”,致江西“辄以陶故加赋”[105]。成化二十一年(1485),南直隶巡抚王恕上言,指出烧造御器内臣每年用银不下数千两,以致产品“虽曰瓷器,计其费,不减银器之价”[106]。正德十一年(1516)尚膳监提出供御瓷器不足,又要派中官到饶州提督烧造,工部以劳民伤财,极力反对,无效。十四年(1519)江西巡按御史唐龙在《停差烧造太监疏》中指出:“烧造太监,应办物料与供应役使之人,岁该银二万七千余两”,这些钱皆取于民,以致百姓听说他们要来,便“相顾失色,且惧且泣曰:‘人殃乃至乎!’”可见烧造太监鱼肉黎民百姓已到了何等程度。 
            
    
      第28节:明朝宦官与经济(15)       
        再次是对民窑工艺水平提高、生产发展的限制以及对陶工的迫害。正统中,由于王振“特严饶州府私造异色瓷器之刑”[107],严格限制民窑生产的品种,据《明实录》载,当时一再下令民窑,凡烧造官样青花白地瓷器货卖或馈送官员之家的,正犯处死,全家谪戍口外。禁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等瓷器,有敢冒前禁者,首犯凌迟处死,抄没家产,丁里充军边远卫所,连知情不告发的也要连坐。正德间,钱能镇守云南时,从国外得到回青原料,加入烧窑器时,能使瓷器颜色特别好,以后,督陶太监亦以此作为对民窑或匠役敲诈的一个手段。中官督造之御用器烧造难度高,数量大,要求急,工匠因而饱受捶楚驱迫,“战栗于喜怒之下”[108],而且“赴役者多不得值”[109],甚至有被迫死的,如里村的窑户童宾,便是因“烧龙缸,连岁不成,中使督责甚峻,窑民苦累”,而“为众蠲生,跃入窑突中以死”的[110]。 
        
        万历二十七年(1599),江西税监潘相兼督陶,更将这种“人殃”祸害推到顶点:“(潘)相一出,必且宏并及衙门,繁侈供帐;必且多带参随,另作一番威福。”[111]“又奏税监勘合马牌不许驿传有司挂号”,“又请添解送瓷器船只,每府各造一只,每岁当费万金,江西十三府,当费十三万”,实际上“即使用船一只,所载亦已无算”[112]。这些显然是极大地加重了地方与百姓的负担。时人“工非不习也,募非不广也,所造既已不少,所费亦且不赀,而陶冶未获观一器之成,内府未获收一器之用”[113]的说法,虽有些夸张,但其对太监督陶破坏性之揭露,却是不错的。 
        
        不仅如此,潘相还与当地土棍勾结,借口上供,掠夺、垄断制瓷器的主要原料陶土、青料等,而对应役的工匠、自己参加烧制的小窑户则百般催迫,克扣工值,对陶户增税,“例外苛索”,甚至“以低青给诸窑,追呼其值”[114]……这一切引起江西百姓的极大愤懑,在潘相勘矿时,不卖食物给他,使他整天水米均无下咽,而“景德之民,欲食其肉”[115],终于激起了镇民焚厂房等暴动。 
        
        潘相在江西督陶二十年,使御器厂内在嘉靖朝撤去中官后有所发展的雇役经济遭到极大的压抑,在民窑生产迅速发展的同时,御器厂日形凋敝,景德镇也从“以陶利”变成“以陶害”。 
        
        4。 盐政   
        盐课是封建王朝重要的经济来源,盐政的好坏,上关系国库收入,边储虚赢,下关系民生日食,与社会的治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故历代统治者对此均极为重视,严加控制。明代,盐业经营全部由封建国家垄断。朱元璋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早在至正二十六(1366)、二十七(1367)年,即先后置两淮、两浙盐官。洪武初,又在诸产盐地次第设官管理,建起六个都转运盐使司,七个盐课提举司。正统时,更设两淮、长芦、两浙巡盐御史。《明律》还规定:“凡私煎货卖(盐)者,绞。” 
      “非产盐处夹带三十斤以上者,决遣无赦。”所以对盐的管理、控制,不可谓不严。但是,即使在这样严格控制的领域里,依恃着皇权的殊恩异宠,宦官的手同样插了进来。 
        
        (1) 宦官对盐政之干预   
        《明会典》载:“永乐十三年(1415),差御史、给事中、内官各一员,于各处闸支盐课。”这是最早的宦官干预盐政的记录。《明史?食货志》又载:正统元年(1436),始命侍郎何文渊等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命中官、御史同往”。“成化中,特遣中官王允中、佥都御史高明整治两淮盐法”,这是宦官参与盐政的继续。正德四年(1509),刘瑾更奏疏通盐法四事:一、请免征天下户口食盐银钞[116];二、请令巡盐御史躬亲掣验;三、请禁私贩夹带;四、请禁空文虚引。结果,除军民户口食盐仍旧外,其余均得到批准,还令“司礼监立碑在侧,时常省察”[117]。虽然对此实行的具体情况,史籍中未见有明确的记载,但刘瑾提出了如此系统的措施,并且多数被认可,也足以说明宦官干预盐政曾经达到何等程度。 
            
      第29节:明朝宦官与经济(16)       
        (2) 宦官对盐法的破坏   
        宦官的干扰盐法,也是很严重的。《中官考》、《明大政纂要》等多种史书里,就有正统时,辽东镇守太监王彦家里藏有盐引,司礼监太监金英家奴郭廉、赵显多支浙盐等的记载。 
        
        成化时,对中宦中盐并非不加约束。成化四年(1468),令内外官员之家不许占中盐引。但令出不行。据《典故纪闻》载,同年,尚膳监太监潘洪即欲中纳两淮余盐。十九年(1483),内官王钿欲中河东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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