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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
八、披露
对于非货币性交易的披露内容,美国、加拿大、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都作了明确规定。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指出:在某个期间发生非货币性交易的企业,应在当期的财务报表中披露交易的性质、转让资产的计价基础、所确认的利得或损失。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手册第3830章非货币性交易》指出:如果交换并没有完成盈利过程,应在当期的财务报表中披露非货币性交易的性质、计量基础、金额以及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指出:企业应披露包括在每一个重大收入项目中的源自商品或劳务交换的收入金额。
中国香港、英国,要求披露不涉及现金的重大交易,包括非货币性交易。
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对非货币性交易的披露作出规定。但是,均要求披露有关重大交易,包括为使财务报表清晰和可理解所需的非货币性交易的信息。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要求披露有关非货币性交易的性质、计量基础、金额以及相关的损益。
借鉴各国和地区的做法,本着尽量简化的原则,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与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1、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是指企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以什么资产与什么资产相交换。例如,甲公司以一批库存商品与乙公司的一台设备进行交换;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一批原材料与黄河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台设备进行交换,等等。
2、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金额,是指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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